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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疫情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2-09-17 23:15:06

1.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規定出來了!和之前相比有什麼不同

《動物防疫法》現予公布,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共十二章一百一十三條,內容包括: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動物疫病的控制、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動物診療、獸醫管理、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措施、附則等。

第五條規定,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第九條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誤防控時機,並及時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第三十二條規定,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

2.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第三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第四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第五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及時收集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出。獸醫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通報國內重大動物疫情。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防、應急處理等有關技術的科學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第二章應急准備第九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並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的發展變化和實施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第十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組成以及成員單位的分工;
(二)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報告和通報;
(三)動物疫病的確認、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和相應的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動物疫情疫源的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
(五)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所需資金的來源、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六)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設施和專業隊伍建設。第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確保應急處理所需的疫苗、葯品、設施設備和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和預防控制體系,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和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建設,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提高對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可以成立應急預備隊,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疫情的控制和撲滅任務。
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工作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等組成;必要時,可以組織動員社會上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法協助其執行任務。
應急預備隊應當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重大動物疫病科普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重大動物疫情防範意識。第三章監測、報告和公布第十五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第十六條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3. 什麼是動物疫情

即以縣市區為單位,無確診病例或連續14天無新增確診病例為低風險地區。

14天內有新增確診病例,累計確診病例不超過50例,或累計確診病例超過50例,14天內未發生聚集性疫情為中風險地區。累計病例超過50例,14天內有聚集性疫情發生為高風險地區。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一般分為一類動物傳染病、二類動物傳染病和三類動物傳染病。

一類動物傳染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疫病。發生一類動物傳染病時應立即報疫情,在迅速展開疫情調查基礎上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行封鎖;在疫區內採取徹底的消毒滅源措施;對受威脅區易感動物展開緊急預防免疫接種。

二類動物傳染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的疫病。發生二類動物傳染病時應立即報疫情;在迅速展開疫情調查基礎上由同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在疫區內採取徹底的消毒滅源措施;對受威脅區易感動物展開緊急預防免疫接種。

三類動物傳染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並且需要控制和凈化的。發生三類動物傳染病時,當地人民政府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疫情

4. 動物疫情的認定主體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條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十九條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5. 應急局對動物疫情職責是什麼

法律分析: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二條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

本法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實施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免疫質量要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後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7. 四川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林業、公安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許可權范圍內履行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職責。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成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決策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成立應急預備隊,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專家組,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有關防控技術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儲備所需的疫苗、葯品、設施設備和防護用品等物資。第五條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有接受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義務。第六條從事動物檢驗檢疫、疫情監測、隔離、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的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轉報當地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將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告。第七條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同時向同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派出2名以上獸醫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按規定的疫情報告程序、時限和內容報告疫情。第八條在疫情確認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宰殺、運輸、加工、食用、銷售、藏匿、轉移和隨意處置發病或病死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第九條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當地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對疑似疫點採取以下臨時隔離控制措施:

(一)禁止疑似疫點內的染疫或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以及一切受污染或者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移出;禁止疑似疫點外的易感染的動物移入;

(二)對被污染的場地、動物圈舍、物品用具等進行全面嚴格消毒;

(三)限制人員、車輛出入,並對出入人員及車輛消毒。

必要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或者配合執行。第十條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認定。

本省認定的重大動物疫情必須報國務院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各類媒體不得發布未經國務院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重大動物疫情。第十一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根據疫情等級,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並解決無害化處理的場地和物資;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對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的運送予以保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疫情通報本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中,對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的品種、數量應當進行清點,開具清單,核對無誤後交由當事人簽字蓋章;對因強制撲殺而受損失的養殖者給予補償。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嚴禁盜掘已作深埋處理的動物。第十四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毗鄰地區,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應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支援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拒不接受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發布重大動物疫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責令其改正,並視其情節責成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全文

導語: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以下是我精心為大家整理的20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推薦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十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二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制定並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並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六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八條 種用、乳用動物和寵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種用、乳用動物應當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二)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 採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採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並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二十七條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四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採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第三十三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程序評估後,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第三十五條 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

第三十六條 為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派人在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三十七條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三十九條 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運送控制、撲滅疫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

第四十條 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構成重大動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五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 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並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 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

第四十四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第四十七條 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十九條 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章 動物診療

第五十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9. 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發病率、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第三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遵循預防為主和早發現、早報告、快反應、嚴處理的原則;實現把住關口不輸入,強制免疫不漏治,發現疫情早撲滅,嚴格控制不擴散,確保人員不感染的目標。第四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並建立下列責任制度:
(一)縣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接種和疫情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措施;
(二)縣以上衛生主管部門在重大人畜共患動物疫情發生或者可能向人類傳播時,應當預先組織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實施方案,並及時對疫區內易受感染的人群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及時收集境內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出;
(四)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的調查、疫病的監測和防控;
(五)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控葯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優先運輸;
(六)縣以上公安部門應當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易感動物撲殺等工作,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
(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的監管工作;
(八)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第五條各級獸醫、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動物疫情信息通報制度。對發生的重大動物疫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並對防控重大動物疫情成效顯著和在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科學研究、新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疫情應急准備第七條省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發展變化等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第八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原則、方針和目標;
(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的設立、職責、組成以及各成員單位的分工;
(三)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預警、報告和通報的程序、內容和方法;
(四)動物疫情的認定程序和方法、重大動物疫情預警的分級和應急處理措施;
(五)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的控制措施;
(六)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的善後工作;
(七)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的保障措施;
(八)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其他工作內容。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儲備足夠的疫苗、診斷試劑、葯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確保動物強制免疫、監測、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應急工作經費,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第十條省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重大動物疫病名錄和本省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危害程度,擬定全省重大動物疫情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風險評估和疫病檢測等防控體系,建立健全鄉、村兩級防疫隊伍。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村級防疫員適當誤工補貼,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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