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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血清注射多久後可以獻血

發布時間:2022-06-20 11:54:21

㈠ 接受動物血清者最後一次注射幾周後方可獻血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4周後方可獻血。

㈡ 接受狂犬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幾周後可以獻血

如果是被狂犬咬傷,要一年後;如果不是狂犬傷害,一個月以後。

接受流感全病毒滅活疫苗、傷寒疫苗、凍干乙型腦炎滅活疫苗、甲型肝炎滅活疫苗等疫苗的無病症或不良反應出現者,暫緩至接受疫苗24小時後獻血;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的,最後一次免疫接種2周後方可獻血;

接受風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腦炎病毒活疫苗的,最後一次免疫接種4周後方可獻血;被動物咬傷後接種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後一次免疫接種1年後方可獻血。

(2)動物血清注射多久後可以獻血擴展閱讀: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 18467-2001)

4.3 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4.3.2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後不需要推遲獻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後方可獻血。

㈢ 水痘疫苗接種多久後才能獻血

一個成年人的身體里約有4.5升血液

而200毫升的血液

也許就是挽救生命的「良葯」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

意識到了無償獻血的重要性

加入了無償獻血者的隊伍里



不過

好多近期接種過疫苗的人

獻血時被告知要謹慎獻血

那究竟要間隔多長時間呢

我們趕緊來看看吧




無暴露史的預防接種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

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包括破傷風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

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

一年後方可獻血

現在你知道接種疫苗之後

多久能獻血了嗎?

獻血之前要算好時間哦~

㈣ 獻血的條件是什麼啊

"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無償獻血的年齡為18-55周歲。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經過一般體格檢查和血液初篩檢查的身體合格者,都可參加獻血。
1.一般體格檢查
1)體重:男性≥50公斤,女性≥45公斤。
2)血壓:90 mmHg≤收縮壓<140mmHg;60mmHg≤舒張壓<90mmHg,脈壓差≥30mmHg。
3)脈搏:每分鍾60-100次;高度耐力的運動員每分鍾50-100次,節律整齊。
4)體溫正常。
5)皮膚、鞏膜無黃染。皮膚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
6)四肢無重度及以上殘疾,無嚴重功能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7)雙臂靜脈穿刺部位無皮膚損傷,無靜脈注射葯物痕跡。
8)經健康征詢沒有影響血液質量和獻血者自身安全的疾病或病史。
2.血液初篩檢查
1)血紅蛋白(Hb)測定:男≥120g/L,女≥115g/L。
2)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符合相關要求。
3)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檢測:符合相關要求。
4)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符合相關要求。
5)艾滋病病毒(HIV抗體)檢測:符合相關要求。
6)梅毒(Syphilis)試驗:符合相關要求。"

㈤ 獻血的標准

如果是獻血量,就是是樓上所說的200毫升、300毫升、400毫升。
如果是健康標准,轉帖給你: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 18467-2001)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獻血者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的項目和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全國各級血站(血庫),並用於該機構的管理和評審。
2.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2.1 預檢獻血者
要求經體檢、檢驗合格後再獻血的獻血者。
2.2 非預檢獻血者
預先只進行體檢,而不要求進行檢驗即可獻血的獻血者。
3. 總則
3.1 為了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輸血安全,對預檢獻血者每次獻血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血液檢驗(初驗),合格後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須經復檢合格後,方可供臨床應用。
3.2 對非預檢獻血者經健康情況征詢和體格檢查合格後即可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須進行初檢和復檢,合格後方可供臨床應用。
3.3 獻血者血液初檢和復檢不得用同一試劑廠生產的試劑,同一標本的初檢和復檢不得由同一人進行操作。
3.4 本標准中的獻血健康征詢項目,適用於不具備血液檢驗條件的采血車和采血點的無償獻血活動。
3.5 獻血者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應以血站結果為准,有效期為兩周。
3.6 本標準是血站實施獻血者體檢、檢驗技術操作管理和進行質量審核的重要依據。
4.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
4.1 獻血者體格檢查標准
4.1.1 年齡:18~55周歲。
4.1.2 體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壓: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脈壓:≥30mmHg
或: 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脈壓:≥4.0KPa。
4.1.4 脈搏:節律規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min。
4.1.5 體溫正常。
4.1.6 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4.1.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4.1.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雙臂靜脈穿刺部位無皮膚損傷,無靜脈注射葯物痕跡。
4.1.9 胸部:心肺正常,無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臟雜音,心率60次~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4.2 獻血者血液檢驗要求
4.2.1 血型檢測
4.2.1.1 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4.2.1.2 Rh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陰性率高的地區作測定)。
4.2.2 血紅蛋白測定:硫酸銅法:男≥1.0520,女≥1.0500;相當於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只限於初檢使用):陰性;速率法:≤40單位;賴氏法:≤25單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酶聯免疫法,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陰性(酶聯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陰性(酶聯免疫法)。
4.2.7 梅毒試驗:陰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聯免疫法)。
4.2.8 復檢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須用賴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檢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檢驗報告為准)。
4.2.10 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4.3 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4.3.2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後不需要推遲獻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後方可獻血。
4.4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術後未滿半個月;闌尾切除術、疝修補術及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
4.4.2 婦女月經期前後三天,妊娠期及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個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4.4 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4.4.5 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損害血小板功能的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類葯物〕停葯後不滿五天者。
4.4.7 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組織液污染的器材致傷或污染傷口以及施行紋身術後未滿一年者。
4.4.9 與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史者,自接觸之日起至該病最長潛伏期。
4.5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丙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者。
4.5.2 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4.5.4 麻風病及性傳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該獻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發生與輸血相關的傳染病者。
4.5.6 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的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5.7 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4.5.9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支氣管擴張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統疾病患者,如較嚴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腎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征以及急慢性腎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狀腺機能亢進、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及嚴重神經衰弱等。
4.5.15 寄生蟲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肺吸蟲病及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4.5.16 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4.5.17 做過切除胃、腎、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4.5.18 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視神經炎及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來源於克-雅病原體感染的組織或組織衍生物(如硬腦膜、角膜、人垂體生長激素等)治療者。
4.5.22 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及有害氣體、有毒物質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4.6 獻血量及獻血時間間隔
4.6.1 獻血量:凡符合《獻血者健康檢查標准》的獻血者,一次可獻血200ml或400ml。
4.6.2 獻血時間間隔
4.6.2.1 獻全血:六個月以上。
4.6.2.2 機采血小板:每隔4周採集一次。如間隔時間少於4周時,則採集前血小板計數應≥150×109/L以上。
4.6.2.3 機采血小板後,應間隔4周以上方可獻全血,以後再獻全血應按獻全血的時間間隔。

㈥ 獻血有什麼條件呢

一、獻血者體格檢查標准
1. 年齡:18-55周歲。
2. 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脈壓差:≥30mmHg。
4. 脈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 體溫正常。
6. 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二、 獻血者血液檢驗標准
1. 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作測定。
2. 血比重篩選: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陰性,或者賴式法:≤25單位。
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陰性(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用)。
5.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酶標法:陰性。
6. 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酶標法:陰性。
7. 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
8. 復檢上述1、2、3、4、5、6、7項。
9. 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化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化驗報告為准)。
10.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三、 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 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2.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不需推遲獻血。
四、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1. 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 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3. 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 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5. 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 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7. 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1. 性病、麻瘋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 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 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 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 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一、獻血者體格檢查標准
1. 年齡:18-55周歲。
2. 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脈壓差:≥30mmHg。
4. 脈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 體溫正常。
6. 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二、 獻血者血液檢驗標准
1. 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作測定。
2. 血比重篩選: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陰性,或者賴式法:≤25單位。
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陰性(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用)。
5.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酶標法:陰性。
6. 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酶標法:陰性。
7. 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
8. 復檢上述1、2、3、4、5、6、7項。
9. 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化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化驗報告為准)。
10.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三、 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 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2.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不需推遲獻血。
四、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1. 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 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3. 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 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5. 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 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7. 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1. 性病、麻瘋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 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 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 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 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
綜合症、慢性胰腺炎。
8. 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 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釣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9.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標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1993年2月17日頒布的"關於發布《血站基本標准》的通知"(衛醫發[1993]第2號)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檢查標准》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㈦ 為什麼打完疫苗後不能獻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規定,接受流感全病毒滅活疫苗、傷寒疫苗、凍干乙型腦炎滅活疫苗、甲型肝炎滅活疫苗等疫苗的無病症或不良反應出現者,暫緩至接受疫苗24小時後獻血;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的,最後一次免疫接種2周後方可獻血;

接受風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腦炎病毒活疫苗的,最後一次免疫接種4周後方可獻血;被動物咬傷後接種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後一次免疫接種1年後方可獻血。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於最後一次注射4周後方可獻血,包括破傷風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1年後方可獻血。

(7)動物血清注射多久後可以獻血擴展閱讀

雖然獻血值得提倡,但獻血的時候也有注意事項,西安市中心血站血源科工作人員陳綱在接受西部網采訪時建議大家,在獻血前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一定要休息好,獻血前一晚不要熬夜。

2、不要吃油膩的食物,同時在獻血前1天~2天內不要飲酒。

3、要注意補充水分,獻血前最好喝兩杯糖水,但不要喝果汁、可樂、雪碧、汽水等飲料。

㈧ 獻血的條件

4.1 獻血者體格檢查標准
4.1.1 年齡:18~55周歲。
4.1.2 體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壓: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脈壓:≥30mmHg
或: 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脈壓:≥4.0KPa。
4.1.4 脈搏:節律規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min。
4.1.5 體溫正常。
4.1.6 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4.1.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4.1.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雙臂靜脈穿刺部位無皮膚損傷,無靜脈注射葯物痕跡。
4.1.9 胸部:心肺正常,無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臟雜音,心率60次~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4.2.2 血紅蛋白測定:硫酸銅法:男≥1.0520,女≥1.0500;相當於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只限於初檢使用):陰性;速率法:≤40單位;賴氏法:≤25單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酶聯免疫法,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陰性(酶聯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陰性(酶聯免疫法)。
4.2.7 梅毒試驗:陰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聯免疫法)。
4.2.8 復檢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須用賴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檢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檢驗報告為准)。
4.2.10 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4.3 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4.3.2 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後不需要推遲獻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後方可獻血。
4.4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術後未滿半個月;闌尾切除術、疝修補術及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
4.4.2 婦女月經期前後三天,妊娠期及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個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4.4 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4.4.5 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損害血小板功能的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類葯物〕停葯後不滿五天者。
4.4.7 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組織液污染的器材致傷或污染傷口以及施行紋身術後未滿一年者。
4.4.9 與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史者,自接觸之日起至該病最長潛伏期。
4.5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丙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者。
4.5.2 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4.5.4 麻風病及性傳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該獻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發生與輸血相關的傳染病者。
4.5.6 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的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5.7 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4.5.9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支氣管擴張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統疾病患者,如較嚴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腎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征以及急慢性腎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狀腺機能亢進、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及嚴重神經衰弱等。
4.5.15 寄生蟲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肺吸蟲病及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4.5.16 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4.5.17 做過切除胃、腎、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4.5.18 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視神經炎及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來源於克-雅病原體感染的組織或組織衍生物(如硬腦膜、角膜、人垂體生長激素等)治療者。
4.5.22 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及有害氣體、有毒物質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㈨ 關於獻血

獻血常識

一、獻血者健康檢查標准

(一)、總則

1、為確保醫療用血的質量,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檢驗,獻血者每次獻血前須進行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獻出的血液必須按規定項目檢驗。

2、獻血者獻血前的體格檢查及血液檢驗以血站結果為准,有效期為兩周。

3、獻血者在獻血前要填寫「獻血登記表」。

4、非固定點獻血者只進行體格檢查和填寫「健康情況征詢表」。

5、獻血者血液化驗初復檢不得用同一試劑廠生產的試劑,同一標本的初復檢化驗不得由同一人進行。

(二)、獻血者體格檢查標准

1、年齡:18-55周歲。

2、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壓:12-18.7/8-12Kpa,脈壓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脈壓差:≥30mmHg。

4、脈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體溫正常。

6、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雙臂靜脈穿刺部位無皮膚損傷,無靜脈注射葯物痕跡。

9、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三)、獻血者血液檢驗標准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作測定。

2、血紅蛋白: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相當於 男≥120g/L 女≥110g/L。

3、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只限於初檢使用):陰性,或者賴式法:≤25單位,速率法≤40單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陰性(快速診斷法僅限於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酶標法:陰性。

6、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酶標法:陰性。

7、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或酶聯免疫法):陰性。

8、復檢上述1、2、3、4、5、6、7項。

9、甲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化驗正常可參加獻血(以臨床化驗報告為准)。

10、瘧疾高發地區檢測瘧原蟲。

(四)、免疫接種後獻血的規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後,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後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2、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後方可獻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不需推遲獻血。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1、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5、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7、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8、被血液或組織污染的器材致傷到污染傷口及施行紋身術後未滿一年者。

9、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史者,自接觸之日起至該病最長潛伏期。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1、性病、麻瘋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 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症、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 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釣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易感染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者,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8、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及有害氣體,有毒物資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19、該獻血者血液曾使受血者發生與輸血相關的傳染病者。

20、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二、獻血前應做的准備

如果您健康檢查合格參加獻血,獻血前請做以下准備:

1、學習獻血知識,了解獻血常識,消除緊張心理。

2、獻血前不要服葯。如服用阿斯匹林在三天內會降低血小板的某些功能,所以在獻血前三天不要服葯。

3、食物應少脂肪。獻血前一天和當天可按往常的習慣進餐,但以低脂肪為宜。

4、不飲酒,尤其是不飲烈性酒。

5、充足睡眠,不宜做劇烈運動。

6、最好洗一次澡或洗凈雙臂。

三、獻血要經過的步驟

1、獻血登記:請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有身份證號碼的駕駛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獻血登記。

2、等候獻血:由於獻血者集中到達,而獻血總要逐個進行,耐心等待是不可避免的,可事先准備書報雜志閱讀。

3、體檢並抽少量血樣進行化驗檢查。

4、刷洗手臂(如有需要):手臂不清潔容易造成本人手臂穿刺部位的感染和血液的污染。請務必認真洗刷。

5、碘酊消毒、脫碘:消毒後請勿接觸消毒部位。

6、采血前核對:請回答采血人員核對時提出的問題,如姓名、采血量等。

7、采血:請躺在采血椅上,穿刺前請握緊拳頭;一旦采血針刺入靜脈,拳頭作握緊、放鬆動作直至采血完畢。

8、止血:采血完畢請按住止血棉球至少5分鍾,請不要捻動止血棉球,以防皮下血腫。

四、獻血後要注意的事項

1、要保護好靜脈穿刺部位:穿刺部位止血後不等於完全癒合。至少在24小時內不要被水浸潤,也不要被不潔物品污染,更不要在此部位搓揉。

2、個人活動要適度:獻血後當天請不要從事高空作業、高溫作業、駕駛車輛、體育比賽、通宵娛樂等活動。

3、補充營養不要過量:可以進食新鮮蔬菜瓜果、豆製品、奶製品、新鮮魚蝦肉蛋等。請不要進食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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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動物血清注射多久後可以獻血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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