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貿出口出境動植物產品檢疫怎麼辦理
第一節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
第四十一條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要求中國對向其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以下簡稱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的,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實行注冊登記。
第四十二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進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並維持進境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登記要求;
(二)按照建立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組織生產;
(三)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應商評價制度組織生產;
(四)建立並維護企業檔案,確保原料、產品可追溯;
(五)如實填寫《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注冊登記企業監管手冊》;
(六)符合中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涉及環保要求的,須提供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五)獸醫衛生防疫制度;
(六)廠區平面圖及圖片資料,包括大門、廠區、庫區全景照片,有關生產加工設施、倉儲設施、防疫消毒處理設施、廢棄物、包裝物及污水處理設施的照片等;
(七)工藝流程圖,包括生產、加工的溫度、使用化學試劑的種類、濃度和pH值、處理的時間和使用的有關設備等情況;
(八)中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合格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十五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現場評審。
第四十六條 評審組應當在現場評審結束後及時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評審報告。
評審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收到評審報告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經評審合格的,予以注冊登記,頒發《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證》(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自做出注冊登記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二)經評審不合格的,出具《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未獲批准通知書》。
第四十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將准予注冊登記企業名單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進行抽查評估,統一向進境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推薦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 《注冊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五十條
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產品種類、存放、生產加工能力等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准予注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一式三份)。
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有關資料後,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產品種類或者生產能力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有關資料並組織現場評審,評審合格後,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遷址的,應當重新向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獲得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第五十二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年審,年審合格的在《注冊登記證》(副本)上加註年審合格記錄。
第五十三條
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准予注冊登記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注冊登記條件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撤回其注冊登記:
(一)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年審不合格的;
(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
(一)直屬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注冊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注冊登記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冊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准予注冊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五十五條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的注銷手續:
(一)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出境生產加工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因停產、轉產、倒閉等原因不再從事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或者存放業務的;
(四)注冊登記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注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檢驗檢疫
第五十六條 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一)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和其他雙邊協定;
(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
(三)中國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四)貿易合同或者信用證註明的檢疫要求。
第五十七條 非食用動物產品出境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產地檢驗檢疫部門報檢,並提供貿易合同/信用證、《注冊登記證》(復印件)、自檢自控合格證明等相關單證。檢驗檢疫部門對所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五十八條 受理報檢後,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證: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包裝、嘜頭、出境生產企業名稱或者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
(二)抽樣:根據相應標准、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進行抽樣,出具《抽/采樣憑證》;
(三)感官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外觀、色澤、組織狀態、黏度、氣味、異物、異色及其它相關項目。
第五十九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檢疫的產品,按照相關規定,抽樣送實驗室檢測。
第六十條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部門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者《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檢驗檢疫證書等相關證書。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經有效方法處理並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規定出具相關單證,准予出境;無有效方法處理或者雖經處理重新檢驗檢疫仍不合格的,不予出境,並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第六十一條
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出境貨物換證查驗的相關規定查驗,重點核查貨證是否相符。查驗合格的,憑產地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或者電子轉單換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查驗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六十二條 產地檢驗檢疫部門與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交流信息。
在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衛生問題,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三條 取得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效運行自檢自控體系;
(二)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生產出境產品;
(三)按照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開展衛生防疫工作;
(四)企業檔案維護,包括出入庫、生產加工、防疫消毒、廢棄物檢疫處理等記錄,記錄檔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實填寫《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注冊登記企業監管手冊》。
第六十四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轄區內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內容包括:
(一)獸醫衛生防疫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自檢自控體系運行,包括原輔料、成品自檢自控情況、生產加工過程式控制制、原料及成品出入庫及生產、加工的記錄等;
(三)涉及安全衛生的其他有關內容;
(四)《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注冊登記企業監管手冊》填寫情況。
第六十五條
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誠信檔案,建立良好記錄企業名單和不良記錄企業名單。
第六十六條
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被檢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質超標或者其他安全衛生問題的,檢驗檢疫部門核實有關情況後,實施加嚴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第六十七條
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發現相關產品可能受到污染並影響非食用動物產品安全,或者其出境產品在國外涉嫌引發非食用動物產品安全事件時,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同時採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繼續出廠。檢驗檢疫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於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五章 過境檢驗檢疫
第六十八條
運輸非食用動物產品過境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並書面提交過境運輸路線,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報檢。
第六十九條
裝載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運輸工具和包裝物、裝載容器應當完好。經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檢查,發現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存在途中散漏隱患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按照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採取密封措施;無法採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
第七十條
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未被列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名單的,應當獲得國家質檢總局的批准方可過境。
第七十一條
過境的非食用動物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查驗單證,加施封識後放行,同時通知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到達出境口岸後,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確認原貨櫃、原包裝、原封識完好後,允許出境。
❷ 帶寵物去歐洲要什麼手續需要多久時間才能辦理好寵物出國手續費用大概是多少
要去醫院注射疫苗檢查身體確定沒什麼問題.給狗狗辦戶口,辦狗證,免疫證明.你帶他去醫院檢查繩梯時也可以問問醫生
出境
攜帶寵物離境時,請至少提前一周將寵物帶至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檢疫。
步驟一:
檢疫時的必備資料:
(1)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站或指定的寵物醫院出具的《狂犬病免疫證書》(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日期至起程日不超過30天);
(2) 原始的寵物健康證書;
(3) 運輸器械消毒證明(航空箱或者自製動物籠子消毒證明);
(4) 填妥的《報檢單》。經檢查合格,檢驗檢疫機構將簽發動物健康證書。
步驟二:
買個寵物專用的航空箱,提前3天打電話到航空公司訂艙位,要和自己一個航班。順便到民航貨運站打聽好需要提交哪裡的檢疫證明(通常在機場附近有代辦點,給錢拿證,不用打針)。
當天提前3小時把寵物送到機場貨運站辦手續,交費,買保險。注意:千萬別讓寵物過X光機,只過箱子就好了。
然後到目的地的提貨中心憑身份證明接寵物。
航空籠要求:
一般來說,要求籠子為鋼筋結構,底盤和四周應該用鐵皮圍起來,只允許上面留為通風口,還得用麻袋或者棉質的墊子綁在底盤下面,目的是為了不使大小便泄漏污染其它貨物,籠子的兩側需要有提取時用的襻手(可以用鉛絲製作),籠子的開口處需用鉛絲扎緊。
備注 :寵物在長途旅行前,應該打完所有的疫苗才安全。在航空籠中固定好飲水器,越大越好,寵物在旅途中會很容易口渴。冬季要給寵物穿上保暖的衣服,防止受凍。
TIPS:建議乘坐外航或中國西北航空公司的飛機,他們會很關心您的寵物。飛機設立一項「優先照顧寵物服務」,讓它們也能既安全又舒適地旅行。西北航空提供多種運載動物的方式:行李、貨物及貴重包裹「VIP」(Very Important Package)。若旅客的小狗、小寵物或雀鳥的體積不大,可放進可置於乘客座位下方的寵物籠,西北航空允許攜帶這些寵物進入客艙內。
各項運載寵物服務的收費各有不同,請聯絡您所選擇的航空公司的航空訂位組查詢運載費用,並為您的寵物安排服務。
入境
為了盡可能減少疾病的傳播,各國政府都對進境的動物進行嚴格控制,尤其是消滅了狂犬病的國家,比如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都有非常嚴格的隔離管理條例。無視這些檢疫程序,則會被處以重罰、退回,甚至銷毀,因此,任何試圖違反條例偷運寵物進入其它國家的做法都是極端不負責任的。
總體要求:
1.出境必辦的手續
如果想攜寵物到國外生活,一定要留下充裕的時間來辦理所需的證明材料。首先,在出境前到離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並提供有關證件(如疫苗注射證明等)。經檢疫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動物健康證書》,作為寵物出關和進入對方國家時的檢疫憑證。然後,同對方國家大使館聯系,以核實那個國家的確切要求。在離境前請獸醫對寵物做一次檢查是很必要的,給寵物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很重要的。
2.運輸
乘飛機離境,應當同所乘的航班聯系,了解在這方面的特別要求和管理細則。攜寵物同乘一架班機旅行,方式簡便。按航班要求,寵物要放在規定大小的箱子里,主人同所乘的該次航班的貨運部聯系,查詢精確的直徑(包括箱子上氣孔所開的位置)。
各國及香港地區規范:
1.進入英國和愛爾蘭的必辦手續
所有寵物都必須在認可的隔離區完全隔離觀察6個月。如果尚未接種狂犬病疫苗,則寵物一進入隔離區,就必須打狂犬病防疫針。所有要進入英國和愛爾蘭的寵物都必須事先申請入境證,該證書由農業部頒發。僑居國外的英國人,不論他的寵物離開英國的時間多短,要入境仍必須經過規定的隔離時間並具備當時實施的其它必備手續。
2.進入歐洲大陸的必辦手續
寵物進入歐洲大陸國家,同進入英國、愛爾蘭相比,所需具備的手續較為簡單,主要有以下幾點:
(1)健康證書。只有離境前48小時內發給的健康證書才有效。證書由獸醫簽發,上面註明(該獸醫必須是負責發放出境證書的有關部門所認可的代理人)該寵物沒有患任何傳染病、細菌病以及狂犬病。
(2)狂犬病的免疫注射證。這里要提的是,在一個消滅了狂犬病的國家(如英國、 愛爾蘭、澳大利亞等國)生活了6個月後再進入其它國家的寵物,則可以不必具備此證書。然而,出於對寵物的愛護,以及到達目的地時,讓海關確信該寵物符合檢疫要求,最好還是讓寵物注射狂犬病疫苗。
(3)出境證書。從本國登記注冊寵物的有關部門領取有效的出境證書。證書上要寫明在過去兩年裡,該寵物居住地無傳染病流行。按法律規定,傳染性疾病是要上報該國有關部門的。出境證書由所在國家的主管部門簽發,符合規定的,一踏上要僑居的國家,這張證書上就會蓋上認可的印章。
3.進入澳大利亞的必辦手續
所有進入澳大利亞的寵物都必須遵守隔離管理條例,並要事先得到澳大利亞的入境許可證。除了來自紐西蘭和椰子群島的寵物外,其它國家的寵物入境按規定要分別隔離不同時間:來自英國或愛爾蘭共和國的寵物要隔離兩個月;來自挪威、瑞典或夏威夷的寵物要隔離4個月;來自其它允許入境國家的寵物要隔離9個月;來自未得到入境許可國家的寵物必須在得到入境許可的國家(通常是英國或夏威夷)生活30天,再按從該國進入澳大利亞所必備的手續攜寵物入境。
4.進入美國和加拿大的必辦手續
寵物進入北美所必備的手續同進入歐洲大陸的要求相似,只是要附加寵物入境的提貨單和免疫證書。目前,寵物進入美國還不必進行隔離觀察,但必須提供一份10天內發給的健康證書,而且必須著重於狂犬病和其它主要寵物病的檢疫。法律上不要求必備健康證書的翻譯文本(例如,西班牙文或法文的健康證書),但有一份譯文會減少由於語言障礙所導致的耽擱。
❸ 帶寵物上飛機的手續以及過程
有免疫證就可以了,在很多寵物醫院都可以辦,國內乘機以托運來解決,根據你乘坐的航空公司來定,具體要問航空公司,一般大概是200起價,10kg內免費,每超過1kg加收10~20元,有的公司還要用他的專用籠子,最好是提前一個星期來辦
❹ 攜帶寵物出境,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寵物出境有哪些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目的國對進境寵物的一般要求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寵物主人提供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護照需在有效期內。
寵物狂犬病疫苗接種證明。需當地獸醫主管機構或者寵物醫院出具的狂犬疫苗接種證書,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需在有效期內。一些國家對接種疫苗還有特殊要求,例如:日本、新加坡要求出具近兩次狂犬疫苗接種信息。
植入寵物晶元。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均需要寵物植入晶元,晶元需符合國際標准ISO11784和11785的要求。若植入寵物的電子晶元不符合要求,攜帶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備能夠讀取所植入晶元號碼的讀寫設備到檢疫查驗現場,以資驗證。
目的國或地區官方認可實驗室出具的狂犬病免疫抗體血清報告。檢測報告中狂犬病免疫抗體檢測結果要求大於0.5IU/ml。
申請入境許可證。部分國家或地區需申請入境許可證,如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南非、阿聯酋等。
驅蟲處理。入境歐盟的寵物狗,需進行驅蟲(多房棘球絛蟲)處理,有效期為120個小時。
需要《動物衛生證書》。各國都要求進境寵物附有輸出國官方出具的《動物衛生證書》,有的國家或地區對證書的格式、附加特定的聲明、有效期等有具體不同的要求。
可到目的國或地區相關網站查詢具體的寵物入境要求。
中國對出境寵物的一般要求
出境前須向海關申報檢疫。寵物出境前,應向所在地海關申報,同時申請《動物衛生證書》等單證。
出境前須經海關檢疫、出證。海關接受申報後,預約進行寵物臨床檢疫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寵物精神狀態是否良好、運動是否協調、被毛是否光澤順滑、呼吸是否均勻、鼻鏡是否濕潤正常、可視黏膜是否正常(無潮紅、發紺、蒼白、黃染)、分泌物及排泄物是否正常、有無體表寄生蟲、是否有皮膚病臨床特徵、是否有傳染病臨床特徵等。海關將根據現場檢疫查驗等情況判定寵物是否符合目的國檢疫要求,決定是否簽發《動物衛生證書》。檢疫合格的,允許出境。
❺ 出入境報檢涉及的時間
我自己用的也是這個,挺有用的
1. 特殊物品入境前10天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特殊物品審批手續。
2. 《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有期為1年,有效期前1個月到原局核發下一年度的《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3. 進境活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審批的有效期3個月
4. 引種單位個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進境前10-15日將《進境動植物檢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引進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送入境口岸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手續。
5. 引種單位個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進境前7日報檢。
6. 栽培介質從工廠出口運至我國國境要求不超過4個月
7. 塗料的備案申請在塗料進口至少2個月前向備案機構提出。
8. 《進口塗料備案》有效期2年
9. 出境貨物最遲應在出口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個別檢驗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時間。
10. 需隔離檢驗的出境動物應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11. 出境觀賞動物,應在動物出境前30天持貿易合同或展出合同,產地檢驗證書,國家瀕危物種管理辦公室出具的許可證,信用證到出境口岸報檢。
12. 出境動物產品應在出境前7天報檢,需作熏蒸消毒處理的應在15天前報檢。
13. 出口觀賞魚飼養場/中轉包裝場注冊登記有效期5年。
14. 供港澳活牛檢驗檢疫注冊頒發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15. 供港澳活羊中轉場注冊頒發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16. 供港澳活豬飼養場注冊頒發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在期滿前6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17. 供港澳活禽飼養場注冊頒發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在期滿前6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18. 進出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4個月內有效。
19. 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登記備案證有效期5年。
20. 衛生注冊證書和衛生登記證書有效期3年。
21. 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有效期一般按不同商品為3年至5年不等,吊銷證半年後方可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在許可證期滿前半年內應申請辦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轉手續。
22. 出口商品運輸包裝容器生產企業質量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6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23. 免驗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續延申請。
24. 報檢人申請復驗應當在檢驗或復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提出。
25. 商檢合格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應當在檢驗證書或都放行單全發之日起60天內報運出口,鮮活類出口商品應在規定期限內報運出口,逾期必須重新報驗。
26. 輸入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應在進境前30天報檢,輸入其他動物應當在進境前15天報檢,輸入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在進境前7天報檢。
27. 輸入種用大宗家畜的,應當在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設立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隔離檢疫45日;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口岸檢疫機關指定的動物檢疫隔離場所隔離30日。
28. 申請電訊檢疫的船舶首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衛生檢查,合格者發給衛生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可以申請電訊檢疫。
29. 國際航行的船舶的船長,必須每隔6個月向檢疫機關申請一次鼠患檢驗,衛生機關根據檢查結果實施除鼠或免於除鼠,發給除鼠證或免於除鼠證。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因故不宜按期除鼠,且該船舶又開往便於實施鼠患檢疫或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准許證書有效期延長1個月,並簽發延長證明。
30. 黃熱病的潛伏期為6日。黃熱病疫苗自按種後10日起,10年內有效。如果接種不滿10年又經復種,自復種當日起10年內有效。
31. 鼠疫的潛伏期為6日。
32. 霍亂的潛伏期為5日。
33. 報檢後30天內未聯系檢驗檢疫事宜的,作自動撤銷報檢處理。
34. 入境貨物需對外索賠出證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於20天內向到貨口岸或到達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5. 出境貨物最遲於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
36. 需隔離檢疫的出境貨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37. 《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有效期5年。出口玩具發貨人於裝運前7天報檢,必須逐批實施檢驗。
38. 進出口化妝品的經營者或代理人應在報檢前90個工作日向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標簽審核申請。
❻ 出境貨物報檢、檢驗檢疫及簽證流程
報檢的一般要求
1.報檢單位登記備案
報檢單位登記備案:《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附件1)規定,報檢單位首次辦理報檢時,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單位登記。已辦理登記的單位需向外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的,憑《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單位登記證明書》向外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備案。
2.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
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代理報檢單位必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手續,取得《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的單位方可代理他人報檢。代理報檢時必須提供委託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3.報檢員須憑證報檢
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報檢業務的人員,必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領報檢員證,憑《報檢員證》報檢。
4.報檢單的填寫
報檢時必須按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要求填寫報檢單。《出境貨物報檢單》或《入境貨物報檢單》的填寫要求見附件2。
報檢時必須提供的有關單據
1.入境貨物報檢
外貿合同、境外發票、提單(海運提單、空運提單、國際鐵路聯運運單等)、裝箱單、磅碼單、許可證(進境動植物檢驗檢疫許可證、進口廢舊物品環保批文等)、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出具的檢疫證書、熏制證書等。
2.出境貨物報檢
外貿合同(確認書)、信用證、許可證(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衛生注冊登記證)、廠檢單等。
報檢的時限
1.入境報檢時限
由於貨物種類、性質、索賠有效期和品質保證期的不同,報檢的時間也不同。
★申請貨物品質檢驗和鑒定的,一般以到貨後不少於索賠有效期滿前20天報檢。
★ 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當在檢疫物進境前或者進境時報檢。
輸入種畜及其精液、胚胎的,應當在進境前30天報檢;
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進境前15天報檢;
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在進境前7天報檢;
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進境時應當及時報檢;
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的應當在進境時報檢。
★入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品在到達口岸時,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並接受衛生檢疫,經檢疫或 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其他必要的衛生處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2.出境報檢時限
出境貨物最遲應於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於個別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出境的運輸工具和人員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或申報;
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報檢的范圍
1.出入境衛生檢疫的報檢范圍
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
2.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的報檢范圍
出入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
3.出入境商品檢驗的報檢范圍
列入《種類表》(已並入《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出口食品;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檢驗;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
4.進口食品檢驗的報檢范圍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
檢驗檢疫收費
1、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布進出口商品檢驗和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94號)
2、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布進出境動植物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95號)
3、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布國境衛生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96號)
4、 其他相關的收費文件
❼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的第六章 報檢時限和地點
第十八條 對入境貨物, 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達站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入境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申報。
第十九條 入境貨物需對外索賠出證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於20天內向到貨口岸或貨物到達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二十條 輸入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或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
第二十一條 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入境前15天報檢。
第二十二條 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在入境前7天報檢。
第二十三條 出境貨物最遲應於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於個別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第二十四條 出境的運輸工具和人員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或申報。
第二十五條 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第二十六條 報檢人對檢驗檢疫證單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報檢單上註明並交附相關文件。
❽ 請問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的主要程序有:
1.檢疫審批:凡輸入、攜帶、郵寄動物和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產品,貨主、物主或代理必須事先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2.報檢:輸入、輸出應檢物,貨主或代理應按要求填寫報檢單,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檢疫:包括現場檢疫、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現場檢疫:輸入、輸出應檢物抵達口岸時,檢疫人員登機、登輪、登車或到貨物停放場所實施檢疫;實驗室檢疫:檢疫人員按有關規定或要求對輸入、輸出的檢疫物作動物疫並植物病害的實驗室檢測;隔離檢疫:動物在入境後或出境前,必須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作隔離檢疫(大、中動物45天,小動物30天);入境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離檢疫的,應在指定的隔離圃隔離種植,經過至少一個生長周期的隔離檢疫。
4.檢疫處理:對經檢疫不合格的檢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分別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進境檢疫
第三章 出境檢疫
第四章 過境檢疫
第五章 攜帶、郵寄物檢疫
第六章 運輸工具檢疫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條為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簡稱病蟲害)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動植物檢疫機關(以下簡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的檢疫機關,由國務院根據情況規定。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第四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實施檢疫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登船、登車、登機實施檢疫;
(二)進入港口、機場、車站、郵局以及檢疫物的存放、加工、養殖、種植場所實施檢疫,並依照規定采樣;
(三)根據檢疫需要,進入有關生產、倉庫等場所,進行疫情監測、調查和檢疫監督管理;
(四)查閱、復制、摘錄與檢疫物有關的運行日誌、貨運單、合同、發票及其他單證。
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六條國外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並可能傳入中國時,國務院應當採取緊急預防措施,必要時可以下令禁止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或者封鎖有關口岸;受動植物疫情威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報告。
郵電、運輸部門對重大動植物疫情報告和送檢材料應當優先傳送。
第七條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行檢疫監督制度。
第八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港口、機場、車站、郵局執行檢疫任務時,海關、交通、民航、鐵路、郵電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九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條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通過貿易、科技合作、交換、贈送、援助等方式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當在合同或者協議中訂明中國法定的檢疫要求,並訂明必須附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
第十二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前或者進境時持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證書、貿易合同等單證,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第十三條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抵達口岸時,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採取現場預防措施,對上下運輸工具或者接近動物的人員、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和被污染的場地作防疫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卸離運輸工具。
輸入動植物,需隔離檢疫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
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決定將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往指定地點檢疫。在運輸、裝卸過程中,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採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離飼養或者隔離種植的場所,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的規定。
第十五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合格的,准予進境;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單證或者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需調離海關監管區檢疫的,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調離通知單》驗放。
第十六條輸入動物,經檢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處理:
(一)檢出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連同其同群動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撲殺並銷毀屍體;
(二)檢出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退回或者撲殺,同群其他動物在隔離場或者其他指定地點隔離觀察。
輸入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准予進境。
第十七條輸入植物、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發現有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准予進境。
第十八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一類、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名錄和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發現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之外,對農、林、牧、漁業有嚴重危害的其他病蟲害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准予進境。 第二十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出境前需經隔離檢疫的動物,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
第二十一條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或者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證書或者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不準出境。
第二十二條經檢疫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重新報檢:
(一)更改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更改後的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又有不同檢疫要求的;
(二)改換包裝或者原未拼裝後來拼裝的;
(三)超過檢疫規定有效期限的。 第二十三條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必須事先商得中國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並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線過境。
裝載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飼料和鋪墊材料,必須符合中國動植物檢疫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的,由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在進境時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出境口岸不再檢疫。
第二十五條過境的動物經檢疫合格的,准予過境;發現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全群動物不準過境。
過境動物的飼料受病蟲害污染的,作除害、不準過境或者銷毀處理。
過境的動物的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及其他廢棄物,必須按照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規定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第二十六條對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查運輸工具或者包裝,經檢疫合格的,准予過境;發現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的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或者不準過境。
第二十七條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期間,未經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不得開拆包裝或者卸離運輸工具。 第二十八條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攜帶、郵寄前款規定的名錄所列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三十條攜帶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名錄以外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並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
攜帶動物進境的,必須持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證書等證件。
第三十一條郵寄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名錄以外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國際郵件互換局實施檢疫,必要時可以取回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未經檢疫不得運遞。
第三十二條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或者除害處理合格後放行;經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並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
第三十三條攜帶、郵寄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物主有檢疫要求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 第三十四條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抵達口岸時,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發現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的病蟲害的,作不準帶離運輸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銷毀處理。
第三十五條進境的車輛,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作防疫消毒處理。
第三十六條進出境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依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規定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第三十七條裝載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進境供拆船用的廢舊船舶,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發現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的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
(一)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
(二)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三)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
第四十條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開拆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的包裝的,擅自將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的,擅自拋棄過境動物的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動物」是指飼養、野生的活動物,如畜、禽、獸、蛇、龜、魚、蝦、蟹、貝、蠶、蜂等;
(二)「動物產品」是指來源於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如生皮張、毛類、肉類、臟器、油脂、動物水產品、奶製品、蛋類、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三)「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四)「植物產品」是指來源於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病蟲害的產品,如糧食、豆、棉花、油、麻、煙草、籽仁、乾果、鮮果、蔬菜、生葯材、木材、飼料等;
(五)「其他檢疫物」是指動物疫苗、血清、診斷液、動植物性廢棄物等。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動植物檢疫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八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依照規定收費。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82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