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太原市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條例(199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養殖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睜做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和動物產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縣(市、區)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商品流通、工商、衛生、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予以配合。第五條市、縣(市、區)動物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准、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依法對動物和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實施監督檢查。
動物檢疫員、動物防疫監督員須經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實施檢疫和監督檢查。第二章產地檢疫第六條動物和動物產品必須經過檢疫並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方可出售。第七條在縣境內流通供屠宰食用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出售前由鄉鎮畜牧獸醫站實施檢疫;醫用、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和運出縣境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出售、啟用前由縣級以上動物檢疫機構實施檢疫。
醫用、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在出售前七至十天內,其他動物和動物產品在出售前三天內,由貨主向當地動物檢疫機構或鄉鎮畜牧獸醫站報檢,動物檢疫機構或鄉鎮畜牧獸醫站接到報檢後應在兩天內派員實施檢疫。第八條檢疫人員實施產地檢疫,對供屠宰食用的動物只作臨床健康檢查;對醫用、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作臨床健康檢查外,須按國家規定進行實驗室檢查;對動物產品按不同類別實施普遍檢疫或抽檢。
動物檢疫證明的有效期為七天以內;動物產品檢疫證明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上市鮮肉檢疫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天。第三章屠宰檢疫第九條本市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外,凡從事屠宰生豬等動物活動,必須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第十條被屠宰的動物必須有產地檢疫證明或運輸檢疫證明,並由檢疫人員按規程進行宰前檢疫和宰後檢疫,胴體分割肉品須加蓋或配帶驗訖標志,並出具檢疫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不得進行屠宰,並按規定處理。對檢疫不合格的肉類、頭、蹄、內臟等,在檢疫人員監督下,由貨主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一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定點時經審查認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條件的,對其屠宰的生豬由廠方衛生檢驗機構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加蓋動物檢疫機構統一使用的和本廠的驗訖印章,並依法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其他定點屠宰廠(場)由動物檢疫機構派專職檢疫員駐廠(場)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加蓋動物檢疫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第四章運輸檢疫第十二條經公路、鐵路、航空運輸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必須按規定實施檢疫。
運輸檢疫的主要任務是驗證、查物。對檢疫證明有效並符合動物防疫規定的,准予放行。對無檢疫證明,檢疫證明無效或不符合動物防疫規定的,分別採取補檢、重檢、封存、留檢、扣押、銷毀等措施。第十三條經公路運出縣境的動物和動物產品,運輸單位或運輸戶須憑縣級以上動物檢疫機構簽發的運輸檢疫證明,方可承運。
經鐵路、航空運輸的動物和動物產品,運輸部門須憑太原市動物檢疫機構簽發的運輸檢疫證明,方可辦理承運。塵悄
經公路、鐵路、航空運輸調進本市的動物和動物產品,貨主或運輸部門須在到達站(點)十二小時內通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到現場查驗。未經查驗合格,不得進入市場。第十四條運輸途中,不準宰殺、出售有病動物和病死動物,不準拋棄死動物、污物和腐敗變質的動物產品。有病動物、死動物、污物和腐敗變質的動物產品須在動物防疫監督悉兄衡機構指定的地點卸下,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2. 海南省動物及動物產品准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引入本省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加快本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以下簡稱無疫區)示範區項目建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從省外引入動物及動物產品以及從事與引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它動物;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動物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第四條 對引入本省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實行准入產地目錄管理制度,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應當來自准入產地目錄中規定的地區。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無規定疫病區條件》、《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和《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肉產地環境要求》等國家標准,組織專家對農業部推薦的國家建設的無疫區或者無疫區示範區進行實地考察,對其動物免疫、疫病防治、疫情監測、葯物殘留及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測等情況進行審核,經綜合評估後,確定準入產地目錄。
准入產地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定期對列入准入產地目錄的地區的動物防疫等有關情況進行考察、審核,根據考察、審核結果,及時調整准入產地目錄。
准入產地目錄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五條 引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應當同時憑具《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和動物免疫標識,由指定口岸的專用通道進入,並接受所在口岸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檢查、檢測和消毒。經檢查合格的,由檢查站在《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上加蓋准入檢查專用印章後,方可進入本省。
引入種用、乳用、役用動物的,還應當先在指定的動物觀察場所實施監控,確定無疫並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標記動物免疫標識後,方可進入本省。
准入口岸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應當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設立可疑動物疫病隔離觀察場和無害化處理場,實行每日24小時候檢制度,及時對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查、檢測和消毒,對可疑染疫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並對染疫動物及動物產品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對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測、消毒、隔離觀察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貨主負擔。第七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引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監督檢查,認真履行職責,防止非經指定口岸引入並檢查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入本地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引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舉報。第八條 禁止飼養、運輸、屠宰、購銷、加工、儲藏下列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一)證件不全、證件無效或者證貨不符的;
(二)有關證件、證章被塗改或者屬偽造的;
(三)來自准入產地目錄以外的;
(四)不從指定口岸進入的;
(五)可疑染疫的;
(六)葯物殘留或者有毒有害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本省控制標準的;
(七)使用國家禁用葯物的;
(八)被淘汰的種用、蛋用、乳用的;
(九)染疫的;
(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具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隔離觀察,並采樣送縣級以上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進行檢驗;具有第(六)至(十)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條 准入產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動物及動物產品准入產地資格:
(一)被確定為疫區的;
(二)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中發現有國家規定控制的動物疫病的;
(三)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中葯物殘留及有毒有害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本省控制標準的;
(四)引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中檢測出國家禁用葯物的;
(五)准入產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免疫、檢疫、消毒、監督等措施不力的;
(六)其他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的。
3. 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
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如下:
1、家禽經營,包括人工飼養、可供食用的雞、鴨、鵝、肉鴿、鵪鶉等活禽的批發、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鮮家禽產品的經營等行為;
2、活禽經營限制區內實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活禽經營限制區內不得新設立活禽批發市場,現有的活禽批發市場應當按照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准進行建設改造,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可以規劃設置的活禽零售市場應當符合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准;
3、鼓勵活禽經營限制區外的活禽經營市場按照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准進行建設改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納祥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
(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燃段識;
(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洞段搏的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或者工作人員。
4. 蘭州市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管理,防止水生蘆行動物疫病的發生,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岩嘩襪稱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從海洋和內陸水域合法捕獲及人工養殖的魚類、甲殼類、貝殼類、軟體類和其他水生動物鮮活品及其冷凍品等產品。第四條市農牧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管理工作。
市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管理的日常工作,並承擔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范圍內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
永登、榆中、皋蘭三縣和紅古區的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管理工作。
工商、衛生、交通、商貿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航粗激空、鐵路等相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管理工作。第五條水生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和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檢疫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水生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出示相應執法證件。
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檢疫人員在履行檢疫職責時,應當出示相應資格證件,遵守國家規定的檢疫規程,並對檢疫結果負責。第六條從事水生動物及其產品養殖、加工、存儲、運輸、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所生產、經營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附有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國家統一制式檢疫合格證明。
禁止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第七條從事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養殖、加工、存儲、運輸、銷售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工具、設施、包裝物、運載車輛及水體進行消毒處理。
患有人與動物共患傳染性疾病和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八條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在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批發市場和運輸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站點設立檢查室,但航空站點的檢查室應當由市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立。
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批發市場及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等承運單位,應當配合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檢查工作。第九條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托運人應當憑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應當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第十條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對進入本市的外地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所附檢疫證明進行復核;復核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抽樣檢驗:
(一)證、物不符的;
(二)檢疫證明超過有效期限的;
(三)檢疫證明有轉讓、塗改和偽造嫌疑的。
對外地進入本市無檢疫證明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由本市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時予以檢疫;對無法當場檢疫的,由物主運至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指定的存儲場所後進行檢疫。
存儲和檢疫費用,由物主承擔。
禁止發生國家《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所列水生動物疫病地區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進入本市。第十一條本市水生動物及其產品運往外地,應當附有本市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第十二條酒店、飯店、招待所、食堂等餐飲場所,不得經營未經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前款所列餐飲場所經營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對水生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查和檢疫時,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采樣,留驗;
(二)抽檢,補檢,重檢;
(三)對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及時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第十四條經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不合格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由物主在檢疫人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高溫、冷凍、化制或其他無害化處理;物主拒不處理的,由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物主承擔。
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及水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積極引進和採用能夠有效防止環境污染的無害化處理高新技術。
5. 如何控制動物性食品的污染
一、生物性污染控制
1.防止內源性污染.主要作法是:1)科學管理,提高動物抗病能力;2)保護環境,建立無病害畜禽群體;3)積極開展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工作;4)對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可追溯管理;5)做好動物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的診治工作;6)對動物屍體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2.防止外源性污染.主要是:1)加強對動物性食品加工、包裝、貯藏、流通等環節的監管力度,防止二次污染;2)在動物屠宰、奶製品加工實行從原料到產品的全過程質量安全監控;3)生產用水要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4)加工場地、設備、運輸器材、包裝材料要嚴格按國家衛生標准要求;5)從業人員定期體檢,對患傳染病的人員堅決清除;6)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強對動物產品的檢驗和加工過程的監督.
二、化學性污染控制
1.農殘控制.主要是:1)合理使用農葯;2)使用國家規定標準的動物體表殺蟲劑;3)動物飼料農殘要符合衛生標準的規定;4)加強農葯監督管理;5)建立健全農葯殘留限量標准;6)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應加強對農葯殘留的檢測.
2.獸葯殘留的控制.1)加強獸葯監督管理;2)規范使用獸葯;3)合理使用飼料葯用添加劑亮念;4)嚴格遵守休葯期;5)禁止使用違禁葯物;6)開展獸葯殘留監控.
三、畜禽標識和可追溯體系建設
動物標識及可追溯體系是以新型的動物標識為載體,以現代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通過標識編碼、標識佩戴、身份識別、信息錄入與傳輸、數據分析和查詢,實現動物及其產品從田園到餐桌的安全監管(既HACCP控制系統),為動物疫病防控和動物性食品質量安全控制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
(一)動物標識申購與發放管理系統的建立.該系統關系著(HACCP)控制系統的成敗,應由國家動物疫病喚鍵控制中心根據省級機構上包的信息統一進行編碼、並制定生產廠家下達生產命令進行生產,同時全程監控具體情況,各級各有關單位應按發放、接收和回收程序進行痕跡管理.
(二)動物生命周期全程監控系統該系統是(HACCP)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動物的飼養信息、防疫檔案、檢疫證明和監督數據傳輸到中央資料庫,運用這一信息和動物的唯一編碼,可實現快速、准確地追溯到原產地及同群畜,從而達到控制動物性食品污染的目的.(本文來自:昆明市動物衛生監和鍵巧督所辦公室)
6. 淺談如何控制動物性食品的污染
如何控制動物性食品污染?對人類社會來說顯得極為重要。為了有效防止動物性食品污染,減少動物性食品污染給人類社會帶來的災難,維護動物性食品安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建立健全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控制體系,抓源頭,重點做好動物疫病的防控,規范使用獸葯,實施畜禽標示和可追溯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患於未然。
一、生物性污染控制
1.防止內源性污染。主要作法是:1)科學管理,提高動物抗病能力;2)保護環境,建立無病害畜禽群體;3)積極開展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工作;4)對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可追溯管理;5)做好動物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的診治工作;6)對動物屍體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2.防止外源性污染。主要是:1)加強對動物性食品加工、包裝、貯藏、流通等環節的監管力度,防止二次污染;2)在動物屠宰、奶製品加工實行從原料到產品的全過程質量安全監控;3)生產用水要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4)加工場地、設備、運輸器材、包裝材料要嚴格按國家衛生標准要求;5)從業人員定期體檢,對患傳染病的人員堅決清除;6)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強對動物產品的檢驗和加工過程的監督。
二、化學性污染控制
1.農殘控制。主要是:1)合理使用農葯;2)使用國家規定標準的動物體表殺蟲劑;3)動物飼料農殘要符合衛生標準的規定;4)加強農葯監督管理;5)建立健全農葯殘留限量標准;6)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應加強對農葯殘留的檢測。
2.獸葯殘留的控制。1)加強獸葯監督管理;2)規范使用獸葯;3)合理使用飼料葯用添加劑;4)嚴格遵守休葯期;5)禁止使用違禁葯物;6)開展獸葯殘留監控。
三、畜禽標識和可追溯體系建設
動物標識及可追溯體系是以新型的動物標識為載體,以現代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通過標識編碼、標識佩戴、身份識別、信息錄入與傳輸、數據分析和查詢,實現動物及其產品從田園到餐桌的安全監管(既HACCP控制系統),為動物疫病防控和動物性食品質量安全控制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
(一)動物標識申購與發放管理系統的建立。該系統關系著(HACCP)控制系統的成敗,應由國家動物疫病控制中心根據省級機構上包的信息統一進行編碼、並制定生產廠家下達生產命令進行生產,同時全程監控具體情況,各級各有關單位應按發放、接收和回收程序進行痕跡管理。
(二)動物生命周期全程監控系統該系統是(HACCP)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動物的飼養信息、防疫檔案、檢疫證明和監督數據傳輸到中央資料庫,運用這一信息和動物的唯一編碼,可實現快速、准確地追溯到原產地及同群畜,從而達到控制動物性食品污染的目的。(本文來自:昆明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辦公室)
7. 大型養殖場如何管理
養殖小區要實行規范化管理,成立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完善管理機制,健全制度和檔案管理,推行標准化生產,提高畜產品質量和競爭力。通過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對小區實施「六統伏衡一」管理,即:統一規簡明劃設計、統一養殖品種、統一飼養缺咐做標准、統一技術服務、統一無害化處理、統一產品出售。鼓勵小區建立綜合服務機構,配備必要的改良、防疫、診療、檢驗等設備,搞好技術服務。
8. 無害化處理動物防疫條件管理制度有哪些
動物無害化處理管理制度 ,共五條。
一、養殖生產、檢疫中發現的病死動物及染疫動物產品,按照規定在防疫、檢疫人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對無害化處理制度的落實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對不執行制度及造成疫情傳播者,按法規規定進行嚴肅畝含處理;
三、建立無害化處理檔案,對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作好記錄,並列入檔案管理;
四、無害化處理措施和方式必須按照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和纖前GB16548-2006進行;
五、無害化處理的場所建設必須科學合理,遠離居民區、水源和交通要道等,並依法取得迅豎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9.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怎麼處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做粗根據國家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與輸出國簽訂的雙邊協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等規定對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施檢疫,對不合格的入境檢疫物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和技術指導下作熏蒸、消毒、退回或銷毀等處理,具體處理方法根據貨物攜帶病蟲害的不同情況而決定。
經檢疫發現入境檢疫物攜帶我國政府禁止傳入的一、二類危險性病蟲害,整批貨物必須作熏蒸、消毒等滅害處理。如無有效處理方法或病蟲害為害嚴重並已失去使用價值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經檢疫發現入境檢疫物攜帶危險性病蟲害違反雙邊協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規定;或者病蟲害為害嚴重,影響貨物質量的作熏蒸、消毒等滅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或病蟲害為害嚴重並已失去使用價值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但通過限制措帶胡物施能達到防疫目的,則採取限制使用地區、使用范圍、使用時間、限制加工地點、加工方式、加工條件等措施,達到檢疫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蠢液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