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如下:
一、總則
第1條為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第3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4條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部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5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第6條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檢疫申報
第7條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向社會公布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范圍和檢疫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
第8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1)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2)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3)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9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10十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第11條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申報檢疫採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採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第1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後,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產地檢疫
第13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
第14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2)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3)臨床檢查健康;
(4)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5)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15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1)來自非封鎖區;
(2)臨床檢查健康;
(3)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第16條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種用動物飼養場;
(2)供體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3)供體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准;
(4)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5)供體動物的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第17條出售、運輸的骨、角、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2)按有關規定消毒合格;
(3)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第18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第19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於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到達目的地後,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20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在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應當在隔離場或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大中型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期為30天。
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後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貨主應當申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得收費。
❷ 動物衛生監督所屬於哪個部門
動物衛生監督所屬於畜牧獸醫局的平行單位,屬於事業單位。職責是:負責動物防疫、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的監督;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運輸的監督;負責對有疫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負責指導、監督動物疫情的撲滅工作;負責動物診療活動的監督;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行為進行查處。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❸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法律分析:1、依法負責全縣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監督工作;
2、負責依法查處全縣重大動物防疫案件;
3、依法對獸葯生產、銷售、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負責進出境動物及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5、負責檢疫監督有關票、證、章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等;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❹ 動物衛生監督所的日常工作是什麼
一、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巡查的內容
1.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是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否取得養殖代碼;是否按規定程序申報檢疫。
2.有關防疫記錄:
(1)飼養動物的種類、數量及健康狀況記錄;
(2)養殖檔案、免疫病種、時間、數量、程序、畜禽標識佩帶等情況記錄;
(3)免疫抗體監測情況記錄;
(4)飼養動物的購入、出售情況記錄;
(5)圈舍消毒及病死動物的處理、疫情報告等情況記錄;
(6)獸用生物製品、獸葯、葯物飼料添加劑的采購、使用等情況記錄。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種用、乳用動物的檢疫審批及其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動物是否按規定處理情況。
4.動物強制免疫、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對農村散養戶(場)巡查的內容
1.飼養動物的種類、數量及健康狀況;
2.飼養動物的免疫病種、數量、免疫記錄及畜禽標識佩戴情況;
3.飼養動物的購入、出售、申報檢疫情況;
4.消毒情況及病死動物處理情況。
三、對孵化場巡查的內容
1.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2.孵化種蛋的種類、數量;
3.種蛋的來源及檢疫證明持有情況;
4.衛生消毒制度落實情況;
5.種苗出售、申報檢疫情況;
6.廢蛋、廢胚、弱胚及絨毛等廢棄物處理情況。
四、對動物屠宰場(點)進行巡查的內容
1.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是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屠宰場四周設有圍牆與外界隔離,設立門崗,門口有有效的消毒池,生產區與生活區、行政區分開;
3.設置與屠宰加工量相適應的入場檢查驗收間、隔離間、待宰間、急宰間、屠宰加工間、副產品整理間、檢疫檢驗室等;
4.配備有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和污水、污物、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有車輛清洗和消毒的場地及設施;
5.建立動物進場驗收管理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度、衛生消毒制度、防疫管理制度、重大疫情上報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
6.建立動物進場屠宰、消毒及無害化處理等各項記錄;
7.動物憑有效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畜禽標識入場,經宰前檢疫合格後才可屠宰;
8.出場(廠、點)動物產品均持有檢疫證明;
9.對出入場動物及產品運載工具清洗消毒;
10.落實場地環境每天定期清欄、衛生消毒措施。
五、對動物產品加工、貯藏場所巡查的內容
1.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2.動物產品來源、數量、檢疫證明持證情況,動物產品出廠(庫)數量情況;
3.消毒設施、消毒葯儲備、消毒制度及執行情況;
4.動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對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巡查的內容:
1.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2.動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3.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情況;
4.消毒制度執行及記錄情況;
5.經營戶進貨、銷售記錄台帳,持有檢疫證明及檢驗標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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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動物診療機構的巡查的內容:
1.是否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
2.從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有效職業資格證書和健康證明;
3.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情況;
4.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葯和獸醫器械的情況;
5.診療病歷填寫是否規范,病史資料記載是否完整;
6.動物疫情報告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查看進貨入庫、銷售等檔案記錄材料:
(1)是否備齊所經營的獸葯品種相關的資質證明文件,如生產廠家的GMP證書、獸葯生產許可證、獸葯產品批准文號批件、備案的標簽說明書等。
(2)是否按照《獸葯管理條例》及業務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內容是否完整。
(3)是否按照《獸葯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獸葯質量保管制度,並嚴格執行,以保證所經營獸用產品的保存質量。
(4)是否建立失效、破損葯品登記和銷毀記錄。
參考資料網路——動物衛生監督
❺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法律分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有以下幾點: 1、依法負責全縣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監督工作; 2、負責依法查處全縣重大動物防疫案件; 3、依法對獸葯生產、銷售、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