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場所建設竣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情況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動物防疫合格證怎麼辦擴展閱讀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處罰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審查擅自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收繳《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⑵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怎樣辦理
(1)提前申報,一般提前3天。
(2)提供動物免疫記錄,動物已佩戴了農業部統一的耳標。
(3)臨床檢查健康。
(4)生產地沒有發生動物疫情。
(5)如果是種用動物,需進行相應的實驗室項目檢測。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活體動物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托運人應提供當地縣級以上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保證動物不攜帶傳染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