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究竟是怎麼規定的
幾次和野生動物高度相關的疫情的暴發,暴露出的不只是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問題,更暴露出相關動物檢疫檢驗環節的嚴重缺失。這,讓整個公共衛生安全時刻處於險境。
修法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關,尤其是科研、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相關內容。請務必抽出時間提出您的寶貴意見、建議(文末留言即可),我們將對意見、建議進行整理,提交至全國人大(當然,您也可以自行提交相關意見、建議)。
《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部分內容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第五十一條 因科研、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審批、檢疫檢驗及防疫條件審查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這個條款的出現,讓我們有些蒙。這意味著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審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檢疫檢驗、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防疫條件審查,另有規定?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動物疫病預防的基本制度是什麼
(1)動物疫病防治的統一管理制度。
農業部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2)動物疫病分類管理制度。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將動物疫病分為三類,具體目錄由農業部規定並公布。
(3)動物疫病預防和免疫制度。
一是農業部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及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並公布動物疫病的預防辦法;二是對動物疫病的預防要制定計劃進行免疫。免疫分為強制免疫和一般性免疫。
(4)儲備制度。
各級政府對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葯品、生物製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儲備。
(5)種畜、種禽要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准。
(6)有關場所、工具的要求。
動物飼養場、動物產品加工場、動物或動物產品的運輸工具、墊料、包裝物等應符合動物防疫的條件。
(7)疫病監測制度。
③ 動物防疫法所稱的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具體如下:
1、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
2、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願服務和捐贈等活動;
3、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二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有關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隔離消毒、購銷台賬、日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病原檢測設備、檢測能力和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專用運輸車輛。
④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有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最近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中修定了和完善了許多法律條文,其中就包括《動物防疫法》備受我們的關注接下來有我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總結的材料
除此之外,動物防疫法還明確了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規定了可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人員范圍,並鼓勵和支持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和動物診療機構等開展動物防疫、提供防疫服務。以上就是最新頒布的動物防疫法的相關內容。
⑤ 動物防疫的動物防疫合格證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1、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2、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3、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4、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5、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
6、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二)申報所需材料
1、《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
2、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3、相關場所使用證明和場所的位置與周圍環境及主要敏感目標(居民生活區、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納污河流等)分布狀況示意圖;
4、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各地申報有所不同,請根據實際情況准備。
⑥ 根據《動物防疫法》 對動物進行隔離管理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以下簡稱隔離場)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隔離場是指專用於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的場所。包括兩類,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以下簡稱國家隔離場),二是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指定的動物隔離場所(以下簡稱指定隔離場)。
第三條 申請使用隔離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和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的所有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隔離場的選址、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要求。
相關標准與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第六條 使用國家隔離場,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使用指定隔離場,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隔離檢疫,當國家隔離場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時,應當報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
第七條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為45天,其他動物隔離檢疫期為30天。
需要延長或者縮短隔離檢疫期的,應當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第二章 使用申請
第八條 申請使用國家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五)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在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隔離場整體平面圖及顯示隔離場主要設施和環境的照片;
(五)隔離場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制度;
(六)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隔離場所在地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規定的與隔離檢疫動物相關的一類動物傳染病證明;
(七)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八)當隔離場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時,使用人還須提供與所有人簽訂的隔離場使用協議;
(九)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按照規定對隔離場使用申請進行審核。
隔離場使用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申請後,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使用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使用的隔離場組織實地考核。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用於隔離種用大中動物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用於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隔離檢疫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審批意見(現場考核評審時間不計入20個工作日內)。經審核合格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簽發《隔離場使用證》。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中列明批准內容。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隔離場使用證》有效期為6個月。
隔離場使用人憑有效《隔離場使用證》向隔離場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第十三條 《隔離場使用證》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離場再次申請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兩次使用的間隔期間不得少於30天。
第十四條 已經獲得《隔離場使用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隔離場使用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
(一)《隔離場使用證》超過有效期的;
(二)《隔離場使用證》內容發生變更的;
(三)隔離場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發生改變的。
第十五條 已經獲得《隔離場使用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發證機關撤回:
(一)隔離場原有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發生改變,不符合隔離動物檢疫條件和要求的;
(二)隔離場所在地發生一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
第十六條 使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隔離場使用證》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將其《隔離場使用證》撤銷。
第三章 檢疫准備
第十七條 隔離場經批准使用後,使用人應當做好隔離場的維護,保持隔離場批准時的設施完整和環境衛生條件,保證相關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動物進場前,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派員實地核查隔離場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的維護情況。
第十九條 使用人應當確保隔離場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動物進入隔離場前10天,所有場地、設施、工具必須保持清潔,並採用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有效方法進行不少於3次的消毒處理,每次消毒之間應當間隔3天;
(二)應當准備供動物隔離期間使用的充足的飼草、飼料和墊料。飼草、墊料不得來自嚴重動物傳染病或者寄生蟲病疫區,飼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建立進場檢查驗收登記制度;
飼草、飼料和墊料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由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單位進行熏蒸消毒處理;
水生動物不得飼喂鮮活餌料,遇特殊需要時,應當事先徵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
(三)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適當儲備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葯劑、疫苗等,並建立進場檢查驗收和使用登記制度;
(四)飼養人員和隔離場管理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應當到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準進入隔離場。健康檢查項目應當包括活動性肺結核、布氏桿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飼養人員和管理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基礎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六)人員、飼草、飼料、墊料、用品、用具等應當在隔離場作最後一次消毒前進入隔離檢疫區;
(七)用於運輸隔離檢疫動物的運輸工具及輔助設施,在使用前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進行消毒,人員、車輛的出入通道應當設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墊。
第四章 隔離檢疫
第二十條 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現場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境動物方可運往隔離場進行隔離檢疫。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場實行監督管理,監督和檢查隔離場動物飼養、防疫等措施的落實。對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間實行24小時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駐場監管。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隔離場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認真填寫《進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檢驗檢疫監管手冊》。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隔離檢疫期間樣品的採集、送檢和保存工作。隔離動物樣品採集工作應當在動物進入隔離場後7天內完成。樣品保存時間至少為6個月。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對動物進行臨床觀察和實驗室項目的檢測,根據檢驗檢疫結果出具相關的單證,實驗室檢疫不合格的,應當盡快將有關情況通知隔離場使用人並對陽性動物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的規定對進口動物進行必要的免疫和預防性治療。隔離場使用人在徵得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後可以對患病動物進行治療。
第二十六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應當做到:
(一)門衛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對人員、車輛、用具、用品實行嚴格的出入登記制度。發現有異常情況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二)保持隔離場完好和場內環境清潔衛生,做好防火、防盜和滅鼠、防蚊蠅等工作;
(三)人員、車輛、物品出入隔離場的應當徵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並採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後,方可進出隔離區;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15天內未從事與隔離動物相關的實驗室工作,也未參觀過其它農場、屠宰廠或者動物交易市場等;
(四)不得將與隔離動物同類或者相關的動物及其產品帶入隔離場內;
(五)不得飼養除隔離動物以外的其它動物。特殊情況需使用看門犬的,應當徵得檢驗檢疫機構同意。犬類動物隔離場,不得使用看門犬;
(六)飼養人員按照規定作息時間做好動物飼喂、飼養場地的清潔衛生,定期對飼養舍、場地進行清洗、消毒,保持動物、飼養舍、場區和所有用具的清潔衛生,並做好相關記錄;
(七)隔離檢疫期間所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八)嚴禁轉移隔離檢疫動物和私自採集、保存、運送檢疫動物血液、組織、精液、分泌物等樣品或者病料。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不得將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不得對隔離動物進行葯物治療、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處理;
(九)隔離檢疫期間,嚴禁將隔離動物產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離場;
(十)隔離檢疫期間,應當及時對動物欄舍進行清掃,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應當集中放置或者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糞便、墊料及污物移出隔離場;
(十一)發現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動物,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並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將疑似患病動物移入患病動物隔離舍(室、池),由專人負責飼養管理;
2. 對疑似患病和死亡動物停留過的場所和接觸過的用具、物品進行消毒處理;
3. 禁止自行處置(包括解剖、轉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動物;
4. 死亡動物應當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處理。
第五章 後續監管
第二十八條 隔離場使用完畢後,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如下處理:
(一)動物的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符合防疫要求後,方可運出隔離場;
(二)剩餘的飼料、飼草、墊料和用具等應當作無害化處理或者消毒後方可運出場外;
(三)對隔離場場地、設施、器具進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九條 隔離場使用人及隔離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動物流向和《隔離場檢驗檢疫監管手冊》,檔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條 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結束後,承擔隔離檢疫任務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2周內將檢疫情況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通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檢疫情況包括:隔離檢疫管理、檢疫結果、動物健康狀況、檢疫處理情況及動物流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隔離動物產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離場的;
(二)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對隔離動物進行葯物治療、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處理;
(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轉移隔離檢疫動物或者採集、保存其血液、組織、精液、分泌物等樣品或者病料的;
(四)發現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動物,未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並自行轉移和急宰患病動物,自行解剖和處置患病、死亡動物的;
(五)未將動物按照規定調入隔離場的。
第三十二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車輛、物品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並未採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進入隔離場的;
(二)飼養隔離動物以外的其他動物的;
(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將與隔離動物同類或者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動物飼料、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的。
第三十三條 隔離場使用完畢後,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動物的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運出隔離場的;
(二)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剩餘的飼料、飼草、墊料和用具等作無害化處理或者消毒後即運出隔離場的;
(三)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隔離場場地、設施、器具進行消毒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隔離場檢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場使用人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隔離場發生動物疫情隱瞞不報的;
(二)存放、使用我國或者輸入國家/地區禁止使用的葯物或者飼料添加劑的;
(三)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條 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我國與進口國家/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簽署的議定書中規定或者進口國家/地區官方要求對出境動物必須實施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工作按照進口國的要求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列各類表格及證書式樣另行發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⑦ 動物防疫法2016修訂修訂哪些內容
解讀一:動物防疫法修改的意義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動物防疫法制化建設,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並於199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動物防疫法》的實施,對於加強動物防疫工作,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疾病,促進畜牧業發展,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養殖業快速發展,動物疫病的防控難度越來越大。近年來,我國相繼發生的重大動物疫情,對養殖業的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嚴重影響。而舊的《動物防疫法》由於存在動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防控動物疫病的要求。為此,需要盡快修訂《動物防疫法》。同時,修訂《動物防疫法》也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重要措施。防控工作非常需要,基層同志也盼望盡早修改出台。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條,與現行《動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條,修改了大部分條款。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在認真總結近年來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實踐基礎上,重點對免疫、檢疫、疫情報告和處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風險評估、疫情預警、疫情認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管理、動物防疫保障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解讀二:新動物防疫法特點
新修訂實施的《動物防疫法》與原《動物防疫法》相比,擴大了調整范圍、完善了管理體制。
新《動物防疫法》彌補了原《動物防疫法》第三條第二款對「動物產品」表述的缺陷,將「胴體」改為「肉」;將「種蛋」改為「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蛋」;將動物的「卵」、「筋」和「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列入調整范圍;取消了原《動物防疫法》對動物的「胴體(肉)、臟器、血液、絨、骨、頭、蹄、角」等產品「未經加工」的限定,擴大了法律調整范圍。
同時,新《動物防疫法》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確定的衛生監督與疾病預防相分離的人傳染病管理體制的優點,對原《動物防疫法》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即集預防、檢疫、監督為一體的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條);而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第九條)。此外,新《動物防疫法》還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武裝警察部隊的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和第四款),通過上述內容的修訂,從法律條文的角度完善了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體制。
新修訂實施的《動物防疫法》與原《動物防疫法》相比,擴大了調整范圍、完善了管理體制。
新《動物防疫法》彌補了原《動物防疫法》第三條第二款對「動物產品」表述的缺陷,將「胴體」改為「肉」;將「種蛋」改為「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蛋」;將動物的「卵」、「筋」和「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列入調整范圍;取消了原《動物防疫法》對動物的「胴體(肉)、臟器、血液、絨、骨、頭、蹄、角」等產品「未經加工」的限定,擴大了法律調整范圍。
同時,新《動物防疫法》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確定的衛生監督與疾病預防相分離的人傳染病管理體制的優點,對原《動物防疫法》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即集預防、檢疫、監督為一體的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條);而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第九條)。此外,新《動物防疫法》還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武裝警察部隊的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和第四款),通過上述內容的修訂,從法律條文的角度完善了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體制。
解讀三:動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一
新《動物防疫法》在原《動物防疫法》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既與國際接軌又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是建立政府動物防疫責任制度。新《動物防疫法》改變了原《動物防疫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的籠統表述,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確定為:「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第六條第一款);「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加強動物疫情監測。」(第十五條第一款);發生一類、二類動物疫病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封鎖、隔離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等。同時,將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職責確定為:
「組織本管轄區域內的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第十四條第一款);依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三類動物疫病(第三十四條);採取措施加強村動物防疫員的建設(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二是創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制度。新《動物防疫法》規定: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條第一款),地方獸醫主管部門不在進行動物疫病風險評估。
三是強化動物疫病監測、檢測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監測網路;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計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實施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情況進行監測(第十五條);對種用、乳用動物則進行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第十八條第二款)。
四是建立動物疫病預警制度。新《動物防疫法》第十六條規定: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解讀四:新動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二
新《動物防疫法》在原《動物防疫法》的基礎上設立了強制免疫制度、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制度、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制度和疫情報告、發布制度。
一是完善強制免疫制度。新《動物防疫法》將「計劃免疫」制度改為「強制免疫」制度,並要求「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二是設立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制度。新《動物防疫法》彌補了原《動物防疫法》只有「防疫條件」沒有「防疫條件合格發證許可」規定的缺陷,既明確動物飼養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又賦予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行政許可法律地位,並對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程序、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的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三是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制度。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採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並經驗收合格的區域。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已成為當今世界先進的動物防疫理念和通行做法。新《動物防疫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第四十五條)。
四是嚴格疫情報告、發布制度。新《動物防疫法》把「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單列一章,明確「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斷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為動物疫情法定報告人,「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為動物疫情報告法定接受單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向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除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動物疫情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發布動物疫情(第二十九條);增加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慌報、遲報動物疫情的規定(第三十條)。
解讀五:新動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三
新《動物防疫法》還設立了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制度、獸醫管理制度、動物檢疫管理制度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
一是健全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制度。新《動物防疫法》在進一步確認在構成重大動物疫情時,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包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理措施外,作出兩項新的規定,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檢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第三十七條)
二是創新獸醫管理制度。新《動物防疫法》對原《動物防疫法》確定的獸醫管理制度作了重大變革。依照國際通行做法並結合我國農村實際,將動物防疫人員依職責分為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六十條第一款);國家對執業獸醫實行統一資格考試和統一注冊制度,經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從事動物診療、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葯處方等服務活動,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五條)。
三是完善動物檢疫管理制度。新《動物防疫法》除前述由「官方獸醫」取代「動物檢疫員」實施現場檢疫外,將原《動物防疫法》表述的「驗訖印章」和「驗訖標志」統一改稱為「檢疫標志」;增加屠宰動物前應當申報檢疫(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屠宰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應當向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標志(第六十一條)等規定,為規范實施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是細化了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原《動物防疫法》不僅在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對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只作了原則規定,而且沒有授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的職權,其可操作性較差。新《動物防疫法》增設「動物診療」一章,對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和工商登記注冊手續的程序、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的事項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並要求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等工作」(第五十三條);「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葯和獸醫器械。」(第五十六條),授權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
解讀六:新動物防疫法強化了保障措施
新《動物防疫法》單列「保障措施」一章,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個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動物防疫和監督管理經費(包括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六十五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還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的建設(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以及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由財政給予補償,並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補償標准和辦法(第六十六條)。此外,還要求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解讀七:新動物防疫法嚴格了法律責任
新《動物防疫法》「法律責任」一章共設十七條四十個種類(包括隱含的六項),是原《動物防疫法》的十二條二十個種類的兩倍,全方位分層次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條款,為各項限制性規定的落實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一是加大了對政府、有關部門、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處罰力度。新《動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要被責令改正和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接受處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也要被責令改正和通報批評,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樣要依法給予處分。
二是對由動物衛生(防疫)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罰款處罰。新《動物防疫法》對原《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即對飼養的動物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和對運載工具未按規定在裝卸前和卸貨後清洗消毒)經責令改正、警告後拒不改正的,除規定代作處理外,又設定了「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三是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罰款處罰。原《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是最常見的動物防疫違法行為之一)的行為,只能沒收違法所得,不能處以罰款。新《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儲藏、運輸動物產品的,可以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四是限制性規定與法律責任相對應。對違反新設定的限制性規定(如:擅自發布動物疫情、拒絕動物防疫監督檢查、拒絕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等10種違法行為),新《動物防疫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和第八十三條都設定了行政處罰。
五是提高了行政處罰的可操作性。新《動物防疫法》取消了原《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對經營違禁動物、動物產品處違法所得倍數的罰款的表述,改為更容易認定的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作為處以罰款的基準,有利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更有效地打擊動物防疫違法行為。
解讀八:新動物防疫法明確了機構職責
新《動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要被責令改正和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接受處分,具體那些行為屬於未依法履行職責,新法做了明確界定。
一是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符合條件的拒絕發證的行為。
二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濫收費、重復收費的行為。
三是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行為。
四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也要被責令改正和通報批評,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樣要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九:新動物防疫法九大亮點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總體歸結起來有九大亮點。
一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防控動物疫病的領導和組織保障體系進行了明確。
縣以上人民政府是統一領導;
畜牧獸醫部門是主管;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是負責檢疫和監督執法;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是承擔監測、檢查、調查報告等技術工作。誰領導,誰主管,誰監管執法,誰承擔技術工作分工非常清楚。
二是在動物疾病預防方面新增了四項措施。
完善強制免疫措施。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建立畜禽標識和動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經強制免疫的動物,要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健全疫情監測和預警制度。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對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建設和動物疫情預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監測提出了具體要求。
建立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制度。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借鑒外國經驗,明確提出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三是對動物疫情的報告、認定和公布有新要求。
明確疫情報告主體。規定從事動物飼養、屠宰、診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獸醫技術機構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瞞報、謊報、遲報,也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明確疫情認定程序。規定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要經過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由農業部認定。
規范疫情公布制度。規定農業部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公布當地的動物疫情,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新修訂《動物防疫法》規定了哪些人,哪些單位來報告,向誰報告,怎麼樣報告,報告的程序等,都很明確;疫情由誰來認定,誰來通報,也有明確的規定,對外公布只有農業部。
四是增加了官方獸醫的內容。
我國已恢復在OLE的合法權利,有關制度應當與國際接軌,這樣才能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對推行官方獸醫制度也作出明確要求,在法律中明確其地位,有利於官方獸醫制度的推行。
五是在動物診療和鄉村獸醫的管理方面有新規定。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專門增加了對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明確了動物診療許可的內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職業獸醫制度,規定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並經注冊後,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葯處方等活動;進一步規范了動物診療活動。鄉村獸醫這是一個特別規定,當然具體怎麼管,那還要農業部制訂辦法。
六是在建立基層防疫隊伍特別是建立動物防疫財政保障機制方面作出了硬性的規定
加強基層動物防疫機構建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區域派駐獸醫機構。同時,要求縣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
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財政投入。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把對動物防疫納入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防疫物資;對在動物防疫工作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免疫應急死亡的動物,要給予補償。
七是專門規定了動物疫病狀況的風險評估。
近年來,在動物產品國際貿易中,進口國不斷要求我國提供有關風險評估的法律依據,並依法出具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報告。為適應我國畜產品國際貿易的新要求,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這對提高我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各項措施的科學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八是增加無規定疫病區的內容。
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有利於在我國分區域有計劃地根除主要的動物疫病,有利於促進動物產品國際貿易,有利於我國畜牧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目前,已建成的5片6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示範區的動物產品出口已佔全國動物產品出口的一半以上,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對消滅重要動物傳染病,促進畜產品出口發揮了重要作用。
九是在處罰力度、操作方面有所修改。
強化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動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疫等執法活動中的責任追究規定。
進一步明確飼養者、經營者的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飼養者、經營者不依法履行動物疫病預防、疫情控制、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義務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特別是增加了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主管部門代作處理等方面的規定,為把動物防疫制度落到實處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針對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和危害大小,區分單位與個人等不同的違法行為人,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懾。
⑧ 動物防疫法規定畜禽養殖場應具備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二)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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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動物防疫法的目的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動物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從原始社會開始,人類就大量獵捕動物以獲取食物,並逐步飼養動物,出現了家畜家禽。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動物的用途逐步多樣化,除主要供食用外,還用於役使、觀賞、守衛、伴侶、演藝等各個方面,涉及生產、生活、科研、國防等各個領域。動物與人類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已成為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我國是一個動物養殖大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皮、毛、裘、革、肉、禽、蛋、乳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與此相適應,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養殖業得到了迅猛發展。1996年肉類產量達5900萬噸,超過世界總產量的四分之一;其中豬肉產量約佔世界總產量的45%;人均肉類佔有量已超過世界平均水平。禽蛋人均達16公斤,超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水產品人均佔有量也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我國的養殖業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動物疫病多仍然是嚴重影響養殖業發展的重大障礙。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法,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對促進養殖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保護人體健康。搞好動物防疫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動物健康,促進養殖業發展,更重要的一面是為了保護人體健康。這是因為很多動物疫病同樣可以傳染給人。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包括病毒病、寄生蟲病,還有衣原體病、真菌病等達幾百種,其中如血吸蟲病、狂犬病、布氏桿菌病、結核病、炭疽病等,都曾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危害。現在還有一些新的人畜共患病在繼續被發現和證實。一些國家發生的動物傳染病由於對人體健康有影響,不僅對其經濟造成重大損失,也產生了強烈的政治影響,如英國發生的瘋牛病就是一例。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法,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使人民群眾食肉安全,對保護人體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法制的軌道,依法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動物防疫工作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許多方面,加強動物防疫工作,可以採用行政辦法和經濟措施,還可以採用各種科學技術手段,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最具有權威、最能有效的而又是普遍適用的,則是法律手段。首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養殖業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養殖業的生產經營主體多元化,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追求一時的經濟利益,忽視動物防疫工作,加上動物防疫管理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加大了動物防疫工作的難度。致使動物疫病時有發生,影響了養殖業發展。一些地方甚至有染疫肉食上市,對人民健康危害很大。其次,動物仿疫工作涉及很多部門,除畜牧獸醫部門外,還涉及內貿、衛生、工商、環保、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要搞好動物防疫工作,特別需要加強各有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將動物防疫工作納人法制的軌道,可以有力地推進科學技術手段的運用;可以使用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動物疫病預防、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等措施的順利實施,使正當、有效的行政辦法和經濟措施有了法律依據,得到法律保障;還可以使各有關部門以法律為准繩,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動物防疫工作做好。因此,使用法律手段是加強動物防疫工作最重要、最有力且絕對不可缺少的武器,這也是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一、法律的適用范圍,首先是指法律適用於哪些地域、什麼主體和什麼時候開始發生效力。本法的地域效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和領空。領陸是指主權國家疆界以內的陸地;領水是指位於陸地疆界以內或者與陸地疆界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內海、領海;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間,其上限為大氣空間與外層空間的分界處。此外,領域在延伸意義上還包括本國駐外國的使、領館和航行於公海或停泊於外國港口的本國的船舶和飛機。動物防疫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但有一個例外,即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據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和1993年分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兩部法律分別規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起,設立該地區為特別行政區,並規定除兩個基本法附件中規定的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本法適用的主體是我國領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等,也包括未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個人包括我國公民,即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也包括進人我國國境的外國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的生效時間是1998年1 月1 日,即從那時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一律要執行本法.的規定。
二、法律的適用范圍,還包括法律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和行為規范。動物防疫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決定了本法所調整的動物防疫活動的廣泛性和綜合性。第一,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了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第二,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產品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了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第三,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疫病的范圍也很廣泛,包括各類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因此,本法所調整的動物防疫活動涉及面很寬,包括在動物飼養、經營中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各種活動,還包括在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中對動物、動物產品依法進行的檢疫和有關監督活動。
三、我國已於1991年10月30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並於199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其主要意義在於:通過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檢疫,防止境內外動植物病蟲害傳入、傳出,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明確規定,「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因此,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不適用本法,而適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幾個重要概念含義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動物含義中的家畜包括:豬、牛、羊、馬、驢、騾、駱駝、鹿、兔、犬等;家訪包括:雞、鴨、鵝等;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包括各種實驗動物、觀賞動物、演藝動物、伴侶動物、水生動物和其他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動物產品包括三類:一類是與動物繁殖有關,例如動物的精液、胚胎和種蛋,這類產品直接影響動物繁殖的後代,如果帶有病菌或者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將會成為長期的傳染源,必須加以嚴格管理。二類是動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經加工的血液、絨、骨、角等。這里所稱的生皮,是指家畜屠宰後剩下的、尚未經過鞣製的鮮皮。原毛、絨、骨、角等是指未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動物產品。三類是未經加工的胴體、頭、蹄。這里的胴體是指動物屠宰後放血、脫毛、去掉頭蹄和內臟後的剩餘部分,將這類動物產品納人本法的調整范圍,是因為動物防疫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學規律,不僅患病的動物可以傳播動物疫病,染疫的動物產品也是動物疫病的重要傳染源。由染疫動物產品擴散疫情的事例很多,有的後果十分嚴重,我國在八十年代就發生過因調撥染疫豬肉造成大面積爆發疫病的嚴重事件。近年發生的震動世界的英國瘋牛病,以及嚴重影響台灣經濟的豬口蹄疫,傳染源之一就是染疫動物產品。但是,動物產品一般情況下經過高溫處理或者經過鞣製,它所攜帶的病原微生物會被消滅,因此,本法調整的動物產品要以「未經加工」為界限。還需要說明的是,各種動物產品的加工方法是不同的,加工程度也有初級加工和深加工、粗加工和精加工的區別,具體到每一種動物產品採取什麼方式加工、加工到什麼程度後就不屬於本法的調整范圍,可以由國務院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從原則上說應當以不再具有傳染動物疫病的危險為界限,同時還要考慮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和我國目前的實際管理水平。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動物疫病:一是指動物傳染病,即由病原體侵人動物體內,使動物產生並能夠互相傳染、造成流行的疾病,例如口蹄疫、雞瘟、牛肺疫、炭疽、布氏桿菌病、狂犬病等;二是指動物寄生蟲病,即由寄生蟲寄生在動物體內引起的疾病,例如豬囊蟲病、旋毛蟲病、鈞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等。按照本法規定,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還將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為一類疫病;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的為二類疫病;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為三類疫病。這三類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
四、本條第四款規定動物防疫的含義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一項系統性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學規律,從動物引種、飼養、屠宰、加工到調運、出售等環節都需要實施防疫和監督。
1.動物疫病的預防主要是指採取一系列綜合性預防措施(如預防接種、檢疫、消毒等),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動物防疫管理和動物防疫監督也是預防動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2.動物疫病的控制包含兩層內容,一是對已經發生的動物疫病採取推施,防止其擴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對已經存在的動物疫病採取嚴格的措施逐步進行凈化,最終達到削滅。
3.動物疫病的撲滅是就疫情而言的,是指發生對人畜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時,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綜合的」封鎖、檢疫、隔離、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但這不等於就消滅了該疫病。國家對動物疫病撲滅的原則是:早、快、嚴、小。「早」,即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及早發現和及時報告動物疫情,以便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能夠及時地掌握動物疫情動態,採取撲滅措施;「快」,即迅速採取各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嚴」,即嚴格執行疫區內各項嚴厲的處置措施,在限期內撲滅疫情;「小」,即把動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使動物疫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4.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作為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動物防疫的重要內容之一。檢疫一詞是指為了防止人類疾病的流行與傳播所採取的檢查防範措施。它起原於十四世紀的歐洲。當時,在威尼斯,每當有外來船舶抵達口岸時,為了防止船上人員或裝載物染上病源微生物,口岸當局便將船員滯留船上,不許上岸。經過四十天的觀察和檢查,如沒發現傳染病,才允許船員離船登陸。這種措施當時對防止人類傳染病的傳播曾起了巨大作用。這種起源於對人類疫病傳播的防範手段,後來擴展到動物及其產品,就產生了動物檢疫。本款所稱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含義,是指為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採用法定的檢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檢疫對象和檢疫標准,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疫病檢查、定性。檢疫屬於政府行為,由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逃避檢疫將承擔法律責任。檢疫也是監督的手段,通過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證明有關單位的防疫工作的落實情況。依法加強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是為了達到預防為主、以檢促防和保證廣大人民群眾食肉安全為目的。
第四條 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為了銜接和劃清本法與食品衛生法的適用范圍對動物屠宰檢疫問題作的規定。
一、動物屠宰過程中,必須依照本法對屠宰的動物進行檢疫。動物屠宰檢疫,是指在動物屠宰過程中對待宰的動物實施的活體檢疫和宰後對其未經加工的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的檢疫。動物屠宰檢疫是動物防疫工作中的一項基礎性檢疫工作,與產地檢疫相輔相成。屠宰檢疫必須在屠宰現場實施,很多通過產地檢疫(活體健康檢查)不易發現的疫病,可通過在動物屠宰後對其胴體和內臟實施檢疫查出來,如結核病、囊蟲病、旋毛蟲病等。動物被屠宰或者加工後,其產品將進入市場或者直接進人賓館、飯店、食堂等供消費者食用,屠宰檢疫的結果,直接關繫到人民群眾的健康與安全。因此,動物屠宰檢疫在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動物屠宰檢疫,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首先,動物屠宰檢疫必須由法定的機構和人員實施。根據本法規定分為二種類型:(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實施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屠宰檢疫。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實施檢疫。動物檢疫員的具體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動物檢疫員須對屠宰檢疫的檢疫結果負責。(2)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在這個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只要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有關條件,可以自行負責屠宰檢疫。作這一規定是考慮到這類屠宰企業一般有自己的檢疫人員和比較完善的檢疫設施,過去一直都較好地自行完成了檢疫任務。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發,對這類有檢疫條件的屠宰企業仍可以由自已實施檢疫,具體實施辦法本法已授權由國務院規定。但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仍然有權依法對這類企業的屠宰檢疫工作進行監督。其次,屠宰檢疫必須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准、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實施。所得檢疫對象就是指動物疫病,包括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屠宰檢疫的目的就是通過檢疫發現、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因此,屠宰檢疫是防疫滅病的一個重要環節和手段。但是,由於動物疫病達數百種之多,如果對每種屠宰動物的各類疫病都從頭至尾進行徹底檢查,需花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和時間,這在實際工作中既不現實也不必要。因此,本法規定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類動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況、分布區域以及被檢動物及其產品的用途,將一些重要的動物疫病規定為必須檢疫的對象。例如,按照目前的動物屠宰檢疫的規定,牛需要檢口蹄疫、炭疽;羊需要檢口蹄疫、炭疽;豬需要檢口蹄疫、傳染性水皰病、豬瘟、豬丹毒、豬肺疫、炭疽、豬囊蟲、旋毛蟲等。動物屠宰檢疫的科學性和依法實施的特點,決定其必須採用統一規定的檢疫標准和方法,這樣才能保證檢疫結果具有權威性,據此出具的檢疫證明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國動物屠宰檢疫採用的方法又稱檢疫規程,因此在動物屠宰檢疫工作中,動物檢疫員必須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規程進行操作和判定。最後,對屠宰檢疫結果必須依照本法規定作出處理。經檢疫合格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胴體並須同時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或者其他規定使用的驗訖標志。經營者必須憑檢疫證明和驗訖標志出售和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經檢疫不合格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對動物屠宰實施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1)動物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所的工程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2)從事動物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3)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的當事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4)檢疫不合格或者沒有檢疫證明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法規定都禁止出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此進行監督。對有這類違法經營行為的當事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屠宰動物及其產品,以及罰款等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動物屠宰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10月30日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該法規定:本法所稱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該法還對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衛生基本規范、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及其他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動物屠宰後的許多產品,如肉、頭、蹄、內臟等都將主要供人食用,因此動物屠宰經檢疫合格後的這些產品就將作為食品納入食品衛生法的調整范圍,以後的衛生檢驗、監督工作就要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例如,對肉類及其製品進行沙門氏菌、重金屬、砷鹽等食品衛生檢驗,就要依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對這一問題,食品衛生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如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不得作為食品生產經營。這里所講的「獸醫衛生檢驗」實際就是指在動物屠宰過程中所進行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也就是說,動物屠宰是否經檢疫合格是該屠宰動物的產品能否作為食品進入市場的關鍵環節,只要動物在屠宰過程中檢疫不合格或者未經檢疫的,該屠宰動物的產品就不能進入市場作為食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此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進入市場或流通領域的動物產品,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樣就劃清並銜接了本法與食品衛生法的適用范圍。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以預防為主方針的規定。
一、預防為主,作為一條工作方針可以適用於許多工作領域,但就動物防疫工作而言更具有特殊的意義。首先,動物疫病具有傳染擴散的特點,一旦蔓延開來很難撲滅,有的會給人類健康及國民經濟發展帶來災難性的後果,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和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能加以消除。因此,對於動物疫病,首要的是防止其發生與流行。預防工作作好了,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反之,等動物疫病暴發流行後再去撲滅、控制,則將代價慘重,事倍功半。這方面的教訓國內外均不乏其例。其次,動物疫病,特別是動物傳染病和人類的傳染病一樣,在防疫方面有其共同的規律,即只要通過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動物三個方面的措施進行綜合預防就能夠取得成效,這方面的成功經驗在國內外也不乏其例。最後,預防為主的方針也是根據我國動物飼養的實際情況和動物疫病流行的特點而提出的。我國的動物飼養特別是畜禽飼養以農戶為主,生產分散,防疫基礎薄弱,疫病種類多,蔓延范圍廣,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情又不斷出現,不僅嚴重影響畜禽生產健康發展,造成巨大損失,而且直接危及人民身體健康,妨礙我國畜禽產品進人國際市場。只有大力加強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提高廣大畜禽飼養戶的防疫意識,採取各種防疫措施,才能保證將動物的各種疫病控制在飼養階段,保證我國養殖業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畜禽產品消費衛生安全。
二、為體現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動物疫病預防的客觀規律,本法在控制動物疫病傳染源,切斷動物疫病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動物三個方面作了一系列的規定。1.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並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和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2.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3.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葯品、生物製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4.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5.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6.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必須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7.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8.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准。9.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憑檢疫證明才能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10.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11.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12.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染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⑩ 《動物防疫法》出新規,此次新規具體有哪些更新內容
近年來,由於遛狗主人不綁牽繩引發的危險屢見不鮮。2017年,廣州增城市民王某在兒童公園遛狗時因未拴狗繩,寵物狗在奔跑過程中撞到正在公園玩耍的兩歲兒童陳某,導致陳某摔倒右手骨折,廣州市增城區法院認定王某應對陳某受傷導致的相關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陳某1.4萬余元;2018年,廣東順德法院在審理一起因狗咬狗最終導致傷人的案件時,也以“未拴狗繩”為根據,判決一方狗主人負全責。這些事件都在警告著養狗的主人在遛狗時要綁牽繩。但是還有一些寵物狗主人絲毫不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