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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疫情有哪些機構認定

發布時間:2022-10-05 12:14:39

A.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第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第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五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及時收集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出。獸醫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通報國內重大動物疫情。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防、應急處理等有關技術的科學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章 應急准備
第九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並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的發展變化和實施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第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組成以及成員單位的分工;
(二)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報告和通報;
(三)動物疫病的確認、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和相應的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動物疫情疫源的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
(五)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所需資金的來源、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六)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設施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確保應急處理所需的疫苗、葯品、設施設備和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和預防控制體系,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和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建設,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提高對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可以成立應急預備隊,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疫情的控制和撲滅任務。
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工作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等組成;必要時,可以組織動員社會上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法協助其執行任務。
應急預備隊應當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重大動物疫病科普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重大動物疫情防範意識。
第三章 監測、報告和公布
第十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六條
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三)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
(四)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第十九條
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准確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重大動物疫情。
第二十一條
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採集病料,未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集病料。
從事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病原擴散。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疫區內易受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重大動物疫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建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范圍應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劃定,具體劃定標准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應急預案確定的疫情等級,由有關人民政府採取相應的應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條對疫點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撲殺並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產品;
(二)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第三十條
對疫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二)撲殺並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
(三)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
(四)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五)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墊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受威脅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
(二)對易感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第三十二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以及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撲滅措施的,由有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拒不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疫區、受威脅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免費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對因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已經證實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緊急免疫接種和補償所需費用,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
第三十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需要,有權緊急調集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歸還並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五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加強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工作,對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其他易感染動物的撲殺、銷毀進行技術指導,並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
第三十六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所需的物資緊急調度和運輸、應急經費安排、疫區群眾救濟、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應、動物及其產品市場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社會治安維護等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支持配合駐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三十七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三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控制、撲滅工作。
第三十九
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衛生防護和技術指導等措施。
第四十條
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徹底消毒後,經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動物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殺及其補償、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以及應急物資儲備等應急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醫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阻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不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
(三)不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不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理建議,或者不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四)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的封鎖建議的;
(五)對動物撲殺、銷毀不進行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或者不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或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不執行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的措施,或者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疫情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拒絕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阻礙報告重大動物疫情,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或者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疫情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拒絕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政府主要領導人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截留、挪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經費,或者侵佔、挪用應急儲備物資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採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期間,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規定出來了!和之前相比有什麼不同

《動物防疫法》現予公布,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共十二章一百一十三條,內容包括: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動物疫病的控制、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動物診療、獸醫管理、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措施、附則等。

第五條規定,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第九條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誤防控時機,並及時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第三十二條規定,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

C. 動物疫情由誰負責認定和公布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 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違法發布動物疫情的,將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一千元到一萬元的罰款。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一條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誤防控時機,並及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D. 動物疫情的認定主體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條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十九條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E. 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的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與處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報告工作。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現動物疫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公布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疫情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開展培訓演練,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動物疫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調查,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及時採集病料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診斷。
重大動物疫情確認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等相關措施。
經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診斷,省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重大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或者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先期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補償標准及時給予補償,並按照規定程序上報。
鼓勵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保險,降低養殖業風險,減少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的損失。

F. 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應急預案,做好動物防疫物資儲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動物防疫監督工作需要,在鄉鎮和屠宰場點、肉類加工企業派出防疫監督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第五條 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第六條 動物飼養場、定點屠宰場點、動物交易市場和動物產品加工廠等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
動物飼養場應當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工作,配置消毒、隔離設施設備,採用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飼養制度和飼養方式。
推進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加強和完善動物防疫基礎設施,逐步推廣規模化、標准化飼養方式,提高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水平。第七條 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所需生物製品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組織,按照動物防疫計劃逐級供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對外提供。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名錄按國家和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實施強制免疫後的豬、牛、羊、犬等動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動物免疫標識制度。第九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健全動物疫情監測體系,並按照國家規定負責統一上報本轄區的動物疫情。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應當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的,應當監護好現場,不得轉移、出售和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採集病料,調查疫源,實施診斷,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防疫措施。
疫情處理以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的實驗機構出具的實驗診斷報告為依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一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並通知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封鎖令,並通報毗鄰地區,同時組織有關部門採取緊急措施,迅速撲滅疫病。公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治安管理。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人畜共患疫病病人的診療、防疫和控制工作。第十二條 對封鎖的疫點、疫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染疫、病死動物及易感染的同群動物,進行撲殺、銷毀或者作無害化處理;
(二)禁止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運出疫區以及易感染的動物進入疫區;
(三)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疫病普查、監測,並按照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注射;
(四)疫點出入口和出入疫區的交通要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配備消毒設施。對出入疫點、疫區的人員、運載工具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
(五)疫點、疫區內的動物運載工具、用具、圈舍、場地以及動物糞便、墊料、受污染的物品,應當作消毒等無害化處理;
(六)停止與疫情有關的動物屠宰和動物、動物產品的交易。
封鎖疫點、疫區所採取的措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G.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動物疫情報告的主體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動物,都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具體講,報告主體有以下幾種類型:
(1)飼養、屠宰、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
(2)動物疫病診斷單位和個人;
(3)從事與獸醫有關的科研教學單位;
(4)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H. 發生動物疫情後,法律規定由什麼機構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發生動物疫情後,由當地獸醫主管部門派人到現場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

但是胡亂發布動物疫情,根據《動物防疫法》第八十條規定,是要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

I. 如果在某鄉發現有動物疫情,領導指定由你負責組織人員開展防治工作,你該怎麼辦

參照《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發病率、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遵循預防為主和早發現、早報告、快反應、嚴處理的原則;實現把住關口不輸入,強制免疫不漏治,發現疫情早撲滅,嚴格控制不擴散,確保人員不感染的目標。

第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並建立下列責任制度:

(一)縣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接種和疫情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措施;

(二)縣以上衛生主管部門在重大人畜共患動物疫情發生或者可能向人類傳播時,應當預先組織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實施方案,並及時對疫區內易受感染的人群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及時收集境內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出;

(四)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的調查、疫病的監測和防控;

(五)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控葯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優先運輸;

(六)縣以上公安部門應當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易感動物撲殺等工作,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

(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的監管工作;

(八)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五條 各級獸醫、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動物疫情信息通報制度。對發生的重大動物疫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並對防控重大動物疫情成效顯著和在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科學研究、新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疫情應急准備

第七條 省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發展變化等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第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原則、方針和目標;

(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的設立、職責、組成以及各成員單位的分工;

(三)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預警、報告和通報的程序、內容和方法;

(四)動物疫情的認定程序和方法、重大動物疫情預警的分級和應急處理措施;

(五)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的控制措施;

(六)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的善後工作;

(七)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的保障措施;

(八)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其他工作內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儲備足夠的疫苗、診斷試劑、葯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確保動物強制免疫、監測、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應急工作經費,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省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重大動物疫病名錄和本省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危害程度,擬定全省重大動物疫情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風險評估和疫病檢測等防控體系,建立健全鄉、村兩級防疫隊伍。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村級防疫員適當誤工補貼,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區的市、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可以設立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和消毒站。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規劃區內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觀賞動物、珍稀動物的,應當實行籠養或者圈養,並進行強制免疫。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易感動物實行強制免疫。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推行規模化飼養、標准化飼養和雞、鴨、畜分養制度。

第三章 疫情監測、報告和認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動物疫情監測計劃,並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及時調整;監測計劃由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應當主動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重大動物疫病監測工作,不得拒絕和妨礙。

第十六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貯存、銷售以及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等活動的單位與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並及時採取隔離措施;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按規定程序和時限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或者妨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

第十七條 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可疑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定為屬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按程序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所在地獸醫主管部門,並立即採集病料送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測,同時採取隔離、消毒等應急防控措施。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認定為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立即向省獸醫主管部門報告,並在1小時內上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省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疫情報告後1小時內分別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Ⅰ)、重大(Ⅱ)、較大(Ⅲ)、一般(Ⅳ)。Ⅳ級動物疫情由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認定;Ⅲ級動物疫情由設區的市獸醫主管部門認定;Ⅱ級和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由省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發布或者散布重大動物疫情信息。

第十九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病疫點採取封鎖,對發病畜禽採取撲殺、銷毀等控制性措施。

第二十條 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採集。教學、科研等單位需要採集的,應當經省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和食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死亡病因不能確定的,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采樣送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確診,並由畜(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人畜共患重大疫病的,當地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重大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時,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疫區內易感人群進行監測和醫學觀察,並採取啟動應急預案等防控措施。

第四章 疫情應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處置迅速、措施果斷、規范科學的原則,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提前啟動應急指揮系統,並適時實行疫情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實行分級響應、分色預警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和疫情流行特點、嚴重程度及影響范圍,及時調整響應級別和預警顏色。

第二十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經檢驗懷疑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應當報告當地獸醫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疑似疫情疫點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對疑似疫情疫點採取嚴格隔離封鎖、消毒或者撲殺等措施;

(二)嚴禁疑似疫情疫點內其他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工具、飲水與喂料器皿、排泄物等污染物品的移動;

(三)嚴格限制有關人員、車輛的流動;

(四)對疑似疫情疫點進行全面嚴格消毒;

(五)對當地易感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加強監管;

(六)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盡快確診疫情;

(七)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疫情確診後,當地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確定疫情級別,並根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與當地自然環境、天然屏障等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做出決定,並按照疫情級別發布顏色預警,作出應急響應。決定實行封鎖的,應當發布封鎖令。

各有關部門應當自封鎖令發布後8小時內完成封鎖任務。

第二十八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應當按照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和相應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因重大疫情防控需要設立的檢查站、消毒站,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嚴格執行檢查、消毒任務。

對出入疫區的人員採取限制性措施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應急措施,確保食品、物資等的供給以及疫區內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

第三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關部門可以在疫區、受威脅區內採取關閉畜禽交易市場、禁止活畜禽現宰現賣、強制嚴格消毒等強制性管理措施。

為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保障市場關閉期間的畜禽產品供給,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適時實施畜禽產品安全衛生應急供給方案。

第三十一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公共場所遛放易感動物或者利用易感動物從事演藝、展銷、放飛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進入疫點的其他人員,必須穿戴或者佩戴齊全防護用品。

進出疫區的人員,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並按規定接受當地衛生主管部門的監測或者醫學觀察。

第三十四條 因防控重大動物疫情採取撲殺、消毒、隔離、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五條 為消除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不利影響,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訂保護和扶持養殖業和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保護和支持畜牧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 疫區需要解除封鎖的,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組織評估驗收。評估驗收的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疫情基本情況;

(二)已採取的應急措施及其效果;

(三)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疫源追蹤結論;

(四)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結果;

(五)重大動物疫情處理技術規范執行情況;

(六)是否應當解除封鎖的結論。

第三十七條 疫區解除封鎖後,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繼續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

當地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對疫區進行環境監測與評估,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恢復環境的具體措施的建議。

需要向疫點引進同類動物的,必須報經省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問責制度。

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機構、隊伍、資金、儲備物資以及各項防控措施進行檢查和評估。對領導不重視、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問責。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飼養、屠宰、加工、運輸、貯存、銷售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動物強制免疫、檢疫、監測等動物防疫工作的;

(二)在城市規劃區內飼養家畜、家禽或者不按規定飼養寵物、觀賞動物、珍稀動物的;

(三)在公共場所遛放易感動物或者利用易感動物從事演藝、展銷、放飛等活動的;

(四)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的;

(五)未經省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向疫點引進同類動物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疫區、受威脅區內未關閉畜禽交易市場,或者現宰現賣活畜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截留、挪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經費,或者侵佔、挪用應急儲備物資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規定,妨礙和阻撓疫情處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導致重大動物疫情擴散蔓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不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

(三)不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不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理建議,或者不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四)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的封鎖建議的;(五)對動物撲殺、銷毀不進行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或者不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或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J.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封鎖適用於

法律分析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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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動物疫情有哪些機構認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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