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2022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
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動物、動物產品,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辦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建立動物疫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健全動物防疫體系,落實動物防疫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畜共患傳染病易感染人群的監測、防治、宣傳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疫情處置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動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飲環節監管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動物防疫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等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凈化、消滅等技術工作。第六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動物防疫、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九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健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省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根據動物疫情風險等級,實施和調整動物疫病防控措施。第十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接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十一條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對動物實施強制免疫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免疫密度和抗體水平;對未達標的,應當及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或者強化免疫,保證免疫動物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第十二條動物強制免疫實行畜禽標識和檔案管理制度。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動物防疫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實施免疫接種的動物加施畜禽標識,建立免疫檔案,上傳動物免疫等防疫信息,保證可追溯。
畜禽標識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免費供應。第十三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監測網路,加強動物疫病監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並實行動物疫病監測信息網路直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根據野生動物疫病流行特點和地理環境等特徵合理設置監測站點。林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等工作,並定期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❷ 發生一類重大動物疫病會採取什麼措施
《動物防疫法》的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①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②發布封鎖令;
③控制、撲滅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④封鎖措施: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採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❸ 發生動物疫情後如何處理
第四章 應急處理第二十六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第二十七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建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范圍應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劃定,具體劃定標准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應急預案確定的疫情等級,由有關人民政府採取相應的應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疫點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撲殺並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產品;
(二)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第三十條對疫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二)撲殺並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
(三)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
(四)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五)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墊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受威脅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
(二)對易感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第三十二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以及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撲滅措施的,由有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拒不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疫區、受威脅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免費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對因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已經證實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緊急免疫接種和補償所需費用,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
第三十四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需要,有權緊急調集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歸還並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五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加強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工作,對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其他易感染動物的撲殺、銷毀進行技術指導,並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
第三十六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所需的物資緊急調度和運輸、應急經費安排、疫區群眾救濟、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應、動物及其產品市場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社會治安維護等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支持配合駐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三十七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三十八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控制、撲滅工作。
第三十九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衛生防護和技術指導等措施。
第四十條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徹底消毒後,經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動物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殺及其補償、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以及應急物資儲備等應急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回答的少了,估計不會幫上你的忙!這不是我寫的,是摘的
❹ 動物疫情由誰負責認定和公布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 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違法發布動物疫情的,將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一千元到一萬元的罰款。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一條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誤防控時機,並及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❺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第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第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五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及時收集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出。獸醫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通報國內重大動物疫情。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防、應急處理等有關技術的科學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章 應急准備
第九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並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的發展變化和實施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第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組成以及成員單位的分工;
(二)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報告和通報;
(三)動物疫病的確認、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和相應的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動物疫情疫源的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
(五)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所需資金的來源、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六)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設施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確保應急處理所需的疫苗、葯品、設施設備和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和預防控制體系,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和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建設,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提高對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可以成立應急預備隊,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疫情的控制和撲滅任務。
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工作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等組成;必要時,可以組織動員社會上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法協助其執行任務。
應急預備隊應當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重大動物疫病科普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重大動物疫情防範意識。
第三章 監測、報告和公布
第十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六條
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三)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
(四)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第十九條
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准確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重大動物疫情。
第二十一條
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採集病料,未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集病料。
從事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病原擴散。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疫區內易受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重大動物疫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建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范圍應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劃定,具體劃定標准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應急預案確定的疫情等級,由有關人民政府採取相應的應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條對疫點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撲殺並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產品;
(二)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第三十條
對疫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二)撲殺並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
(三)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
(四)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五)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墊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受威脅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
(二)對易感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第三十二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以及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撲滅措施的,由有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拒不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疫區、受威脅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免費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對因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已經證實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緊急免疫接種和補償所需費用,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
第三十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需要,有權緊急調集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歸還並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五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加強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工作,對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其他易感染動物的撲殺、銷毀進行技術指導,並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
第三十六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所需的物資緊急調度和運輸、應急經費安排、疫區群眾救濟、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應、動物及其產品市場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社會治安維護等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支持配合駐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三十七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三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控制、撲滅工作。
第三十九
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衛生防護和技術指導等措施。
第四十條
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徹底消毒後,經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動物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殺及其補償、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以及應急物資儲備等應急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醫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阻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不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
(三)不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不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理建議,或者不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四)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的封鎖建議的;
(五)對動物撲殺、銷毀不進行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或者不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或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不執行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的措施,或者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疫情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拒絕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阻礙報告重大動物疫情,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或者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疫情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拒絕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政府主要領導人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截留、挪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經費,或者侵佔、挪用應急儲備物資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採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期間,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❻ 重大動物疫情分為幾級
重大動物疫情分為三級:
1、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2、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
3、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6)重大動物疫情怎麼辦擴展閱讀
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人民政府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重大動物疫病
❼ 應急局對動物疫情職責是什麼
法律分析: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二條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
本法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