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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票證保存多久

發布時間:2022-05-26 17:46:21

Ⅰ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多久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長的應於期滿30日前申請延長。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發動全社會力量,依照動物疫病發生、發展和消亡的科學規律,對動物從引種、飼養、經營、銷售、運輸、屠宰到動物產品加工、經營、貯藏、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嚴格實施預防、控制、撲滅和檢疫措施,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一項系統性工作;動物疫病的預防。主要是指對動物採取免疫接種、驅蟲、葯浴、疫病監測和對動物飼養場所實施環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採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動物疫病的區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綜合性措施,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
動物疫病的撲滅。一般是指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採取的措施,即是指發生對人畜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時,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綜合的「封鎖、隔離、銷毀、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對動物疫病的撲滅應當採取早、快、嚴、小的原則。
《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
實施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免疫質量要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後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Ⅱ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如何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7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15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30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Ⅲ 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簽發之日起多少日內有效

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簽發之日起當日,即24小時內有效!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的,標示某一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一種,共有兩類四種,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即A類和B類,動物和動物產品。
具體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適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適用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動物產品。

Ⅳ 《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多長時間

答:《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有效期分別為3個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對活動物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Ⅳ 你好,辦動物檢疫證需要多長時間,有效期是多久

新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該證長期有效,屬於終身制。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單位和個人開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的生產經營活動;經獸醫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等條件批准後,發給的動物防疫條件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長期有效,但變更場址或者經營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時交回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可能引起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變更單位名稱或者其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持有效證明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Ⅵ 新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有效期是多少

《動物防疫合格證》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長的應於期滿30日前申請延長。

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二條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動物防疫合格證》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長的應於期滿30日前申請延長。領取《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變更發證審查時有關項目的,應當進行變更申請,重新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

(6)動物檢疫票證保存多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Ⅶ 飛機寵物托運檢疫證明期限

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天。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一種,共有兩類四種,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即A類和B類,動物和動物產品。

具體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適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適用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動物產品。上述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天。

(7)動物檢疫票證保存多久擴展閱讀:

動物托運注意事項:

1、包裝的准備:需要使用專用的塑料航空箱,平時家用鐵制寵物籠均不合格。

2、檢疫的准備:機場會要求帶著寵物去做檢疫,交檢疫費。檢疫證明要附在運單上。

3、時間上的准備:選擇好航班後,至少要提前3小時到達機場,否則做完檢疫,可能趕不上登機。要預計好等待時間和飛行時間,為寵物預備充足的水和食物,天氣熱,通風不好等,都會給寵物帶來傷害。

4、旅行結束後:盡快持運單提貨。如果沒有同時乘機,只讓寵物自己單飛,飛機起飛後通知提貨人運單號碼(可傳真運單),提貨人要記住帶身份證。

Ⅷ 動物檢疫證的期限到底是幾天 證上寫的是10天 甘肅檢疫部門為什麼說只有3天

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有效期按種類區分,各不相同。
動物A: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視運抵到達地點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得超過5天,用漢字填寫。
動物B:用於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應於當日內到達有效。
產品A:用於跨省境出售或運輸動物產品。視運抵到達地點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得超過7天,用漢字填寫。
產品B:用於省內出售或運輸動物產品。應於當日到達有效。

Ⅸ 誰知道 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安徽省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證、章、標志是指:農業部規定的五種檢疫合格證明、動物防疫合格證、免疫耳標、免疫卡、驗訖標志、動物防疫監督員證、動物檢疫員證、動物防疫員證、檢疫業務專用章、動物檢疫收費收據等。

第三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證、章、標志的領取、發放、保管工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逐級發放和管理,具體程序為:

1、市動物防疫監督所到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全市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2、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縣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管理工作。

3、各動物防疫監督分所在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轄區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專人領取、專人管理、專庫保存、專人發放、專帳記錄。對有編號的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發放人員應詳細登記號碼,以備檢查。

第五條 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發放實行審批制度,各種動物防疫證、章、標志未經審批嚴禁發放。

第六條 使用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由農業部或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計、製作,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計、製作。

第七條 各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之間不得轉借、平調動物防疫證、章、標志。

第八條 各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實行審核回收制度。《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實行市、縣兩級審核,存根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其餘三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由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

入庫保管的存根應分類、分單位存放,以備檢查。庫存的票證每半年清理檢查一次,庫存數應與實物帳目相符,否則,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縣上報審核的《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經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專人審核後,出具審核結論,並經負責人審查同意後,批准銷號,換發新證。

第九條 各種動物防疫票證的存根或副本至少保存兩年。《動物防疫合格證》及有關證件檔案自撤銷之日起至少銷毀存根、副本或檔案應進行登記,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銷毀,銷毀時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經辦;涉及財務和檔案管理的按有關財務和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放防疫證、章、標志時,按規定收取工本費,所收費用為訂購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周轉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平調。

第十一條 丟失證、章、標志的,由本人負責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因為保管不當造成證、章、標志丟失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 對非法訂購、設計、製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單位或個人,沒收非法證章標志,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訂購單位或直接責任人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保管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發放證、章、標志的,責令追回;不能追回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動物檢疫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是指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調出離開產地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檢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七條 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准、檢疫對象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八條 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後進行清掃、洗刷,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單位進行消毒後,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由貨主或者承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應當執行動物防疫證章填寫及使用規范的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 產地檢疫

第十條 動物、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前必須由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一條 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第十二條 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動物、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的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免疫在有效期內,並經群體和個體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二)豬、牛、羊必須具備合格的免疫標識;
(三)未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
第十三條 動物產品經產地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後,出具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的原產地無規定疫情,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炭疽易感動物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炭疽沉澱試驗為陰性,或經環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准;
(三)骨、角等產品的原產地應無規定疫情,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
第十四條 參展、參賽和演出的動物在啟運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驗。到達參展、參賽、演出地點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五條 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貨主必須到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臨床健康檢查和實驗室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接受地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接受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六條 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經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疫合格後方可啟運;到達輸入地後,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三章 屠宰檢疫

第十七條 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第十八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廠、點)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實施屠宰前和屠宰後檢疫。
第十九條 對動物應當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進行收購、運輸和進場(廠、點)待宰。動物檢疫員負責查驗收繳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至少應當保存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 動物檢疫員按屠宰檢疫有關國家和行業標准實施屠宰檢疫。
動物屠宰前應當逐頭(只)進行臨床檢查,健康的動物方可屠宰;患病動物和疑似患病動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動物屠宰過程實行全流程同步檢疫,對頭、蹄、胴體、內臟進行統一編號,對照檢查。
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檢疫標志,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 未實行定點屠宰和農民個人自宰自用動物的屠宰檢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檢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對尚未出售的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檢疫或者無檢疫合格證明的依法實施補檢;證物不符、檢疫合格證明失效的依法實施重檢。
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補檢或者重檢,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檢疫程序進行。對補檢或者重檢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檢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依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塗改、偽造、轉讓檢疫合格證明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並出具相應的檢疫證明。對不出具或不使用國家統一規定檢疫證明的,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實施檢疫的,或者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重復檢疫、重復收費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及主管領導,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檢疫員應當加強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任免、獎懲機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消毒,按國務院物價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和消毒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Ⅹ 動物檢疫票證存根應保存幾年

應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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