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動物世界 > 動物防疫計劃怎麼制定

動物防疫計劃怎麼制定

發布時間:2022-09-01 03:14:17

㈠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2015)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制定年度防治計劃,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在動物防疫中的工作職責,實行動物防疫管理目標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動物防疫責任制度,明確和督促相關機構及人員做好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動物飼養情況調查、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服務工作,並協助做好動物疫病監測、檢疫、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免疫、消毒、應急處置等動物防疫工作,引導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動物防疫義務。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防疫的需要,採用便民方式,向社會尤其是動物飼養者宣傳動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其他相關知識,依法提供動物疫情預警信息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統和溯源體系。
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動物防疫信息採集工作,不得拒絕、阻礙。
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將養殖、免疫、檢測、疫病、消毒、無害化處理、檢疫申報等相關信息傳送至動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統。第五條動物飼養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
動物飼養場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配備(或者聘請)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飼養動物進行強制免疫接種、加施標識,建立養殖、免疫檔案。
犬只飼養者應當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義務,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辦理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加施免疫標識。
經過強制免疫的動物方可上市交易。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評估機制。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免疫的密度和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免疫效果評估報告。
免疫的密度和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督促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第七條動物飼養場、隔離場、屠宰加工場所、畜禽交易市場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備無害化處理動物排泄物和其他污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向所在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防疫制度年度執行情況和動物防疫條件變化情況,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八條從本省行政區域外引進用於飼養、銷售非種用、非乳用動物,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動物到達輸入地前一日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在到達輸入地後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出示動物檢疫證明。第九條畜禽交易市場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休市消毒制度。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應當根據制度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並在休市之日前三日向社會公告。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動物的車輛及裝載用具進行清洗和消毒;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運輸車輛不得駛離畜禽交易市場。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每日清空活體動物及其排泄物,並對場地清洗、消毒。第十條動物飼養場應當按照動物疫病凈化計劃和凈化方案進行動物疫病凈化。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疫病防控協作機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疫病防控方案,及時通報疫情等相關信息,並按照各自職責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重點監測易感染動物和相關職業人群。第十二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由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或者專項方案,採取措施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並做好社會治安維護、人群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應以及動物、動物產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發現動物攜帶人類傳染病病原體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應動物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採取暫停調運相關易感染動物等應急控制措施。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情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本省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中心布局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無害化處理中心布局規劃,組織建設無害化處理中心,配置無害化處理設施,在養殖密集的鄉鎮設置病死動物屍體收儲點,並向社會公布設施運營服務區域。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無害化處理中心。
無害化處理中心應當將動物屍體的來源、數量、無害化處理方式和無害化處理後產品的處置情況詳細記錄,並建檔保存五年以上。

㈡ 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以及開展其他可能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或者與動物防疫、動物產品安全有關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負責。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熟制的肉品、鮮奶、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辦法所稱動物產品安全是指控制動物、動物產品中的農葯、抗生素、毒素、生長激素、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殘留量。
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和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飼養、屠宰、加工、貯藏、運輸、購銷等環節的檢疫。第四條對動物疫病和動物產品安全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動物防疫監督和動物產品安全監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生、交通、商品流通、工商、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加強對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經費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在動物防疫、動物產品安全工作以及在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八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轄區的動物疫情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逐級上報。
鄉(鎮)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做好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第九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劃分的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和本省重點管理的動物疫病實施管理。
本省重點管理的動物疫病的病種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
預防動物疫病所需的獸用生物製品,應列入防疫計劃,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行專渠道供應。第十條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的預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對實施強制免疫後的動物,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免疫證明或免疫標志。免疫證明和標志不得轉讓、塗改、偽造。第十一條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
為防止動物疫病傳播,在區域性重大動物疫病流行期間,需從縣境外調入與該類動物疫病傳播相關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調運人應當事先向調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出調入申請,經批准並取得准調證明後方可調入。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並出具准調證明。不予批准,必須說明理由。第十二條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在裝前卸後,承運單位或個人須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報消毒。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消毒後,出具消毒證明。
運輸途中不準宰殺、銷售、拋棄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患病、死亡的動物及其排泄物、墊料、包裝物,必須在指定站點或到達站點卸下,並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前兩款規定的消毒、處理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十三條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和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點、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點、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檢疫而未經檢疫的;
(四)檢疫不合格的;
(五)染疫的;
(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㈢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2005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相關的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出入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照有關出入境動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建立動物防疫工作責任制,加強動物防疫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制訂和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動物防疫及監督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林業、公安、衛生、工商、質量技監、財政、經貿、價格、交通、鐵路、航空、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動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鄉(鎮)或街道動物防疫組織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五條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動物疫病防治規劃、辦法和國家公布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實施強制免疫的疫病種類,制定疫病預防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儲備所需葯品、生物製品和有關防疫物資。提倡開展動物疫病的商業保險。預防、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疫(菌)苗、血清等生物製品的經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做好動物的免疫、消毒、隔離等工作,並按規定建立動物防疫檔案。
動物疫病的預防,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記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免疫證明和標志。第八條飼養動物,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泔水飼喂動物;
(二)使用動物源性飼料飼喂反芻動物;
(三)飼喂的飼料中含有國家和省明令禁用的添加劑及其他物質。第九條動物、動物產品在裝前和卸後,當事人必須對運載工具進行清掃、洗刷,並對清除的污物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已經消毒的運載工具,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出具消毒證明。禁止使用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的墊料、包裝物、運輸工具等裝載、倉儲、運輸動物及其產品。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當事人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第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轄區的動物疫情實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逐級上報。發現人畜共患的傳染病時,應當及時與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共同採取撲滅疫病的措施。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疫情信息網路,加強地區間的信息協作,及時通報疫情信息。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應當及時向發現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獸醫技術人員進行診斷,採取相應的緊急防疫措施,並按規定逐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第十二條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第十三條發生動物疫情時,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並立即採取措施;對一類疫病的疫區和《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實行封鎖。
發生前款規定的動物疫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工商、公安、交通、林業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採取緊急措施,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迅速撲滅疫病。
公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加強對疫區的治安管理和保衛工作;交通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疫區非法收購、出售和加工動物、動物產品行為的查處;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人畜共患病的預防、控制和診療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應急預案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㈣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2022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

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動物、動物產品,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辦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建立動物疫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健全動物防疫體系,落實動物防疫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畜共患傳染病易感染人群的監測、防治、宣傳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疫情處置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動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飲環節監管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動物防疫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等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凈化、消滅等技術工作。第六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動物防疫、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九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健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省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根據動物疫情風險等級,實施和調整動物疫病防控措施。第十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接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十一條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對動物實施強制免疫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免疫密度和抗體水平;對未達標的,應當及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或者強化免疫,保證免疫動物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第十二條動物強制免疫實行畜禽標識和檔案管理制度。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動物防疫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實施免疫接種的動物加施畜禽標識,建立免疫檔案,上傳動物免疫等防疫信息,保證可追溯。

畜禽標識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免費供應。第十三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監測網路,加強動物疫病監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並實行動物疫病監測信息網路直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根據野生動物疫病流行特點和地理環境等特徵合理設置監測站點。林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等工作,並定期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㈤ 如果在某鄉發現有動物疫情,領導指定由你負責組織人員開展防治工作,你該怎麼辦

參照《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發病率、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遵循預防為主和早發現、早報告、快反應、嚴處理的原則;實現把住關口不輸入,強制免疫不漏治,發現疫情早撲滅,嚴格控制不擴散,確保人員不感染的目標。

第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並建立下列責任制度:

(一)縣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接種和疫情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措施;

(二)縣以上衛生主管部門在重大人畜共患動物疫情發生或者可能向人類傳播時,應當預先組織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實施方案,並及時對疫區內易受感染的人群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及時收集境內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出;

(四)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的調查、疫病的監測和防控;

(五)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控葯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優先運輸;

(六)縣以上公安部門應當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易感動物撲殺等工作,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

(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的監管工作;

(八)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五條 各級獸醫、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動物疫情信息通報制度。對發生的重大動物疫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並對防控重大動物疫情成效顯著和在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科學研究、新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疫情應急准備

第七條 省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發展變化等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第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原則、方針和目標;

(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的設立、職責、組成以及各成員單位的分工;

(三)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預警、報告和通報的程序、內容和方法;

(四)動物疫情的認定程序和方法、重大動物疫情預警的分級和應急處理措施;

(五)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的控制措施;

(六)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的善後工作;

(七)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的保障措施;

(八)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其他工作內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儲備足夠的疫苗、診斷試劑、葯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確保動物強制免疫、監測、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應急工作經費,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省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重大動物疫病名錄和本省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危害程度,擬定全省重大動物疫情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風險評估和疫病檢測等防控體系,建立健全鄉、村兩級防疫隊伍。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村級防疫員適當誤工補貼,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區的市、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可以設立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和消毒站。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規劃區內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觀賞動物、珍稀動物的,應當實行籠養或者圈養,並進行強制免疫。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易感動物實行強制免疫。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推行規模化飼養、標准化飼養和雞、鴨、畜分養制度。

第三章 疫情監測、報告和認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動物疫情監測計劃,並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及時調整;監測計劃由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應當主動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重大動物疫病監測工作,不得拒絕和妨礙。

第十六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貯存、銷售以及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等活動的單位與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並及時採取隔離措施;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按規定程序和時限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或者妨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

第十七條 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可疑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定為屬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按程序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所在地獸醫主管部門,並立即採集病料送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測,同時採取隔離、消毒等應急防控措施。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認定為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立即向省獸醫主管部門報告,並在1小時內上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省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疫情報告後1小時內分別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Ⅰ)、重大(Ⅱ)、較大(Ⅲ)、一般(Ⅳ)。Ⅳ級動物疫情由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認定;Ⅲ級動物疫情由設區的市獸醫主管部門認定;Ⅱ級和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由省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發布或者散布重大動物疫情信息。

第十九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病疫點採取封鎖,對發病畜禽採取撲殺、銷毀等控制性措施。

第二十條 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採集。教學、科研等單位需要採集的,應當經省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和食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死亡病因不能確定的,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采樣送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確診,並由畜(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人畜共患重大疫病的,當地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重大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時,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疫區內易感人群進行監測和醫學觀察,並採取啟動應急預案等防控措施。

第四章 疫情應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處置迅速、措施果斷、規范科學的原則,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提前啟動應急指揮系統,並適時實行疫情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實行分級響應、分色預警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和疫情流行特點、嚴重程度及影響范圍,及時調整響應級別和預警顏色。

第二十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經檢驗懷疑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應當報告當地獸醫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疑似疫情疫點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對疑似疫情疫點採取嚴格隔離封鎖、消毒或者撲殺等措施;

(二)嚴禁疑似疫情疫點內其他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工具、飲水與喂料器皿、排泄物等污染物品的移動;

(三)嚴格限制有關人員、車輛的流動;

(四)對疑似疫情疫點進行全面嚴格消毒;

(五)對當地易感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加強監管;

(六)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盡快確診疫情;

(七)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疫情確診後,當地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確定疫情級別,並根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與當地自然環境、天然屏障等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做出決定,並按照疫情級別發布顏色預警,作出應急響應。決定實行封鎖的,應當發布封鎖令。

各有關部門應當自封鎖令發布後8小時內完成封鎖任務。

第二十八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應當按照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和相應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因重大疫情防控需要設立的檢查站、消毒站,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嚴格執行檢查、消毒任務。

對出入疫區的人員採取限制性措施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應急措施,確保食品、物資等的供給以及疫區內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

第三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關部門可以在疫區、受威脅區內採取關閉畜禽交易市場、禁止活畜禽現宰現賣、強制嚴格消毒等強制性管理措施。

為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保障市場關閉期間的畜禽產品供給,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適時實施畜禽產品安全衛生應急供給方案。

第三十一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公共場所遛放易感動物或者利用易感動物從事演藝、展銷、放飛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進入疫點的其他人員,必須穿戴或者佩戴齊全防護用品。

進出疫區的人員,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並按規定接受當地衛生主管部門的監測或者醫學觀察。

第三十四條 因防控重大動物疫情採取撲殺、消毒、隔離、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五條 為消除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不利影響,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訂保護和扶持養殖業和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保護和支持畜牧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 疫區需要解除封鎖的,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組織評估驗收。評估驗收的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疫情基本情況;

(二)已採取的應急措施及其效果;

(三)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疫源追蹤結論;

(四)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結果;

(五)重大動物疫情處理技術規范執行情況;

(六)是否應當解除封鎖的結論。

第三十七條 疫區解除封鎖後,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繼續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

當地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對疫區進行環境監測與評估,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恢復環境的具體措施的建議。

需要向疫點引進同類動物的,必須報經省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問責制度。

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機構、隊伍、資金、儲備物資以及各項防控措施進行檢查和評估。對領導不重視、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問責。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飼養、屠宰、加工、運輸、貯存、銷售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動物強制免疫、檢疫、監測等動物防疫工作的;

(二)在城市規劃區內飼養家畜、家禽或者不按規定飼養寵物、觀賞動物、珍稀動物的;

(三)在公共場所遛放易感動物或者利用易感動物從事演藝、展銷、放飛等活動的;

(四)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的;

(五)未經省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向疫點引進同類動物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疫區、受威脅區內未關閉畜禽交易市場,或者現宰現賣活畜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截留、挪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經費,或者侵佔、挪用應急儲備物資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規定,妨礙和阻撓疫情處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導致重大動物疫情擴散蔓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不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

(三)不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不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理建議,或者不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四)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的封鎖建議的;(五)對動物撲殺、銷毀不進行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或者不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或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㈥ 河北省動物免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動物免疫的管理,促進養殖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動物免疫,是指為了預防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而對動物實施的預防接種和免疫檢測。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免疫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免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的動物防疫機構(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機構)和鄉、鎮畜牧獸醫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免疫的具體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免疫工作的領導,鼓勵科研單位和動物防疫機構研製推廣動物免疫的新技術、新產品。第六條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畜牧獸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全省的動物免疫計劃。
設區的市、縣(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動物免疫計劃和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的動物免疫計劃。第七條對嚴格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畜健康的動物疫病,由動物防疫機構依照畜牧獸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行計劃免疫和強制免疫。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病種范圍外,根據當地疫情,增加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的病種,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強制免疫。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十條另有規定的外,對實行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的病種,飼養場或者其他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當地動物防疫機構按照動物免疫計劃進行的動物免疫。第十條達到規定條件的動物飼養場可以向動物防疫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對自己飼養的動物進行自行免疫,但必須接受動物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驗收。第十一條動物防疫機構在進行動物免疫後,應當向動物飼養場或者其他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出具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動物免疫證明。
經批準的動物飼養場對其飼養的動物進行自行免疫後,應當報當地動物防疫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動物防疫機構應當向動物飼養場出具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動物免疫證明。第十二條動物防疫機構應當對實施免疫的動物進行免疫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動物應當重新進行免疫。第十三條動物飼養場或者其他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動物免疫計劃進行免疫的,動物防疫機構可以對其飼養的動物進行強制免疫。所需的費用由動物飼養場或者其他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支付。
未按照動物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或者免疫不合格的動物不得出售。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當事人對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七條進行動物免疫和免疫檢測工作所需的費用,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以及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動物疫病預防的基本制度是什麼

(1)動物疫病防治的統一管理制度。
農業部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2)動物疫病分類管理制度。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將動物疫病分為三類,具體目錄由農業部規定並公布。
(3)動物疫病預防和免疫制度。
一是農業部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及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並公布動物疫病的預防辦法;二是對動物疫病的預防要制定計劃進行免疫。免疫分為強制免疫和一般性免疫。
(4)儲備制度。
各級政府對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葯品、生物製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儲備。
(5)種畜、種禽要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准。
(6)有關場所、工具的要求。
動物飼養場、動物產品加工場、動物或動物產品的運輸工具、墊料、包裝物等應符合動物防疫的條件。
(7)疫病監測制度。

㈧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
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動物、動物產品,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建立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警和快速撲滅機制,健全動物防疫、檢疫體系,加強動物無規定疫病區建設,做好防疫物資儲備。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的動物防疫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基層派出動物檢疫防疫監督組織,或者在鄉(鎮)派駐動物檢疫員、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實施動物檢疫和動物防疫監督。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六條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制定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對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養殖業生產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免疫動物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七條動物強制免疫實行免疫標識制度。
動物實施強制免疫接種後,基層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建立免疫檔案,對豬、牛、羊佩戴免疫耳標。第八條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葯品、生物製品和有關物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適量的儲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免疫耳標和強制免疫所需疫(菌)苗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組織逐級供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強制免疫所需的疫(菌)苗由政府免費供應。免疫注射費由當事人承擔,收費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運輸動物的車輛、船舶、飛機不得在疫區裝添草料、飲用水和其他有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物品。第十條保存、使用、引進、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動物疫情報告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動物疫情逐級報告制度。
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公布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第十二條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病。第十三條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三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時,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對疫區實行封鎖,應當發布封鎖令。封鎖令包括封鎖的地域范圍、時間、對象、措施等內容。第十四條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
(二)對疫點內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動物進行撲殺、銷毀或者作其他無害化處理;
(三)對疫點內的動物飼養用具、圈(廄)舍、活動場地、運載工具以及動物飼料、墊料、排泄物等受污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對疫區內疑似染疫的動物進行隔離,確診後根據動物疫病種類分類處置;
(五)禁止運輸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進出疫區,在進出疫區的交通要道設立臨時性防疫消毒站,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進出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進行消毒;
(六)在疫區內停止與疫情有關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交易。

閱讀全文

與動物防疫計劃怎麼制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微信改變我們哪些生活 瀏覽:1241
創造與魔法沙漠的動物在哪裡 瀏覽:1242
籃球鞋網面為什麼會破 瀏覽:1072
怎麼拼升降板籃球 瀏覽:553
小型寵物豬多少錢 瀏覽:850
音樂文化課哪個好 瀏覽:675
到日本旅遊如何報團 瀏覽:993
不在籃球場運球該在哪裡練 瀏覽:1089
台灣哪裡能買到寵物 瀏覽:1046
小動物怎麼畫才最好看 瀏覽:915
中西文化和西方網名有什麼區別 瀏覽:1209
養寵物狗一般養多少年 瀏覽:892
廣州黃埔哪裡有賣寵物兔的 瀏覽:781
小米10怎麼敲擊背部打開相機 瀏覽:698
漁家文化目的有哪些內容 瀏覽:1073
海洋中發光的動物都有哪些 瀏覽:1149
如何消除美顏相機的標志 瀏覽:1058
籃球罰球為什麼不往上拋 瀏覽:724
天香公園寵物醫院洗澡在哪裡 瀏覽:1131
怎麼提高中國文化自信 瀏覽: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