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效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第四條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二章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第五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第六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迴流。第七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設備;
(三)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六)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第八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第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葯、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第十條種畜禽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四)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
(五)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採集等區域。第三章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防疫條件第十一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第十二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並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五)動物入場口和動物產品出場口應當分別設置;
(六)屠宰加工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七)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辦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貳』 怎樣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
申辦《動物防疫合格證》流程如下:
一、辦事應當具備的條件(申辦資格):
1、凡從事飼養畜禽的飼養場。
2、凡從事動物飼養、屠宰、診療、動物及動物產品經營、加工、儲藏的場所。
3、凡從事其他與動物及動物產品有關的場所。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條規定動物飼養場所、儲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三、辦事所需要的手續、材料、相關文件:
1、申請人填寫的《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
2、法人代表證明或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3、飼養場所在地用地證明復印件。
4、經營加工場所的房產證明或承租協議復印件。
5、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防治人員畜牧獸醫專業畢業證或結業證原件和復印件每人1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每人1份。
6、有關動物防疫制度書面材料。
7、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證明材料。
四、辦證地點:農業局
『叄』 動物檢疫合格證辦理條件
法律分析: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要經過多個流程。首先,建立符合防疫標準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在場地竣工後,攜帶《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 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管理制度文本前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後即可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法律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二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場所建設竣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二) 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 設施設備清單(四) 管理制度文本。
『肆』 動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
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場(廠)址、動物(動物產品)種類等事項。
『伍』 動物防疫合格證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養殖場所符合下文法律依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呈交書面報告,填寫《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申請《動物防疫合格證》。
法律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全文
『陸』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法律分析: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放單位各省不一樣,一般由以下單位中的一個發放: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林局、農業局、農業管理委員會、畜牧水產局。
法律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二十八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柒』 辦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需要什麼
辦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需要材料如下:
1、申請人填寫的《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
2、法人代表證明或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3、飼養場所在地用地證明復印件;
4、經營加工場所的房產證明或承租協議復印件;
5、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防治人員畜牧獸醫專業畢業證或結業證原件和復印件每人1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每人1份;
6、有關動物防疫制度書面材料;
7、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證明材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願服務和捐贈等活動。
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
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場(廠)址、動物(動物產品)種類等事項。
『捌』 動物防疫合格證是否需要年審如果需要,那要准備什麼材料
帶防疫合格證副本,交一年本單位動物防疫工作總結,然後報到審批單位進行年審。這是指沒有有效期的防疫合格證,即新的動物防疫合格證。老的合格證到年頭期限後,要重新審請。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玖』 動物防疫合格證年檢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每年1月底前,凡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各類養殖場所及屠宰加工場所申請年檢的需提交《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年檢報告申請表》和以書面材料形式向縣局報告上一年度本場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及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畜禽養殖場所,須說明本場當年畜禽飼養生產發展及疫病防控情況,防疫設施設備使用情況,疫病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養殖檔案建立情況,以及強制免疫、檢疫申報、防疫消毒、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等防疫制度執行情況。2、動物屠宰加工場,須說明本場當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情況、檢疫申報、疫情報告、防疫消毒、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執行情況。
『拾』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申報檢疫。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3天申報;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15天申報;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2、動物衛生監督所接到申報後,派2名以上動物檢疫人員到現場實施檢疫。
3、檢疫合格的動物或動物產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加施檢疫標志。
4、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5、檢疫存根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九條 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十條 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