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入的管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過境動物和過境轉基因產品的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或者其代理人。
一、進境動物申請單位應當向初審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輸入動物需要在臨時隔離場檢疫的,應當填寫《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申請表》;
3.輸入動物肉類、臟器、腸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蠶繭和水產品等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的,申請單位需提供與定點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存放的合同;
4.按照規定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產品,同一申請單位第二次申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上一次《檢疫許可證》(含核銷表);
5.辦理動物過境的,應當說明過境路線,並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衛生證書(復印件)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准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文件;
6.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後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立項證明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審機構對申請單位檢疫審批申請進行初審的內容包括:
1.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
2.輸出和途經國家或者地區有無相關的動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是否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包括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5.進境後需要對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檢疫監督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審查其運輸、生產、加工、存放及處理等環節是否符合檢疫防疫及監管條件,根據生產、加工企業的加工能力核定其進境數量;
6.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其上一次審批的《檢疫許可證》的使用、核銷情況。
法律依據:《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進境動物(含過境動物)、動植物產品和需要特許審批的禁止進境物,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過境轉基因產品的檢疫審批。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禁止進境物名錄,制定、調整並發布需要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本辦法所規定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工作。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其他審批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構)負責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通知單》(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通知單》)。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初審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申請的初審工作。
⑵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做好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以下簡稱隔離場)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隔離場是指專用於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的場所。包括兩類,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以下簡稱國家隔離場),二是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指定的動物隔離場所(以下簡稱指定隔離場)。第三條申請使用隔離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和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的所有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四條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隔離場的選址、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要求。
相關標准與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發文明確。第六條使用國家隔離場,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使用指定隔離場,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隔離檢疫,當國家隔離場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時,應當報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第七條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為45天,其他動物隔離檢疫期為30天。
需要延長或者縮短隔離檢疫期的,應當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第二章使用申敬羨請第八條申請使用國家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五)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它材料。第九條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在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隔離場整體平面圖及顯示隔離場主要設施和環境的照片;
(五)隔離場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制度;
(六)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隔離場所在地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規定的與隔離檢疫動物相關的一類動物傳染病證明;
(七)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八)當隔離場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時,使用人還須提供與所有人簽訂的隔離場使用協議;
(九)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按照規定對隔離場使用申請進行審核。
隔離場使用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申請後,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使用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使用的隔離場組織實地考核。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用於隔離種用大中動物的,由直屬檢驗戚念檢疫局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用於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隔離檢疫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批准。第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審批意見高稿困(現場考核評審時間不計入20個工作日內)。經審核合格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簽發《隔離場使用證》。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中列明批准內容。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⑶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2015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進境動物(含過境動物)、動植物產品和需要特許審批的禁止進境物的檢疫審批。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禁止進境物名錄,制定、調整並發布需要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第三條國悶念櫻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本辦法所規定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工作。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其他審批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構)負責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通知單》(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通知單》)。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初高滑審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申請的初審工作。第二章申 請第四條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
過境動物的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或者其代理人。第五條申請單位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並取得《檢疫許可證》。
過境動物在過境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並取得螞叢《檢疫許可證》。第六條申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寫並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申請表》),需要初審的,由進境口岸初審機構進行初審;加工、使用地不在進境口岸初審機構所轄地區內的貨物,必要時還需由使用地初審機構初審。
申請單位應當向初審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二)輸入動物需要在臨時隔離場檢疫的,應當填寫《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申請表》;
(三)輸入動物肉類、臟器、腸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蠶繭和水產品等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的,申請單位需提供與定點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存放的合同;
(四)按照規定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產品,同一申請單位第二次申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上一次《檢疫許可證》(含核銷表);
(五)辦理動物過境的,應當說明過境路線,並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衛生證書(復印件)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准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文件;
(六)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後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立項證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審核批准第七條初審機構對申請單位檢疫審批申請進行初審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
(二)輸出和途經國家或者地區有無相關的動植物疫情;
(三)是否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四)是否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包括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五)進境後需要對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檢疫監督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審查其運輸、生產、加工、存放及處理等環節是否符合檢疫防疫及監管條件,根據生產、加工企業的加工能力核定其進境數量;
(六)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其上一次審批的《檢疫許可證》的使用、核銷情況。第八條初審合格的,由初審機構簽署初審意見。同時對考核合格的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出具《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對需要實施檢疫監管的進境動植物產品,必要時出具對其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的考核報告。由初審機構將所有材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
初審不合格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⑷ 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止水生動物疫病傳入國境,保護漁業生產、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進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境水生動物洞態檢納首源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進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境水生動物在風險分析基礎上實施檢驗檢疫風險管理,對進境有關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和信用管理。第五條進境水生動物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進境水生動物的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二章檢疫准入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境水生動物實施檢疫准入制度,包括產品風險分析、安全衛生控制體系評估與審查、檢驗檢疫要求確定、境外養殖和包裝企業注冊登記。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分類制定、公布進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要求。根據檢驗檢疫要求,對首次向中國輸出水生動物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產品風險分析和安全衛生控制體系評估,對曾經或者正在向中國輸出水生動物的國家或者地區水生動物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進行回顧性審查。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派出專家組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對其水生動物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進行現場審核評估。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風險分析、評估審查結果和檢驗檢疫要求,與向中國輸出水生動物的國家或者地區官方主管部門協商簽定有關議定書或者確定檢驗檢疫證書。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調整並公布允許進境水生動物種類及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名單。第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輸出水生動物的養殖和包裝企業實施注冊登記管理。
向中國輸出水生動物的境外養殖和包裝企業(以下簡稱注冊登記企業)應當符合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主管部門批准後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推薦材料應當包括:
(一)企業信息:企業名稱、地址、官方主管部門批准編號、養殖、包裝能力等;
(二)水生動物信息:養殖和包裝的水生動物品種學名、用途等;
(三)監控信息:企業最近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質的官方監控結果。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通知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主管部門補正;審查合格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派出專家組對申請注冊登記企業進行抽查。對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業不予注冊登記;對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薦企業,結合水生動物安全衛生控制體系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給予注冊登記。
國家質檢總局定期公布、調整注冊登記企業名單。第十一條境外養殖和包裝企業注冊登記有效期為3年。
需要延期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至少6個月,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延期申請。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派出專家組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對其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進行回顧性審查,並對申請延期的境外養殖和包裝企業進行抽查。
對回顧性審查符合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請延期的注冊登記企業,注冊登記有效期延長3年。第十二條逾期未提出注冊登記延期申請的,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注冊登記。第十三條注冊登記企業向中國輸出的水生動物檢驗檢疫不合格,情節嚴重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第三章境外檢驗檢疫第十四條注冊登記企業和相關捕撈區域應當符合輸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處於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主管部門的有效監管之下。
種用、養殖和觀賞水生動物的注冊登記企業,應當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主管部門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推薦的方法和標准,按照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規定和雙邊檢驗檢疫協定規定連續監測兩年以上,未發現有關芹薯疫病。
食用水生動物的注冊登記企業,應當經過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主管部門有關水生動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質和致病微生物監測,結果符合雙邊檢驗檢疫協定規定、中國強制性標准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標準的要求。
⑸ 動檢所屬於什麼部門
法律分析:動檢所屬於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部門,動物衛生監督局是指國家動物衛生監督和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法規要求,對動物防疫及動物產品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或者工作人員。
⑹ 機構改革,撤銷了動物衛監督機構後,動物檢疫由那個部門實施
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動物檢疫由縣級以做扒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搏攜行政管基胡伏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⑺ 動物檢疫歸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國務院設立動植物檢疫機關(以下簡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的檢疫機關,由國務院根據情況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⑻ 動物檢疫站歸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國內動物檢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宰動物的品質檢驗由屠宰企業自身負責,商業部門主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三條 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
第四十四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⑼ 動物檢驗檢疫是哪個部門管理
動物檢驗檢疫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部門管理。
動物衛生監督是指國家動物衛生監督和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法規要求,對動物防疫及動物產品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的活動。動物衛生監督是一種政府管理的行政行為,目的在於發現、制止、糾正、處理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對動物防疫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檢測;對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動物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動物產品實施衛生監督;對動物檢疫證章、標識、標志的管理。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的,標示某一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法律依據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十四條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准。
⑽ 動物檢驗檢疫是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動物檢驗檢疫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管理。
法律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七條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向社會公布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范圍和檢疫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