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檢疫活動。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部制定、調整並公布。第五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第六條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檢疫申報第七條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向社會公布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范圍和檢疫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第八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九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十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第十一條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申報檢疫採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採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第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後,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三章產地檢疫第十三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第十四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准。第十五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一)來自非封鎖區;
(二)臨床檢查健康;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第十六條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種用動物飼養場;
(二)供體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供體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准;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供體動物的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⑵ 活羊跨省運輸要辦理什麼手續
運輸活羊前,必須進行產地檢疫申報;經產地檢疫部門檢疫合格,發給合格證明後,才可跨省調運。除此之外,跨省調運活羊必須在免疫有效期內且經實驗室檢測合格,才能調運。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活羊跨省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 二、關於種羊的跨省調運
種羊的跨省調運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來自具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種羊場;所在羊群最近21天內未引進活羊;在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基礎上,嚴格執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證經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禁止活羊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移動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轄區內的活羊調運監管工作,具體調運監管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並報我部備案。
(2)動物展覽主要提前多久申報擴展閱讀:
動物檢疫工作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42條規定:動物檢疫實施申報制度。即本轄區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在屠宰、出售或運輸之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申報檢疫。
檢疫申報的時間:申報檢疫必須提前申報,提前申報時間為:對出售、運輸的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出售、運輸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提前15天申報。
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申報;屠宰的動物應提前6小時申報;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因機械性損傷需急宰的,隨報隨檢。
申報檢疫的方式:主要為申報點現場填報和電話申報。
⑶ 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貼
法律分析: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1、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2、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3、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4、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5、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⑷ 寵物檢疫證在哪裡辦理
寵物檢疫證明在當地動物檢疫站辦理。有效期為3到5天。在辦檢疫證明前,要帶寵物打好疫苗,並帶上免疫證去辦檢疫合格證明。如果找不到動物檢疫站,可以到當地的寵物醫院進行代辦。《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的,標示某一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一種,共有兩類四種。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第十二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後,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⑸ 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貼
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1、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2、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3、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4、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5、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一種,共有兩類四種,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即A類和B類,動物和動物產品。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法律依據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五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第六條 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⑹ 太原市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條例(2013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交通、商務、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環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市、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對檢舉、制止違反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法律、法規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檢疫申報第七條本市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動物檢疫申報點負責檢疫申報的受理工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檢疫申報點設置、受理申報檢疫的電話、網址、地址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方便管理相對人申報檢疫。第十條動物檢疫申報點應當建立申報檢疫檔案,完整記錄申報檢疫情況。第十一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三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十五天申報檢疫。第十二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三天內向捕獲地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十三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六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第十四條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
貨主申報檢疫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申報點填報;
(二)電話、傳真;
(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
採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第三章產地檢疫第十五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第十六條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期內;
(四)臨床檢查健康;
(五)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須符合規定。
經檢疫不合格的,官方獸醫應當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國家規定處理。第十七條官方獸醫應當做好產地檢疫記錄檔案,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並由貨主簽名。第十八條經公路、鐵路、航空運出產地的動物、動物產品,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經公路、鐵路、航空運輸運進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由收貨人在到達目的地十二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查驗。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第十九條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到達本市後,貨主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經隔離觀察檢疫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後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貨主應當申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⑺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申報檢疫。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3天申報;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15天申報;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2、動物衛生監督所接到申報後,派2名以上動物檢疫人員到現場實施檢疫。
3、檢疫合格的動物或動物產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加施檢疫標志。
4、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5、檢疫存根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九條 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十條 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⑻ 撫順市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促進畜牧業發展,保障畜產品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第三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展覽、演出、比賽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與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有關的活動,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縣(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社會群眾監督舉報等制度,對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人員、設施、設備配備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准,具備相應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所需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對從事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等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第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業標准和操作規程,對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第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工作需要,可以在貨站、屠宰場(廠、點)、動物及動物產品倉儲、交易市場等企業派駐官方獸醫,相關企業應當提供工作所需的場所和工作台等設施。第十條動物檢疫實行檢疫申報制度。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在每個行政村至少設置一處動物檢疫申報點,負責動物產地檢疫工作。第十一條下列動物及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第十二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十三條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動物購銷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購銷業戶台賬,開展防疫技術培訓,指導購銷業戶建立專業合作組織,進行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第十四條凡在本市收購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收購前應當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取得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後,方可運輸。第十五條從省外引進用於飼養的非乳用、種用動物,應當向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從省內其他各市引進用於飼養的非乳用、種用動物,應當向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引進的動物到達目的地後,貨主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在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隔離觀察。經隔離觀察檢疫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動物屠宰場(廠、點)場所設置及其他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獸醫主管部門不予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從事屠宰、加工、貯存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提供場所。第十八條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過程中,不得宰殺、出售、拋棄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得丟棄其排泄物、墊料、包裝物以及污染物品。
運輸途中染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動物的排泄物、墊料、包裝物以及其他污染物品,必須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在指定地點進行卸載、清理、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⑼ 展示一般動物是否需要審批
需要審批的。 動物表演如果是商業演出的話,首先需要辦理的是營業執照,其次看動物品種不同,辦理相應的檢疫手續和野生動物手續,當然還有一些比較特別的手續資料。
⑽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檢疫活動。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部制定、調整並公布。第五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第六條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檢疫申報第七條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向社會公布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范圍和檢疫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第八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九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十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第十一條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申報檢疫採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採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第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後,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三章產地檢疫第十三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第十四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准。第十五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一)來自非封鎖區;
(二)臨床檢查健康;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第十六條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種用動物飼養場;
(二)供體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供體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准;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供體動物的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