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科委、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全國實驗動物質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國實驗動物質量監測體系,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全國執行統一的實驗動物質量國家標准。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依次執行行業或地方標准。第三條全國實行統一的實驗動物質量管理制度。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繁育、飼鄭滑握養、供應、使用、檢測以及動物實驗等一切與實驗動物有關的領域和單位。第二章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第五條實驗動物品種、品系的維持,是保證實驗動物質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條件。建立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目的,在於科學地保護和管理我國實驗動物資源,實現種質保證。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引進、收集和保存實驗動物品種、品系;研究實驗動物保種新技術;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品系;為國內外用戶提供標準的實驗動物種子。第六條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是一個網路體系,由各具體品種的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共同組成。
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從有條件的單位擇優建立。這些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長期從事實驗動物保種工作;
2.有較強的實驗動物研究技術力量和基礎條件;
3.有合格的實驗動物繁育設施和檢測儀器;
4.有突出的實驗動物保種技術和研究成果。第七條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凡經多數專家推薦的、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填寫《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申請書》並附相關資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家科委。
國家科委接受申請後,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察和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家科委批准後,即為實驗動物種子中心。
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接受國家科委的指導和監督。第八條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統一負責實驗動物的國外引種和為用戶提供實驗動物種子。其國際交流與技術合作需報國家科委審批。其他任何單位,如確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國外引進國內沒有的實驗動物品種、品系,供本單位做動物實驗,但不得作為實驗動物種子向用戶提供。第三章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證第九條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實行許可證制度。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必須取得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繁育和商業性經營的單位。
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適用於從事動物實驗和利用實驗動物生產葯品、生物製品的單讓此位。第十條從事實驗動物繁育和商業性經營的單位,取得生喊慶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實驗動物種子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保種中心,遺傳背景清楚,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2.生產的實驗動物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3.具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的飼養、繁育環境設施及檢測手段;
4.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符合國家標准;
5.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6.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動物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檢測人員,所有人員持證上崗;
7.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從事動物實驗和利用實驗動物生產葯品、生物製品的單位,取得使用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使用的實驗動物,必須有合格證;
2.實驗動物飼育環境及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3.實驗動物飼料符合國家標准;
4.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實驗動物飼養和動物實驗人員;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各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提交申請書,並附上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檢測機構,可由各申請單位自行選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負責受理許可證申請,並進行考核和審批。凡通過批準的,由國家科委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發給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或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由國家科委統一制定,全國有效。
Ⅱ 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89)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家科委第2號令《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為加強醫學實驗動物科學管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滿足科學研究、教學、醫療、生產、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實驗動物是指來源清楚(遺傳背景及微生物控制)用於科學研究、教學、醫療、生產、檢定及其它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三條醫學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化法律、法規和《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並實行實驗動物合格證制度。第四條衛生系統醫學實驗動物業務工作由衛生部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衛生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實驗動物專家咨詢委員會,作為衛生部的咨詢機構,協助衛生部在宏觀方面談雹對醫學實驗動物科學技術的發展、預測、評估、技術政策、組織協調等提供咨詢,進行科研課題論證和科研成果的審查等。第二章實驗動物管理機構第五條衛生部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由衛生部聘請有關人員及專家組成,負責全國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制定有關條例執行細則,協調和監督各省、自治區冊升、直轄市的醫學實驗動物工作。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應有領導參加主管醫學實驗動物工作,聘請有關專家和管理人員成立本省、(區)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在衛生廳(局)的領導下負責本省、(區)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按統一標准負責核發實驗動物合格證,在專業上受衛生部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同時接受地方科委在宏觀上的統一領導。
遵照國家科委意見,各地區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情況加入各地區科委組織的跨行業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京、滬兩地的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是衛生部的試點單位,也是我國最先成立的。兩個實驗動物管理機構應繼續做好工作。第七條各單位要成立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或小組,其含姿帆人員由科研人員、實驗動物管理及其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組成,其領導工作由院(所)級主管科研工作的領導負責。該管委會或小組負責本單位有關實驗動物的全面管理工作。第三章醫學實驗動物質量檢定標准第八條醫學實驗動物遺傳檢測標准
醫學實驗動物必須根據遺傳質量控制的要求,制定科學的管理制度,以保證不同動物的遺傳質量標准(雜交系、遠交系、封閉群和近交系)。
近交系大、小鼠遺傳質量標准
一、管理制度
1.引種來源清楚,應帶有譜系及生物學特性資料(如近交代數、交配方式、遺傳組成、生物學特性),應符合國際公認的遺傳概貌標准。
2.按國際規定的近交系動物的繁殖系統,進行種群維持和生產。
(1)基礎群和血緣擴大群
應以同胞兄妹交配方法進行。基礎群的維持一定按近交系的保種方法進行,並應具有譜系及個體卡片記錄。
(2)生產群
以隨機交配方法(或紅綠燈方法)進行生產,可連續繁殖3—5代,其生產群種鼠應與基礎群血緣關系保持相對平行。
二、遺傳質量檢查
1.方法的選擇
(1)同系異體皮膚移植法
無論是大鼠還是小鼠異體皮膚移植的方法,一直是鑒定近交系的經典方法,由於該方法既經濟,又權威,列為首選方法。
(2)生化電泳方法
這是近年來利用同功酶和蛋白質的多態性對近交系動物進行遺傳監測的1種常規方法。由於其快速、准確、靈敏,在檢出亞系動物時,比起皮膚移植法有其獨特之處,可作為近交系大、小鼠遺傳質量檢查的又一重要方法。
2.位點的選擇
近交系動物遺傳品質的變異主要有3方面的因素。
(1)遺傳污染;
(2)遺傳飄變;
(3)遺傳突變;
在這3方面中遺傳污染最大,而另兩方面,在一定時間內發生改變的頻率很低。因此在位點選擇上,根據現有常用的10種近交系小鼠選擇了位於7條染色體上8個差異性位點,作為檢查的第一線位點。如果任何一種品系發生過遺傳污染,這8個位點中某些位點將會出現雜合或者變異。考慮到位點的選擇盡量分布在多個染色體上,再選擇位於5條染色體上的五個比較容易操作,耗資較少的位點作為第二線位點的檢查。大鼠選擇7個位點進行檢查,作為第一線位點。原則上,第一線位點的檢查如果發現了問題,將不再進行第二線位點檢查。
第一線位點:
Hbb,Car-2,Gpd-1,Es-3,Trf,Gpi,Idh-1。
第二線位點:
Pgm-1,Es-10,Sep-1,Got—2。
3.動物的選擇
近交系大鼠、小鼠每個品系至少進行四隻動物異體皮膚移植。皮膚移植成功者還需從核心群中選送四隻動物(2♂,2♀)進行生化位點的檢查。皮膚移植失敗者,則不考慮進行生化位點的檢查。(見附表1、2)。
Ⅲ 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繁育,對其攜帶的微生衫擾物及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用於科研、教學、生產和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實驗動物有關的科學研究、生產、應用等活動及其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應當協調統一,加強規劃,合理分工,資源共享,有利於市場規范,促進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生產和應用。
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五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實驗動物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工作。
衛生、教育、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實驗動物有關管理工作。第六條實行實驗動物的質量監督和許可證制度。
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質量監控,執行國家標准;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准;國家、行業均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第七條對在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及人員第八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學的操作規程。第九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技術等級考核,使其達到崗位要求,並組織實驗動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實驗動物學及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與安全,並定期組織健康檢查,及時調整調離不宜承擔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第十條從事實驗動物設施設計和建設的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實驗動物法規與專業知識的培訓。第十一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實驗動物的各項管理規定。第三章生產與經營第十二條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保種、繁育、生產、供應、運輸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生產供應合格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第十三條實驗動物生產環境設施應當符合不同等級實驗動物標准要求。
不同等級、不同品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標准,在不同的環境設施中分別管理,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器具、墊料等用品。第十四條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國內、國際公認的品種、品系和標準的繁育方法。實驗動物種子應當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種源單位。
鼓勵和支持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新品系。第十五條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實驗動物的質量標准,定期進行質量檢測。操作過程和檢測數據應當有完整、准確的記錄。第十六條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供應或者出售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時,應當提供質量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應當標明實驗動物或者相關產品的確切名稱、等級、數量、質量檢測情況、購信橘買單位名稱或坦旦、出售日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由出售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第十七條運輸實驗動物使用的轉運工具、墊料、飼料和籠器具,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要求。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混合裝運。第十八條實驗動物的運輸、進口和出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應用第十九條利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研和實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使用許可證許可范圍,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第二十條動物實驗環境設施應當符合相應實驗動物等級標準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器具、墊料,並定期進行檢測。第二十一條進行動物實驗應當根據實驗目的,使用相應等級標準的實驗動物,並及時作準確、規范的記錄。
不同品種、不同等級和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不得在同一實驗間進行。第二十二條申報科研課題、鑒定科研成果、進行檢定檢驗以及利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研和實驗,應當將應用合格實驗動物和使用相應等級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作為基本條件。
應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實驗環境設施內取得的動物實驗結果無效,科研項目不得鑒定、評獎,生產的產品不得出售。
Ⅳ 我省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歸什麼部門管理
實驗動物管委會,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進行現場檢查核驗。
一、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工賣漏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實驗動物種子來自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遺傳背景清楚,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三)實驗動物的生產環境及設施、籠器具、飼料、飲用水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二、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使用的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應當來自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三)實驗動物的飼料、墊料、籠器具、飲用水等隱型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
(五)具有保證正常使用實驗動物所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動物實驗設施環境質量的檢測能力;
(六)有健全的實驗室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動物實驗技術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
《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中攜爛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進行現場檢查核驗。
Ⅳ 國家醫葯管理局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科委頒布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為加強醫葯實驗動物的管理,保證醫葯實驗動物質量,滿足新葯研究、葯品質量檢驗、教學、生產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葯行業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第三條凡使用(飼育)實驗動物的醫葯生產、科研、教學單位及個人都應遵守《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對其攜帶微生物實行控制及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葯品檢定、生產、教學以及其它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五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家醫葯管理局制定。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六條國家醫葯管理局成立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對全國醫葯行業實驗動物工作進行管理。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部門應建立相應的實驗動物管理機構,對本地區醫葯實驗動物工作進行領導、監督和檢查。第八條醫葯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實驗動物管理機構,由本單位科技管理或質量監督部門歸口管理。第三章人員第九條凡使用(飼育)實驗動物的單位應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第十條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飼養和管理人員實施專業培訓,實行實驗動物工作各類人員資格認可制度。第十一條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應配備專用工作服、鞋、帽、手套等勞保用品,保證必要的衛生條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有關的保健津貼參照國家有關衛生防疫人員的待遇執行。第四章實驗動物管理第十二條各單位實驗動物和相應設施應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國家醫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實行合格證制度。第十三條實驗動物應從經認證的單位引進和購買,並按規定進行隔離檢疫後才能飼育使用。第十四條實驗動物飼育室要與動物實驗室分開,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和工作人員的休息室應與實驗動物飼育室和動物實驗(觀察)室分開。進行傳染性或有毒試驗時,動物實驗室必須具有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對實驗管理工作人員辦公室、休息室採取緩沖、防疫和保護措施。其具體設施要求按國家醫葯管理局《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執行。第十五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制定各種規章制度,對各項作業過程和監測數據應有完整、准確的記錄,建立統計報告制度。並監控動物的質量和開展防疫工作,發生嚴重傳染時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疫措施並報國家醫葯管理局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第五章獎勵和懲罰第十六條對長期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和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經各級實驗動物管理機構推薦,由國家醫葯管理局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實驗動物管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要求和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和認證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進、吊銷其《合格證》等處罰。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醫葯管理局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農業系統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系統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實施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農業系統實際情況,制定《農散困業系統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對其攜帶的微生物進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哪蠢教學、葯品的生產和檢定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業系統從事實驗動物研究、飼育、保種、供應、使用,飼料和設施生產、供應,及實驗動物質量監測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農業部歸口管理農業系統實驗動物工作,同時接受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對實驗動物工作的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歸口管理本省、李掘陪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系統的實驗動物工作,同時接受地方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指導。第五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有關遺傳、微生物、飼料、環境設施方面的標准,對實驗動物進行飼養管理。第六條實驗動物必須按不同品種(或品系)、不同級別分開飼養。第七條研究、飼育、保種、供應、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對本單位實驗動物工作進行檢查。第八條從事實驗動物研究、飼育、保種、供應、使用及設施和飼料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所養的實驗動物及生產的設施和飼料必須定期接受質量監測。監測結果由農業部予以公布。
農業系統實驗動物、環境設施、實驗動物飼料的質量和生產的監測,由農業部指定的法定質量監測單位負責實施。第九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實驗動物發生烈性疫病時,必須採取緊急措施防止蔓延、及時根除疫病,並立即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和農業部報告。第十條實驗動物的飼育、供應單位所提供的實驗動物必須符合有關質量標准,要有單位負責人簽發的遺傳、微生物等檢測資料的證明及實驗動物合格證副本,並註明供應數量,日期及用途作為使用合格實驗動物的依據。
實驗動物飼料和設施的生產、供應單位,所提供的實驗動物飼料和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質量標准。第十一條實驗動物的運輸器具要安全可靠,並符合與實驗動物相應的微生物控制等級要求,不得將不同品種(或品系)、不同級別的實驗動物混裝,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實驗動物的健康和安全。第十二條進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農業部審查,經國家科委批准後方可實施。出口利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開發的實驗動物,需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批准後,方可出口。進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進行動物實驗應根據不同的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並具備有相應級別的動物實驗條件;不具備感染和放射性動物實驗設施條件及管理不合格者,不得進行這方面的動物實驗。第十四條實驗動物飼育、保種、供應單位必須有適當比例的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各類人員都要遵守實驗動物飼育管理的各項制度,並要經過專業培訓。第十五條從事實驗工作的人員應享受必要的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以保證其健康。第十六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檢查,發現患有傳染病,特別是人獸共患病者,應及時調換工作。第十七條為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農業系統實行實驗動物合格證管理制度。實驗動物合格證由農業部頒發。第十八條實驗動物合格證包括「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實驗動物(動物實驗)設施條件合格證」和「實驗動物飼料合格證」三種。第十九條農業系統從事實驗動物工作及實驗動物飼料和設施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需申請,並獲得農業系統實驗動物的有關合格證。非農業系統向農業系統提供實驗動物、實驗動物設施和實驗動物飼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獲得農業系統實驗動物的有關合格證,或獲得農業部認可的其他部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合格證。第二十條農業部直屬單位及其他部委直屬單位需要辦理農業系統實驗動物合格證的,需向農業部提出申請,由農業部委託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質量監測單位對申請單位的實驗動物質量、環境設施、飼用的飼料、飼育人員等進行檢測和檢查,並提出檢測和檢查結果。農業部對檢測和檢查結果進行審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合格證。
其他單位需要辦理農業系統實驗動物合格證的,需向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提出申請,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委託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實驗動物質量監測單位對申請單位的實驗動物質量、環境設施、飼用的飼料、飼育人員等進行檢測和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對檢測和檢查結果進行審查認為合格者報農業部。由農業部審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合格證。
Ⅶ 實驗動物的管理機構
政府逐級管理的模式:國家科技部統一管理全國實驗動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局)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
實行許轎鄭可證閉瞎頌管理制度,主要由各神巧省實驗動物管委會或實驗動物學會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之下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實驗動物的政策法規實施管理。
主要政策法規: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
《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
Ⅷ 哪個部門負責購買進口實驗動物的審批
省動管辦部門負責購買進口實驗動物的審批。從國外進口作為原種的實驗動物,應附有飼育單位負責人簽發的品系和亞系名稱以及遺傳和微生物狀況等資料。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應用。
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腔知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實驗動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必須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方面的標准,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監測。各項作業過程和監測數據應有完整、准確的記錄,並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實驗動物的保種、飼育應採用國內或國外認可的品伍畝消種、品系,並持有效的合格證書。
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的實驗目的,分開飼養。對引入的實驗動物,必須進行隔離檢疫。為補充種源或開發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
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再次檢疫,方可進入實耐孫驗動物飼育室。
法理依據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實驗動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第二十二條從國外進口作為原種的實驗動物,應附有飼育單位負責人簽發的品系和亞系名稱以及遺傳和微生物狀況等資料。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應用。
第二十四條進口、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
Ⅸ 全國實驗動物工作歸 哪個部門主管
分兩種:1、動物園隸屬國家建設部,由各城市的臘殲園林輪褲沖局負責管理。2、野生動物園隸屬國家林純襲業總局,由各城市的園林局指導。此外,全國大多數動物園、野生動物園都加入了中國動物園協會,動協主要負責動物園的協調和指導
Ⅹ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的研究、保種、飼育、供應、應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分工,有利於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實驗動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第六條國家實行實驗動物的質量監督和質量合格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另行制定。第七條實驗動物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等方面的國家標准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第二章實驗動物的飼育管理第八條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必須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方面的標准,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監測。各項作業過程和監測數據應有完整、准確的記錄,並建立統計報告制度。第九條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應設在不同區域,並進行嚴格隔離。
實驗動物飼育室、實驗室要有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第十條實驗動物的保種、飼育應採用國內或國外認可的品種、品系,並持有效的合格證書。第十一條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的實驗目的,分開飼養。第十二條實驗動物分為四級:一級,普通動物;二級,清潔動物;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四級,無菌動物。
對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微生物控制標准進行管理。第十三條實驗動物必須飼喂質量合格的全價飼料。霉爛、變質、蟲蛀、污染的飼料,不得用於飼喂實驗動物。直接用作飼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經過清洗消毒,並保持新鮮。第十四條一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標准。二、三、四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標准並經滅菌處理。第十五條實驗動物的墊料應當按照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相應處理,達到清潔、乾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源、無污染。第三章實驗動物的檢疫和傳染病控制第十六條對引入的實驗動物,必須進行隔離檢疫。
為補充種源或開發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再次檢疫,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育室。第十七條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實驗要求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預防接種,但用作生物製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第十八條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並記錄在案。
實驗動物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必須立即視情況分別予以銷毀或者隔離治療。對可能被傳染的實驗動物,進行緊急預防接種,對飼育室內外可能被污染的區域採取嚴格消毒措施,並報告上級實驗動物管理部門和當地動物檢疫、衛生防疫單位,採取緊急預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第四章實驗動物的應用第十九條應用實驗動物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申報科研課題和鑒定科研成果,應當把應用合格實驗動物作為基本條件。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取得的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製品不得使用。第二十條供應用的實驗動物應當具備下列完整的資料:
(一)品種、品系及亞系的確切名稱;
(二)遺傳背景或其來源;
(三)微生物檢測狀況;
(四)合格證書;
(五)飼育單位負責人簽名。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應用。第二十一條實驗動物的運輸工作應當有專人負責。實驗動物的裝運工具應當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合裝運。第五章實驗動物的進口與出口管理第二十二條從國外進口作為原種的實驗動物,應附有飼育單位負責人簽發的品系和亞系名稱以及遺傳和微生物狀況等資料。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