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故意傷害野生動物不構成犯罪,那應該如何處理
這種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Ⅱ 指示他人犯罪應該怎樣處罰
指示他人犯罪的處罰:
1、一般情況下,指示、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應當以其在教唆所犯之罪中起到的作用進行處罰,並在共同犯罪的范圍內承擔該罪相應的刑事責任;
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者沒有犯該罪的,對教唆者的處罰可以從輕或減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Ⅲ 動物犯法要處罰嗎
動物沒有像人一樣的意識,他們不知道對或錯,沒有一樣東西能去衡量他們的所作所為,何來的犯法?
如果要處罰,那人類要做的事情可就多了!
處罰的目的當然是要人悔改咯~要不犯錯了直接槍斃算了,省得以後再禍害人間。
Ⅳ 犯罪嫌疑人在宣傳保護動物,該怎樣定罪
犯罪嫌疑人在審判中如果有宣傳保護動物的行為,可以作為減輕罪行的因素之一,供參考。
Ⅳ 動物犯罪動物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Ⅵ 隨意丟棄另類寵物或涉嫌犯罪,你覺得該不該加大力度處置
養寵物雖然是每個人的自由,但是具體養殖寵物的類型還是需要受到限制的,並且必須要求對於寵物的品類和養殖的細節做出相應的要求,並且一定要執行到位,否則將會帶來一系列的煩惱。比如隨意丟棄另類寵物,就會給其他居民帶來困擾,這種情況就應該有相應的處罰辦法,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大處罰力度。
三、對於這類動物隨意丟棄或者放生,就需要負擔由此帶來的責任。
有的人比較遵守養殖規定,但是也有不服氣的人,對於自己的寵物就不喜歡按要求行動。這種情況下,就應該加大處罰力度,由此帶來的後果,由動物的主人一概負責。所以養殖特殊動物類種的人,還是多注意一些,以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給別人帶來危險。
Ⅶ 人為什麼會有犯罪動物會犯罪嗎罪人要怎麼辦才能免除自己身上的罪人為什麼要受罰受罰的目是了讓人
1、根據法益侵害理論,人犯罪是因為一個人侵犯了其他主體的利益或者法律規定的予以保護的利益;
2、動物不會犯罪,動物可以成為媒介,如果是人教唆動物侵害他人,人會構成犯罪,動物不構成;
3、犯罪人員在現在的法律制度下,是要通過人身、財產、資格受到處罰來承擔罪責,無法免除;
4、罪人受罰是因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5、受罰的目的相同於刑罰的目的主要目的是懲戒罪犯,同時教育、引導社會其他主體的行為;
6、法律與罪名是人為制定的;
7、有罪是因為違反刑法,但是不是所有違反刑法的罪責都要被處罰;
8、沒有法律不會有罪名;
9、法律是罪名的基礎和載體,違法不一定犯罪,輕微的違法行為不會被刑法處罰,同時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輕微也不會被定罪;
10、沒有執法者,法律規定的罪名也會有效力,執法者只是一個執行媒介,將法律規定用於實踐,不影響他的效力;
11、執法者不是保障罪名有效的基礎,罪名有效因為他是法律,是社會共同體認可的基本行為規則,;
12、法律賦予執法者權力,執法者只是在適用法律。
希望你能採納
Ⅷ 違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如何處理
(一)在禁獵(捕)區、禁獵(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獵獲物價值一至五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獵獲物價值等額價款;
(二)未取得特許獵捕證、獵捕證或者超出特許獵捕證、獵捕證規定獵捕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獵獲物價值一至五倍的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其特許獵捕證、獵捕證,造成損失的,賠償獵獲物價值等額價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沒收違法製造的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400元—4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九、二十條規定的,沒收違法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處300元—3000元罰款,並可以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五)超出許可證規定經營加工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沒收超出部分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處500元—5000元罰款,並可以吊銷經營加工許可證;
(六)未取得經營加工許可證進行經營加工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加工工具和違法所得,處1000元—1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下列行為發生在集貿市場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同級野生動物主管部門配合;在集貿市場以外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處獵獲物價值或其產品市場價等額罰款;
(二)未取得准運證或使用偽造、倒賣、塗改、套用准運證運輸、郵寄、攜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處1000元—10000元罰款;
(三)運輸、郵寄、攜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數量、種類與准運證記載不符的,沒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處300元—3000元罰款;
(四)為違法經營加工、運輸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提供儲藏場所或運輸工具的,處200元—2000元罰款;
(五)偽造、倒賣、轉讓獵捕證、准運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加工許可證的,處500元—5000元罰款;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5000元—50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屢犯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加重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繳獲、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必須交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Ⅸ 指示他人犯罪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教唆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教唆他人實施什麼犯罪,就以什麼罪名論處,而脅從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再以教唆的內容實行數罪並罰。教唆他人使其決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罪也。故須被教唆者本無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為而後產生犯意的事實。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則為開導指示之從犯矣。
教唆罪的成立
1.須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於實行,為教唆者所能預見,倘不能預見者,則非故意,對於其犯罪行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於自己過失之行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謂為教唆罪。例如:(1)某甲與某乙閑談,無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黃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竊,某乙之行為,固由於某甲之談話所引起,但某甲並無教唆之故意,自難令負教唆罪責;(2)母親誤解孩子(已滿14歲)的情況下,孩子解釋時,由於母親不聽解釋,而造成孩子犯罪,法院也不能視為在母親的教唆下犯罪,因為誤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釋而不聽的情況下也不屬於故意。
2.須有教唆之行為
教唆罪在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其方法如何,法律並無加以限制。在解釋上,認為須能達到教唆之目的為已足。舉凡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為教唆,惟不得以強暴或脅迫之方法出之,因為以強暴或脅迫便被教唆人喪失自由意志,而為犯罪之行為者,則應繩以間接正犯之罪。
3.須被教唆者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為多數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說發布其犯罪行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當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對特定人為之,故被教唆者必為特定之人;此乃與煽惑罪主要區別之點。
4.須被教唆者為有責任能力
蓋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斷之能力為限,教唆者僅予以犯意令其自為采擇而已,設被教唆者無責任能力,則必乏自由采擇之權,不過等於機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為其行為,而成為間接正犯矣。我現行刑法關於教唆罪,系采主觀主義,因其惡性重大,宜予獨立處罰,此觀乎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即足以顯示教唆罪之獨立性也。
Ⅹ 寵物傷人或殺人怎麼處理請有法律常識的朋友來解答,不需要想當然的答案,謝謝!
您好,具體法律規定非常明確,我就在此不講了,大概講一下處理原理,分以下幾層法律關系:1、從您的陳述看,您養的應該巨型蟒了,嚴格的從法律上講,這種烈性型動物不容許飼養,您飼養了,從民法上講,本身就存在過錯。2、您既然飼養了,那一定要盡到管理人的責任,必須要能夠管理的特別好,不能傷害他人(其中包括不能跑出去傷害他人和不能傷害進入您家裡的人)。3、小偷進入您家裡偷東西肯定屬於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的說涉嫌犯罪,但應當由相關部門去依法處理。4、盡管小偷從事了違法或涉嫌犯罪行為,但這並不能免除或規避您應承擔與您自身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