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動物檢疫怎樣檢疫
我告訴你:一、動物檢疫分為產地檢疫、市場檢疫、屠宰檢疫,運輸檢疫等。
二、你說的包豬稅是什麼東西我就不知道了, 動物檢疫只收檢疫費,而不是檢疫稅。
三、你可以學習學習下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 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提高動物防疫水平。
第九條 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三類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十一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並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
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
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葯品、生物製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
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四條 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
第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准。
第十六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七條 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
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第十八條 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三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十九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並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都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迅速採取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採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迅速撲滅疫病,並通報毗鄰地區。
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封鎖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採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第二十三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和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第二十五條 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為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人畜共患疫病時,有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控制、撲滅措施。
第二十八條 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電信部門應當及時傳遞動物疫情報告。
第四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三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准、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依法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三十一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具體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動物檢疫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實施檢疫。
動物檢疫員應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和區域范圍;具體屠宰場(點)由市(包括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實行檢疫並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並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的檢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檢疫,按照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檢疫費用,不得加收其他費用,也不得重復收費。
第三十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先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並須檢疫合格。
第三十七條 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須經捕獲地或者接收地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
第三十八條 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同時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三十九條 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驗訖標志出售和運輸。
第四十條 檢疫證明不得轉讓、塗改、偽造。
檢疫證明的格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 動物防疫監督
第四十一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
第四十二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人員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四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並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
(二)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補檢,並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轉讓、塗改、偽造檢疫證明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轉讓、塗改檢疫證明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偽造檢疫證明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動物檢疫員違反本法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因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動物檢疫結果分為哪幾類各自該怎麼處理
摘要 動物檢疫通常是根據實施檢疫的環節來分類:
③ 動檢的動物檢疫
動檢就是動物檢疫的簡稱。檢疫是指檢查流行性急性傳染病。
動物檢疫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我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4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④ 動物防疫和檢疫的具體措施是什麼
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是保證人民食用肉類安全、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發生傳播的有效手段,對於提高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促進人民生活安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此,各地需要建立專業、高效的動物防疫檢疫體系,通過專業的防檢技術和敬業的職業精神解決當前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弊端。本文討論了動物防疫檢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並給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期促進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的順利開展。
⑤ 動物殺前如何檢疫
屠宰檢疫:
1收購、運輸、屠宰的動物必須具備《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2動物檢疫員負責對待宰的動物查驗收繳《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本縣境內的動物:查看《動物免疫證》、《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是否完備和有效,證物是否相符。
本縣境外的動物:查看《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非疫區證明》。
3動物屠宰檢疫實行全流程同步檢疫,對頭、蹄、酮體、內臟進行統一編號,對照檢查。
⑥ 如何開展動物產地檢疫工作
動物離開產地 之前 要 進行 檢疫 。
產地檢疫 要 憑 動物 免疫證明 特定動物要有指定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然後 到 當地 鄉級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檢站)報檢,官方獸醫 眼觀 動物健康狀態並 結合 你提供的 文書證明、動物免疫標識耳標以及 要 調往 目的地 的 動物疫情 信息等 出具 全國統一的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檢疫證明 上有 動物的產地、目的地、貨主、承運人、動物數量、用途、證明有效期、官方獸醫姓名、檢疫機構名稱、動物免疫概況(如耳標號碼等),電子出證 的話還應該有二維碼識別圖。
動物檢疫是 國家機關依法 實施 的 。檢疫 行為 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並出具省財政統一的收費收據。
也就是說,動物主人 最後要獲得至少 兩份 紙質 材料(國家統一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省財政統一的收款收據,如果沒有收款收據,則官方獸醫就有受賄嫌疑)才可以將動物調離產地,如果要調入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還要有 申報審批調入的手續,要走指定的通道經過指定的關卡進行核實 加蓋相關印鑒 ,到達目的地以後 要 申報「落地監管」,進行隔離觀察,如果是種用乳用 的動物可能 要求更詳細一些。
⑦ 屠宰畜生為什麼要進行宰前檢疫,宰前檢疫如何開展,檢疫包括哪些
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農業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屠宰牲畜前進行宰前檢疫,主要是為了及時發現病畜,實行病畜、健康畜隔離,防止疫病散播,發現許多宰後難以發現的疫病和有些惡性傳染病(局部炭疽、馬鼻疽、馬流行性淋巴管炎、氣腫疽、惡性水腫等)生前有特定的臨床表現,在宰前檢驗中多能發現,如能在進入屠宰
加工車間之前及早發現,及時剔除,及時處理,則對於防止污染環境,防止病原菌擴散,減少損失,都是大有好處的(發現特定傳染病),同時防止宰殺國家禁宰的牲畜。
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按照《農業部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 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工作銜接機制,細化部門職責,明確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各環節工作分工,避免出現監管職責不 清、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地方各級動物衛 生監督機構負責對屠宰畜禽實施檢疫,依法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對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監督貨主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要依法監督生豬屠宰 企業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屠宰的生豬及其產品實施肉品品質檢驗,督促屠宰企業按照規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管部 門負責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肉及肉製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豬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嚴禁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銷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 產品。
宰前檢疫項目與方法:
查證驗物:(1)縣境內的動物:查看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經運輸的還應查看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是否完備和有效,證物是否相符等。(2)縣境外的動物:查看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是否完備和有效,證物是否相符等。
臨床檢查:
1.群體檢查:臨床群體檢查就是對待檢動物群體進行的現場臨診觀察。
2.個體檢查:指對群體檢查中發現的異常個體或抽樣檢查的個體進行的系統的臨診檢查。
群體劃分方法:
群體劃分:同一來源、同一批次、或同一圈舍的動物化為一群。禽、兔、犬還可以按籠、舍劃分。運輸檢驗是可以按車、船、倉等批次進行。
群體檢查方法:
1、靜態檢查:深入圈舍檢查動物自然靜態下的表現,精神、外貌、營養、卧姿、呼吸、反芻狀態、髻、羽等情況,注意有無昏睡、咳嗽氣喘、呻吟流涎等反常現象。
2、動態檢查:檢查運動時的頭、頸、腰、背和四肢狀態。注意有無跛行,麻痹、弓背彎腰、步態蹣跚和離隊掉隊等現象。
3、食態檢查:檢查進食、吞咽和反芻時的反應狀態。注意有無少食、吞咽困難等情況。
個體檢查方法:
1.看:觀測外部表現,精神、行為、姿態、被毛;皮膚、口蹄、趾間有無腫脹、水皰、膿泡及潰瘍等;可視粘膜是否蒼白、潮紅、黃染,有無分泌物或炎性分泌物等。
2.聽:直接聽動物的叫、咳;聽診器聽心、肺、和胃腸蠕動聲音。 3.摸:脈搏,耳、皮溫度,淋巴結大小、形狀、硬度和有無腫脹,皮膚有無結節和出血點。
4.檢:就是體溫、呼吸數和實驗室檢疫。體溫要在充分休息和靜態下檢查。
⑧ 動物的檢疫方法包括哪些
動物的檢疫方法包括:
1、 流行病學調查;
2、病理檢查;
3、病源檢查;
4、免疫學檢查;
5、臨床檢查 。
知識點延伸:
動物的檢疫,就是按照國家法規對各種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的疫病檢查。通過動物檢疫,對可疑或已證實的疫病對象實行強制隔離,或作出適當處理,目的是防止動物傳染病的傳播,保障畜牧業生產和人民健康。
⑨ 什麼是動物檢疫
中文名稱:動物檢疫
英文名稱:animal quarantine 定義:根據相關的國際和國內法規,對動物及其製品進行疫病檢查。
應用學科:資源科技(一級學科);動物資源學(二級學科)
即:按照國家法規對各種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的疫病檢查。
通過動物檢疫,對可疑或已證實的疫病對象實行強制隔離,或作出適當處理,
目的是防止動物傳染病的傳播,保障畜牧業生產和人民健康。
⑩ 動物檢疫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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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 10:45 農業部網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動物檢疫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是指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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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五條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調出離開產地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第六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檢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七條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准、檢疫對象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八條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後進行清掃、洗刷,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單位進行消毒後,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由貨主或者承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應當執行動物防疫證章填寫及使用規范的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產地檢疫
第十條動物、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前必須由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一條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第十二條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動物、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的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免疫在有效期內,並經群體和個體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二)豬、牛、羊必須具備合格的免疫標識;
(三)未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
第十三條動物產品經產地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後,出具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的原產地無規定疫情,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炭疽易感動物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炭疽沉澱試驗為陰性,或經環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准;
(三)骨、角等產品的原產地應無規定疫情,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
第十四條參展、參賽和演出的動物在啟運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驗。到達參展、參賽、演出地點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五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貨主必須到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臨床健康檢查和實驗室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接受地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接受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六條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經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疫合格後方可啟運;到達輸入地後,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三章屠宰檢疫
第十七條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第十八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廠、點)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實施屠宰前和屠宰後檢疫。
第十九條對動物應當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進行收購、運輸和進場(廠、點)待宰。動物檢疫員負責查驗收繳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至少應當保存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動物檢疫員按屠宰檢疫有關國家和行業標准實施屠宰檢疫。
動物屠宰前應當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健康的動物方可屠宰;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動物屠宰過程實行全流程同步檢疫,對頭、蹄、胴體、內臟進行統一編號,對照檢查。
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檢疫標志,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未實行定點屠宰和農民個人自宰自用動物的屠宰檢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檢疫管理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對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對尚未出售的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檢疫或者無檢疫合格證明的依法實施補檢;證物不符、檢疫合格證明失效的依法實施重檢。
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補檢或者重檢,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檢疫程序進行。對補檢或者重檢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檢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依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塗改、偽造、轉讓檢疫合格證明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並出具相應的檢疫證明。對不出具或不使用國家統一規定檢疫證明的,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實施檢疫的,或者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重復檢疫、重復收費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及主管領導,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檢疫員應當加強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任免、獎懲機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消毒,按國務院物價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和消毒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