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多久
法律分析:《動物防疫合格證》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長的應於期滿30日前申請延長。
法律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
第二條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動物防疫合格證》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長的應於期滿30日前申請延長。領取《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變更發證審查時有關項目的,應當進行變更申請,重新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
❷ 動物檢測報告有效期
法律分析:動物檢測報告有效期有效期為三年等。
法律依據:《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 第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備動物防疫條件,取得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新建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興辦者可以在建設前就場所的選址、布局等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征詢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興辦者應當根據反饋意見調整相關設計。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應當按年度報告防疫制度執行情況,並在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
❸ 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簽發之日起多少日內有效
現在統稱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前的動物產地檢疫證明,就是現在的(動物A)和(動物B),A是指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到達時效視抵到達地點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超過5天。動物B是指省內出售或運輸的動物,當日內到達有效,一般視為24小時。
❹ 江蘇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有效期多長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是當日到達有效。可以理解為24小時到達有效
❺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多長時間有效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7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20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30天。
❻ 動物檢疫證的期限到底是幾天 證上寫的是10天 甘肅檢疫部門為什麼說只有3天
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有效期按種類區分,各不相同。
動物A: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視運抵到達地點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得超過5天,用漢字填寫。
動物B:用於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應於當日內到達有效。
產品A:用於跨省境出售或運輸動物產品。視運抵到達地點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得超過7天,用漢字填寫。
產品B:用於省內出售或運輸動物產品。應於當日到達有效。
❼ 凍品檢疫證明有效期
法律分析: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發行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並沒有規定使用期限,不同城市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規定不同,例如: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年等。
法律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2年5月24日發布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放的《動物防疫合格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不滿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各類場所,應當在2011年5月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❽ 活畜的產地檢疫證明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
法律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受理簽發中瑞、中冰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向檢驗檢疫部門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人,應當是出口貨物發貨人。二、申請人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其他對外貿易資格證書、報檢人員授權書、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原產地業務能力證明文件,同時交驗原件;(二)原產地證書簽發申請、按規定填制的中瑞或中冰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出口貨物商業發票和證明出口貨物符合相關原產地規則的其他材料。口貨物符合相關原產地規則的其他材料。
❾ 新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有效期是多少
《動物防疫合格證》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長的應於期滿30日前申請延長。
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二條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動物防疫合格證》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長的應於期滿30日前申請延長。領取《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變更發證審查時有關項目的,應當進行變更申請,重新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
(9)動物檢疫產品b證有效期是多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