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如下:
一、總則
第1條為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第3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4條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部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5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第6條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檢疫申報
第7條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向社會公布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范圍和檢疫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
第8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1)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2)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3)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9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10十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第11條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申報檢疫採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採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第1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後,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產地檢疫
第13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
第14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2)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3)臨床檢查健康;
(4)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5)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15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1)來自非封鎖區;
(2)臨床檢查健康;
(3)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第16條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種用動物飼養場;
(2)供體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3)供體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准;
(4)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5)供體動物的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第17條出售、運輸的骨、角、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2)按有關規定消毒合格;
(3)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第18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第19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於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到達目的地後,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20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在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應當在隔離場或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大中型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期為30天。
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後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貨主應當申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得收費。
② 檢疫申報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屠宰、出售或運輸之前,貨主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
第四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第四十九條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動物飼養場、屠宰企業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第五十條因科研、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③ 2019年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全文 物檢疫管理辦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4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4號)同時廢止。如下是全文的內容: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部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五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第六條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檢疫申報
第七條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向社會公布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范圍和檢疫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九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十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第十一條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申報檢疫採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採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第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後,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產地檢疫
第十三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
第十四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五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一)來自非封鎖區;
(二)臨床檢查健康;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④ 出售總氮貨主應提前幾天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提前三天。
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六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輸入易感動物的,向輸入地隔離場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輸入易感動物產品的,在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地點申報。
⑤ 太原市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條例(2013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交通、商務、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環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市、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對檢舉、制止違反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法律、法規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檢疫申報第七條本市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動物檢疫申報點負責檢疫申報的受理工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檢疫申報點設置、受理申報檢疫的電話、網址、地址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方便管理相對人申報檢疫。第十條動物檢疫申報點應當建立申報檢疫檔案,完整記錄申報檢疫情況。第十一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三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十五天申報檢疫。第十二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三天內向捕獲地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十三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六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第十四條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
貨主申報檢疫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申報點填報;
(二)電話、傳真;
(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
採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第三章產地檢疫第十五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第十六條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期內;
(四)臨床檢查健康;
(五)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須符合規定。
經檢疫不合格的,官方獸醫應當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國家規定處理。第十七條官方獸醫應當做好產地檢疫記錄檔案,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並由貨主簽名。第十八條經公路、鐵路、航空運出產地的動物、動物產品,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經公路、鐵路、航空運輸運進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由收貨人在到達目的地十二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查驗。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第十九條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到達本市後,貨主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經隔離觀察檢疫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後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貨主應當申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⑥ 動物檢疫程序及提交的資料有哪些
法律分析: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九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動物飼養場、屠宰企業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⑦ 開辦動物屠宰場如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手續
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並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五)動物入場口和動物產品出場口應當分別設置;
(六)屠宰加工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七)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辦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第十三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動物裝卸台配備照度不小於300Lx的照明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設備,地面、操作台、牆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間配備檢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於500Lx的照明設備;
(四)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建立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動物屠宰加工場建設竣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情況。
⑧ 動物檢疫都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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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為:申報——檢疫——出具證明。
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動物檢疫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在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應當在隔離場或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大中型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期為30天。
⑨ 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貼
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1、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2、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3、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4、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5、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一種,共有兩類四種,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即A類和B類,動物和動物產品。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法律依據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五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第六條 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⑩ 動物檢疫都有哪些程序
動物檢疫對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捕獲者應當根據自身符合的條件提前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提交申報單。
一、動物檢疫分為產地檢疫、市場檢疫、屠宰檢疫,運輸檢疫等。
二、你說的包豬稅是什麼東西我就不知道了,動物檢疫只收檢疫費,而不是檢疫稅。
.貨主或代理人在動物產品入境前或入境時持報檢單、檢疫審批單、合同、發票及輸出國(地區)檢疫證書和產地證書等單證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2.現場檢疫。動物產品到達口岸時,檢疫人員到運輸工具上和貨物堆場實施檢疫。了解動物產品裝運和運輸過程中的有關情況,核對貨、證是否相符,檢查有無腐敗變質現象,容器、包裝是否完好。
根據情況,對運輸工具的有關部位及裝載動物產品的容器、包裝外表、鋪墊材料、被污染場地等進行消毒處理。需要實施實驗室檢疫的,按照規定採取樣品,出具《采樣憑證》。經現場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簽發《檢疫放行通知單》;不合格的,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對需要調離入境口岸海關監管區檢疫的,簽發《檢疫調離通知單》,要求貨主向到達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動物檢疫對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捕獲者應當根據自身符合的條件提前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提交申報單。
法律依據: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九條人工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合法捕獲用於養殖的野生水生動物,應當在上岸前提前1天申報檢疫。
第十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申報檢疫。
第十一條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出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種用乳用動物檢疫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