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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上的印章多久更換

發布時間:2023-05-21 01:52:46

① 豬肉檢驗檢疫章時效多久。

一天。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的,標示某一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在豬肉上面都會有檢疫章,它就是豬肉的檢疫證明,有效時長是一天。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一種,共有兩類四種,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即A類和B類,動物和動物產品。

② 誰知道 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安徽省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證、章、標志是指:農業部規定的五種檢疫合格證明、動物防疫合格證、免疫耳標、免疫卡、驗訖標志、動物防疫監督員證、動物檢疫員證、動物防疫員證、檢疫業務專用章、動物檢疫收費收據等。

第三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證、章、標志的領取、發放、保管工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逐級發放和管理,具體程序為:

1、市動物防疫監督所到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全市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2、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縣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管理工作。

3、各動物防疫監督分所在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轄區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專人領取、專人管理、專庫保存、專人發放、專帳記錄。對有編號的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發放人員應詳細登記號碼,以備檢查。

第五條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發放實行審批制度,各種動物防疫證、章、標志未經審批嚴禁發放。

第六條 使用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由農業部或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計、製作,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計、製作。

第七條 各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之間不得轉借、平調動物防疫證、章、標志。

第八條 各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實行審核回收制度。《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實行市、縣兩級審核,存根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其餘三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由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

入庫保管的存根應分類、分單位存放,以備檢查。庫存的票證每半年清理檢查一次,庫存數應與實物帳目相符,否則,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縣上報審核的《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經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專人審核後,出具審核結論,並經負責人審查同意後,批准銷號,換發新證。

第九條 各種動物防疫票證的存根或副本至少保存兩年。《動物防疫合格證》及有關證件檔案自撤銷之日起至少銷毀存根、副本或檔案應進行登記,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銷毀,銷毀時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經辦;涉及財務和檔案管理的按有關財務和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放防疫證、章、標志時,按規定收取工本費,所收費用為訂購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周轉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平調。

第十一條 丟失證、章、標志的,由本人負責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因為保管不當造成證、章、標志丟失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 對非法訂購、設計、製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單位或個人,沒收非法證章標志,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訂購單位或直接責任人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保管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發放證、章、標志的,責令追回;不能追回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動物檢疫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是指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調出離開產地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檢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七條 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准、檢疫對象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八條 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後進行清掃、洗刷,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單位進行消毒後,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由貨主或者承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應當執行動物防疫證章填寫及使用規范的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 產地檢疫

第十條 動物、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前必須由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一條 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第十二條 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動物、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的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免疫在有效期內,並經群體和個體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二)豬、牛、羊必須具備合格的免疫標識;
(三)未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
第十三條 動物產品經產地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後,出具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的原產地無規定疫情,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炭疽易感動物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炭疽沉澱試驗為陰性,或經環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准;
(三)骨、角等產品的原產地應無規定疫情,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
第十四條 參展、參賽和演出的動物在啟運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驗。到達參展、參賽、演出地點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五條 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貨主必須到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臨床健康檢查和實驗室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接受地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接受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六條 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經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疫合格後方可啟運;到達輸入地後,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三章 屠宰檢疫

第十七條 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第十八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廠、點)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實施屠宰前和屠宰後檢疫。
第十九條 對動物應當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進行收購、運輸和進場(廠、點)待宰。動物檢疫員負責查驗收繳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至少應當保存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 動物檢疫員按屠宰檢疫有關國家和行業標准實施屠宰檢疫。
動物屠宰前應當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健康的動物方可屠宰;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動物屠宰過程實行全流程同步檢疫,對頭、蹄、胴體、內臟進行統一編號,對照檢查。
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檢疫標志,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 未實行定點屠宰和農民個人自宰自用動物的屠宰檢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檢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對尚未出售的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檢疫或者無檢疫合格證明的依法實施補檢;證物不符、檢疫合格證明失效的依法實施重檢。
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補檢或者重檢,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檢疫程序進行。對補檢或者重檢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檢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依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塗改、偽造、轉讓檢疫合格證明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並出具相應的檢疫證明。對不出具或不使用國家統一規定檢疫證明的,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實施檢疫的,或者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重復檢疫、重復收費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及主管領導,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檢疫員應當加強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任免、獎懲機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消毒,按國務院物價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和消毒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③ 動物檢疫證明有效期一般多久

一.《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有效期分別是:
1.《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使用,有效期限為當日。
2.《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視運抵達地點所需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天。
3.《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視運抵達地點所需時間,最長不得超過7天。
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種類包括以下四種:
1.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適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
2.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適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
3.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適用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
4.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適用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
法律依據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受理申報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指派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可以安排協檢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來自符合風險分級管理有關規定的飼養場(戶);
(三)申報材料符合檢疫規程規定;
(四)畜禽標識符合規定;
(五)按照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六)臨床檢查健康;
(七)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經檢疫其種用動物飼養場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報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供體動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出售、運輸的生皮、原毛、絨、血液、角等產品,經檢疫其飼養場(戶)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報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供體動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且按規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第十七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應當在隔離場或者飼養場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隔離期為三十天。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後需要繼續運輸的,貨主應當申報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乳用、種用動物的隔離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④ 有關於動物檢疫的問題, 請問動物檢疫所使用的印章上面的日期是不是每個月都要更換日期,知道的請回答具體

如圖(農業部規定,全國一樣)

省份名+編號+肉檢驗訖+年份+月日

⑤ 豬肉檢疫章各種顏色代表什麼

生豬肉皮上蓋有不同的藍章,這是肉類的檢疫標志。市場上用於豬肉檢疫的標志有4種:

1、X形章是「銷毀章」,蓋此章的肉禁止出售和食用。

2、三角形章是「高溫章」,這類肉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高溫處理後才能出售。

3、長方形章是「食用油章」,說明這種肉不能直接出售和食用,必須煉成油後才能出售。

4、圓形章是「檢驗合格章」,章內標有定點屠宰廠名稱、序號和年、月、日,蓋有這種印章的肉是「放心肉」,可放心食用。

檢疫合格後,動物檢疫工作人員會在豬肉上蓋上藍色的檢疫章,然後屠宰廠工作人員再蓋上紅色的定點屠宰印章。識別「放心肉」最簡單的方法是仔細辨別「一證兩章」(俗稱「紅藍兩戳兒」):動物檢疫部門發給的「藍色檢疫檢驗證明」,和印在豬肉表面的「紅色屠宰衛生安全證明」。

(5)動物檢疫上的印章多久更換擴展閱讀:

印章用的是可食用色素不會危害健康

豬肉上的印章很難洗掉,大家也會擔心會不會有害。其實,那是食品檢驗章專用的顏料,是用食品色素混合酒精、甘油、維生素C與水混合而成的,每一種原料都可以食用,不會危害健康。

至於「紅色章代表的是母豬,藍色的章代表公豬」,完全是以訛傳訛。國家標准只是規定了印章顏料必須滿足可食用的要求,並沒有對顏色的使用做出規范。

實際上,各地使用的顏色也不只是紅色和藍色這兩種,有些地方還會使用紫色甚至綠色。此外,肉豬都是經過閹割的,本來也不再是公豬和母豬了。

⑥ 活畜產地檢疫證明的有效期一般在多少天以內為宜

法律分析: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法律依據:農業部第6號農業部令《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

第十四條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五條 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一)來自非封鎖區;

(二)臨床檢查健康;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條 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種用動物飼養場;

(二)供體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供體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准;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供體動物的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第十七條 出售、運輸的骨、角、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有關規定消毒合格;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第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於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到達目的地後,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在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應當在隔離場或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大中型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期為30天。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後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貨主應當申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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