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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危險動物適用什麼罪

發布時間:2023-04-17 01:52:43

A. 飼養動物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飼養動物 侵權責任 的法律 《 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侵權法 飼養動物的責任法律解釋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一部與每個公民息息相關的法律,不僅涉及產品缺陷、 交通事故 、 醫療損害 、 環境污染 、 網路侵權 、動物致人損害等內容,還明確了產品召回制度、規定了 精神損害賠償 ,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在各類 侵權行為 中,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於它是一種間接侵權引發的一種直接責任,其加害行為是人的行為與動物的行為的復合。人的行為是指人對動物的所有、佔有、飼養或者管理。動物的行為是直接的加害行為。這兩種行為相結合,才能構成侵權行為。 本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認真、負責地擔負起全面的注意、防範義務,以保護公眾的安全。 任何動物,其本性決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致人損害的危險。由於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其動物不至於造成他人損害。而一旦這種危險性造成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承擔 民事責任 ,除具有法定的抗辯事由外,不能免責。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責任承擔進行特別規定的原因,在於動物具有令人難以估量的行為和因此而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的危險,因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必須對所有由於這種動物的難以估量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並非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對其飼養或者管理的動物造成的一切損害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因被侵權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可以說,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責或者減輕的事由是證明損害是因為被侵權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在動物致害中,有時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該是誘發動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損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說,被侵權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誘發動物的行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權人的行為不足以誘發動物,其過失只是引起損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則不能認為被侵權人在該損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例如,甲明知乙有一條性情暴躁的狗且經常咬人,但甲必須從乙的家門路過,當甲路過乙的門口時,乙的狗突然躥出來把甲咬傷。此案中就不得認定甲明知乙的狗有咬人的惡習、有危險的存在、疏於防範,因此而認為甲是有重大過失的。因為甲的行為本身不能直接誘發動物損害,與動物損害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不能認為被侵權人有重大過失而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由於動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險性,因此,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責任。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既然佔有或者控制著動物,就應該謹慎管束,肩負起對自己、對社會、對公眾負責任的義務,而不能只圖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寵物帶來的快樂,而疏於對動物的管理。否則,動物致他人損害的,就要承擔無 過錯責任 予以的賠償。本條這樣規定有利於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秩序。 現在養寵物的現象越來越多,很多都是因為人們一個人生活,一些大學的畢業生,都選在離開自己的城市在外面闖盪,所以為了能夠擺脫一個人的孤獨,往往都會養一些寵物,所以很多寵物侵權的事情接踵而來,這樣的侵權行為,自然是由寵物主人來承擔的。

B. 養狗有什麼法律

針對養狗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 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的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動物的致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過錯導致的動物致害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四條 動物飼養人的行為規范: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2)養危險動物適用什麼罪擴展閱讀:

近年來,各地頻發惡狗咬人事件,為此,有專家表示:烈性犬傷人現象暴露法律短板,建議應當入刑。

其實,我國長期以來並不缺乏惡狗傷人入刑的思路與表述。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及多次修改後的刑法,對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嚴重後果的動物傷人事件中的飼養人,提出了必須承擔侵權或過失致人死亡刑事責任的要求。

但由於缺乏制度設計的相互銜接,尤其是沒有刑罰措施的相應跟進,所謂「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是用來唬人的一句空話。

如果說制度管狗重在對惡狗咬人現象的防患未然,那麼,追究飼養者的刑事責任就是對漠視制度者咎由自取的嚴厲問責。只有升級對惡狗咬人結果的處罰力度,才能倒逼飼養者毫無懈怠地加強管狗的過程監管。畢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

應當立法明確養犬者對疏於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並賦予公民獵殺烈性寵物的免責權。人們期待惡犬傷人入刑早日成為真正「狼來了」的司法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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