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護動物措施有哪些
一、保護動物措施有哪些
1、保護動物措施如下:
(1)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瀕危動物的根本性措施就是保護其棲息地,而保護棲息地的主要途徑是建立自然保護區;
(2)開展馴養繁殖;馴養繁殖,是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瀕危動物資源的一條有效途徑;
(3)實施再引進工程;再引進工程是保護、壯大極度瀕危動物野生種群的重要手段;
(4)資源監測;開展資源監測是保護和持續利用瀕危動物的必要步驟;
(5)提高法律保護地位;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瀕危動物的市場需求將不斷擴大,保護管理的難度也會不斷加大,必須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規范瀕危動物保護管理和經營利用行為;
(6)開展國際合作;瀕危動物是全世界的共同財產,其保護管理更是當今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怎麼辦
非法捕撈水產品: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 保護動物有哪些措施 保護動物的方法有哪些
1、保護動物的方法有建立自然保護區、開展馴養繁殖、加強法律保護、實施再次引進工程。
2、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動物棲息地。
3、開展馴養養殖,發展人工繁殖,減少捕獵壓力,延緩物種滅絕。
4、加強法律保護,規范動保管理。
5、實施再次引進工程,壯大野生動物種群。
3. 簡述保護野生動物的措施
簡述保護野生動物的措施
簡述保護野生動物的措施,保護野生動物已經成為了每個人類的職責,野生動物是維持生態平衡的重要一項,沒有了一生動物,循壞就會受影響,人類的生存也會受影響,所有了解更多有關簡述保護野生動物的措施
一、主要措施
1、加強管理,嚴禁濫捕盜獵。不亂殺動物、不捕捉動物、不販賣動物。
不虐待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的獵殺須嚴格控制。加強【槍】支彈葯及狩獵工具的管理,嚴令禁止偷獵、誘捕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對種群數量過多或有重要用途的野生動物,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捕獵。
2、不破壞他們的生長環境,營造棲息環境,解決食物短缺。在經過充分野外調查的基礎上,分析保護區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規律、繁育、食物鏈等以及鳥類的遷徙規律、繁育特點、食物特性。在食物短缺的季節,對種群數量少及珍稀瀕危的野生動物提供食物。
3、野生動物的救護繁育。野生動物的救護實行個體的人工救護,對離群、受傷、感染疫病老弱的野生動物以遷地的方式進行人工救護、健康恢復、野生放生等措施,以維持和壯大野生動物尤其是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種群。
4、加大高新技術推廣與應用力度,提高野生動物保護成效。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橫向聯系,一是國家制定了有關的技術規范,努力改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條件。比如,我國已經發布了國家重點保護物種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獸類、鳥類、兩棲爬行類、野生動物、飼養場通用的技術條件等一系列相關的法規和技術的章程規范。通過這些制度和規程,對野生動物飼養的`場地、衛生防疫以及飼養的技術條件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5、開展了一系列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利用場所的清理整頓,對技術達不到要求的單位,及時整改,有的停止其經營活動。比如說對養熊取膽,通過清理整頓,我們使養熊場的個數,從九十年代的480多個,降到現在的68家,達到規劃要求的就留下來,其他的都予以取締。養熊取膽已經從以前的穿鐵背心、用小鐵籠等行為全部轉變為現在的自體造管引流無痛操作,並對熊的活動場所進行了極大的改善。
6、全面停止了一切利用活體動物來喂養猛獸的表演行為,規范了動物園、馬戲場等野生動物的展出和表演。
7、推出實行馴養繁殖活體野生動物的標識制度,努力建立馴養繁殖活體野生動物的檔案,強化管理措施,保障動物得到良好的待遇。
8、制定並發布了活體野生動物運輸的要求,按照國際標准和規范來推動我國野生動物運輸的管理,確保野生動物的運輸安全和動物的福利。
一是擴大我鄉保護范圍,搞好濕地生態環境建設。嚴禁圍湖造田,並對湖區進行功能、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環境評估,在此基礎 上,擴大保護區與提升原有的自然保護區級別;控制我鄉開發規模,嚴禁由於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城市化的擴張對湖區濕地的侵佔 ,同時,加強周圍縣區濕地保護能力建設力度,搞好濕地生態環境建設,從而保護我鄉的生物多樣性。
二、加強我鄉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
抓好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廣泛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人人皆知;及時發現各類破壞天鵝及鳥類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收購、運輸、經營鳥類的犯罪行為;不定期對城區鄉鎮經營野生動物餐館、酒店進行突擊檢查,查處違法犯罪團伙,遏制我鄉地區非法捕獵行為;堅持「防、打、管、建 」四管齊下,落實各項治理措施,及時有效地保護我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三、加強生物多樣性的研究。
針對當前的現狀,對湖區野生動植物資源種群數量、生態習性、繁殖規律等進行等動態監測,建立起我鄉野生動植物信息系統和野生動植物的繁殖和保護中心,從而利用先進的繁殖技術,不斷擴大我鄉野生動植物的種群數量, 最終實現對我鄉地區野生動植物的根本保護。
四、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
建設完善的管理體系,明確各個部門、地區的責任,同時,設立獨立的野保站,配備專職 的工作人員,進一步強化我鄉野生動物保護隊伍建設;是健全監測體系。在湖區多建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和監測點,完善微 山湖保護管理和監測網路體系建設;是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參與度,提高當地居民不販賣動物 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意識,只有這樣 才能真正促進我鄉野生動物的保護與可持續發展。
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修正)
有關內容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附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召開「強化野生動物保護執法電視電話會議」,緊急部署各地迅速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執法行動,要求當前要從五個方面入手,切實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執法工作。該局副局長張建龍此間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迅速採取行動,加大野生動物保護執法力度,形成高壓態勢,全面遏制並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勢頭。此間會議要求從五方面強化野生動物保護執法:
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地迅速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執法行動,形成強大聲勢,打擊亂捕濫獵濫食野生動物和走私、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產品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要切實強化野生動物分布區的野外巡護和看守。要在野生動物分布的山頭、地塊、湖區,組織力量加強巡護和看守,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野生動物行為,依法制止和懲處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損毀野生動物棲息地、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行為,並收繳或清除獸夾、獸套等非法獵捕工具。
三要全面檢查野生動物經營利用場所,清理整頓非法經營利用行為。尤其是對餐館飯店、花鳥市場、葯用野生動物原材料集散地和其他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較集中的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經營利用非法獵捕或走私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進行清理整頓,並依法懲處。
四要加強林業部門與海關、邊防、運輸等部門的協調行動,綜合整治,嚴查走私、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五要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更廣泛地爭取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倡導保護新理念,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保護意識。發動人民群眾關注、支持保護執法行動,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4. 保護動物的措施
建立自然保護區、開展馴養繁殖、實施再引進工程等。
1、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瀕危動物的根本性措施就是保護其棲息地,而保護棲息地的主要途徑是建立自然保護區。通過建立自然保護區,不僅可以保護瀕危動物及其棲息地,而且還可以使其他種類的野生動植物得到很好的保護。我國已建立了數百處瀕危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使相當一部分瀕危動物得到切實保護,野驢、野牛、亞洲象、白唇鹿、羚牛、馬鹿、金絲猴、大鴇等的數量,已有明顯增加。
2、開展馴養繁殖:馴養繁殖,是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瀕危動物資源的一條有效途徑。發展人工繁殖種群,既可防止或延緩有關物種的滅絕,又可滿足人民的生產生活需要,減少對野生種群的獵捕壓力,還可為實施再引進工程提供種源,重建或壯大有關物種的野生種群。改革開放以前,動物園系統是我國馴、養繁殖瀕危動物的主體,但其目的主要在於展覽。改革開放以後,國家和地方建立了不少瀕危動物繁育、救護中心,專門從事瀕危動物的馴養繁殖和救護工作。如國家為拯救大熊貓、朱䴉、揚子鱷、東北虎等極度瀕危動物,投資設立了多處繁殖研究中心;為實施野馬、麋鹿再引進工程,建立了多處人工繁殖基地;為保護、發展瀕危動物資源,成立了多處綜合性的瀕危動物馴養繁殖中心。
3、實施再引進工程:再引進工程是保護、壯大極度瀕危動物野生種群的重要手段。所謂的再引進,就是在某個物種曾經分布但現已滅絕的地區,再引入該物種的活體用於建立新的種群;或者是向某物種現存的極小的野生種群補充新的活體,以充實該野生種群並促進其發展壯大,後者又稱再充實。從某種角度講,在原產地放生被沒收的物種,如獵隼、緬甸陸龜、穿山甲、蟒蛇、獼猴等,也屬於野生種群再充實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