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動物檢疫證明怎麼辦理
動物檢疫證明怎麼辦理:
1.到當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所申請;
2.到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指定獸醫機構進行檢測,並交納檢測費用;
3.持獸醫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到當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所申請辦證。
4.檢疫合格的動物或動物產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加施檢疫標志。
5.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6.檢疫存根歸檔。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它是標示某一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綜上所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想要辦理可以到當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所申請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貳』 誰知道 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安徽省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證、章、標志是指:農業部規定的五種檢疫合格證明、動物防疫合格證、免疫耳標、免疫卡、驗訖標志、動物防疫監督員證、動物檢疫員證、動物防疫員證、檢疫業務專用章、動物檢疫收費收據等。
第三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證、章、標志的領取、發放、保管工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逐級發放和管理,具體程序為:
1、市動物防疫監督所到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全市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2、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縣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管理工作。
3、各動物防疫監督分所在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轄區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專人領取、專人管理、專庫保存、專人發放、專帳記錄。對有編號的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發放人員應詳細登記號碼,以備檢查。
第五條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發放實行審批制度,各種動物防疫證、章、標志未經審批嚴禁發放。
第六條 使用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由農業部或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計、製作,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計、製作。
第七條 各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之間不得轉借、平調動物防疫證、章、標志。
第八條 各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實行審核回收制度。《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實行市、縣兩級審核,存根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其餘三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由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
入庫保管的存根應分類、分單位存放,以備檢查。庫存的票證每半年清理檢查一次,庫存數應與實物帳目相符,否則,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縣上報審核的《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經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專人審核後,出具審核結論,並經負責人審查同意後,批准銷號,換發新證。
第九條 各種動物防疫票證的存根或副本至少保存兩年。《動物防疫合格證》及有關證件檔案自撤銷之日起至少銷毀存根、副本或檔案應進行登記,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銷毀,銷毀時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經辦;涉及財務和檔案管理的按有關財務和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放防疫證、章、標志時,按規定收取工本費,所收費用為訂購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周轉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平調。
第十一條 丟失證、章、標志的,由本人負責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因為保管不當造成證、章、標志丟失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 對非法訂購、設計、製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單位或個人,沒收非法證章標志,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訂購單位或直接責任人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保管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發放證、章、標志的,責令追回;不能追回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動物檢疫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是指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調出離開產地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檢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七條 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准、檢疫對象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八條 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後進行清掃、洗刷,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單位進行消毒後,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由貨主或者承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應當執行動物防疫證章填寫及使用規范的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 產地檢疫
第十條 動物、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前必須由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一條 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第十二條 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動物、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的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免疫在有效期內,並經群體和個體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二)豬、牛、羊必須具備合格的免疫標識;
(三)未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
第十三條 動物產品經產地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後,出具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的原產地無規定疫情,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炭疽易感動物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炭疽沉澱試驗為陰性,或經環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准;
(三)骨、角等產品的原產地應無規定疫情,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
第十四條 參展、參賽和演出的動物在啟運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驗。到達參展、參賽、演出地點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五條 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貨主必須到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臨床健康檢查和實驗室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接受地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接受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六條 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經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疫合格後方可啟運;到達輸入地後,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三章 屠宰檢疫
第十七條 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第十八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廠、點)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實施屠宰前和屠宰後檢疫。
第十九條 對動物應當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進行收購、運輸和進場(廠、點)待宰。動物檢疫員負責查驗收繳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至少應當保存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 動物檢疫員按屠宰檢疫有關國家和行業標准實施屠宰檢疫。
動物屠宰前應當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健康的動物方可屠宰;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動物屠宰過程實行全流程同步檢疫,對頭、蹄、胴體、內臟進行統一編號,對照檢查。
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檢疫標志,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 未實行定點屠宰和農民個人自宰自用動物的屠宰檢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檢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對尚未出售的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檢疫或者無檢疫合格證明的依法實施補檢;證物不符、檢疫合格證明失效的依法實施重檢。
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補檢或者重檢,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檢疫程序進行。對補檢或者重檢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檢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依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塗改、偽造、轉讓檢疫合格證明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並出具相應的檢疫證明。對不出具或不使用國家統一規定檢疫證明的,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實施檢疫的,或者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重復檢疫、重復收費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及主管領導,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檢疫員應當加強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任免、獎懲機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消毒,按國務院物價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和消毒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叄』 動物檢疫票證存根應保存幾年
應保存2年。
『肆』 檢疫一般進行於什麼步驟
(一)科學設立檢疫申報點。
動物檢疫是依申請的行政許可行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設立動物檢疫申報點,使管理相對人申報檢疫有途徑。
(二)畜(貨)主填寫材料。
1、動物檢疫申報單(格式見附表1);
2、養殖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
3、擬調出時間;
4、運輸工具種類、牌號;
5、出售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提供調入省准予調入的書面證明;
6、野生動物應提供准予捕捉的合法證明。
(三)落實具體實施檢疫的人員。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畜(貨)主的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具體工作人員,攜帶有關檢疫用品到現場實施檢疫。
現場實施動物產地檢疫或者屠宰檢疫
(一)動物產地檢疫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動物檢疫規范的要求的程序實施動物檢疫。
2、填寫《動物現場檢疫記錄表》(格式見附表2),並要求畜(貨)主簽字確認。
3、對檢疫結果進行正確處理。
經檢疫合格的,按照標准收取動物檢疫費,監督畜(貨)主對運載工具消毒,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消毒證明。
經檢疫檢出病害動物的,根據定性情況,填寫《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通知》(格式見附表3),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GB16548—2006)的要求,監督畜(貨)主進行生物安全處理。
4、填寫《動物產地檢疫登記表》(格式見附表4),將有關文字材料歸檔,本次產地檢疫工作結束。
(二)動物宰前檢疫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收繳並查驗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2、核對擬進場屠宰動物的種類、數量、畜禽標識。
3、詢問貨主在運輸過程中是否有動物發病、死亡等異常情況。
4、對動物進行臨床健康狀況檢查(先群體後個體),填寫該批次《動物現場檢疫記錄表》(格式見附表2)。
5、對經臨床檢查健康、證物相符的動物,允許進入屠宰場待宰。
6、待宰期間隨時觀察待宰動物的健康狀況,屠宰前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經檢查健康的動物,填寫《動物准予屠宰通知書》(格式見附表5)給屠宰場業主,並監督其按核定的、經宰前檢疫合格的動物數進行屠宰。
7、對入場前和待宰期間檢查出的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根據定性情況及時逐級報告單位,同時填寫《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通知》(格式見附表3)給屠宰場業主,並監督其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GB16548—2006)的要求進行生物安全處理。通知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所對患病動物進行追蹤溯源。
8、填寫《動物屠宰場宰前檢疫登記表》(格式見附表6),本次宰前檢疫工作結束。
(三)動物宰後檢疫按照以下順序同步進行。
1、按照《畜禽屠宰檢疫規范》(NY467-2001)和《生豬屠宰檢疫規范》(NYT909-2004)的要求實施。
2、檢疫結果處理。
檢疫合格的,胴體加蓋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動物產品包裝加封檢疫合格標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檢出病害的,填寫《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通知》(格式見附表3)給屠宰場業主,並監督其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GB16548—2006)的要求進行生物安全處理。
3、做好工作記錄。
填寫《動物屠宰場宰後檢疫登記表》(格式見附表7),本次宰後檢疫工作結果
(一)歸檔內容。
1、回收的檢疫證明;
2、現場檢疫記錄表;
3、無害化處理通知書;
4、准宰通知書存根和檢疫證明存根;
5、其他應歸檔材料。
(二)歸檔要求。
1、檢疫檔案的建立應以方便查閱為原則,可以按時間先後順序或者不同環節、不同養殖場(戶)建立卷宗,設立封面目錄裝訂成冊;
2、檢疫檔案保存時間應當不少於24個月;
3、檢疫檔案需要核銷的,應當有核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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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開檢疫票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提前申報,一般提前3天,如果是種用動物,需進行相應的實驗室項目檢測。2.到當地動物疫控中心(或獸醫站)免疫狂犬病並獲得免疫證明。如果之前曾免疫過並有免疫證,在免疫有效期內,可省此步。3.到當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下屬獸醫站)開具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的,標示某一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4.拿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到派駐機場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蓋個監督檢查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陸』 動物檢疫票丟了,該咋辦
你可真是大意把檢疫合格證給丟了,你單位罰款是應該的,如果出現大的問題,這還算輕的,比停你的職或開除要強。另外到你們領導家坐坐,好好說看能能從輕處理。你呀也不要再說合不合法事,畢竟你還要在單位工作,如果你不想要工作那你就去要求合法解決。
『柒』 寵物的檢疫證明怎麼弄
寵物的檢疫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捌』 檢疫票沒有蓋道口章
有些地方要蓋道口章,有些地方根本沒有蓋道口章的地方,這個比較正常
一、檢疫票的定義:又稱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的, 標示某一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
依據有關規定: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有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二、道口章業務介紹:依據部分省市發布的地方《動物防疫法》之相關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按照規定實施查證、驗物和車輛消毒,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加蓋監督檢查專用章。
『玖』 動物檢疫票據存根用上交國家嗎
動物檢疫票據存根不用上交國家
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票據管理,緩解票據存根積壓過多造成的保管壓力,武定縣動物衛生監督所以原辦公地點拆除搬遷辦公地點為契機,於2018年1月16日,對歷年全縣回收超過保管期限的動物檢疫票據存根等,認真清理造冊登記後,按《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動物檢疫票據管理相關規定,將票據存根拉到武定縣昌恨造紙廠進行集中銷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