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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知道或應當知道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3-02-10 21:45:39

『壹』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怎麼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准: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1133頁: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獵捕、殺害,但不要求認識到野生動物的級別與具體名稱。
人工繁殖的動物是否屬於本罪的對象。需要根據人工繁殖的目的、難度、數量、動物的珍貴、瀕危程度等進行判斷。例如,人工繁殖的大熊貓,應是本罪的對象。但以食用為目的的人工大量繁殖的動物,不是本罪的對象。
P1134頁:認定本罪時,需要特別注意行為是否侵害或者威脅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而不能形式化地認定本罪。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四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六十五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
"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六十六條[非法狩獵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五條 非法采捕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特別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特別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對案件涉及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種屬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價值,依照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本解釋所稱珊瑚、硨磲,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國家一、二級保護的,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珊瑚、硨磲的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
第八條 實施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同時構成非法捕撈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又實施走私、妨害公務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收購、運輸、出售部分人工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我院《關於被告人鄭喜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請示一案的批復》([2011]刑他字第86號,以下簡稱《批復》)是根據貴局《關於發布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梅花鹿等54種陸生野生動物名單的通知》(林護發[2003]12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作出的。雖然《通知》於2012年被廢止,但從實踐看,《批復》的內容仍符合當前野生動物保護與資源利用實際,即:由於馴養繁殖技術的成熟,對有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商業利用在某些地區已成規模,有關野生動物的數量極大增加,收購、運輸、出售這些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實際已無社會危害性。
來函建議對我院2000年《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修改,提高收購、運輸、出售有關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的定罪量刑標准。此一思路雖能將一些行為出罪,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如將運輸人工馴養繁殖梅花鹿行為的入罪標准規定為20隻以上後,還會有相當數量的案件符合定罪乃至判處重刑的條件。按此思路修訂解釋、對相關案件作出判決後,恐仍難保障案件處理的法律與社會效果。
鑒此,我室認為,徹底解決當前困境的辦法,或者是盡快啟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修訂工作,將一些實際已不再處於瀕危狀態的動物從名錄中及時調整出去,同時將有的已處於瀕危狀態的動物增列進來;或者是在修訂後司法解釋中明確,對某些經人工馴養繁殖、數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動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數量標准,僅適用於真正意義上的野生動物,而不包括馴養繁殖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收購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購、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第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布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捕獵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法依照處罰教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非法捕獵、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以及付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准執行,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製品的價值,依照國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第十二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含義和收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202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二、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四、因科研、葯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並嚴格執行。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本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2018年)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十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並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因物種保護目的確需採用野外種源的,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條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個體且其親本也在人工控制條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條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並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
第二十七條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第二十八條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

第四十二條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濫用職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准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三條規定,出售、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由海關、公安機關、海洋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的野生動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採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准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准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沒收的實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法規定的獵獲物價值、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的評估標准和方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1993年)林業部關於核准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

我國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成員國。為加強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的進出口管理,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使國內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與世界瀕危物種保護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決定將《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所列非原產我國的所有野生動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鴕鳥、非洲象、斑馬等),分別核准為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對這些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包括任何可辨認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產我國的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一樣,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管理;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同樣依法查處。特此通知。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五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並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野生動物的法律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野生動物:是指生存於自然狀態下,由於物種自身的原因、環境發生劇烈變化或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而有瀕臨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物種,非人工飼養的各種哺乳動物、鳥類、爬行類、兩棲類、魚類、軟體類及其他動物。全世界的野生動物分為瀕危野生動物、有益野生動物(指那些有益於農、林、牧業及衛生、保健事業的野生動物,如肉食鳥類等)、經濟野生動物和有害野生動物等四種。
野生動物的定義與管理學、法律學、社會學等多個學科密切相關。目前,學界和野生動物管理機構等沒有完全達成一致意見。不過,下列幾類動物一般被認為屬於野生動物的范疇。
第一類,在高山、森林、草原、沙漠、海洋和河流等各種自然環境中自由生活的野生動物。這些動物沒有經過人工選擇,也沒有受到人類的控制,是具有野性的動物。這應該是野生動物最基本的定義。
第二類,在城市和鄉村中自由生活的野生動物。人類活動改變或減少了一些動物的棲息環境,使得它們生活在城市和鄉村田野中。雖然它們的行為和生理等會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但它們的生存基本不受人類的控制。
第三類,圈養的和圈養條件下出生的野生動物。人類將一些生存在自然環境中的野生動物捕捉後圈養起來,以用於科學研究或育種等。這些動物無論在人工環境中生活時間有多久,都屬於野生動物。一些珍稀物種雖然是在人工控制條件下出生的,但其親本都來自野外自然環境,因此它們也屬於野生動物。
第四類,一些人工放歸的野生動物。比如,大熊貓等在人工條件下進行繁殖,但人類為了保持其野性和自然生存能力而將其放歸自然。
一般認為有三類動物不屬於野生動物。一類是指已被人類馴化的動物。比如,馬、家驢、家牛、山羊、綿羊、家豬、雞、鴨、鵝、家鴿、家蠶等。如今,這些動物一直在人類的控制下生活。
另一類是指流浪貓、流浪狗、放生的禽畜和野化的家養動物等。這些已被人類馴養的動物由於各種原因而離開了人類的控制,在自然環境中自由生存和繁育,但它們可能會對野生動物帶來負面影響。
還有一類是指科研人員根據研究需要在人工選擇的條件下培育出的一些實驗模式動物類群。比如,大白鼠、小白鼠、家兔、果蠅、斑馬魚等。
確定一個物種為野生動物的基本要求是:這個物種不受人類直接的監管或控制,其表型也沒有受到人工選擇的影響,它們可自由生活和繁衍,保持著自然的野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五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並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肆』 非法買賣非保護動物判例

在司法機關,每年辦理的涉及野生動物的刑事案件雖然不多,但此類案件一旦觸及,量刑一般都較重。一些嫌疑人有的仍然鋌而走險的,還有一部分人只是大約知道手上的動物是野生動物,但不清楚是幾級保護動物,也不知道所應負的法律責任,只是想若被抓了頂多罰些款就沒事,殊不知,一但身陷囹圄為時已晚。
案例:
楊某,男,漳州薌城區芝山鎮人,平時以收購、飼養、出售鴿子、犬類等動物為業。
200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楊某在漳州市區延安北路夜市路邊,以25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一隻活體的蜥,而後將該只蜥放在家中飼養。
2009年5月15日,有人打電話給楊某,問其有什麼動物可以當寵物玩。楊某想起自己之前買來的那隻蜥,便推薦買主買這只蜥。雙方經討價還價之後,最終以350元的價錢談定。次日,當楊某將蜥送到薌城區與龍海市交界處的下庄加油站邊,正當其從摩托車上卸下這只蜥時,便有民警上前查問其運的是什麼東西,因為知道蜥是保護動物,不能隨便收購出售,楊某心裡害怕,隨即丟下蜥轉身逃走了。經公安機關偵訊,2009年5月26日,楊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林業部門鑒定,那隻蜥身長43公分(不包括尾巴長度),屬巨蜥類,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拉丁文名為:Varanus salvator,只要非法買賣一隻則應負刑事責任;非法買賣2隻,則為情節嚴重,處刑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買賣4隻的,則為情節特別嚴重,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0年3月1日,楊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移送薌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伍』 關於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野生動物:是指生存於自然狀態下,由於物種自身的原因、環境發生劇烈變化或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而有瀕臨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物種,非人工飼養的各種哺乳動物、鳥類、爬行類、兩棲類、魚類、軟體類及其他動物。全世界的野生動物分為瀕危野生動物、有益野生動物(指那些有益於農、林、牧業及衛生、保健事業的野生動物,如肉食鳥類等)、經濟野生動物和有害野生動物等四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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