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浙江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適應科學研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繁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及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和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驗動物的生產,包括實驗動物的保種、繁育、飼養、供應、經營等活動。
實驗動物的使用,包括科學研究、教學、檢定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的產品生產等活動。第四條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工合理、市場規范、資源共享的原則。第五條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科技部門)主管全省實驗動物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省科技部門委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負責。
市、縣(市、區)科技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教育、質量技監、食品葯品監管、農業、林業、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支持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實驗動物科學知識的推廣、普及。第二章生產與使用管理第八條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申領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的生產環境、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對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標准要求,具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的基本檢測手段;
(二)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具、飲水等符合國家標准和相關要求;
(三)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和正常生產需要的專業人員;
(四)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准操作規程;
(五)實驗動物種子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保種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
(六)試生產的實驗動物質量符合國家標准。第九條申領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省科技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條件的,通知其試生產;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實驗動物試生產結束後,試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技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科技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條從事實驗動物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申領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使用環境、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對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標准要求;
(二)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具、飲水等符合國家標准和相關要求;
(三)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實驗動物飼養人員和動物實驗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准操作規程。第十一條申領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省科技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審查,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二條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省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省科技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三條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國內、國際認可的品種、品系和繁育方法。
為補充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者因科學研究需要捕捉、引進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實驗動物運輸工作應當由專人負責。運輸實驗動物的工具和籠具,應當符合所運實驗動物的微生物和環境質量控制標准。
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籠具內混合裝運。第十五條從事動物實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使用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實驗動物、實驗設施設備及飼料、籠具等相關產品;使用的實驗動物應當來源於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並附有質量合格證明。
B. 廣東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適應科學研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生產、使用實驗動物的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促進自主創新,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實驗動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分工、加強監督、有利於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原則。
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衛生、教育、農業、環保、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省實驗動物監測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技術監督和檢驗測試工作。第五條本省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實行許可管理和質量監督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生產與使用管理第六條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實行許可管理制度。第七條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等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
設立動物實驗場所使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和檢測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第八條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實驗動物種子來自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遺傳背景清楚,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三)實驗動物的生產環境及設施、籠器具、飼料、飲用水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四)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實驗動物所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實驗動物質量的檢測能力;
(五)有健全的飼養、繁育等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操作規程。第九條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使用的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應當來自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三)實驗動物的飼料、墊料、籠器具、飲用水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
(五)具有保證正常使用實驗動物所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動物實驗設施環境質量的檢測能力;
(六)有健全的實驗室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動物實驗技術操作規程。第十條申請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採用書面申請或者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事項進行現場評審。專家評審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十二條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被許可人需要延續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第十三條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許可證不得轉借、轉讓、出租或者超許可范圍使用。第三章生產與使用規范第十四條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提供的實驗動物應當出具質量合格證明;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對在其場所進行的動物實驗應當出具動物實驗證明。
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明和動物實驗證明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印製,免費發放。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用實驗動物進行醫療衛生、葯品等科學研究、實驗、檢測以及以實驗動物為材料和載體生產產品等活動的,應當使用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符合標准要求的實驗動物,並且在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進行的科學研究、實驗、檢定、評價的結果無效,相關的科研項目不得驗收、鑒定、評獎。
教學示教時使用實驗動物的,在保證公共衛生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規定以外的場所內進行。
C. 重慶市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適應科學研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繁育,遺傳背景明確或來源清楚,攜帶的微生物及寄生蟲受到控制,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和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根據對微生物和寄生蟲的控製程度,實驗動物分為普通級、清潔級、無特定病原體級和無菌級。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實驗動物有關的科學研究、生產、應用等活動及其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第四條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應當協調統一,加強規劃,合理分工,資源共享,有利於環境保護,有利於市場規范,有利於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生產和使用。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和依法審核、發放《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衛生、教育、農業、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第六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環境污染,嚴格按照規定生產、使用實驗動物,禁止將使用後的實驗動物流入消費市場。第七條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遺傳學、寄生蟲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設施等有關標准,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並對各項作業過程和檢測數據作好完整、准確的記錄。第八條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環境設施應當符合不同等級實驗動物標准要求。
不同等級、不同品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標准,在不同的環境設施中分別管理,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具、墊料等用品。第九條依法成立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每年應對飼育的實驗動物及環境設施按實驗動物國家標准進行質量監測,保證檢測數據的公正性、科學性、准確性。第十條為補充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者科學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並及時將動物名稱、特徵、數量及照片等有關資料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預防接種。
根據實驗要求,用於特殊科學實驗的實驗動物,可以不預防接種,但必須通過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並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備案。第十二條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及人畜共患病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重大動物疫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十三條生產實驗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供應或者出售實驗動物,應當提供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書。
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使用相應等級標準的實驗動物及實驗設施。
嚴禁使用遺傳背景不清、質量不合格的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檢定檢驗和生產產品。第十四條申報科研課題、鑒定科研成果、進行檢定檢驗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應當把應用合格的實驗動物和使用相應等級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作為必要的條件。
應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或在不合格的實驗環境設施中取得的動物實驗結果無效,科研項目不得鑒定、評獎,生產的產品不得出售。第十五條開展病原體感染、化學染毒和放射性等動物實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實驗動物屍體及廢棄物等,必須按照實驗動物技術規范,嚴格消毒、封閉包裝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進行病原體感染實驗,應當對實驗所接觸的用品、用具等進行封閉包裝和無害化處理,並對環境、場所等進行嚴格消毒。第十六條從市外引入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實驗動物技術規范進行隔離檢疫,並取得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放的動物防疫合格證明,同時進行質量檢測;從國外引入實驗動物,應持有供應方提供的動物種系名稱、遺傳背景、質量狀況及生物學特性等有關資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D. 吉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需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第四條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協調、合理規劃、資源共享、有利於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原則。第五條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六條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生產與使用第七條實驗動物的生產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
使用實驗動物開展科研、教學、實驗、檢測、檢定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第八條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生產設施符合國家對不同等級實驗動物設施的標准要求,並具有設施的環境檢測手段;
(二)實驗動物種子來源於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三)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具、飲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相關要求;
(四)有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檢測人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准操作規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實驗設施符合國家標准和相關要求;
(二)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具、飲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相關要求;
(三)有專門的實驗動物飼養和動物實驗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准操作規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實驗動物許可證不得出租、轉借、轉讓或者超許可范圍使用。第十一條實驗動物許可證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換領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換領實驗動物許可證。第十二條實驗動物許可證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第十三條為補充種源或者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需要捕捉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第十四條實驗動物應當按照不同等級、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實驗目的分開飼養和管理。第十五條運輸實驗動物的車輛和使用的籠具應當符合實驗動物等級和動物福利要求,不得在同一籠具內混合裝運。第十六條開展實驗動物生產工作,應當根據實驗動物遺傳、微生物、寄生蟲、營養和設施環境的控制標准,定期對實驗動物質量、飼料、籠具、墊料、飲水和環境進行監測,各項操作和監測數據應當有完整、准確的記錄。第十七條供應實驗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使用者提供質量合格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應當標明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號、品種、品系的確切名稱、等級、遺傳背景以及來源等內容。第十八條動物實驗使用的實驗動物應當來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供應方,並附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第十九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實驗動物信息追溯制度,保證實驗動物信息可追溯。第三章檢測與檢疫第二十條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實驗動物實行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測。實驗動物質量執行國家標准;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准;國家、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生產和使用的實驗動物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不得收取費用。第二十一條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應當符合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准,各項檢測數據應當有完整、准確的記錄。實驗動物經檢測不合格的,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通報使用單位和個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實驗動物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發現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 國家醫葯管理局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科委頒布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為加強醫葯實驗動物的管理,保證醫葯實驗動物質量,滿足新葯研究、葯品質量檢驗、教學、生產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葯行業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第三條凡使用(飼育)實驗動物的醫葯生產、科研、教學單位及個人都應遵守《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對其攜帶微生物實行控制及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葯品檢定、生產、教學以及其它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五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家醫葯管理局制定。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六條國家醫葯管理局成立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對全國醫葯行業實驗動物工作進行管理。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部門應建立相應的實驗動物管理機構,對本地區醫葯實驗動物工作進行領導、監督和檢查。第八條醫葯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實驗動物管理機構,由本單位科技管理或質量監督部門歸口管理。第三章人員第九條凡使用(飼育)實驗動物的單位應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第十條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飼養和管理人員實施專業培訓,實行實驗動物工作各類人員資格認可制度。第十一條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應配備專用工作服、鞋、帽、手套等勞保用品,保證必要的衛生條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有關的保健津貼參照國家有關衛生防疫人員的待遇執行。第四章實驗動物管理第十二條各單位實驗動物和相應設施應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國家醫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實行合格證制度。第十三條實驗動物應從經認證的單位引進和購買,並按規定進行隔離檢疫後才能飼育使用。第十四條實驗動物飼育室要與動物實驗室分開,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和工作人員的休息室應與實驗動物飼育室和動物實驗(觀察)室分開。進行傳染性或有毒試驗時,動物實驗室必須具有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對實驗管理工作人員辦公室、休息室採取緩沖、防疫和保護措施。其具體設施要求按國家醫葯管理局《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執行。第十五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制定各種規章制度,對各項作業過程和監測數據應有完整、准確的記錄,建立統計報告制度。並監控動物的質量和開展防疫工作,發生嚴重傳染時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疫措施並報國家醫葯管理局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第五章獎勵和懲罰第十六條對長期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和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經各級實驗動物管理機構推薦,由國家醫葯管理局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實驗動物管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要求和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和認證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進、吊銷其《合格證》等處罰。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醫葯管理局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F. 湖南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實驗動物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質量,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實驗動物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分工、加強監督、有利於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原則。
鼓勵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新品系,加強實驗動物知識產權保護。
財政安排的科學技術經費應當有一定數額用於支持實驗動物科學研究、新品種品系開發和質量監督。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實驗動物工作。
衛生、教育、農業、林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實驗動物有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第六條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七條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重新審查發證。
需要換領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初次申請程序重新審核辦理。第八條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不得塗改、轉借、轉讓或者出租。第九條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拒不接受年檢或者年檢未通過的,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注銷其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年檢不得收費。第十條實驗動物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保證實驗動物生產、經營、使用的環境條件設施符合等級標准要求,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管理。
實驗動物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技術人員。第十一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實驗動物生產、經營、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工作質量,預防安全事故。
實驗動物生產、經營、使用的操作過程和檢測數據應當有完整、准確的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5年。記錄人應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二條實驗動物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組織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和年度健康檢查,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其健康和安全。
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崗位。第十三條實驗動物種子應當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種源單位。
為補充實驗動物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品系或者科學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動物的,應當遵守野生動物保護和捕捉的法律規定,並在使用前進行隔離檢疫。
出國(境)人員從國(境)外帶回實驗動物的,應當遵守動物進口的法律規定,並在15日內將種系名稱、遺傳背景資料、檢疫合格證明送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實驗動物生產、經營、實驗場所應當設置在不同區域。
不同品種、品系、質量等級的實驗動物,應當在相應環境條件下的不同場所、籠器具中飼養或者保存。第十五條實驗動物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標准對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進行質量檢測,保證質量合格;向他人提供實驗動物或者實驗動物相關產品,應當出具質量合格證。第十六條運輸實驗動物的交通工具和籠器具,應當符合所運實驗動物的微生物環境質量控制標准。
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質量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籠器具內混合裝運。第十七條進行動物實驗,應當使用品種、品系、質量等級均符合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並在相應環境條件下的場所中進行。
同一間實驗室不得同時進行不同品種、品系、質量等級或者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
教學示範使用實驗動物的,應當使用質量合格的實驗動物且在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規定的場所內進行,但在經學校負責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的機構認可並保證公共衛生安全的前提下,動物實驗可以在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規定以外的場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