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1、申請人通過現場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出交申請材料。
2、受理辦理機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3、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4、現場領取或收取行政許可辦理中心寄送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簽署意見後,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其批准。
② 野生動物養殖許可證怎麼辦
野生動物養殖許可證的辦理如下:
1、經營利用單位或個人向當地區縣林業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2、區縣林業局根據申報的經營利用內容發給《經營利用申請表》;
3、區縣林業局核實經營的內容和規模、供貨渠道和方式;
4、區縣林業局報請市林業局,根據經營利用單位或個人申請經營種類在我市種群數量情況和馴養繁殖情況審查批准,代替省林業廳頒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證》;
5、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原則上不考慮經營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業局審核後報上級林業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凡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批准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由林業部統一印製。
③ 野生動物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事前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檢查所要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具備的條件:1、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2、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3、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具備了上述條件,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