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2022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
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動物、動物產品,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辦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建立動物疫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健全動物防疫體系,落實動物防疫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畜共患傳染病易感染人群的監測、防治、宣傳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疫情處置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動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飲環節監管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動物防疫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等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凈化、消滅等技術工作。第六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動物防疫、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九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健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省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根據動物疫情風險等級,實施和調整動物疫病防控措施。第十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接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十一條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對動物實施強制免疫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免疫密度和抗體水平;對未達標的,應當及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或者強化免疫,保證免疫動物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第十二條動物強制免疫實行畜禽標識和檔案管理制度。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動物防疫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實施免疫接種的動物加施畜禽標識,建立免疫檔案,上傳動物免疫等防疫信息,保證可追溯。
畜禽標識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免費供應。第十三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監測網路,加強動物疫病監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並實行動物疫病監測信息網路直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根據野生動物疫病流行特點和地理環境等特徵合理設置監測站點。林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等工作,並定期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全文
導語: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以下是我精心為大家整理的20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推薦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十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制定並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並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六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八條 種用、乳用動物和寵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種用、乳用動物應當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二)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 採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採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並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二十七條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採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第三十三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程序評估後,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第三十五條 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
第三十六條 為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派人在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三十七條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三十九條 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運送控制、撲滅疫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
第四十條 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構成重大動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四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 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並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 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
第四十四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第四十七條 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十九條 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十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四條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第五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六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第八條國家鼓勵、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提高動物防疫水平。第九條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十條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三類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第十一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並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
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國家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
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葯品、生物製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三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
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第十四條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第十五條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准。第十六條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第十七條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
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第十八條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