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簽發之日起多少日內有效
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簽發之日起當日,即24小時內有效!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的,標示某一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一種,共有兩類四種,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即A類和B類,動物和動物產品。
具體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適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適用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動物產品。
2. 凍品檢疫證明有效期
法律分析: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發行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並沒有規定使用期限,不同城市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規定不同,例如: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年等。
法律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2年5月24日發布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放的《動物防疫合格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不滿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各類場所,應當在2011年5月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3. 檢疫票只能當天有效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省內當日有效,出省的可以兩日,但最長不超過7天。《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出具的,標示某一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的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一種,共有兩類四種,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即A類和B類,動物和動物產品。最好查詢當地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4.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多長時間有效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7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20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30天。
5. 羊肉檢疫票24時小時到有效
是的,有效期之內就可以。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後,需要直接在當地分銷的,貨主可以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換證,換證不得收費。換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二)在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保質期內,且無腐敗變質。
第二十七條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貯藏後需繼續調運或者分銷的,貨主可以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重新申報檢疫。輸入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動物產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一)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二)在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保質期內,無腐敗變質;(三)有健全的出入庫登記記錄;(四)農業部規定進行必要的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6.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多久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長的應於期滿30日前申請延長。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發動全社會力量,依照動物疫病發生、發展和消亡的科學規律,對動物從引種、飼養、經營、銷售、運輸、屠宰到動物產品加工、經營、貯藏、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嚴格實施預防、控制、撲滅和檢疫措施,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一項系統性工作;動物疫病的預防。主要是指對動物採取免疫接種、驅蟲、葯浴、疫病監測和對動物飼養場所實施環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採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動物疫病的區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綜合性措施,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
動物疫病的撲滅。一般是指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採取的措施,即是指發生對人畜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時,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綜合的「封鎖、隔離、銷毀、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對動物疫病的撲滅應當採取早、快、嚴、小的原則。
《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
實施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免疫質量要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後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7.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動物檢疫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是指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第五條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調出離開產地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第六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檢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果負責。第七條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准、檢疫對象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第八條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後進行清掃、洗刷,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單位進行消毒後,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由貨主或者承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第九條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應當執行動物防疫證章填寫及使用規范的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第二章產地檢疫第十條動物、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前必須由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第十一條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第十二條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動物、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的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免疫在有效期內,並經群體和個體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二)豬、牛、羊必須具備合格的免疫標識;
(三)未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第十三條動物產品經產地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後,出具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的原產地無規定疫情,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炭疽易感動物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炭疽沉澱試驗為陰性,或經環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准;
(三)骨、角等產品的原產地應無規定疫情,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第十四條參展、參賽和演出的動物在啟運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驗。到達參展、參賽、演出地點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第十五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貨主必須到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臨床健康檢查和實驗室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接受地後,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接受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