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被受保護動物攻擊時,人的生命和動物生命哪個更重要、
這個問題問得好,但這個問題目前在我國法律規定中還存在漏洞。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對危及人身安全的,對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傷害的,已經傷害或者正在傷害的野生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採取措施,必須要報經國家林業部門批准。這對突遇猛獸襲擊、孤立無援者來說,其只能有兩個結局:或是幸運避難,或是被傷害。至於傷害發生後的賠償,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保護動物管理條例》規定,被保護動物傷害者要獲得賠償,需具備兩個前提條件:其一,事件是發生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其二,當事人是在保護動物過程中受到傷害。至於非野生動物保護區,以及不是為保護動物而受到動物傷害的賠償問題,國家尚無明確標准,只按意外處理,其遭受的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據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司長卓榕生介紹,國家主管部門、國務院和立法部門正在研究《野生動物保護法》,爭取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野生動物傷害人畜,必須由各地政府給以補償。受野生保護動物的傷害補償問題相信很快能在政策上得到解決,但人與動物沖突仍沒明確說法。如何正確看待人和動物的沖突,有法學界人士認為,任何漠視人的權利和價值的觀念,都是違背法律的行為。保護人的生命權,這是解決法律沖突的原則。所以,在遇到被保護動物危及人的生命時,仍然要盡量避免傷害動物,在萬不得已時,以人的生命為先,但人在此過程存在非法行為仍然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例如人非法進入保護區等等。
B. 人和國家保護動物哪個更重要 如果選擇一方存活國家會捨去誰
動物,有人才有一切,沒有人,讓他們去和保護動物過日子吧。
C. 人重要還是國家珍惜動物重要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那麼公民無論被何種動物致傷致死,都應按《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進行處理。根據民法立法原則,人的生命健康權與動物的生命發生對抗時,人應優於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