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知道 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安徽省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證、章、標志是指:農業部規定的五種檢疫合格證明、動物防疫合格證、免疫耳標、免疫卡、驗訖標志、動物防疫監督員證、動物檢疫員證、動物防疫員證、檢疫業務專用章、動物檢疫收費收據等。
第三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證、章、標志的領取、發放、保管工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逐級發放和管理,具體程序為:
1、市動物防疫監督所到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全市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2、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縣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管理工作。
3、各動物防疫監督分所在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轄區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專人領取、專人管理、專庫保存、專人發放、專帳記錄。對有編號的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發放人員應詳細登記號碼,以備檢查。
第五條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發放實行審批制度,各種動物防疫證、章、標志未經審批嚴禁發放。
第六條 使用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由農業部或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計、製作,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計、製作。
第七條 各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之間不得轉借、平調動物防疫證、章、標志。
第八條 各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實行審核回收制度。《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實行市、縣兩級審核,存根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其餘三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由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
入庫保管的存根應分類、分單位存放,以備檢查。庫存的票證每半年清理檢查一次,庫存數應與實物帳目相符,否則,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縣上報審核的《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經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專人審核後,出具審核結論,並經負責人審查同意後,批准銷號,換發新證。
第九條 各種動物防疫票證的存根或副本至少保存兩年。《動物防疫合格證》及有關證件檔案自撤銷之日起至少銷毀存根、副本或檔案應進行登記,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銷毀,銷毀時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經辦;涉及財務和檔案管理的按有關財務和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放防疫證、章、標志時,按規定收取工本費,所收費用為訂購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周轉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平調。
第十一條 丟失證、章、標志的,由本人負責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因為保管不當造成證、章、標志丟失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 對非法訂購、設計、製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單位或個人,沒收非法證章標志,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訂購單位或直接責任人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保管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發放證、章、標志的,責令追回;不能追回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動物檢疫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是指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調出離開產地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檢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七條 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准、檢疫對象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八條 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後進行清掃、洗刷,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單位進行消毒後,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由貨主或者承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應當執行動物防疫證章填寫及使用規范的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 產地檢疫
第十條 動物、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前必須由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一條 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第十二條 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動物、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的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免疫在有效期內,並經群體和個體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二)豬、牛、羊必須具備合格的免疫標識;
(三)未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
第十三條 動物產品經產地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後,出具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的原產地無規定疫情,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炭疽易感動物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炭疽沉澱試驗為陰性,或經環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准;
(三)骨、角等產品的原產地應無規定疫情,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
第十四條 參展、參賽和演出的動物在啟運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驗。到達參展、參賽、演出地點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五條 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貨主必須到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臨床健康檢查和實驗室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接受地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接受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六條 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經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疫合格後方可啟運;到達輸入地後,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三章 屠宰檢疫
第十七條 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第十八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廠、點)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實施屠宰前和屠宰後檢疫。
第十九條 對動物應當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進行收購、運輸和進場(廠、點)待宰。動物檢疫員負責查驗收繳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至少應當保存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 動物檢疫員按屠宰檢疫有關國家和行業標准實施屠宰檢疫。
動物屠宰前應當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健康的動物方可屠宰;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動物屠宰過程實行全流程同步檢疫,對頭、蹄、胴體、內臟進行統一編號,對照檢查。
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檢疫標志,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 未實行定點屠宰和農民個人自宰自用動物的屠宰檢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檢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對尚未出售的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檢疫或者無檢疫合格證明的依法實施補檢;證物不符、檢疫合格證明失效的依法實施重檢。
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補檢或者重檢,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檢疫程序進行。對補檢或者重檢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檢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依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塗改、偽造、轉讓檢疫合格證明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並出具相應的檢疫證明。對不出具或不使用國家統一規定檢疫證明的,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實施檢疫的,或者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重復檢疫、重復收費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及主管領導,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檢疫員應當加強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任免、獎懲機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消毒,按國務院物價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和消毒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 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動物強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動物疫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動物免疫標識包括免疫耳標、免疫檔案。第三條凡在我國境內對動物重大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均須建立免疫檔案管理制度對豬、牛、羊佩帶免疫耳標。第四條在我國境內從事免疫標識生產、供應、使用,以及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屠宰、加工等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免疫標識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免疫標識工作。第六條動物免疫標識的編碼、標准由農業部統一設計。第七條免疫耳標正面印製耳標編碼。編碼全國統一,為8位阿拉伯數字,分上下兩排。上排6位編碼為免疫工作所在地,使用本地郵政編碼。下排2位編碼為防疫員的編號。有條件的地區,可在耳標正面邊緣區印製用於鄉(鎮、蘇木)以下防疫單元(如村、戶、場、畜群或牲畜個體,以下簡稱基本防疫單元)編碼的附加碼。第八條免疫耳標應由無毒、無刺激塑料製作,正面為圓形。由農業部制定免疫耳標標准樣式,各地耳標式樣顏色、大小、形狀應當統一。第九條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以基本防疫單元為單位建立免疫檔案。免疫檔案內容包括畜(禽)主姓名、動物種類、年(月、日)齡、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疫苗批號、疫苗廠家、疫苗銷售商、免疫耳標號、防疫員簽字等。第十條免疫耳標由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組織定點生產,逐級供應,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免疫標識的計劃訂購和供應工作。第十一條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建立免疫耳標識生產、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毀工作制度以及耳標鉗的生產、核發工作制度。第十二條免疫標識生產企業依照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生產計劃進行生產、供應,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免疫標識不得非法生產、偽造和倒賣。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鄉鎮畜牧獸醫站免疫人員和經批准實施強制免疫的場方獸醫人員不得從非法渠道獲取免疫耳標。第十三條鄉鎮畜牧獸醫站從事動物強制免疫的防疫人員,在實施動物免疫時,負責對免疫過的豬、牛、羊佩帶免疫耳標。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規模飼養場可由本場具備條件的專職獸醫人員實施強制免疫,對強制免疫的動物佩帶免疫耳標,但須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第十四條免疫耳標首次佩帶在牲畜左耳。從縣境外調入的飼養動物,需再次實施強制免疫的,免疫耳標佩帶在右耳,同時重新建立免疫檔案。
對種畜和奶牛,應按畜只建立單獨的免疫檔案,調運時註明調出和調入地,不必重新佩帶耳標和建立檔案。第十五條免疫耳標必須一次性使用,免疫耳標和耳標鉗使用時須嚴格消毒。第十六條經強制免疫的動物,免疫耳標自然缺損和脫落的,動物防疫人員應當憑免疫檔案重新佩帶免疫耳標,不得重復收費。第十七條對動物實施產地檢疫時,檢疫員必須將免疫標識作為出具檢疫合格證明的必要條件之一,註明耳標編碼和免疫內容,並保存備查。對沒有免疫標識或者免疫標識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註明的耳標編號應當與免疫耳標編號相符。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屠宰、運輸無免疫耳標的動物。第十九條動物憑免疫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市、買賣和運輸。第二十條屠宰檢疫時,檢疫員憑免疫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實施檢疫,同時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免疫耳標。第二十一條在檢疫、監督中發現的動物疫情,要根據耳標通知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調查疫情。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及時追查疫源,採取對策。第二十二條回收的動物免疫標識由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保存,按規定定期銷毀。第二十三條免疫、檢疫數字化、網路化管理可率先在國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示範區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逐步向全國推行。免疫標識數字化管理的免疫標識編碼,由農業部另行規定和發布。在實施地區已經屠宰或死亡動物的標識編碼,應入網注銷。第二十四條動物免疫耳標定點生產企業違反生產要求和供應規定的,由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3. 屠宰動物檢驗檢疫證明怎麼辦呀,好辦嗎多少錢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向屠宰場(廠、點)派駐(出)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屠宰場(廠、點)應當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和檢疫操作台等設施。出場(廠、點)的動物產品應當經官方獸醫檢疫合格,加施檢疫標志,並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二條進入屠宰場(廠、點)的動物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佩戴有農業部規定的畜禽標識。
官方獸醫應當查驗進場動物附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檢查待宰動物健康狀況,對疑似染疫的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官方獸醫應當按照農業部規定,在動物屠宰過程中實施全流程同步檢疫和必要的實驗室疫病檢測。
第二十三條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胴體及分割、包裝的動物產品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檢疫標志:
(一)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二)符合農業部規定的相關屠宰檢疫規程要求;
(三)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絨的檢疫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屠宰場(廠、點)或者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第二十五條官方獸醫應當回收進入屠宰場(廠、點)動物附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填寫屠宰檢疫記錄。回收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應當保存十二個月以上。
第二十六條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後,需要直接在當地分銷的,貨主可以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換證,換證不得收費。換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
(二)在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保質期內,且無腐敗變質。
第二十七條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貯藏後需繼續調運或者分銷的,貨主可以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重新申報檢疫。輸入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動物產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
(二)在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保質期內,無腐敗變質;
(三)有健全的出入庫登記記錄;
(四)農業部規定進行必要的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小微企業的檢疫費 已開始取消收費。
4. 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動物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必須按照本辦法實行免疫標識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動物免疫標識包括免疫耳標和免疫檔案。
免疫檔案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以自然村和動物養殖場為單位建立的動物免疫證和防疫機構保存的免疫記錄。第四條自治區對國家規定實行強制免疫病種的動物,均實行免疫標識管理,對豬、牛、羊等動物實施免疫後佩戴免疫耳標,實行一畜一號,並建立免疫檔案。第五條動物免疫耳標、免疫檔案由自治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監制。
免疫耳標正面印製耳標編碼,分上、下二排,上排為主編碼,下排為附加碼,主編碼由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6位編碼為免疫所在地郵政編碼,後2位編碼為所在鄉(鎮)編碼;附加碼由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位用大寫漢語拼音字母代表動物種類,2-8位為流水編碼,一標一號。編碼為宋體4號黑色字,使用激光列印機列印。對認定為無公害畜產品生產基地飼養的豬、牛、羊耳標上加印「公害產地」志。
動物免疫檔案內容包括畜(場)主姓名、動物種類、動物數量、動物年齡、耳標編碼、免疫日期、疫苗名稱、批號、生產廠家、治療和消毒情況、防疫員及畜主簽字等。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免疫標識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第七條自治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免疫耳標訂購、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毀工作制度。第八條自治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上報的免疫耳標訂購計劃,供應免疫耳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買賣、塗改、偽造免疫耳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人員,對經過免疫的豬、牛、羊佩戴免疫耳標,並在動物免疫檔案上進行登記。
未經免疫的豬、牛、羊不得佩戴免疫耳標。
動物免疫耳標按每頭(只)牲畜收取製作成本費。第十條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規模飼養場,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委託,由本場具備條件的專職獸醫人員實施免疫,對免疫的動物佩戴免疫耳標,並建立免疫檔案,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第十一條免疫耳標必須一次性使用,免疫耳標和耳標鉗使用時必須嚴格消毒。經強制免疫的動物,免疫耳標缺損或脫落的,動物防疫人員應當憑免疫檔案及時對其重新佩戴耳標,不得重復收費。第十二條動物憑免疫耳標和檢疫合格證明出售、運輸、屠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屠宰、運輸無免疫耳標的動物;不得收購無免疫耳標的奶牛鮮奶。第十三條免疫耳標是出具檢疫合格證明的必備條件之一。對沒有免疫耳標或免疫耳標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但屬免疫月齡以下的幼畜除外。
檢疫員在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上必須註明耳標編碼,並與動物所佩戴的免疫耳標編碼相符。
檢疫員在實施屠宰檢疫時,應當回收免疫耳標和檢疫合格證明,並統一保存登記,定期銷毀。第十四條發現動物疫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耳標的編碼,通報產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產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通報後,應及時追查疫源,並採取相應的防疫措施。
疫情通報及疫源追查結果,應當同時報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第十五條發現無免疫耳標和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的豬、牛、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人員進行免疫後,補戴免疫耳標,並進行隔離觀察。補戴免疫耳標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收取費用,隔離觀察期間的費用和疫病風險由畜主承擔。
(一)在屠宰中發現的,就地隔離觀察15天,經檢疫合格後准予屠宰;
(二)在市場交易中發現的,責令退出市場,並在指定圈舍隔離觀察15天,經檢疫合格後,出具檢疫合格證明,方可上市交易;
(三)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和自治區(省)界公路運輸的,隔離觀察15天後,經檢疫合格後,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准予運輸;
上述無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免疫耳標的豬、牛、羊,經隔離觀察後,檢疫不合格的,按照動物檢疫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處理費用由畜主承擔。
5. 動物產品的檢疫標志可以轉讓嗎
根據《動物檢疫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6. 自己殺牛怎麼辦檢疫證
先檢疫申報,官方獸醫到場檢疫,檢疫合格開具檢疫證明。
到當地畜牧水產部門辦理屠宰證。到當地畜牧水產部門辦理檢疫證。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到當地環衛部門衛生許可證。到當地環保部門辦理相關證。還有城管的要辦什麼證。建議你還是到相關部門去咨詢下,以免日後來找你麻煩。
檢疫證介紹:
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向場派駐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屠宰場應當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和檢疫操作台等設施。出場的動物產品應當經官方獸醫檢疫合格,加施檢疫標志。
並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官方獸醫應當回收進入屠宰場動物附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填寫屠宰檢疫記錄。
回收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應當保存十二個月以上。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屠宰場或者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7. 《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怎麼辦理
貨主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7)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怎麼回收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檢疫證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8. 買牛時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掉了怎麼辦
買流水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掉了,可以申請重新再補辦一個。
9. 自己在當地開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可以拿去別的地方交易市場買牛拉回來嗎
感謝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
當然可以,檢疫合格證明
能夠什麼地方都通用。。。。
10. 檢疫一般進行於什麼步驟
(一)科學設立檢疫申報點。
動物檢疫是依申請的行政許可行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設立動物檢疫申報點,使管理相對人申報檢疫有途徑。
(二)畜(貨)主填寫材料。
1、動物檢疫申報單(格式見附表1);
2、養殖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
3、擬調出時間;
4、運輸工具種類、牌號;
5、出售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提供調入省准予調入的書面證明;
6、野生動物應提供准予捕捉的合法證明。
(三)落實具體實施檢疫的人員。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畜(貨)主的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具體工作人員,攜帶有關檢疫用品到現場實施檢疫。
現場實施動物產地檢疫或者屠宰檢疫
(一)動物產地檢疫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動物檢疫規范的要求的程序實施動物檢疫。
2、填寫《動物現場檢疫記錄表》(格式見附表2),並要求畜(貨)主簽字確認。
3、對檢疫結果進行正確處理。
經檢疫合格的,按照標准收取動物檢疫費,監督畜(貨)主對運載工具消毒,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消毒證明。
經檢疫檢出病害動物的,根據定性情況,填寫《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通知》(格式見附表3),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GB16548—2006)的要求,監督畜(貨)主進行生物安全處理。
4、填寫《動物產地檢疫登記表》(格式見附表4),將有關文字材料歸檔,本次產地檢疫工作結束。
(二)動物宰前檢疫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收繳並查驗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2、核對擬進場屠宰動物的種類、數量、畜禽標識。
3、詢問貨主在運輸過程中是否有動物發病、死亡等異常情況。
4、對動物進行臨床健康狀況檢查(先群體後個體),填寫該批次《動物現場檢疫記錄表》(格式見附表2)。
5、對經臨床檢查健康、證物相符的動物,允許進入屠宰場待宰。
6、待宰期間隨時觀察待宰動物的健康狀況,屠宰前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經檢查健康的動物,填寫《動物准予屠宰通知書》(格式見附表5)給屠宰場業主,並監督其按核定的、經宰前檢疫合格的動物數進行屠宰。
7、對入場前和待宰期間檢查出的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根據定性情況及時逐級報告單位,同時填寫《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通知》(格式見附表3)給屠宰場業主,並監督其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GB16548—2006)的要求進行生物安全處理。通知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所對患病動物進行追蹤溯源。
8、填寫《動物屠宰場宰前檢疫登記表》(格式見附表6),本次宰前檢疫工作結束。
(三)動物宰後檢疫按照以下順序同步進行。
1、按照《畜禽屠宰檢疫規范》(NY467-2001)和《生豬屠宰檢疫規范》(NYT909-2004)的要求實施。
2、檢疫結果處理。
檢疫合格的,胴體加蓋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動物產品包裝加封檢疫合格標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檢出病害的,填寫《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通知》(格式見附表3)給屠宰場業主,並監督其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GB16548—2006)的要求進行生物安全處理。
3、做好工作記錄。
填寫《動物屠宰場宰後檢疫登記表》(格式見附表7),本次宰後檢疫工作結果
(一)歸檔內容。
1、回收的檢疫證明;
2、現場檢疫記錄表;
3、無害化處理通知書;
4、准宰通知書存根和檢疫證明存根;
5、其他應歸檔材料。
(二)歸檔要求。
1、檢疫檔案的建立應以方便查閱為原則,可以按時間先後順序或者不同環節、不同養殖場(戶)建立卷宗,設立封面目錄裝訂成冊;
2、檢疫檔案保存時間應當不少於24個月;
3、檢疫檔案需要核銷的,應當有核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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