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永州職業技術學院代碼
永州職業技術學院學院代碼:國標12301,湖南 4340。
畜牧獸醫(高原禽畜養殖)050505(養殖類)
畜牧獸醫(蛇類養殖)060606(養殖類)
動物防疫與檢疫020202(養殖類)
寵物養護與馴導030303(養殖類)
機械製造與自動化202008(機電類)
機電一體化技術212109(機電類)
機電一體化技術(智能裝備SMT)222210(機電類)
工業機器人技術171707(機電類)
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262611(機電類)
汽車電子技術181812(電子類)
建築工程技術151518(建築類)
建築室內設計141417(建築類)、46(建築類)
工程造價161619(建築類)
計算機應用技術232313(計算機類)
計算機應用技術(企業級應用開發)242414(計算機類)
計算機網路技術272716(計算機類)
雲計算技術與應用252515(計算機類)
旅遊管理191920(旅遊類)
市場營銷111141(商貿類)
會計090936(財會類)、39(商貿類)
會計(會計電算化)101037(財會類)、40(商貿類)
金融管理070734(財會類)、38(商貿類)
財務管理080835(財會類)
商務英語121242(文秘類)、44(英語類)商務英語(跨境電子商務)131343(文秘類)、45(英語類)
❷ 動物防疫lp73是什麼意思啊
動物防疫lp73是動物防疫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行為之一,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❸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農業部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樣式及填寫應用規范的通知
農醫發【2010】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
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處理通知單、動物檢疫申報書、動物檢疫標志等樣式以及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填寫應用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目前使用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可並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生產訂購原則上按照《關於加強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通知》(農牧發[1998]6號)執行。各省也可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要求選擇一家其他企業訂購。所選的企業由各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我部備案,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後,方可生產相關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具體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關生產企業,各生產企業需定期向我部報送有關證明生產及發放情況等。
附件:1.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樣式
2.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填寫及應用規范
3.動物檢疫標志樣式及說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檢疫處理通知單
編號: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你(單位)的
經檢疫不合格,根據
之規定,決定進行如下處理:
一、
二、
三、
四、
動物衛生監督所(公章)
年 月 日
官方獸醫(簽名):
當事人簽收:
備註:1.本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動物衛生監督所留存。
2.動物衛生監督所聯系電話:
3.當事人聯系電話:
檢 疫 申 報 單
(貨主填寫)
編號:
貨主: 聯系電話:
動物/動物產品種類: 數量及單位:
來源: 用途:
啟運地點:
啟運時間:
到達地點:
依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現申報檢疫。
貨主簽字(蓋章):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註:本申報單規格為210mm×70mm,其中左聯長110mm,右聯長100mm。
申報處理結果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填寫)
□ 受理。擬派員於
年 月 日到
實施檢疫。
□ 不受理。
理由:
經辦人: 年 月 日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留存)
檢 疫 申 報 受 理 單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填寫)
No.
處理意見:
□ 受理:本所擬於 年 月 日
派員到 實施檢疫。
□ 不受理。理由: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動物檢疫專用章 年 月 日
(交貨主)
附件2 根據《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的規定,我部統一設計了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樣式。為規范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填寫和使用,特製定本規范。
一、填寫和使用基本要求
1.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出具機構及人員必須是依法享有出證職權者,並經簽字蓋章方為有效。
2.嚴格按適用范圍出具動物衛生證章標志,混用無效。
3. 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塗改無效。
4. 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所列項目要逐一填寫,內容簡明准確,字跡清晰。
5.不得將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填寫不規范的責任轉嫁給合法持證人。
6. 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或列印填寫。
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
1.適用范圍
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聯系電話:填寫行動電話,無行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動物種類:填寫動物的名稱,如豬、牛、羊、馬、騾、驢、鴨、雞、鵝、兔等。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叄頭、肆只、陸匹、壹佰羽。
啟運地點: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的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名和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名稱;散養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鄉、村名。
到達地點:填寫到達地的省、市、縣名,以及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場、交易市場或鄉鎮、村名。
用途:視情況填寫,如飼養、屠宰、種用、乳用、役用、寵用、試驗、參展、演出、比賽等。
承運人:填寫動物承運者的名稱或姓名;公路運輸的,填寫車輛行駛證上法定車主名稱或名字。
聯系電話:填寫承運人的行動電話或固定電話。
運載方式:根據不同的運載方式,在相應的「□」內劃「√」。
運載工具牌號:填寫車輛牌照號及船舶、飛機的編號。
運載工具消毒情況:寫明消毒葯名稱。
到達時效:視運抵到達地點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得超過5天,用漢字填寫。
牲畜耳標號:由貨主在申報檢疫時提供,官方獸醫實施現場檢疫時進行核查。牲畜耳標號只需填寫順序號的後3位,可另附紙填寫,並註明本檢疫證明編號,同時加蓋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簽章:由途經的每個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簽章,並簽署日期。
簽發日期:用簡寫漢字填寫。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備註:有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
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
1.適用范圍
用於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聯系電話:填寫行動電話,無行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動物種類:填寫動物的名稱,如豬、牛、羊、馬、騾、驢、鴨、雞、鵝、兔等。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叄頭、肆只、陸匹、壹佰羽。
用途:視情況填寫,如飼養、屠宰、種用、乳用、役用、寵用、試驗、參展、演出、比賽等。
啟運地點: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的動物填寫生產地的市、縣名和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名稱;散養動物填寫生產地的市、縣、鄉、村名。
到達地點:填寫到達地的市、縣名,以及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場、交易市場或鄉鎮、村名。
牲畜耳標號:由貨主在申報檢疫時提供,官方獸醫實施現場檢疫時進行核查。牲畜耳標號只需填寫順序號的後3位,可另附紙填寫,並註明本檢疫證明編號,同時加蓋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簽發日期:用簡寫漢字填寫。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
1.適用范圍
用於跨省境出售或運輸動物產品。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聯系電話:填寫行動電話,無行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產品名稱:填寫動物產品的名稱,如「豬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寫為「肉」、「皮」、「毛」。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叄拾公斤、伍拾張、陸佰枚。
生產單位名稱地址:填寫生產單位全稱及生產場所詳細地址。
目的地:填寫到達地的省、市、縣名。
承運人:填寫動物承運者的名稱或姓名;公路運輸的,填寫車輛行駛證上法定車主名稱或名字。聯系電話:填寫承運人的行動電話或固定電話。
運載方式:根據不同的運載方式,在相應的「□」內劃「√」。
運載工具牌號:填寫車輛牌照號及船舶、飛機的編號。
運載工具消毒情況:寫明消毒葯名稱。
到達時效:視運抵到達地點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得超過7天,用漢字填寫。
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簽章:由途經的每個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簽章,並簽署日期。
簽發日期:用簡寫漢字填寫。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備註:有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如作為分銷換證用,應在此註明原檢疫證明號碼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
1.適用范圍
用於省內出售或運輸動物產品。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
產品名稱:填寫動物產品的名稱,如「豬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寫為「肉」、「皮」、「毛」。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叄拾公斤、伍拾張、陸佰枚。
生產單位名稱地址:填寫生產單位全稱及生產場所詳細地址。
目的地:填寫到達地的市、縣名。
檢疫標志號:對於「帶皮豬肉產品」,填寫檢疫滾筒印章號碼;其他動物產品按我部有關後續規定執行。
備註:有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如作為分銷換證用,應在此註明原檢疫證明號碼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六、檢疫處理通知單
1.適用范圍
用於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發現不合格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處理。
2.項目的填寫
編號:年號+6位數字順序號,以縣為單位自行編制。
檢疫處理通知單應載明貨主的姓名或單位。
檢疫處理通知單應載明動物和動物產品種類、名稱、數量,數量應大寫。
引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具體到條、款、項。
寫明無害化處理方法。
七、檢疫申報單
1.適用范圍
用於動物、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申報。
2.項目的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
聯系電話:填寫行動電話,無行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動物和動物產品種類:寫明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名稱,如「豬」、「牛」、「羊」等,「豬皮」、「羊毛」等。
數量及單位:數量及單位應以漢字填寫,如叄頭、肆只、陸匹、壹佰羽、貳佰張、伍仟公斤。
來源:填寫生產經營單位或生產地鄉鎮名稱。
啟運地點 :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的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名和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市場名稱;散養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鄉、村名。
啟運時間:動物和動物產品離開經營單位或生產地的時間。
到達地點: 填寫到達地的省、市、縣名,以及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場、交易市場或鄉鎮名。
附件3 動物檢疫標志分為檢疫滾筒印章和檢疫粘貼標志類兩種種。
一、檢疫滾筒印章
用在帶皮肉上的標志。沿用農業部1997年規定的原有的滾筒驗訖章規格樣式。
二、檢疫粘貼標志
(一)用在動物產品包裝箱上的大標簽:外圓規格為長64mm,高44mm漏白邊的橢圓形,內圓規格為長60mm,高40mm的橢圓形,外周邊緣藍色線寬2mm,白邊2mm,標簽字體黑色,邊緣靛藍色。上沿文字為「動物產品檢疫合格」,字體為黑體,字型大小為19號,「檢疫合格」字中有微縮的「J Y H G」 大寫字母,中間插入動物衛生監督標志圖案;下沿為噴碼各省簡寫字開頭後加6位行政區域代碼,字體為黑體四號;噴碼下沿印製各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監制,字體為黑體,字型大小為9號,背景把「××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放入多層團花中製作的防偽版紋。 ­­
(二)用在動物產品包裝袋上的小標簽:外圓規格為長43mm,高27mm漏白邊的橢圓形,內圓規格為長41mm,高25mm的橢圓形,外周邊緣藍色線寬1mm,白邊1mm,標簽字體黑色,邊緣靛藍色。上沿文字為「動物產品檢疫合格」,字體為黑體,字型大小為12號,「檢疫合格」字中有微縮的「J Y H G」 大寫字母,中間插入動物衛生監督標志圖案;下沿為噴碼各省簡寫字開頭後加6位行政區域代碼,字體為黑體小五號;噴碼下沿印製各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監制,字體為黑體,字型大小為8號,背景把「××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放入多層團花中製作的防偽版紋。
❹ 動物疫情畜禽種類代碼
畜禽標識管理
第七條畜禽標識實行一畜一標,編碼應當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畜禽標識編碼由畜禽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共15位數字及專用條碼組成。
豬、牛、羊的畜禽種類代碼分別為1、2、3。
編碼形式為:×(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並公布畜禽標識技術規范,生產企業生產的畜禽標識應當符合該規范規定。
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采購畜禽標識,逐級供應。
第十條畜禽標識生產企業不得向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畜禽標識。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者應當向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申領畜禽標識,並按照下列規定對畜禽加施畜禽標識: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後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
(二)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條畜禽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後,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並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第十三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產地檢疫時,應當查驗畜禽標識。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屠宰前,查驗、登記畜禽標識。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在畜禽屠宰時回收畜禽標識,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保存、銷毀。
第十五條畜禽經屠宰檢疫合格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產品檢疫標志中註明畜禽標識編碼。
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畜禽標識及所需配套設備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毀等制度。
第十七條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第三章養殖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葯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養殖代碼;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畜禽防疫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養殖場:名稱、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養殖代碼、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葯記錄等。
(二)畜禽散養戶:戶主姓名、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葯記錄等。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代碼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備案順序統一編號,每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只有一個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代碼由6位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和4位順序號組成,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第二十一條飼養種畜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註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種畜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註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第二十二條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從事畜禽經營的銷售者和購買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更新防疫檔案相關內容。
銷售者或購買者屬於養殖場的,應及時在畜禽養殖檔案中登記畜禽標識編碼及相關信息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檔案及種畜個體養殖檔案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施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信息化管理,實現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條農業部建立包括國家畜禽標識信息中央資料庫在內的國家畜禽標識信息管理系統。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畜禽標識信息資料庫,並成為國家畜禽標識信息中央資料庫的子資料庫。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數據採集要求,組織畜禽養殖相關信息的錄入、上傳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記載的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畜禽、畜禽產品實施追溯:
(一)標識與畜禽、畜禽產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產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產品沒有檢疫證明;
(四)違規使用獸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發生重大動物衛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應當實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禽標識、養殖檔案等信息對畜禽及畜禽產品實施追溯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外引進的畜禽在國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追溯。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收購、運輸、屠宰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