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動物強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動物疫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動物免疫標識包括免疫耳標、免疫檔案。第三條凡在我國境內對動物重大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均須建立免疫檔案管理制度對豬、牛、羊佩帶免疫耳標。第四條在我國境內從事免疫標識生產、供應、使用,以及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屠宰、加工等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免疫標識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免疫標識工作。第六條動物免疫標識的編碼、標准由農業部統一設計。第七條免疫耳標正面印製耳標編碼。編碼全國統一,為8位阿拉伯數字,分上下兩排。上排6位編碼為免疫工作所在地,使用本地郵政編碼。下排2位編碼為防疫員的編號。有條件的地區,可在耳標正面邊緣區印製用於鄉(鎮、蘇木)以下防疫單元(如村、戶、場、畜群或牲畜個體,以下簡稱基本防疫單元)編碼的附加碼。第八條免疫耳標應由無毒、無刺激塑料製作,正面為圓形。由農業部制定免疫耳標標准樣式,各地耳標式樣顏色、大小、形狀應當統一。第九條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以基本防疫單元為單位建立免疫檔案。免疫檔案內容包括畜(禽)主姓名、動物種類、年(月、日)齡、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疫苗批號、疫苗廠家、疫苗銷售商、免疫耳標號、防疫員簽字等。第十條免疫耳標由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組織定點生產,逐級供應,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免疫標識的計劃訂購和供應工作。第十一條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建立免疫耳標識生產、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毀工作制度以及耳標鉗的生產、核發工作制度。第十二條免疫標識生產企業依照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生產計劃進行生產、供應,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免疫標識不得非法生產、偽造和倒賣。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鄉鎮畜牧獸醫站免疫人員和經批准實施強制免疫的場方獸醫人員不得從非法渠道獲取免疫耳標。第十三條鄉鎮畜牧獸醫站從事動物強制免疫的防疫人員,在實施動物免疫時,負責對免疫過的豬、牛、羊佩帶免疫耳標。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規模飼養場可由本場具備條件的專職獸醫人員實施強制免疫,對強制免疫的動物佩帶免疫耳標,但須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第十四條免疫耳標首次佩帶在牲畜左耳。從縣境外調入的飼養動物,需再次實施強制免疫的,免疫耳標佩帶在右耳,同時重新建立免疫檔案。
對種畜和奶牛,應按畜只建立單獨的免疫檔案,調運時註明調出和調入地,不必重新佩帶耳標和建立檔案。第十五條免疫耳標必須一次性使用,免疫耳標和耳標鉗使用時須嚴格消毒。第十六條經強制免疫的動物,免疫耳標自然缺損和脫落的,動物防疫人員應當憑免疫檔案重新佩帶免疫耳標,不得重復收費。第十七條對動物實施產地檢疫時,檢疫員必須將免疫標識作為出具檢疫合格證明的必要條件之一,註明耳標編碼和免疫內容,並保存備查。對沒有免疫標識或者免疫標識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註明的耳標編號應當與免疫耳標編號相符。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屠宰、運輸無免疫耳標的動物。第十九條動物憑免疫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市、買賣和運輸。第二十條屠宰檢疫時,檢疫員憑免疫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實施檢疫,同時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免疫耳標。第二十一條在檢疫、監督中發現的動物疫情,要根據耳標通知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調查疫情。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及時追查疫源,採取對策。第二十二條回收的動物免疫標識由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保存,按規定定期銷毀。第二十三條免疫、檢疫數字化、網路化管理可率先在國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示範區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逐步向全國推行。免疫標識數字化管理的免疫標識編碼,由農業部另行規定和發布。在實施地區已經屠宰或死亡動物的標識編碼,應入網注銷。第二十四條動物免疫耳標定點生產企業違反生產要求和供應規定的,由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貳』 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開展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乳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應急預案,做好動物防疫物資儲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動物防疫所需經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鄉級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居)民進行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的教育,並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做好動物疫病的免疫、診療和規定范圍內的防疫工作。
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通、出入境檢驗檢疫、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對嚴重危害本省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
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健全動物疫情監測體系,及時上報本轄區的動物疫情。第七條 對實施強制免疫後的豬、牛、羊、犬等動物,應當按照國家《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等規定實行動物免疫標識管理制度。應當具有免疫標識而沒有免疫標識的動物不得進入流通、經營領域。第八條 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控制、撲滅動物疫病,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動物飼養場應當將引進、出售和飼養的動物數量,免疫和病死動物處理等防疫情況做好記錄,定期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第九條 對運載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前卸後進行清掃、洗刷,並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單位進行消毒後,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消毒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
對染疫動物、疑似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處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無法查明責任人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處理。
禁止挖掘掩埋的病死動物屍體和動物產品。第十條 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和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檢疫不合格的;
(四)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
(五)染疫的;
(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第三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第十一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員到達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採集病料、調查疫源。需要對疫點、疫區實行封鎖的,應當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將疫情按國家規定逐級上報,同時通報毗鄰地區。
發生人畜共患疫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互相通報疫情,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採取控制、撲滅措施。
『叄』 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2013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條例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公安、交通運輸、林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的畜牧獸醫機構,承擔動物防疫、檢疫和公益性技術推廣服務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與普及,提高社會公眾的動物防疫意識。第八條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製訂全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並可以根據全省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密度和質量經檢查、檢測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第十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及時上報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情。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第十一條對實施強制免疫後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家畜禽標識管理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加施畜禽標識而沒有畜禽標識的動物,不得銷售和收購。第十二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以及動物教學科研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動物飼養場應當將引進、出售和飼養的動物數量,免疫、獸葯使用和病死動物處理等防疫情況做好記錄,定期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乳用、種用動物飼養場應當開展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第十三條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承運人憑證運輸。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動物交易市場應當實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場區域輪休消毒制度。動物定點屠宰場所、動物產品加工場所應當及時清空活體動物及其排泄物,並做好消毒和消毒登記。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肆』 免疫組化白片運送
免疫組化白片保存要求不太高,如果要長時間保存的話,就放在4度左右的冰箱就可以了,保存前一般都先烤片,烤片用專用的烤片機,能夠控制溫度,拿到杭州的路上,常溫下也沒有問題的,路程4小時也不是很久,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