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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不適宜補檢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3-05-17 06:01:58

⑴ 對檢疫中發現染疫或疑似染疫及其他不合格的動物,動物檢疫員採取的措施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十條
第七條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准、檢疫對象以坦激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晌扒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二十條動物檢疫員按屠宰檢疫有關國家和行業標准實施屠宰檢疫。

動物屠宰前應當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健康的動物方可屠宰;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動物屠宰過程實行全流程同步檢疫,對頭、蹄、胴體、內臟進行統一編號,對照檢查。

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檢疫標志,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同時加蓋或者加封驗訖標志。

在流通、屠宰、加工環節,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讓謹襪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其損失及處理費用由畜(貨)主承擔。在飼養環節,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撲殺補貼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⑵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怎麼處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做粗根據國家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與輸出國簽訂的雙邊協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等規定對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施檢疫,對不合格的入境檢疫物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和技術指導下作熏蒸、消毒、退回或銷毀等處理,具體處理方法根據貨物攜帶病蟲害的不同情況而決定。
經檢疫發現入境檢疫物攜帶我國政府禁止傳入的一、二類危險性病蟲害,整批貨物必須作熏蒸、消毒等滅害處理。如無有效處理方法或病蟲害為害嚴重並已失去使用價值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經檢疫發現入境檢疫物攜帶危險性病蟲害違反雙邊協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規定;或者病蟲害為害嚴重,影響貨物質量的作熏蒸、消毒等滅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或病蟲害為害嚴重並已失去使用價值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但通過限制措帶胡物施能達到防疫目的,則採取限制使用地區、使用范圍、使用時間、限制加工地點、加工方式、加工條件等措施,達到檢疫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蠢液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⑶ 未經檢疫動物如何補檢

法律分析:對動物進行隔離,按強制免疫要求分別注射豬瘟、藍耳病、口蹄疫疫苗,並加施二維碼標識,隔離期滿後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後放行。隔離期內的隔離費用、飼養管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瞎亂慶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磨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由動陪笑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補檢,並依照《動物防疫法》處理處罰。 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符合的,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二)臨床檢查健康;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⑷ 豬肉的補檢條件是什麼

農業部2010年第6號令 《動物檢疫管理辦罩巧拍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
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臟器、脂、頭、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條件物羨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並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寬罩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貨主在5天內提供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來自非封鎖區的證明;
(二)經外觀檢查無病變、無腐敗變質;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⑸ 動植物檢疫處理的標准主要有哪些規定

考試大特別推薦:動植物檢疫處理的標准主要有哪些規定?
根據《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動植物檢疫處理的標准主要有以下規定。
1. 動物檢疫處理標准:
(1) 在輸入動物時,檢出中國政府規定的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其陽性動物與其同群的其他動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撲殺並銷毀屍體;
(2) 在輸入動物時,檢出中國政府規定的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其陽性動物退回或撲殺,同戚昌汪群其他動物在動物檢疫隔離場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地點繼續隔離觀察;
(3) 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經檢疫不合格或達不到輸入國要求的,不準出境;
(4) 過境的動物經檢疫發現有我國公布的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全群動物不準過境;
(5) 對攜帶、郵寄我國規定禁止攜帶、郵寄物入境的動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6) 輸入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處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2. 植物檢疫處理標准:
(1) 經檢疫發現感染一類危險性病蟲害的,整批貨物作除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發現二類危險性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或在確保除害效果的前提下,採用防疫或限制措施,防止病蟲害傳播擴散,如無有效處理方高仔法的,作退回處理;
(3) 發現三類危險性病蟲害,有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除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但通過限制措施能達到防疫目的的,採取限制措施;
(4) 感染特別嚴重或已失去使用價值的作退回或銷毀處迅前理。
對外貿易合同中有相關動植物檢疫條款,並符合我國有關法規精神的按貿易合同條款處理。輸入國與我國有雙邊協定的按雙邊協定的規定處理。
出口植物檢疫中,如果輸入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則按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

⑹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方法有哪些

要根據當地有關部門的要求來執行,具體的有:深埋、焚燒等措施。

⑺ 違反動物檢疫法處罰

違法違規行為

1、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

3、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罰款:

1、情節輕微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7)動物不適宜補檢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念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早鏈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陸高孫條採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採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並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⑻ 動物到達輸入地後,貨主未進行動物檢疫申報時應當如何處理

按正常的檢疫程序,運輸動物應於離開產地前在輸出地申報檢疫,持證到達輸入地後無需申報檢疫,可繼續飼養或者屠宰。
只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在到達輸入地後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或申報檢疫:
1、跨省引進用於飼養的非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貨主應於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若不報告,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應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在隔離場或者飼養場內的隔離圈舍隔離觀察,大中動物45天,小型動物30天。不進行隔離觀察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運輸相關易感動物,除附有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外,還應在啟運前3天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並到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隔離場所隔離檢疫,大中動物45天,小型動物30天,隔離檢疫合格的,由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未經省級檢疫直接運輸至輸入地的,按照動物防疫法第77條第(三)項的規定,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你的描述,可能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貨主在運輸過程中根本沒有檢疫證明。這樣的話就應當按照第78條第一款處罰,處貨值金額10%-50%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1到3倍罰款。對動物實施補檢。

⑼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動物檢疫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是指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五條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調出離開產地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第六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檢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七條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准、檢疫對象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八條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後進行清掃、洗刷,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單位進行消毒後,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由貨主或者承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應當執行動物防疫證章填寫及使用規范的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滑叢宏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產地檢疫

第十條動物、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前必須由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一條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第十二條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動物、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的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免疫在有效期內,並經群體和個體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二)豬、牛、羊必須具備合格的免疫標識;

(三)未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

第十三條動物產品經產地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按照以下鄭茄規定處理後,出具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的原產地無規定疫情,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炭疽易感動物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炭疽沉澱試驗為陰性,或經環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准;

(三)骨、角等產品的原產地應無規定疫情,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

第十四條參展、參賽和演出的動物在啟運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驗。到達參展、參賽、演出地點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五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信冊,貨主必須到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臨床健康檢查和實驗室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接受地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接受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六條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經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疫合格後方可啟運;到達輸入地後,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三章屠宰檢疫

第十七條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第十八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廠、點)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實施屠宰前和屠宰後檢疫。

第十九條對動物應當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進行收購、運輸和進場(廠、點)待宰。動物檢疫員負責查驗收繳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至少應當保存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動物檢疫員按屠宰檢疫有關國家和行業標准實施屠宰檢疫。

動物屠宰前應當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健康的動物方可屠宰;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動物屠宰過程實行全流程同步檢疫,對頭、蹄、胴體、內臟進行統一編號,對照檢查。

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檢疫標志,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未實行定點屠宰和農民個人自宰自用動物的屠宰檢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檢疫管理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對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對尚未出售的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檢疫或者無檢疫合格證明的依法實施補檢;證物不符、檢疫合格證明失效的依法實施重檢。

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補檢或者重檢,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檢疫程序進行。對補檢或者重檢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檢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依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塗改、偽造、轉讓檢疫合格證明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並出具相應的檢疫證明。對不出具或不使用國家統一規定檢疫證明的,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實施檢疫的,或者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重復檢疫、重復收費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及主管領導,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檢疫員應當加強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任免、獎懲機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消毒,按國務院物價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和消毒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⑽ 動植物檢疫處理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檢疫處理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經檢疫不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檢疫處理的主要方法有:
1.除害,即通過物理、化學和其他方法殺滅有害生物的處理方法。包括熏蒸、消毒、高溫處理等。
2.撲殺,即對動物用適當的方脊虛嫌法進行宰殺,以消除病害。
3.銷毀,即用燒、深埋和其他方法消除攜帶有害生物的檢疫物。
4.退回,對不願銷毀的檢疫物退給物主,不準入境。
採取檢疫處理的原則是,在保證有害櫻手生物不傳入傳出國境的前提下,同時考慮減少經濟損失,有利於發展對外經濟貿易。能進譽肢行除害處理的,盡量進行除害處理;不能進行除害處理或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堅決作撲殺、退回或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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