1. 檢疫期和隔離期區別
檢疫期和隔離期區別如下:1、檢疫期指檢疫的時間。如傳染病接觸者檢疫期,即從與病人接觸的最後一天算起,根據該病的最長潛伏期來制定該接觸者的檢疫期。在檢疫期內對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留檢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2、隔離期是指根據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和病原體排出方式與時間而定的對可疑患者隔離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2. 活畜產地檢疫證明的有效期一般在多少天以內為宜
法律分析: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法律依據:農業部第6號農業部令《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
第十四條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五條 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一)來自非封鎖區;
(二)臨床檢查健康;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條 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種用動物飼養場;
(二)供體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供體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准;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供體動物的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第十七條 出售、運輸的骨、角、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有關規定消毒合格;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第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於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到達目的地後,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在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應當在隔離場或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大中型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期為30天。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後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貨主應當申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得收費。
3. 請問:從台灣帯狗狗回來(大陸),需要隔離嗎非常感謝
一定要的.
農業部法令及各機場入境檢驗檢疫局訂定規矩,小型犬貓30天隔離檢疫,大型動物45天.
相關規定如下:
對於攜帶入境的動物,在接受申報後,動植物檢疫人員在現場進行臨床檢查,
臨床檢查未發現傳染病,寄生蟲病症狀的,簽發"調離通知單"到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指定的隔離場所進行隔離檢疫. 大中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動物隔離期為30天.
在隔離檢疫期間,進行臨床檢查和有關的實驗室檢查.經檢疫合格的,隔離期滿予以放行.
4. 根據《動物防疫法》 對動物進行隔離管理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以下簡稱隔離場)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隔離場是指專用於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的場所。包括兩類,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以下簡稱國家隔離場),二是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指定的動物隔離場所(以下簡稱指定隔離場)。
第三條 申請使用隔離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和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的所有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隔離場的選址、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要求。
相關標准與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第六條 使用國家隔離場,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使用指定隔離場,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隔離檢疫,當國家隔離場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時,應當報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
第七條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為45天,其他動物隔離檢疫期為30天。
需要延長或者縮短隔離檢疫期的,應當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第二章 使用申請
第八條 申請使用國家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五)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在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隔離場整體平面圖及顯示隔離場主要設施和環境的照片;
(五)隔離場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制度;
(六)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隔離場所在地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規定的與隔離檢疫動物相關的一類動物傳染病證明;
(七)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八)當隔離場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時,使用人還須提供與所有人簽訂的隔離場使用協議;
(九)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按照規定對隔離場使用申請進行審核。
隔離場使用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申請後,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使用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使用的隔離場組織實地考核。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用於隔離種用大中動物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用於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隔離檢疫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審批意見(現場考核評審時間不計入20個工作日內)。經審核合格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簽發《隔離場使用證》。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中列明批准內容。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隔離場使用證》有效期為6個月。
隔離場使用人憑有效《隔離場使用證》向隔離場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第十三條 《隔離場使用證》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離場再次申請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兩次使用的間隔期間不得少於30天。
第十四條 已經獲得《隔離場使用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隔離場使用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
(一)《隔離場使用證》超過有效期的;
(二)《隔離場使用證》內容發生變更的;
(三)隔離場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發生改變的。
第十五條 已經獲得《隔離場使用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發證機關撤回:
(一)隔離場原有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發生改變,不符合隔離動物檢疫條件和要求的;
(二)隔離場所在地發生一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
第十六條 使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隔離場使用證》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將其《隔離場使用證》撤銷。
第三章 檢疫准備
第十七條 隔離場經批准使用後,使用人應當做好隔離場的維護,保持隔離場批准時的設施完整和環境衛生條件,保證相關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動物進場前,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派員實地核查隔離場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的維護情況。
第十九條 使用人應當確保隔離場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動物進入隔離場前10天,所有場地、設施、工具必須保持清潔,並採用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有效方法進行不少於3次的消毒處理,每次消毒之間應當間隔3天;
(二)應當准備供動物隔離期間使用的充足的飼草、飼料和墊料。飼草、墊料不得來自嚴重動物傳染病或者寄生蟲病疫區,飼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建立進場檢查驗收登記制度;
飼草、飼料和墊料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由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單位進行熏蒸消毒處理;
水生動物不得飼喂鮮活餌料,遇特殊需要時,應當事先徵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
(三)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適當儲備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葯劑、疫苗等,並建立進場檢查驗收和使用登記制度;
(四)飼養人員和隔離場管理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應當到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準進入隔離場。健康檢查項目應當包括活動性肺結核、布氏桿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飼養人員和管理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基礎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六)人員、飼草、飼料、墊料、用品、用具等應當在隔離場作最後一次消毒前進入隔離檢疫區;
(七)用於運輸隔離檢疫動物的運輸工具及輔助設施,在使用前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進行消毒,人員、車輛的出入通道應當設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墊。
第四章 隔離檢疫
第二十條 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現場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境動物方可運往隔離場進行隔離檢疫。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場實行監督管理,監督和檢查隔離場動物飼養、防疫等措施的落實。對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間實行24小時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駐場監管。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隔離場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認真填寫《進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檢驗檢疫監管手冊》。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隔離檢疫期間樣品的採集、送檢和保存工作。隔離動物樣品採集工作應當在動物進入隔離場後7天內完成。樣品保存時間至少為6個月。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對動物進行臨床觀察和實驗室項目的檢測,根據檢驗檢疫結果出具相關的單證,實驗室檢疫不合格的,應當盡快將有關情況通知隔離場使用人並對陽性動物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的規定對進口動物進行必要的免疫和預防性治療。隔離場使用人在徵得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後可以對患病動物進行治療。
第二十六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應當做到:
(一)門衛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對人員、車輛、用具、用品實行嚴格的出入登記制度。發現有異常情況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二)保持隔離場完好和場內環境清潔衛生,做好防火、防盜和滅鼠、防蚊蠅等工作;
(三)人員、車輛、物品出入隔離場的應當徵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並採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後,方可進出隔離區;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15天內未從事與隔離動物相關的實驗室工作,也未參觀過其它農場、屠宰廠或者動物交易市場等;
(四)不得將與隔離動物同類或者相關的動物及其產品帶入隔離場內;
(五)不得飼養除隔離動物以外的其它動物。特殊情況需使用看門犬的,應當徵得檢驗檢疫機構同意。犬類動物隔離場,不得使用看門犬;
(六)飼養人員按照規定作息時間做好動物飼喂、飼養場地的清潔衛生,定期對飼養舍、場地進行清洗、消毒,保持動物、飼養舍、場區和所有用具的清潔衛生,並做好相關記錄;
(七)隔離檢疫期間所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八)嚴禁轉移隔離檢疫動物和私自採集、保存、運送檢疫動物血液、組織、精液、分泌物等樣品或者病料。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不得將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不得對隔離動物進行葯物治療、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處理;
(九)隔離檢疫期間,嚴禁將隔離動物產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離場;
(十)隔離檢疫期間,應當及時對動物欄舍進行清掃,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應當集中放置或者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糞便、墊料及污物移出隔離場;
(十一)發現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動物,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並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將疑似患病動物移入患病動物隔離舍(室、池),由專人負責飼養管理;
2. 對疑似患病和死亡動物停留過的場所和接觸過的用具、物品進行消毒處理;
3. 禁止自行處置(包括解剖、轉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動物;
4. 死亡動物應當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處理。
第五章 後續監管
第二十八條 隔離場使用完畢後,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如下處理:
(一)動物的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符合防疫要求後,方可運出隔離場;
(二)剩餘的飼料、飼草、墊料和用具等應當作無害化處理或者消毒後方可運出場外;
(三)對隔離場場地、設施、器具進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九條 隔離場使用人及隔離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動物流向和《隔離場檢驗檢疫監管手冊》,檔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條 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結束後,承擔隔離檢疫任務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2周內將檢疫情況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通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檢疫情況包括:隔離檢疫管理、檢疫結果、動物健康狀況、檢疫處理情況及動物流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隔離動物產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離場的;
(二)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對隔離動物進行葯物治療、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處理;
(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轉移隔離檢疫動物或者採集、保存其血液、組織、精液、分泌物等樣品或者病料的;
(四)發現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動物,未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並自行轉移和急宰患病動物,自行解剖和處置患病、死亡動物的;
(五)未將動物按照規定調入隔離場的。
第三十二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車輛、物品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並未採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進入隔離場的;
(二)飼養隔離動物以外的其他動物的;
(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將與隔離動物同類或者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動物飼料、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的。
第三十三條 隔離場使用完畢後,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動物的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運出隔離場的;
(二)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剩餘的飼料、飼草、墊料和用具等作無害化處理或者消毒後即運出隔離場的;
(三)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隔離場場地、設施、器具進行消毒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隔離場檢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場使用人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隔離場發生動物疫情隱瞞不報的;
(二)存放、使用我國或者輸入國家/地區禁止使用的葯物或者飼料添加劑的;
(三)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條 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我國與進口國家/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簽署的議定書中規定或者進口國家/地區官方要求對出境動物必須實施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工作按照進口國的要求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列各類表格及證書式樣另行發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5. 你好,辦動物檢疫證需要多長時間,有效期是多久
新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該證長期有效,屬於終身制。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單位和個人開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的生產經營活動;經獸醫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等條件批准後,發給的動物防疫條件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長期有效,但變更場址或者經營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時交回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可能引起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變更單位名稱或者其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持有效證明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6. 動物隔離檢疫場的隔離檢疫觀察期限
隔離檢疫觀察期限視檢疫程序和被檢疫傳染病的潛伏期的長短由國家檢疫機關確定,中國檢疫機關規定隔離檢疫時間一般為45天,少則30天,特殊情況報經上級機關批准,可延長隔離檢疫期。美國對進口家禽、反芻動物和豬的最低期限為30天,馬屬動物為60天。但由於各種疫病的潛伏期長短不一,即使按規定作了一定時間的隔離檢疫,也不能對所有疫病都查清。如綿羊癢病要經過長達4~5年的潛伏期才出現症狀。因此,為避免染有疫病的動物進入,應盡可能從無疫病地區引進,並進行嚴格的檢疫隔離。
7.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多久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長的應於期滿30日前申請延長。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發動全社會力量,依照動物疫病發生、發展和消亡的科學規律,對動物從引種、飼養、經營、銷售、運輸、屠宰到動物產品加工、經營、貯藏、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嚴格實施預防、控制、撲滅和檢疫措施,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一項系統性工作;動物疫病的預防。主要是指對動物採取免疫接種、驅蟲、葯浴、疫病監測和對動物飼養場所實施環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採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動物疫病的區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綜合性措施,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
動物疫病的撲滅。一般是指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採取的措施,即是指發生對人畜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時,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綜合的「封鎖、隔離、銷毀、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對動物疫病的撲滅應當採取早、快、嚴、小的原則。
《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
實施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免疫質量要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後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8.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做好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以下簡稱隔離場)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隔離場是指專用於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的場所。包括兩類,一是海關總署設立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以下簡稱國家隔離場),二是由各直屬海關指定的動物隔離場所(以下簡稱指定隔離場)。第三條申請使用隔離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和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的所有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四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關負責轄區內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隔離場的選址、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要求。
相關標准與要求由海關總署另行發文明確。第六條使用國家隔離場,應當經海關總署批准。使用指定隔離場,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海關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隔離檢疫,當國家隔離場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時,應當報經海關總署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第七條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為45天,其他動物隔離檢疫期為30天。
需要延長或者縮短隔離檢疫期的,應當報海關總署批准。第二章使用申請第八條申請使用國家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第九條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的,應當建立隔離場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制度。使用人應當在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前,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隔離場整體平面圖及顯示隔離場主要設施和環境的照片或者視頻資料;
(四)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隔離場所在地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規定的與隔離檢疫動物相關的一類動物傳染病證明;
(五)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六)當隔離場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時,使用人還須提供與所有人簽訂的隔離場使用協議。第十條海關總署、直屬海關應當按照規定對隔離場使用申請進行審核。
隔離場使用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申請後,海關總署、直屬海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使用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使用的隔離場組織實地考核。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用於隔離種用大中動物的,由直屬海關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海關總署批准;用於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隔離檢疫的,由直屬海關審核、批准。第十一條海關總署、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審批意見。經審核合格的,直屬海關受理的,由直屬海關簽發《隔離場使用證》。海關總署受理的,由海關總署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中列明批准內容。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二條《隔離場使用證》有效期為6個月。
隔離場使用人憑有效《隔離場使用證》向隔離場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第十三條《隔離場使用證》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離場再次申請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兩次使用的間隔期間不得少於30天。
9.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2018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做好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以下簡稱隔離場)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隔離場是指專用於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的場所。包括兩類,一是海關總署設立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以下簡稱國家隔離場),二是由各直屬海關指定的動物隔離場所(以下簡稱指定隔離場)。第三條申請使用隔離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和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的所有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四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關負責轄區內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隔離場的選址、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要求。
相關標准與要求由海關總署另行發文明確。第六條使用國家隔離場,應當經海關總署批准。使用指定隔離場,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海關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隔離檢疫,當國家隔離場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時,應當報經海關總署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第七條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為45天,其他動物隔離檢疫期為30天。
需要延長或者縮短隔離檢疫期的,應當報海關總署批准。第二章使用申請第八條申請使用國家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第九條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的,應當建立隔離場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制度。使用人應當在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前,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隔離場整體平面圖及顯示隔離場主要設施和環境的照片或者視頻資料;
(四)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五)當隔離場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時,使用人還須提供與所有人簽訂的隔離場使用協議。第十條海關總署、直屬海關應當按照規定對隔離場使用申請進行審核。
隔離場使用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申請後,海關總署、直屬海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使用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使用的隔離場組織實地考核。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用於隔離種用大中動物的,由直屬海關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海關總署批准;用於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隔離檢疫的,由直屬海關審核、批准。第十一條海關總署、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審批意見。經審核合格的,直屬海關受理的,由直屬海關簽發《隔離場使用證》。海關總署受理的,由海關總署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中列明批准內容。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二條《隔離場使用證》有效期為6個月。
隔離場使用人憑有效《隔離場使用證》向隔離場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第十三條《隔離場使用證》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離場再次申請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兩次使用的間隔期間不得少於30天。第十四條已經獲得《隔離場使用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隔離場使用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
(一)《隔離場使用證》超過有效期的;
(二)《隔離場使用證》內容發生變更的;
(三)隔離場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發生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