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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2-04-25 02:38:56

⑴ 如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辦理養殖場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按照物防疫條件審查辦 第五條物飼養場、養殖區選址應符合列條件: ()距離飲用水源、物屠宰加工場所、物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距離物診療場所200米;物飼養場(養殖區)間距離少於500米; (二)距離物隔離場所、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口集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 第六條物飼養場、養殖區布局應符合列條件: ()場區周圍建圍牆; (二)場區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4米、深0.3米消毒池; (三)產區與辦公區並隔離設施; (四)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舍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設; (六)產區內各養殖棟舍間距離5米或者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區內孵化間與養殖區間應設置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流程應單向交叉或者流 第七條物飼養場、養殖區應具列設施設備: ()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二)產區良採光、通風設施設備; (三)圈舍面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便清洗消毒; (四)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診療等防疫設備獸醫室或者獸醫機構其提供相應服務; (五)與產規模相適應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六)相獨立引入物隔離舍患病物隔離舍 第八條物飼養場、養殖區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患相關畜共患傳染病員事物飼養工作 第九條物飼養場、養殖區應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葯、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第十條 種畜禽場除符合本辦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應符合列條件: ()距離飲用水源、物飼養場、養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口集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 (二)距離物隔離場所、害化處理場所、物屠宰加工場所、物物產品集貿市場、物診療場所3000米; (三)必要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四)家規定物疫病凈化制度; (五)根據需要種畜場應設置單獨物精液、卵、胚胎採集等區域 第二十七條本辦第二條第款規定場所建設竣工應向所縣級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申請並提交材料: ()《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員情況 新環保規模養殖場污染防治條例台辦理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必須要環評報告環保達標才辦

⑵ 如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場所建設竣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情況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處罰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審查擅自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收繳《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⑶ 動物防疫證如何辦理

《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場(廠)址、動物(動物產品)種類等事項。

⑷ 動物防疫合格證如何辦理

申辦《動物防疫合格證》流程如下:
一、辦事應當具備的條件(申辦資格):
1、凡從事飼養畜禽的飼養場。
2、凡從事動物飼養、屠宰、診療、動物及動物產品經營、加工、儲藏的場所。
3、凡從事其他與動物及動物產品有關的場所。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條規定動物飼養場所、儲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三、辦事所需要的手續、材料、相關文件:
1、申請人填寫的《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
2、法人代表證明或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3、飼養場所在地用地證明復印件。
4、經營加工場所的房產證明或承租協議復印件。
5、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防治人員畜牧獸醫專業畢業證或結業證原件和復印件每人1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每人1份。
6、有關動物防疫制度書面材料。
7、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證明材料。
四、辦證地點:農業局

⑸ 動物防疫合格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法律分析】:一、辦理地點:動物衛生監督所。
二、辦理流程:
1、到當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所申請;
2、到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指定獸醫機構進行檢測,並交納檢測費用;
3、持獸醫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到當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所申請辦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三、申請條件主要包括: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⑹ 動物防疫合格證怎麼辦理

(1)提前申報,一般提前3天。
(2)提供動物免疫記錄,動物已佩戴了農業部統一的耳標。
(3)臨床檢查健康。
(4)生產地沒有發生動物疫情。
(5)如果是種用動物,需進行相應的實驗室項目檢測。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活體動物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托運人應提供當地縣級以上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保證動物不攜帶傳染性疾病。

⑺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找那個部門辦理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放單位各省不一樣,一般由以下單位中的一個發放: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林局、農業局、農業管理委員會、畜牧水產局。
上面那麼多單位,其實當地一般只有一個單位,你直接去這個單位辦理就可以了。

⑻ 辦狗證需要什麼資料

辦狗證需要的資料如下:
1、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2、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3、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狗證是用於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養條寵物狗得辦狗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狗證。
養狗的條件如下:
1、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3、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4、所養犬只符合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第四條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⑼ 辦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需要什麼

辦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需要材料如下:
1、申請人填寫的《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
2、法人代表證明或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3、飼養場所在地用地證明復印件;
4、經營加工場所的房產證明或承租協議復印件;
5、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防治人員畜牧獸醫專業畢業證或結業證原件和復印件每人1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每人1份;
6、有關動物防疫制度書面材料;
7、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證明材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願服務和捐贈等活動。
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
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場(廠)址、動物(動物產品)種類等事項。

⑽ 動物防疫合格證需要什麼條件

動物防疫合格證需要條件如下:
1、當事人要帶證明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按行政許可法進行審查;
3、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要辦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工作。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誤防控時機,並及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法律依據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場所建設竣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情況。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第二十九條 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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