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定點屠宰的法律條文
1、1996-04-08國內貿易部發布,《家畜定點屠宰管理規定》,不過已經失效。
2、《動物防疫法》第十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❷ 關於牛羊屠宰的管理條列、辦法都有哪些最新的政策是怎樣的啊高分求!急需!
各地的管理條例和辦法是不一樣的。
第一條 為加強牛羊屠宰管理,保證牛羊產品質量,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授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牛羊屠宰、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牛羊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行業的規劃、指導、監督、協調、服務等管理工作。
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的監督管理。
農業、工商、環保、衛生、質監、公安、民族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產品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有關社會團體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牛羊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農業、工商、環保、衛生、民族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昆明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設置在本市主城規劃區、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范圍內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實行規模化、機械化屠宰,其他區域逐步實行。
第八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設置布局規劃;(二)選址不得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等保護范圍內並遠離有毒、有害場所,不得妨礙或者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檢驗室、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隔離間、吊掛式屠宰設施設備以及運載工具;(四)有必要的檢驗檢疫設備、消毒及防蠅、防鼠設施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五)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給水和排水設施,生產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准;(六)有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物處理設施;(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八)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會同農業、衛生、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15日內進行審查,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後,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頒發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申請人持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牛羊屠宰經營活動。
第十條 設置清真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真食品經營許可手續。
清真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屠宰活動應當按照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操作。
第十一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屠宰的牛羊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二)檢疫合格的牛羊產品,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蓋驗訖印章,並具備檢疫合格證,檢疫不合格和未經檢疫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場);(三)病害肉類在動物衛生檢疫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四)確保無害化、污染物、環保處理設施及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牛羊或者牛羊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十三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對牛羊及其產品的進出廠(場)檢疫檢驗結果和處理情況的登記制度,登記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四條 批發市場銷售的牛羊產品,應當同時具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和牛羊定點屠宰憑證。
清真牛羊產品還應當具有清真食品許可證。
第十五條 集貿市場、超市、賓館、餐飲店、集體伙食單位等銷售和加工牛羊產品,應當購進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合格牛羊產品。
銷售和加工清真牛羊產品,應當購進清真定點屠宰廠(場)的合格牛羊產品。
第十六條 外埠進入本市銷售的鮮牛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來自產地設區(縣)的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產品;(二)經本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復檢合格;(三)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四)每批產品隨車附表,標明定點屠宰廠(場)名稱、牛羊來源、檢疫檢驗證明、數量、車牌號等產品信息。
第十七條 從事牛羊產品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牛羊產品銷售台帳,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
銷售牛羊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建立進貨台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屠宰工具、屠宰的牛羊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最高額不得超過3萬元;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未成立綜合行政執法的縣(市)區,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並處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三)、(四)項規定之一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牛羊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最高額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並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牛羊、牛羊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最高額不得超過3萬元,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並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對牛羊、牛羊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牛羊、牛羊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取消其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農業、衛生、民族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礙、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牛羊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牛羊產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肉、脂、內臟、骨、頭、蹄、皮、尾等。
❸ 我想宰殺兔子江蘇宜興怎樣辦檢疫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之規定,開辦兔子屠宰場所需要取得縣級畜牧獸醫部門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所宰殺的兔子要取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否則就違法了。屠宰前要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屠宰檢疫,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人實施屠宰檢疫,就可以取得依法經營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或(產品A),產品B在全省范圍內有效,產品A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因國家沒有兔子的屠宰檢疫規程,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是否受理,你去申報了就知道。
❹ 屠宰檢疫結果如何處理
動物檢疫員按照屠宰檢疫的有關國家和行業標准實施屠宰檢疫。動物屠宰前應當逐頭進行臨床檢查,健康的動物方可屠宰;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檢疫標志,出具檢疫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規定作焚毀、深埋等方式處理,以確保食用動物產品安全。
❺ 屠宰場動物內臟廢棄物不按規定處理怎麼投訴
可向檢疫機關投訴。
屠宰場管理規定屠宰場管理規定,屠宰場生豬進廠驗收制度,生豬到屠宰場後,檢疫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實,盤點生豬、檢查耳標,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予以卸車。
屠宰場車間管理制度,有衛生部門核發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
必須建立衛生責任制,實行衛生區包干,責任落實有必要的沖洗和消毒設備,按規定及時沖洗、消毒,並有15—30日的消毒葯品庫存。
❻ 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二條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禁止將屠宰動物運達目的地後再分銷;禁止將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內的動物外運出場。
❼ 屠宰場雞腸怎麼處理
1、准備食材和工具,新鮮的現殺雞腸,干凈的剪刀。
2、用手取一根雞腸,剪刀口沿著雞腸口戳進去,斜斜的。
3、用剪刀斜著慢慢剪開雞腸的一側,清除內容雜物。
4、然後用清水清洗,一定要清洗干凈,反復多洗幾遍。
5、然後撈出來,用澱粉和水使勁攪拌。
6、放置20分鍾左右,然後洗凈澱粉,就可以待用了。
❽ 農業部規定的屠宰場11項管理制度是哪些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范生豬屠宰監督檢查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
1.1本規范規定了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1.2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職能,適用本規范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
2.監督檢查事項
2.1屠宰資質
2.1.1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屠宰標志牌情況。
2.1.2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情況。
2.2布局及設施設備
2.2.1布局
2.2.1.1廠區是否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生產區是否分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
2.2.1.2生產區是否設置生豬與廢棄物的出入口,是否設置人員和生豬產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場內設置生豬產品與生豬、廢棄物通道。
2.2.2設施設備
2.2.2.1屠宰設施設備能否正常運行。
2.2.2.2檢驗檢疫設施設備能否正常使用。
2.2.2.3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能否正常運轉。
2.2.2.4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種類相適應的冷庫,是否配備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供排水、照明等設備。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熱水源。
2.2.2.7是否對設施設備進行檢修、保養。
2.3進場
2.3.1是否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3.2是否對進場生豬進行臨床健康檢查、畜禽標識佩戴情況檢查。
2.4 待宰
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編號。
2.4.2是否及時對生豬體表進行清潔。
2.4.3是否達到宰前停食靜養的要求。
2.4.4是否對臨床健康檢查狀況異常生豬進行隔離觀察或者按檢驗規程急宰。
2.4.5是否按規定進行檢疫申報。
2.4.6是否如實記錄待宰生豬數量、臨床健康檢查情況、隔離觀察情況、停食靜養情況,以及貨主等信息。
2.5 生豬屠宰
2.5.1屠宰生產
2.5.1.1 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燙、脫毛、編號、去頭、去蹄、去尾、雕圈、開膛、凈膛、劈半(鋸半)、整修復驗、整理副產品、預冷等工藝流程進行屠宰操作。
2.5.1.2是否回收畜禽標識,並按規定保存、銷毀。
2.5.2肉品品質檢驗
2.5.2.1是否按照檢驗規程對頭、體表、內臟、胴體進行檢驗。
2.5.2.2是否摘除腎上腺、甲狀腺、病變淋巴結,是否對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進行修割。
2.5.2.3 是否對待宰生豬或者在屠宰過程中進行「瘦肉精」等檢驗。
2.5.2.4是否對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在胴體上加蓋檢驗合格印章。
2.5.2.5是否如實完整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等檢驗結果。
2.6 無害化處理
2.6.1是否對待宰死亡生豬、檢驗檢疫不合格生豬或者生豬產品,以及召回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2.6.2是否採用密閉容器運輸病害生豬或生豬產品。
2.6.3是否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病害生豬或生豬產品數量,以及處理時間、處理人員等。
2.7出場生豬產品
2.7.1出場生豬產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7.2胴體外表面是否加蓋檢驗合格章、動物檢疫驗訖印章,經包裝生豬產品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標志、加施檢疫標志。
2.7.3是否如實記錄出場生豬產品規格、數量、肉品品質檢驗證號、動物檢疫證明號、屠宰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2.8 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條件要求
2.8.1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
2.8.2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證明。
2.9 消毒
2.9.1是否在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9.2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是否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並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2.9.3屠宰間出入口是否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2.9.4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是否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2.9.5是否對屠宰車間、屠宰設備、器械及時清洗、消毒。
2.10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生豬進場檢查登記制度、待宰巡查制度、生豬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生豬屠宰場證(章、標志牌)使用管理制度、生豬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消毒制度、檢疫申報制度、疫情報告制度、設施設備檢驗檢測保養制度等。
2.11信息報送
2.11.1是否按要求報告動物疫情信息。
2.11.2是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相關信息。
2.11.3是否按要求報告安全生產信息。
2.12檔案管理
是否及時將進場查證驗物登記記錄、分圈編號記錄、待宰記錄、肉品品質檢驗記錄、「瘦肉精」等檢驗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消毒記錄、生豬來源和產品流向記錄、設施設備檢驗檢測保養記錄等歸檔,並保存兩年以上。
3.監督檢查要求
3.1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認真填寫《生豬屠宰廠(場)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1)或者《生豬屠宰廠(場)日常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2),經生豬屠宰廠(場)負責人或者指定人員簽字後將監督檢查記錄現場交給生豬屠宰廠(場)。
3.2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整改。
3.3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處理。
3.4 對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
3.5對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職能范圍內的,應當移送給有關部門。
4.監督檢查頻次
4.1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規范,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全面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2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規范,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從執法人員庫中隨機抽調。
4.3在動物疫情排查、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指派或者存在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等特定條件下,應當增加對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的頻次。
5.監督檢查檔案管理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一廠(場)一檔,全面記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落實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做到痕跡化管理,並分年歸檔。
❾ 江蘇一學校殺豬給學生吃被處罰,自己養的豬自己殺也犯法嗎
雖然豬是學校自己養的,但是在殺豬之前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檢疫就私自宰殺,並且殺豬供應給學生食用也屬於食品經營行為,因此學校違反了國家相關條例被罰款十萬元。
江辦宿遷一所小學利用閑置的學校改造成養豬場,不但解決了學校買肉貴的問題,還可以供應給養豬場,學校的剩菜剩飯也有了出口,可以說是一舉多得。但是有些家長認為學校的豬沒有經過檢疫機關檢查就拿來食用會帶來安全隱患,於是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經過質監局的檢查發現學校廚房的豬肉有900多斤,還有三噸多豬肉沒有使用,於是全部查封並處以罰款十萬元人民幣。
毫無疑問學校這種私自宰殺沒有經過檢驗的豬肉提供給師生食用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質量監管部門進行處罰沒有錯。學校服務這么多學生應該將食品發全放在首位,不能因為是自己養的豬,自己認為安全有保障就可以不經過安全檢疫將豬肉提供給學生,這是不負責任的行為,無論什麼時候都不應該放鬆安全警惕。
❿ 屠宰場手續怎麼辦理
經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即可。
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於廠(場)區的顯著位置。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10)江蘇公共場屠宰動物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屠宰場的相關要求規定:
1、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依法處理。
2、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3、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