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古代人們可以隨意捕殺大熊貓,為什麼卻不能殺牛
我們經常看古裝片的時候,經常看到這樣的場景:一個大漢,走進酒館,大聲喊道:“小二!來五斤醬牛肉,兩罐上好的女兒紅……”,但是,從真實歷史的角度看,這種場景根本不可能出現。因為古代的牛相當於現在的大熊貓,是國家保護動物,政府禁止殺牛,更別說吃牛肉了。
當然,好多民族和地方認為牛是財富的象徵,牛能為家庭家族帶來財運。
② 急!求關於愛護動物保護環境德古文
茲引用網路知道里已有的一個答案,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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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人們就已經具有環保思想,他們很早就認識到,要想利用自然資源,尤其是生物資源,必須要注意保護,合理開發,反對過度利用,特別是破壞性的開發。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許多典籍論述了關於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環保思想。這種環保思想最初是不自覺的,甚至帶有迷信色彩。《詩經》中有「是饗是宜,降福既多」的說法,同時又有:山川乃資源的產處,要與百神一同祭祀。《禮記·月令》中也包含了氣候、生態和社會協調發展的思想,文中說:孟春,草木萌動時,「犧牲毋用牝(母獸),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管仲指出,「春政不禁則百長不生,夏政不禁則五穀不成。」《國語》中有九州山川河湖,生產物質資源,所以要保護和祭祀。《易》以生生不息為准則,認為「天地之大德曰生」,因此,「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先天而弗違,後天而奉天時。」就是說,人類要順從自然,適應自然,達到天地之間的和諧。
一、古代的環保立法
中國第一個朝代夏朝就已經有了保護自然資源的法規,叫「禹之禁」。「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日,川澤不施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不麛不卵,以成鳥獸之長。」這可能是我國最早的關於環保的法規了。早在殷商時期就有「刑棄灰於街營」的法律。古代還設立了一些環境管理的官員,如「林」,「虞」,「牧」等官,他們分別管理山林,川澤和畜牧。《韓非子》記載,商代已有不得隨意傾倒垃圾的法律,「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可見處罰之重。秦國商鞅變法,他制定的秦律中有「棄灰於道者被刑」的條文,這是商朝法律的延伸。
在周朝,周人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已有初步認識。傳說,周文王曾告誡兒子周武王對大自然不要進行過度開發,要按自然規律合理使用。他說:「山林非時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長;川澤非時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不麛不卵,以成鳥獸之長。」周文王時期頒布的《伐崇令》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毋壞屋,毋壞井,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這個保護生態環境的法令,規定得極為嚴厲。
秦漢時期(約公元前220年—公元220年)保護生物資源的理論達到了高水平。西漢淮南王劉安在《淮南子》中對古代生物資源保護政策做了最完善的論述。他指出:禁止砍伐生長的樹木,不能搗毀鳥巢、不捕殺懷孕孵卵的動物,特別要保護好幼小的麋和鹿等。秦朝的《田律》、《廄苑律》、《倉律》、《工律》、《金布律》中都有一系列的關於按照季節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森林、土地、水流、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的規定。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縣發掘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簡中的一些竹簡上刻著內容具體的《田律》,其中已用法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並缺頌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這里既規范了一般的保護范圍——森林、水植被、其他植物及動物(包括野生物);又照顧到特殊的例外——人死入葬,伐木成棺,不受時間限制。在秦代的立法中就能有這樣的環境保護法規,其意義頗值得後人借鑒。規定:從春季二月開始,不準進山砍伐林木;不準堵塞林間水道;不到夏季不準入山采樵,燒草木灰;不準捕捉幼獸幼鳥或掏鳥卵;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誘捕鳥獸的網羅和陷阱。以上禁令,到七月得以解除。這份《田律》禁令,不但保護植物林木、鳥獸魚鱉,而且還保護水道不得堵塞。這一珍貴文獻,可算得上是扮好我國乃至世界最早的環境保護法了。
西漢的《四時月令五十條》頒布於公元五年漢平帝時期,這是一份以詔書形式向全國頒布的法律。這部法律規定,每年一月禁止伐木(無論樹木大小,都不得砍伐)。二月不能破壞川澤。三月則修繕堤防溝絕鄭渠。四月不得砍伐樹林。五月不能燒草木灰。六月官員派人到山上巡視。從這部法令中可以看出,物要因時禁發,在非開發的季節,不得進山砍伐小樹取材,不得撈水草燒灰,不得帶捕捉鳥獸的器具出門,不得攜網捕魚等。漢宣帝為保護益鳥,下詔曰:「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
唐代把山林川澤、苑囿、打獵、城市綠化、郊祠神壇、五嶽名山納入政府管理的職責范圍。還把京兆、河南兩都四郊三百里劃為禁伐區或禁獵區。管理范圍超過了先秦時期。中國最為完備的封建法典《唐律》專設「雜律」一章。「雜律」對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的保護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例如,「諸棄毀官和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准盜論。」明朝和清朝基本上延續了《唐律》的環保規定,但是,明朝到仁宗時,朝廷開始放棄管制措施。當時在社會中規定:「山場、園林、湖泊、坑冶、果樹、蜜蜂官設守禁者,悉予民」。由於馳禁湖泊,使許多湖泊被盜為田,破壞了生態平衡,造成了人為的自然災害。明萬曆年間,官府張榜全國,嚴禁民間擅捕青蛙,違者「問罪枷號」。《唐律》規定:「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復故。雖種植無所妨廢者,不坐。其穿垣出穢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論。主司不禁者與同罪」。
宋代注重了對生物資源的立法保護。從宋代起,人們對圍湖造田導致蓄泄兩誤,濫砍亂伐導致水土流失的問題已經有所覺察,說明當時的有識之士對環境問題的敏感。
明代對山林川澤的保護承襲了前代的規定,並且管制范圍相當廣泛。到仁宗(公元1425—1426年)時,政府開始放棄管制措施。「山場、園林、湖泊、坑冶、果樹、蜜蜂官設守禁者,悉予民。」由於馳禁湖泊,使許多湖泊被盜為田,破壞了生態平衡,造成了人為的自然災害。這是保護方面的倒退,對環境損害很大。
清朝時由於人口劇增,進而開放了東北、西北及江南的無度開墾,許多草原和山地被開墾為農田,造成了草原退化,沙漠擴展,林木破壞和水土流失。當時的有識之士針對這種無度開墾曾提出警告,但未引起清王朝的重視。清朝的生態環境也在「禁」與「馳禁」中受到掠奪。
二、古代的環保文獻
儒家的「制天」與「可持續」思想。儒家認為「仁者以天地萬物為一體」,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此,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自己,愛惜其他事物的生命,也是愛惜人自身的生命。先秦時期管子、荀子、孟子的思想中,也閃耀著環境保護的光芒,如管仲認為,「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為天下王」。他提醒人們保護山湖草木,注意防火,按時封禁和開放,反對過度採伐。荀子根據生物資源消長規律,提出了一套保護生物資源的理論和措施。他說:「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
《周禮·春官·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鄭玄註:「物為之厲,毎物有蕃界也。為之守禁,為守者設禁令也。」「厲」與「列」字同音通假,這里是遮列的意思。對山林中的各種資源(「物」)設立「蕃(藩)界」而「遮列」之,實際上就是建立某種資源保護區。當時的各種「時禁」,主要是在這些「保護區」內實施的。所以《周禮·春官·山虞》又說:「春秋之斬木不入禁。」鄭註:「非冬夏之時,不得入所禁之中斬木也。斬四野之木可。」所謂「禁」就是上文的「厲」,即山林遮列之處——「保護區」。非禁區春秋可以斬木,但也不是亳無限制。制定了防火法令。《周禮》中還有一個專門「掌行火之政令」的「司」。《周禮·夏官·司爟》:「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時則施火令。凡祭祀,則祭爟。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周禮·秋官·司烜氏》:「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凡邦之大事,共墳燭、庭燎。中春,以木鐸修火禁於國中。軍旅,修火禁。邦若屋誅,則為明□焉。」
《禮記·曲禮》中說:「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
《周易》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苦節不可,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沒有節制,自然環境就會日益惡化,人類最終將走向毀滅。《周易》中寫到「井甃無咎,……井冽,寒泉食」,就是說井被污染了,不要消極地舍棄不用了,而應該進行修理整治,使之變成「井冽,寒泉」。
《論語·述而》記載孔子「釣而不網,弋不射宿」,孔子曾說:「伐一木,殺一獸,不以其時,非孝也。」(《孝經》)從這些話語中我們不難看出,他們非常反對對山林的過度採伐和對魚蝦的濫捕濫殺,這體現了古人偉大而樸素的環保意識和「可持續」發展觀,也反映了我國人民質朴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美好願望。《論語·陽貨》:「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孔子說:「仁者,愛人。」(《論語·顏淵》)他認為,人與自然應建立一種愛的關系。人對自然不能只講索取與征服,必須把自然看作人類的朋友,像愛護朋友一樣愛護自然。孔子說:「伐一木,殺一獸,不以其時,非孝也。」(《後漢書·章帝紀》注引《禮記》)我們知道,孝是為人之本,這就意味著他把人們對生態環境的珍惜上升到道德要求的高度。
孔子也主張「釣而不綱,弋不射宿」,就是說只用釣鉤釣魚不用大網捕魚,從數量上進行捕捉的限制,達到保護生物的目的。這些思想歸結起來,就是要告戒我們要節制,人口要節制,對自然資源的索取要節制,一切可能造成環境破壞的事情都要有所節制,從而達到一種「天人合一」的境界,也就是人和自然的和諧發展。
孟子強調了保護生物資源的重要性。《孟子·梁惠王上》講的就是這個問題,「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樹木不可勝用也。」
荀子說:「列星旋轉,日月遞照,四時代御,陰陽大化,風雨博施,萬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以成,不見其事而見其功,夫是之謂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無形,夫是之謂天。」(《荀子·天論》,以下凡引該書,只注篇名。)就是說,諸如日月星辰、陰陽四時、風雨霜露、山川草木等林林總總的自然物象及其生化運動的規律或秩序,都是構成「天」的物質要素;所謂「天」不過是客觀存在著的自然界本身而已。正是基於對「天」的這種自然而客觀的存在實質的界定,荀子做出了「故明於天人之分,則可謂至人矣」(《天論》)的哲學判斷。荀子主張「制天命而用之」(《荀子·解蔽》),強調改造自然,戰勝自然和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同時荀子的思想中還體現了樸素的「可持續」思想,表現在他想到了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具體辦法,他指出:「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荀子·王制》) 《荀子·王制》中載:「五穀不時,果實不熟,不粥(鬻)於市;木不中伐,不粥(鬻)於市;禽獸魚不中殺,不粥(鬻)於市」。從這兩條我國古代早期的環境法律規定不難看出,當時的立法對自然資源主要是生活資源的保護。荀子還曾說:「聖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魚鱉鰍孕別之時,網罟毒葯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污地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餘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餘材也」。這與當今所謂「可持續發展」也不無可比之處吧。《荀子·王制》把保護自然作為聖王之制,書中說:「聖王之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絕其長,黿鼉魚鱉孕別之時,網罟毒葯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氣也。」荀子談到了生物與環境之間的依存關系,「樹成蔭而眾鳥息焉,硫酸而蟎聚焉。川淵深而魚鱉歸之,山林茂而禽獸歸之。川淵枯則龍魚去之,山林險則鳥獸去之。」
《韓非子·內儲說上》載:「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孔子)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斗,斗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也;而無為,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先秦時就規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以成魚鱉之長」。
《呂氏春秋》一書中。其中頗有「順時立政」的意味。書中寫道: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無覆巢,無殺孩蟲、胎夭、飛鳥,無麛無卵。
仲春之月:無竭川澤,無漉陂池,無焚山林。
季春之月:田獵罼弋,罝罘羅網,喂獸之葯,無出九門。
孟夏之月:無伐大樹,…… 驅獸無害五穀,無大田獵。
仲夏之月:令民無刈藍以染,無燒炭。
季夏之月:令漁師伐蛟取鱉,升龜取黿。…… 樹木方盛,…… 無或斬伐。
孟秋之月:鷹乃祭鳥,始用行戮。
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
仲冬之月:山林藪澤,有能取疏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導之。…… 日至短,則伐林木,取竹箭。
《管子》一書發揮了《易》天地人和的思想。書中說道「凡人之生也,天地其精,地出其形,合此以為人。和乃生,不和不生。」《呂氏春秋》也有關於生態保護的思想。
道家的「順天」和「天人合一」思想,道家以老莊為代表,是中國古代哲學流派之一。道家思想比較系統地論述了天人關系,提出「天」與「人」合而為一,肯定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並不是自然的主宰。這對中國古代保護環境思想的發展,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莊子曾提出「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莊子·大宗師》)和「無以人滅天,無以故滅命」(《莊子·秋水》)的順天思想,對自然聽之任之的思想固然不可取,但他道出了自然界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易經》進一步發展了莊子的學說,提出了「天人合一」的觀點,書中提出「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這里「先天」是指在自然變化未發生前加以引導,「後天」是指遵循天的變化,尊重自然規律、用哲學原理來解釋,就是告訴人們既要順應自然,尊重客觀規律,又要注意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改造自然,從而建立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
《淮南子》主張要想獲得更多更好的自然資源,人類就要優化環境,「欲致魚者先通水,欲致鳥者先樹之,水積則魚聚,木茂則鳥集。」古人也非常強調一種環境整治觀,即污染了的環境通過整治也可以變成好環境。漢淮南王劉安發展先秦的環保思想,提出了協調發展農林牧漁大農業的可貴思想。他總結前人的經驗說,打獵的不能把野獸全部打盡,不要獵取幼小動物,不要把水排干而捕魚,更不能燒林而捕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