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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動物檢疫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1-29 08:12:08

A. 雲南省邊境口岸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辦法

第一條為防止動植物危險性病蟲害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業生產、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促進雲南邊境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雲南省各邊境口岸進出境下列檢疫物的,依照《動植物檢疫法》和本辦法規定實施檢疫:
(一)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包裝物;
(三)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
(四)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非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昆明動植物檢疫局(以下簡稱昆明動植物檢疫局)主管雲南省邊境口岸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國家在雲南邊境口岸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本轄區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昆明動植物檢疫局以及邊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雲南省邊境口岸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第四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服務工作。
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第五條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水果、煙葉的,必須在入境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一)輸入種用動物或者煙葉的,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審批;
(二)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水果在邊境地州行政區域內加工、使用的,由所在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審批,需運往省內其他地方的,由昆明動植物檢疫局審批,需運往省外的,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審批。第六條凡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海關手續前,應持貿易合同、合約等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如需檢疫審批的,還需提交「檢疫審批單」。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簽發「放行通知單」,海關憑「放行通知單」驗放。
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非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動植物性包裝物進境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第七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政府規定的口岸輸入、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必須運往邊境貿易貨場或者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地點實施現場檢疫。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根據檢疫規定需要實施實驗室檢疫的,按規定採取樣品送實驗室檢疫。第八條對來自未經輸出國國家官方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的植物、動植物產品,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必須對其進行檢疫除害處理。經檢疫除害處理合格的,簽發檢疫放行單證。無有效方法進行檢疫除害處理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第九條對進境的運輸工具,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入境口岸實施防疫消毒處理。
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應在入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地點停放,未經入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裝載物卸離運輸工具。第十條被動植物危險性病蟲害污染的場地、倉庫、運輸工具、鋪墊材料、飼養工具等,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按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提出的措施、方法及時進行防疫消毒處理。第十一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因特殊情況申請調離檢疫的,經入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初步檢疫合格並批准辦理檢疫調離手續後,可將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入境口岸轉到另一口岸實施檢疫和檢疫除害處理,但只能在同一毗鄰國家的相鄰口岸之間進行。
裝載調離檢疫物的運輸工具必須有良好的密封設施,防止疫情擴散。
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到達指定地點後,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及時通知到達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到達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憑「檢疫調離通知單」實施檢疫和檢疫除害處理。第十二條遠離邊境地區的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必須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單證放行。對未經檢疫的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退回入境口岸實施檢疫或者檢疫除害處理。第十三條邊民互市入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未經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不得調離邊境地區。

B. 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傳播,保護社會生產和人身健康,維護國家信譽,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國務院關於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檢疫管理體制的通知》,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加工、經營和儲運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以下簡稱出口動物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部門)是全國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工作的管理機關。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公布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法規、檢驗方法、規程、消毒措施和管理制度等,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審查、辦理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庫的國外申請注冊或者備案工作。
(四)、負責對外簽訂有關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條約協定及技術交流活動。
(五)、負責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人員的培訓,開展獸醫衛生檢疫科學研究。第四條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管理所轄地區的出口動物產品的獸醫衛生檢疫工作。
(一)、審查、辦理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庫的注冊、登記或者質量許可證。
(二)、對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庫的獸醫衛生檢疫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出口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三)、對存放於車站、港口、機場等出口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和監督管理。第五條出口動物產品必須經過檢疫,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準加工出口。第六條商檢機構對出口動物產品實施獸醫衛生檢疫的依據:
(一)、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對動物產品的獸醫衛生檢疫有規定的,按規定檢疫。
(二)、外貿合同對出口動物產品的獸醫衛生檢疫有要求的,按合同要求檢疫。
(三)、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沒有規定,外貿合同也沒有要求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獸醫衛生檢疫。第七條本辦法所指的動物產品是指供貿易性出口的,來源於飼養或野生動物(如畜、禽、獸、蛇、龜、魚、蝦、貝、蟲、蠶、蜂等)的肉、臟器、油脂、奶、蛋、生皮、毛類、絨類、羽毛、鬃、蹄、角、骨、血液、蜂蜜等未經加工或者已經加工的產品。第二章檢疫檢驗管理第八條商檢機構獸醫衛生檢疫人員應參與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的原料進廠、宰前、宰後、加工全過程的獸醫衛生檢疫工作。第九條用於加工出口動物產品的畜禽必須有農牧獸醫部門出具的非疫區證明和獸醫部門出具的檢疫健康證明,方准收購。第十條活畜禽進廠後,獸醫衛生檢疫人員必須按出口肉類獸醫衛生檢疫有關規定進行宰前檢疫。大家畜(豬、馬、牛、羊)逐頭檢疫,抽測體溫;其他畜禽逐群檢疫;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驗;健康畜禽由獸醫出具送宰通知單,發現疾病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死畜禽必須在獸醫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一條獸醫衛生檢疫人員必須按規定實施宰後檢驗,逐頭(只)進行頭部、胴體、內臟檢驗,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驗。發現疾病,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二條乳與乳製品的原料、蛋與蛋製品的原料須來自安全非疫區健康無病的畜禽。
蜂產品須來自在無人畜共患病和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安全非疫區放養的蜂群。
乳及乳製品、蛋及蛋製品、蜂產品、水產品等均須經檢疫合格後,方准出口。第十三條用於加工出口畜產品的原料,必須來自安全非疫區,並經產地獸醫檢疫部門或經屠宰加工廠的獸醫檢驗,出具檢疫證明,方准收購、調運和加工。第十四條生皮張類、絨類、毛類、鬃尾類等出口畜產品必須進行炭疽菌檢驗,或者按有關規定消毒。進口皮張再轉口的,必須持有獸醫部門的消毒證明,方准換證出口。第十五條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必須建立健全宰前、宰後等原始檢疫記錄作處理情況報告,定期統計,保存三年,並接受商檢機構檢查。第十六條經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檢疫合格的出口動物產品由主任獸醫簽發《工廠獸醫衛生檢疫結果單》。

C.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簡稱病蟲害)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第三條國務院設立動植物檢疫機關(以下簡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的檢疫機關,由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第四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實施檢疫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登船、登車、登機實施檢疫;
(二)進入港口、機場、車站、郵局以及檢疫物的存放、加工、養殖、種植場所實施檢疫,並依照規定采樣;
(三)根據檢疫需要,進入有關生產、倉庫等場所,進行疫情監測、調查和檢疫監督管理;
(四)查閱、復制、摘錄與檢疫物有關的運行日誌、貨運單、合同、發票以及其他單證。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第六條國外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並可能傳入中國時,國務院應當採取緊急預防措施,必要時可以下令禁止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或者封鎖有關口岸;受動植物疫情威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報告。
郵電、運輸部門對重大動植物疫情報告和送檢材料應當優先傳送。第七條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行檢疫監督制度。第八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港口、機場、車站、郵局執行檢疫任務時,海關、交通、民航、鐵路、郵電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第九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第二章進境檢疫第十條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第十一條通過貿易、科技合作、交換、贈送、援助等方式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當在合同或者協議中訂明中國法定的檢疫要求,並訂明必須附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第十二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前或者進境時持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證書、貿易合同等單證,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第十三條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抵達口岸時,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採取現場預防措施,對上下運輸工具或者接近動物的人員、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和被污染的場地作防疫消毒處理。第十四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卸離運輸工具。
輸入動植物,需隔離檢疫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
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決定將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往指定地點檢疫。在運輸、裝卸過程中,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採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離飼養或者隔離種植的場所,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的規定。第十五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合格的,准予進境;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單證或者在報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需調離海關監管區檢疫的,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調離通知單》驗放。

D.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8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止人類傳染病及其醫學媒介生物、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經國境傳入、傳出,保護人體健康和農、林、牧、漁業以及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攜帶物,是指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以及隨所搭乘的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托運的物品和分離運輸的物品。第三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關負責所轄地區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當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檢疫: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出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血液製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簡稱「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屍體、骸骨等;
(六)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其他應當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檢疫的攜帶物。第五條出入境人員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
(六)國家規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第六條經海關檢疫,發現攜帶物存在重大檢疫風險的,海關應當啟動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第二章檢疫審批第七條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入境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應當事先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第八條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補辦。第九條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攜帶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物品入境的,應當事先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手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並具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的,可以攜帶入境。第十一條攜帶特殊物品出入境,應當事先向直屬海關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第三章申報與現場檢疫第十二條攜帶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報,接受海關檢疫。第十三條海關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員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運處等現場,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物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以使用X光機、檢疫犬以及其他方式進行。
對出入境人員可能攜帶本辦法規定應當申報的攜帶物而未申報的,海關可以進行查詢並抽檢其物品,必要時可以開箱(包)檢查。第十四條出入境人員應當接受檢查,並配合檢驗檢疫人員工作。
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者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應當接受海關檢疫;海關查驗,須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權人員在場。第十五條對申報以及現場檢查發現的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物,海關應當進行現場檢疫。第十六條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攜帶人應當取得《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或者《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海關對上述檢疫審批單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
攜帶除本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應當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以及應當辦理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的禁止進境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和其他相關單證。
主管海關按照檢疫審批要求以及有關規定對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動植物和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現場檢疫。

E.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未申報或者未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的;
(二)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進境,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的;
(三)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進境,未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的;
(四)攜帶、郵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規定的國家禁止進境物進境,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的。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國家禁止進境物,未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雖已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但未按檢疫審批規定執行的;
(二)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出境或者過境,未按規定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的;轉關貨物進境時未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或雖已辦理報檢、申報手續,但未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的;
(三)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的品名、數量、重量、產地、生產加工單位、貨值等與實際不符的;
(四)運輸動物過境未報請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審批並獲得《動物過境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的要求和指定的口岸、路線過境的。
有前款第三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擅自處理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的;
(二)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擅自運遞的;
(三)擅自開拆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包裝的;
(四)擅自拋棄過境動物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五)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
(六)擅自調離或者處理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的;
(七)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機關加施的封識或者標志的。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第七條注冊登記單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的,除依法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外,情節嚴重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注銷注冊登記。對於不按照規定進行熏蒸和消毒處理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視情節取消其熏蒸、消毒資格。第八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規定,由貨主或其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九條有多項違法行為的,可以合並處罰。第十條對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行為的處罰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執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時,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第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二)「輸入」、「輸出」是指攜帶、郵寄方式以外的進境和出境;
(三)「當事人」是指有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具體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F. 請問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的主要程序有:
1.檢疫審批:凡輸入、攜帶、郵寄動物和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產品,貨主、物主或代理必須事先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2.報檢:輸入、輸出應檢物,貨主或代理應按要求填寫報檢單,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檢疫:包括現場檢疫、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現場檢疫:輸入、輸出應檢物抵達口岸時,檢疫人員登機、登輪、登車或到貨物停放場所實施檢疫;實驗室檢疫:檢疫人員按有關規定或要求對輸入、輸出的檢疫物作動物疫並植物病害的實驗室檢測;隔離檢疫:動物在入境後或出境前,必須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作隔離檢疫(大、中動物45天,小動物30天);入境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離檢疫的,應在指定的隔離圃隔離種植,經過至少一個生長周期的隔離檢疫。
4.檢疫處理:對經檢疫不合格的檢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分別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G.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動物安全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養殖和野生捕撈出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從事出境水生動物養殖、捕撈、中轉、包裝、運輸、貿易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出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實施注冊登記制度。第二章注冊登記第一節注冊登記條件第五條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周邊和場內衛生環境良好,無工業、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產品加工廠,場區布局合理,分區科學,有明確的標識;
(二)養殖用水符合國家漁業水質標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水質監測或者檢測報告;
(三)具有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養殖、包裝、防疫、飼料和葯物存放等設施、設備和材料;
(四)具有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養殖、包裝、防疫、飼料和葯物存放及使用、廢棄物和廢水處理、人員管理、引進水生動物等專項管理制度;
(五)配備有養殖、防疫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六)中轉場的場區面積、中轉能力應當與出口數量相適應。第六條出境食用水生動物非開放性水域養殖場、中轉場申請注冊登記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外部環境隔離或者限制無關人員和動物自由進出的設施,如隔離牆、網、柵欄等;
(二)養殖場養殖水面應當具備一定規模,一般水泥池養殖面積不少於20畝,土池養殖面積不少於100畝;
(三)養殖場具有獨立的引進水生動物的隔離池;各養殖池具有獨立的進水和排水渠道;養殖場的進水和排水渠道分設。第七條出境食用水生動物開放性水域養殖場、中轉場申請注冊登記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殖、中轉、包裝區域無規定的水生動物疫病;
(二)養殖場養殖水域面積不少於500畝,網箱養殖的網箱數一般不少於20個。第八條出境觀賞用和種用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申請注冊登記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位於水生動物疫病的非疫區,過去2年內沒有發生國際動物衛生組織(OIE)規定應當通報和農業部規定應當上報的水生動物疾病;
(二)養殖場具有獨立的引進水生動物的隔離池和水生動物出口前的隔離養殖池,各養殖池具有獨立的進水和排水渠道。養殖場的進水和排水渠道分設;
(三)具有與外部環境隔離或者限制無關人員和動物自由進出的設施,如隔離牆、網、柵欄等;
(四)養殖場面積水泥池養殖面積不少於20畝,土池養殖面積不少於100畝;
(五)出口淡水水生動物的包裝用水必須符合飲用水標准;出口海水水生動物的包裝用水必須清潔、透明並經有效消毒處理;
(六)養殖場有自繁自養能力,並有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種用水生動物;
(七)不得養殖食用水生動物。第二節注冊登記申請第九條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注冊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養殖許可證或者海域使用證(不適用於中轉場);
(四)場區平面示意圖及彩色照片(包括場區全貌、場區大門、養殖池及其編號、葯品庫、飼料庫、包裝場所等);
(五)水生動物衛生防疫和疫情報告制度;
(六)從場外引進水生動物的管理制度;
(七)養殖、葯物使用、飼料使用、包裝物料管理制度;
(八)經檢驗檢疫機構確認的水質檢測報告;
(九)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十)廢棄物、廢水處理程序;
(十一)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對水生動物疾病有明確檢測要求的,需提供有關檢測報告。

H.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下列各物,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
(一)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
(三)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
(四)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收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負責國際間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合作與交流。
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第四條國(境)外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並可能傳入中國時,根據情況採取下列緊急預防措施:
(一)國務院可以對相關邊境區域採取控制措施,必要時下令禁止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或者封鎖有關口岸;
(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公布禁止從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
(三)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對可能受病蟲害污染的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進境各物採取緊急檢疫處理措施;
(四)受動植物疫情威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應急方案,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報告。
郵電、運輸部門對重大動植物疫情報告和送檢材料應當優先傳送。第五條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者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應當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查驗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六條海關依法配合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第七條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所稱動植物疫區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與地區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第八條對貫徹執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檢疫審批第九條輸入動物、動物產品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檢疫審批,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或者其授權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
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由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的機關負責。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無重大動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有關雙邊檢疫協定(含檢疫協議、備忘錄等,下同)。第十一條檢疫審批手續應當在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前辦妥。第十二條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的,攜帶人或者郵寄人應當在口岸補辦檢疫審批手續,經審批機關同意並經檢疫合格後方准進境。第十三條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事先向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疫情證明、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准許該動物進境的證件,並說明擬過境的路線,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審查同意後,簽發《動物過境許可證》。第十四條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辦理禁止進境物特許檢疫審批手續時,貨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後的防疫措施,並附具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署的意見。第十五條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貨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一)變更進境物的品種或者數量的;
(二)變更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
(三)變更進境口岸的;
(四)超過檢疫審批有效期的。

I. 外貿出口出境動植物產品檢疫怎麼辦理

第一節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

第四十一條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要求中國對向其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以下簡稱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的,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實行注冊登記。

第四十二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進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並維持進境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登記要求;

(二)按照建立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組織生產;

(三)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應商評價制度組織生產;

(四)建立並維護企業檔案,確保原料、產品可追溯;

(五)如實填寫《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注冊登記企業監管手冊》;

(六)符合中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涉及環保要求的,須提供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五)獸醫衛生防疫制度;

(六)廠區平面圖及圖片資料,包括大門、廠區、庫區全景照片,有關生產加工設施、倉儲設施、防疫消毒處理設施、廢棄物、包裝物及污水處理設施的照片等;

(七)工藝流程圖,包括生產、加工的溫度、使用化學試劑的種類、濃度和pH值、處理的時間和使用的有關設備等情況;

(八)中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合格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十五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現場評審。

第四十六條 評審組應當在現場評審結束後及時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評審報告。

評審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收到評審報告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經評審合格的,予以注冊登記,頒發《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證》(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自做出注冊登記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二)經評審不合格的,出具《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未獲批准通知書》。

第四十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將准予注冊登記企業名單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進行抽查評估,統一向進境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推薦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 《注冊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五十條
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產品種類、存放、生產加工能力等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准予注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一式三份)。

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有關資料後,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產品種類或者生產能力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有關資料並組織現場評審,評審合格後,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遷址的,應當重新向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獲得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第五十二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年審,年審合格的在《注冊登記證》(副本)上加註年審合格記錄。

第五十三條
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准予注冊登記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注冊登記條件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撤回其注冊登記:

(一)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年審不合格的;

(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

(一)直屬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注冊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注冊登記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冊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准予注冊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五十五條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的注銷手續:

(一)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出境生產加工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因停產、轉產、倒閉等原因不再從事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或者存放業務的;

(四)注冊登記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注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檢驗檢疫

第五十六條 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一)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和其他雙邊協定;

(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

(三)中國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四)貿易合同或者信用證註明的檢疫要求。

第五十七條 非食用動物產品出境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產地檢驗檢疫部門報檢,並提供貿易合同/信用證、《注冊登記證》(復印件)、自檢自控合格證明等相關單證。檢驗檢疫部門對所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五十八條 受理報檢後,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證: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包裝、嘜頭、出境生產企業名稱或者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

(二)抽樣:根據相應標准、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進行抽樣,出具《抽/采樣憑證》;

(三)感官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外觀、色澤、組織狀態、黏度、氣味、異物、異色及其它相關項目。

第五十九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檢疫的產品,按照相關規定,抽樣送實驗室檢測。

第六十條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部門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者《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檢驗檢疫證書等相關證書。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經有效方法處理並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規定出具相關單證,准予出境;無有效方法處理或者雖經處理重新檢驗檢疫仍不合格的,不予出境,並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第六十一條
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出境貨物換證查驗的相關規定查驗,重點核查貨證是否相符。查驗合格的,憑產地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或者電子轉單換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查驗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六十二條 產地檢驗檢疫部門與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交流信息。

在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衛生問題,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三條 取得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效運行自檢自控體系;

(二)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生產出境產品;

(三)按照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開展衛生防疫工作;

(四)企業檔案維護,包括出入庫、生產加工、防疫消毒、廢棄物檢疫處理等記錄,記錄檔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實填寫《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注冊登記企業監管手冊》。

第六十四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轄區內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內容包括:

(一)獸醫衛生防疫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自檢自控體系運行,包括原輔料、成品自檢自控情況、生產加工過程式控制制、原料及成品出入庫及生產、加工的記錄等;

(三)涉及安全衛生的其他有關內容;

(四)《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注冊登記企業監管手冊》填寫情況。

第六十五條
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誠信檔案,建立良好記錄企業名單和不良記錄企業名單。

第六十六條
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被檢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質超標或者其他安全衛生問題的,檢驗檢疫部門核實有關情況後,實施加嚴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第六十七條
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發現相關產品可能受到污染並影響非食用動物產品安全,或者其出境產品在國外涉嫌引發非食用動物產品安全事件時,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同時採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繼續出廠。檢驗檢疫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於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五章 過境檢驗檢疫

第六十八條
運輸非食用動物產品過境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並書面提交過境運輸路線,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報檢。

第六十九條
裝載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運輸工具和包裝物、裝載容器應當完好。經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檢查,發現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存在途中散漏隱患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按照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採取密封措施;無法採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

第七十條
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未被列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名單的,應當獲得國家質檢總局的批准方可過境。

第七十一條
過境的非食用動物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查驗單證,加施封識後放行,同時通知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到達出境口岸後,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確認原貨櫃、原包裝、原封識完好後,允許出境。

J. 寵物出境如何辦理檢疫手續

隨著對外貿易和國際交流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寵物主人攜帶著心愛的「小貓」、「小狗」等出國旅遊或者定居。由於世界各國對進境寵物的檢疫要求不盡相同,一般人也缺乏攜帶寵物出國的實際經驗,所以有不少寵物主人對如何辦理寵物出境檢疫手續是「一頭霧水」。在此,作為知識普及,我們將各國的寵物入境檢疫要求以及我國寵物出境的檢疫手續簡單介紹如下: 輸入國家的入境檢疫要求 目前,大部分國家對入境寵物的檢疫日趨嚴格。旅客在入境時須主動向入境國家檢疫部門申報攜帶寵物情況,並遞交寵物來源國家的「官方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寵物經過現場嚴格檢疫後,還要被實施1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隔離。 一些國家對入境寵物實行檢疫許可制度,還要求寵物必須有電子識別碼或植入晶元身份識別碼。最嚴的國家和地區有澳大利亞、紐西蘭、韓國和歐盟等,除了基本的證書、疫苗接種證明、晶元外,還要求對寵物的血樣進行狂犬抗體水平檢測,並由獲得認可資質的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 我國寵物出境的檢疫手續 旅客要攜帶寵物出國時,須提前將寵物帶至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申報,並配合動物檢疫人員做好寵物臨床檢疫工作。寵物經檢疫合格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會簽發「動物衛生證書」。 需要提交的主要資料有:所在地區級以上動物防疫部門或者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寵物醫院出具的「動物健康體檢報告」及「狂犬病疫苗接種證書」。如果輸入國家對「動物衛生證書」有特殊要求的,比如韓國要求寵物的狂犬抗體水平不得低於0.5iu/ml,並在證書上註明抗體值,還需要提交獲得輸入國家認可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狂犬抗體水平檢測報告」。 相關提示和建議 旅客應主動了解輸入國家(地區)對攜帶進境寵物的檢疫要求、證書要求以及離境前臨床檢疫時限的要求。 出境寵物健康檢查的項目包括:寵物的臨床檢查(心、肺、五官、皮膚、外觀等)、糞便和血液常規項目的化驗、國外特別要求的檢疫項目、體內外寄生蟲的去除、晶元植入、疫苗注射、血清採集和製作等。 寵物疫苗注射記錄、驅蟲記錄、寵物臨床檢查報告等相關記錄是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證的重要依據,寵物主人要保管好相關記錄。 寵物疫苗注射有效期一般認定為一年,因每隻寵物個體存在差異,實際上疫苗的平均有效期在8個月左右,為了您的寵物健康,建議半年注射一次疫苗。 部分國家對抗體水平有檢測要求,並要求在其指定實驗室進行檢測,且檢測合格後180天以上方可入境,建議寵物主人提前了解輸入國家(地區)的要求,提早做好出境准備工作。 「動物衛生證書」自簽發之日起14天有效。 (王芸芸 舒林軍) 《中國國門時報》作者:王芸芸 舒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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