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辦理動物產品進口許可證
進口商取得進口配額後,填寫《進口貨物許可證申請表》,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進口許可證》。
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並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范。
2.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託單位的委託函。
3.非外貿單位(指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領進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4.第一次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文件(正本復印件)。
5.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進口商領取《進口許可證》後,因故需要更改進口許可證時,應在有效期內填寫《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進行申請。申請表連同原許可證第一、二聯交原發證機關。
更改進口商、收貨單位、商品名稱、規格和數量等內容,須重新申領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時,申領單位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合同。如確實簽定了進口合同,發證機關可視情況給予延期,最長延期半年,延期後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合同,不得再申請展期。
申領單位如丟失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該證的報關口岸海關掛失。由發證機關審查確屬丟失後按規定辦理。
此外,申請進口配額,須向企業所在地外經貿局提出。
B. 我想開個野生動物科普教育基地要怎麼樣申請
到政府進行申請即可。要有以下條件
1、具備與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相適應的資金、人員和技術。
2、具備適宜商業性經營利用和科學研究外來物種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
3、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4、具有相應的緊急事件處置措施。
C.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管理,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為原料,生產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的活動。
前款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是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三)項所稱的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和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加工許可證》)。第四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專用生產線和封閉式倉儲設施。
(二)加工廢棄物及滅活處理的設備和設施。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與非轉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轉換污染處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購、運輸、貯藏、加工、銷售管理檔案;
2.崗位責任制度;
3.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具備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知識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第五條申請《加工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人員名單和專業知識、學歷證明;
(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和加工安全知識培訓記錄;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標識樣本;
(六)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加工許可證》,並及時向農業部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專家小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並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考察報告。第七條《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需要繼續從事加工的,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辦理《加工許可證》。第八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名稱的,應當申請換發《加工許可證》。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辦理《加工許可證》:
(一)超出原《加工許可證》規定的加工范圍的;
(二)改變生產地址的,包括異地生產和設立分廠。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十條《加工許可證》由農業部統一印製。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編E-MAIL傳真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法人代表聯系人電話聯營或建分場情況轉基因生物原料名稱原料來源(產地、國別)產品名稱(種類)用途標識情況產品流向上年度加工量申請單位意見
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專家小組意見蓋章
年月日省級農業行政主
管部門審批意見
蓋章
年月日
D.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十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級的試驗和進口的單位以及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類別和安全等級,分階段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或者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農業部每年組織兩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審。第一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9月30日。農業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復;在受理截止日期後三個月內作出批復。
第十七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和進口的單位以及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在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安全評價報告或申請前應當完成下列手續:
(一)報告或申請單位和報告或申請人對所從事的轉基因生物工作進行安全性評價,並填寫報告書或申報書(見附錄Ⅴ);
(二)組織本單位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三)取得開展試驗和安全證書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四)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與試驗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專門的機構;
(二)有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與試驗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具備與實驗研究和試驗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
(四)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
第十九條 報告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和中間試驗以及申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安全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農業部制定的農業轉基因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安全評價各階段的報告或申報要求、安全評價的標准和技術規范,辦理報告或申請手續(見附錄Ⅰ、Ⅱ、Ⅲ、Ⅳ)。
第二十條 從事安全等級為Ⅰ和Ⅱ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由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批准;從事安全等級為Ⅲ和Ⅳ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
研究單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實驗研究報告書(見附錄Ⅴ);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相應的實驗室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Ⅰ、Ⅱ、Ⅲ、Ⅳ)實驗研究結束後擬轉入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
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
試驗單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間試驗報告書(見附錄Ⅴ);
(二)實驗研究總結報告;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四)相應的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結束後擬轉入環境釋放的,或者在環境釋放結束後擬轉入生產性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
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安全評價合格並由農業部批准後,方可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試驗。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申報書(見附錄Ⅴ);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農業部委託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相應的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
(五)上一試驗階段的試驗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性試驗結束後擬申請安全證書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
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安全評價合格並由農業部批准後,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申報書(見附錄Ⅴ);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農業部委託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階段的試驗總結報告;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應當明確轉基因生物名稱(編號)、規模、范圍、時限及有關責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內容。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的單位,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要求開展工作並履行安全證書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二十五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應當按照《農業轉基
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相應的安全評價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必要的檢測費。
第二十七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受理審批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參與審查的專家,應當為申報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E. 請問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流程
一、辦理部門 北京局動植物檢驗檢疫處 二、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出示以下證件: 1.檢驗檢疫機構發放的注冊登記證; 2.檢驗檢疫機構發放的報檢員證;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4.有關外經貿部門批準的企業享有進出口權的文件、資格證書或來料加工的批復文件; 5.屬代理使用單位辦理進口手續的申請單位須提供雙方簽訂的代理(或委託)合同,並須附有雙方單位地址及聯系人和電話; 6.屬代理賓館、飯店進口配餐用動植物產品的申請單位須提供賓館、飯店進口委託書,並附有委託單位地址、聯系人和電話。 三、辦理《檢疫許可證》的具體工作流程 《檢疫許可證》的辦理工作由北京局動植物檢驗檢疫處負責,其中進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由動檢科負責審核,植物及植物產品由植檢科負責審核,經處長簽批後,列印並發放。 辦理《檢疫許可證》程序,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周一至周五均可接受《檢疫許可證申請表》的申請。 四、其他注意事項和要求 1.申請單位必須使用黑色鋼筆、簽字筆按要求(見申請表背面)認真、如實、詳細和清晰填寫《檢疫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必須用原件),由申請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員在申請表右上角簽字蓋章欄處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申請單位首次申請時須提供國家質量監督機構簽發的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以確保電腦資料備案的准確性。 2.申請單位可向北京局動植物檢驗檢疫處領取《檢疫許可證申請表》。 3.如屬再次申請的,申請單位必須將上次簽發的《檢疫物進境核銷表》交回我處後方可辦理新的許可證。 4.申請進口需隔離檢疫的動物時,申請單位應先向所在口岸檢驗檢疫局提出辦理《進出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申請,由該局加簽考核意見後,在北京局辦理《進出境動物臨時隔離場許可證》,再憑此證到國家局辦理《檢疫許可證》。 5.屬國家局特許審批范圍的進境物,如工業用土、栽培介質等,申請單位填好《檢疫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兩份)後,送北京局動植物檢驗檢疫處《檢疫許可證》辦證室辦理初審意見後,再由申請單位直接報送國家局辦理。  辦理工業用土特許審批初審意見時,必須提供擬進工業用土的來源、成分、生產工藝流程及是否經高溫處理等證明。辦理栽培介質特許審批初審意見時,必須提供產地、成分檢驗、加工工藝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檢疫報告等有關材料。 6.國家局動植物監管司《檢疫許可證》辦證室聯系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芳草地西街15號329房,郵編:100020,電話:010—65068147。 7..取得《檢疫許可證》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重新辦理: 1)更改產地; 2)更改輸出國家或地區; 3)更改入境口岸、時間; 4)更改進境物種類(或品種)、數量、用途; 5)更改加工或使用單位; 6)超過許可證有效期。 8.產地(輸出)國家或地區如突發重大動植物疫情(以國家局或農業部公告或通知為准)時,已領取的有關檢疫物的《檢疫許可證》將自動作廢。 9.本系統工作人員不能代申請單位申辦《檢疫許可證》。
F.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2019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管理,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為原料,生產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的活動。
前款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是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三)項所稱的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和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加工許可證》)。第四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專用生產線和封閉式倉儲設施。
(二)加工廢棄物及滅活處理的設備和設施。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與非轉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轉換污染處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購、運輸、貯藏、加工、銷售管理檔案;
2.崗位責任制度;
3.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具備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知識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第五條申請《加工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人員名單和專業知識、學歷證明;
(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和加工安全知識培訓記錄;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標識樣本。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加工許可證》,並及時向農業部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專家小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並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考察報告。第七條《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需要繼續從事加工的,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辦理《加工許可證》。第八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名稱的,應當申請換發《加工許可證》。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辦理《加工許可證》:
(一)超出原《加工許可證》規定的加工范圍的;
(二)改變生產地址的,包括異地生產和設立分廠。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十條《加工許可證》由農業部統一印製。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
申請時間:年月日
申請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編E-MAIL傳真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法人代表聯系人電話聯營或建分場情況轉基因生物原料名稱原料來源(產地、國別)產品名稱(種類)用途標識情況產品流向上年度加工量申請單位意見
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專家小組意見蓋章
年月日省級農業行政主
管部門審批意見
蓋章
年月日
G. 農業部圈定首批轉基因試驗基地,有什麼影響
農業部要求,對以批准gm品種為非轉基因而申請試驗和審批的,將嚴格按照適用的種子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從事非法田間試驗(中間試驗、環境清理和生產試驗)的開發者,農業部將責令其停止試驗。加強產品迭代,支持高水平創新。要以NAS主要生產品種為基礎,衡量生物繁殖水平,鼓勵具有安全證書的gm農業生物體向優勢品種轉移生產和應用。
證券記者采訪了業內人士,發現中國公司最有可能成為孟山都。幾乎所有教皇都是轉基因木瓜。'我們吃的木瓜基本上都是轉基因的,'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技學院教授羅雲波說。'因為非轉基因的木瓜非常容易感染環斑病毒,一旦被感染,沒有轉基因技術就不能吃。
H.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入的管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過境動物和過境轉基因產品的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或者其代理人。
一、進境動物申請單位應當向初審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輸入動物需要在臨時隔離場檢疫的,應當填寫《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申請表》;
3.輸入動物肉類、臟器、腸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蠶繭和水產品等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的,申請單位需提供與定點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存放的合同;
4.按照規定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產品,同一申請單位第二次申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上一次《檢疫許可證》(含核銷表);
5.辦理動物過境的,應當說明過境路線,並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衛生證書(復印件)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准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文件;
6.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後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立項證明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審機構對申請單位檢疫審批申請進行初審的內容包括:
1.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
2.輸出和途經國家或者地區有無相關的動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是否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包括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5.進境後需要對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檢疫監督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審查其運輸、生產、加工、存放及處理等環節是否符合檢疫防疫及監管條件,根據生產、加工企業的加工能力核定其進境數量;
6.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其上一次審批的《檢疫許可證》的使用、核銷情況。
法律依據:《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進境動物(含過境動物)、動植物產品和需要特許審批的禁止進境物,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過境轉基因產品的檢疫審批。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禁止進境物名錄,制定、調整並發布需要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本辦法所規定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工作。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其他審批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構)負責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通知單》(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通知單》)。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初審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申請的初審工作。
I. 轉基因作物對示範基地的要求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