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內蒙古人想在北京賣老家牛羊肉,都需要什麼證件和在哪裡辦動物檢疫證
理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外上園村甲3號
電話:
62255752
行政許可程序:
行政許可程序:
一、行政許可申請
(一)申請條件
1.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二)申請方式
1.電話申請;
2.書面申請;
3.電子申請。
(三)申請材料
1、進入屠宰場(廠、點)時,貨主應提供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提供檢驗報告。
二、受理
(一)標准: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材料符合規定要求。
(二)受理方式:
1.書面受理;
2.電話受理;
3.電子受理。
(三)本崗位責任人員:
(四)崗位責任及許可權:
1.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受理范圍進行初審。
2.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必須及時受理。
3.申辦材料不齊或不符合受理范圍的,受理人員將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應告知申請人。
(五)時限:在收到申請當日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材料。
三、審核、審定
(一)標准:
1、進入屠宰場(廠、點)時,貨主應提供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2、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規定;
4、履行相關屠宰技術規程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二)本崗位責任人員:
(三)崗位責任許可權:
1.按照審核、審定標准駐場進行檢疫;
2.如果要進行實驗室檢驗,應告知當事人檢驗的項目和時間。
3.對符合標準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對經過檢疫的動物產品加蓋檢疫印訖(印章)標志。
Ⅱ 撫順市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促進畜牧業發展,保障畜產品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第三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展覽、演出、比賽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與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有關的活動,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縣(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社會群眾監督舉報等制度,對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人員、設施、設備配備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准,具備相應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所需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對從事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等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第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業標准和操作規程,對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第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工作需要,可以在貨站、屠宰場(廠、點)、動物及動物產品倉儲、交易市場等企業派駐官方獸醫,相關企業應當提供工作所需的場所和工作台等設施。第十條動物檢疫實行檢疫申報制度。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在每個行政村至少設置一處動物檢疫申報點,負責動物產地檢疫工作。第十一條下列動物及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第十二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十三條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動物購銷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購銷業戶台賬,開展防疫技術培訓,指導購銷業戶建立專業合作組織,進行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第十四條凡在本市收購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收購前應當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取得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後,方可運輸。第十五條從省外引進用於飼養的非乳用、種用動物,應當向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從省內其他各市引進用於飼養的非乳用、種用動物,應當向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引進的動物到達目的地後,貨主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在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隔離觀察。經隔離觀察檢疫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動物屠宰場(廠、點)場所設置及其他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獸醫主管部門不予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從事屠宰、加工、貯存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提供場所。第十八條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過程中,不得宰殺、出售、拋棄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得丟棄其排泄物、墊料、包裝物以及污染物品。
運輸途中染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動物的排泄物、墊料、包裝物以及其他污染物品,必須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在指定地點進行卸載、清理、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Ⅲ 動物檢疫站檢疫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動物檢疫分為產品檢疫和產地檢疫產品檢疫一般是在動物產品上市前由進駐在屠宰場的檢疫員來完成並加蓋驗訖出具產品證明,產地檢疫是有畜主在動物離開飼養地前七天到當地的動檢站申請報檢檢疫合格後開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Ⅳ 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貼
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1、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2、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3、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4、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5、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一種,共有兩類四種,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即A類和B類,動物和動物產品。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法律依據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五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第六條 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Ⅳ 太原市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條例(2013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交通、商務、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環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市、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對檢舉、制止違反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法律、法規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檢疫申報第七條本市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動物檢疫申報點負責檢疫申報的受理工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檢疫申報點設置、受理申報檢疫的電話、網址、地址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方便管理相對人申報檢疫。第十條動物檢疫申報點應當建立申報檢疫檔案,完整記錄申報檢疫情況。第十一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三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十五天申報檢疫。第十二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三天內向捕獲地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十三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六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第十四條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
貨主申報檢疫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申報點填報;
(二)電話、傳真;
(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
採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第三章產地檢疫第十五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第十六條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期內;
(四)臨床檢查健康;
(五)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須符合規定。
經檢疫不合格的,官方獸醫應當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國家規定處理。第十七條官方獸醫應當做好產地檢疫記錄檔案,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並由貨主簽名。第十八條經公路、鐵路、航空運出產地的動物、動物產品,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經公路、鐵路、航空運輸運進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由收貨人在到達目的地十二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查驗。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第十九條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到達本市後,貨主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經隔離觀察檢疫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後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貨主應當申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Ⅵ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動物檢疫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是指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第五條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調出離開產地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第六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檢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第七條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准、檢疫對象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第八條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後進行清掃、洗刷,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單位進行消毒後,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由貨主或者承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第九條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應當執行動物防疫證章填寫及使用規范的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第二章產地檢疫第十條動物、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前必須由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第十一條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第十二條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動物、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的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免疫在有效期內,並經群體和個體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二)豬、牛、羊必須具備合格的免疫標識;
(三)未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第十三條動物產品經產地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後,出具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的原產地無規定疫情,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炭疽易感動物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炭疽沉澱試驗為陰性,或經環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准;
(三)骨、角等產品的原產地應無規定疫情,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第十四條參展、參賽和演出的動物在啟運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驗。到達參展、參賽、演出地點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第十五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貨主必須到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臨床健康檢查和實驗室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接受地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接受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Ⅶ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豬屠宰檢疫規程:
1、對進入定點屠宰場的生豬進行初步篩查;首先是檢驗檢疫,進入生豬前必須有車輛運輸消毒證明、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證明,查明待宰生豬的來源、數量、途中發病、死亡等情況,查驗免疫標識,進行「瘦肉精」抽樣檢驗;其次是臨床檢查,觀察進境生豬的體表、精神狀態、營養狀況及採食情況。另外,進入豬群的血樣必須進行ASF檢測。
2、宰前做群體檢查。對宰圈生豬在靜態、動態、呼吸狀態、排泄行為、飲水、飲食等方面再次進行巡視,一旦發現異常豬群要立即隔離,並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處理。個別檢驗一般採用聽、觸、視三種方式,對豬群的呼吸頻率、體溫、心率、視覺粘膜、皮膚、被毛等進行檢查。
3、屠宰同步檢疫是指在屠宰過程中,對每頭生豬進行全身部位檢疫。首先要做體表和頭蹄檢查,觀察體表皮膚有無紅斑、疹塊或出血點,檢查生豬頭部兩側的下頜淋巴結是否腫大、出血壞死,患者患上無咽炭疽,蹄及口腔粘膜有無潰瘍、水泡等口蹄疫症狀,切開兩側咬肌檢查,二是內臟檢查,術中觀察胸腹有無纖維性滲出物及積液,有無粘連,腸系膜淋巴結有無腸炭疽、胃粘膜發生潰瘍、出血、壞死。檢測心臟心包膜切開後是否發生變性、壞死、有無贅生物和虎斑心、肺肺實質是否水腫、壞死、肝肝臟是否腫脹、出血、壞死、脾脾臟顏色及其異常腫大等內臟有無豬丹毒、CSF、ASF等病灶;三是胴體檢查,重點檢查淋巴結、肌肉、脂肪、腎等有無腫塊、出血壞死病變,切開腰肌檢查有無豬囊尾蚴,膈肌部分取樣鏡檢感染旋毛蟲。
4、宰後復檢是根據宰前檢查和屠宰同時檢疫的實際情況,由官方獸醫進一步實施宰後復檢,並對檢疫結果進行綜合判斷和處理。在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對檢疫不合格豬肉產品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書》,對經檢疫合格的豬肉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經檢疫合格的豬肉產品進行檢疫檢驗,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Ⅷ 動物在哪幾種情況下需要檢疫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中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動物需要檢疫。
第八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九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十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Ⅸ 實行產地檢疫提前報檢的時間為多長
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3天;
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15天;
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