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違反動物檢疫法處罰
違法違規行為
1、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
3、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罰款:
1、情節輕微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該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念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早鏈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陸高孫條採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採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並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B. 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診療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診療活動的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傳播,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動物診療是指從事動物疾病臨床診療、去勢、接產、咨詢、保健服務等獸醫執業性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診療管理工作。第五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開辦獸醫醫院或者診所(以下簡稱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動物養殖場等單位內部設置的診療室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不得對外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第七條動物診療機構申辦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書;
(二)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動物診療場所的證明;
(三)獸醫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獸醫臨床診療工作一年以上;或者獸醫專業中專學歷,從事獸醫臨床診療工作三年以上;或者連續從事獸醫臨床診療工作十年以上的診療人員證明;
(四)診療人員無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健康證明;
(五)有必要的診療設備和污水、污物、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六)動物防疫制度。第八條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辦動物診療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理場所的顯要位置公示。情況復雜的,應當印製申請須知,免費提供給申請人。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動物診療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九條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申請時,應當認真審查,發現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條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第十一條動物診療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動物診療機構在動物診療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變更註明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在診療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換發新證。第十二條動物診療許可證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合法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或轉讓。第十三條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動物防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統一使用由自治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動物診療病歷登記表、處方箋、獸葯進出登記表等格式文本,建立動物診療病歷檔案;
(三)按照國家有關獸葯管理規定安全使用獸葯;
(四)發現動物疫情時,應當及時向動物防疫機構報告;
(五)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服從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安排,積極參與動物疫病的防治。第十四條動物診療機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對國家規定患有必須撲殺疫病的動物進行治療;
(二)未取得獸葯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獸葯;
(三)使用假獸葯、劣質獸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葯。第十五條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檢查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情況以及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第十六條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動物診療機構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收取費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十七條在動物診療過程中發生診療事故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委託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動物診療事故責任鑒定。動物診療事故責任鑒定單位對委託鑒定的事項出具鑒定報告,並對鑒定結果負責。
C. 獸醫無證行醫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告森冊《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收繳,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出讓、出租、出借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原發證春宏機關襪宏應當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