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們應該怎樣理解動物的特徵和它的繁殖與發育
動物的特徵:
1、物種體系:無脊椎動物是個多樣化的物種體系,除沒有脊椎骨外,它們幾乎沒有什麼其他的共同特徵,只是存在著一點點相互有別的親緣關系。各種無脊椎動物都有各自不同的形態和生活方式。
2、生命周期:不同種類的無脊椎動物的生命周期存在差異。多數無脊椎動物是卵生動物,有些需要經歷多種幼蟲形態,例如蝶、蛾等昆蟲;有些則一孵出便是成體。
3、運動習性:大多數無脊椎動物有著明顯的前端和後端,感覺器官靠近口部簇生,這種構造能幫助它們在向前運動時及時發覺新情況,並迅速採取應對措施,使運動更快、更敏捷。
4、環節軀體:許多無脊椎動物都有著可以分成一些分離環節的軀體,這種軀體構造有利於它們隨意改變形狀,以復雜的方式進行運動。例如,蜈蚣的大多數環節上都長有一雙腿,運動時異常靈活。
繁殖與發育:
幾乎所有的動物都會進行某種類型的有性生殖。成熟的個體是雙倍體或多倍體的。它們有一些特化的生殖細胞,進行減數分裂以產生較小可游動的精子或較大不可動的卵子。精子和卵子會結合成為受精卵,且發育成新的個體。
受精卵一開始會發育成一個小球,稱之為胚胎,在此進行重整和分化。在海綿里,胚胎幼體會游到一個新的位置上並發育成一個新的海綿。
而在其他大多數的類群中,胚胎則會進行更為復雜的重整。胚胎一開始會內套以形成具有消化腔的原腸胚和兩個各別的胚層-外胚層和內胚層。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還會有個中胚層在兩者之間。這些胚層接著分化成各式組織和器官。
Ⅱ 法律對動物的具體含義的解釋屬於什麼解釋方法
1.文義解釋方法的運用
文義解釋也稱字面解釋、字義解釋、文理解釋,是最基本、最初步的解釋,它是按照民法規范條文所用的文字、詞句、用語使用方式等,闡釋民法規范的意義內容。如將「飼養的動物」解釋為由人工喂養而非處於自然狀態的動物,即屬此類。一般情況下,法律解釋僅靠文義解釋是不夠的,是很難確切地闡釋法條的真意的,還需藉助其他解釋方法。但文義解釋是其他解釋方法適用的前提,如果連法律規范使用的概念、術語等的字面意義都未解釋清楚,則不可能適用別的解釋方法。
准確、合理、嚴格的文義解釋能夠保證法律規范所使用的語言文字內涵和外延的統一性,進而保證法律適用的可預期性和安定性,避免對同樣的語言文字作出不同解釋的現象,進而避免同案異判的情形,也可防止法官和仲裁員在解釋法律時的恣意。
但准確、合理、嚴格的文義解釋不僅依賴於司法者的個人專業素養,更依賴於一國之內民法學的理論水平、研究方式和民法學者的學理解釋。例如,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都規定了不可抗力,並在法律條文中對其含義進行了初步的說明,但不可抗力到底包括哪些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法律規範本身未作列舉,其外延應當如何確定存在爭議,如政府行為、社會動亂、動植物疫情、技術風險等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的范疇,需要首先在學理上闡述清楚,才便於文義解釋方法的運用。
文義解釋的具體方法有:
(1)依語言文字固有之義解釋。多數法律條文中的概念、術語及其他詞句直接淵源於社會生活,人們對其含義有通常之理解,應依此種通常之意義予以解釋。如欺詐、乘人之危、追認、催告等。
(2)依某一專業學科的通行理論或學說解釋。法律條文中常借用其他學科或專業領域的概念或名詞術語,則須依該學科或專業領域的通行理論或學說解釋此類概念和名詞術語。例如,《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自出生取得權利能力,因死亡喪失權利能力,但何為「出生」,何為「死亡」,乃醫學上之概念,須按照醫學的一般意義予以解釋,如現代醫學所稱出生是指嬰兒離開母體並能獨立呼吸,所謂死亡是指自然人心臟停止跳動和腦電圖消失。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概念來自於消費經濟學,其含義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之目的而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個體成員。
(3)依法律用語的特定含義解釋。日常生活之用語被使用於民法領域並被賦予特定含義時,則只能依此特定含義進行解釋,此種民法中之專業術語甚多,是理解民法規范的重要概念。如民法中所稱「善意」,不能依其語詞意義解釋為「善良意願」或「慈善」,而是指「不知情」;同樣,民法中所稱「惡意」也非指「惡劣意願」或「罪惡意圖」,而是指「知情」。 [11]
2.體系解釋方法的運用
體系解釋是指以法律條文在該法律規范體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相關條文為依據,對條文內涵與外延進行解釋。
體系解釋的特點和意義在於:
(1)以法律規范的邏輯關聯為解釋起點。體系解釋著眼於法律條文在整個法律規范以至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可以避免割裂該條文與其他相關條文的內在邏輯聯系,進而得出更符合立法意旨的解釋。例如,《擔保法》在關於保證人的資格的規定時明確了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此無疑義,但在抵押擔保中對國家機關使用的房屋、設備等能否設立抵押未作規定,此生疑竇,然根據前述關於禁止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規定的立法意旨可以解釋為此等財產不能設立抵押擔保,此即體系解釋的結果。
(2)有利於克服法律條文之間的不協調和沖突。體系解釋的最主要功能在於當發生數個法律條文相互沖突或不協調而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難時,可以通過體系解釋尋找最合理的判斷,以避免法律適用效果的抵銷,維持法律規范體系內部的和諧。例如,《合同法》第94條規定在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時,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若當事人一方發現對方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故認為其系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而提出依第94條解除合同,但對方提出此時只能依第68條之規定中止履行而不能解除合同,根據這兩個條文在總則中的相互關系可以解釋為二者並不排斥,當事人既可根據第68條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也可以根據第94條行使解除權,法律賦予其選擇權,而對方不享有此選擇權。
3.目的解釋方法的運用
(1)目的解釋是法律解釋活動的最高境界
立法乃代表全民利益之國家活動,是有意識的人類行為,任何立法活動均有其目的,這種立法目的最終體現和隱含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故法律條文均有其目的。當法律條文之含義發生岐義,則解釋該條文時如能探尋到立法者的本意或宗旨,則不惟體現了立法權中心主義的國家權力分配之原理,防止司法對立法的僭越,也恰當地通過創造性的司法釋法活動實現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並便於人們理解立法目的所包含的價值取向,乃理想之結果。所謂目的解釋,就是以法律規范包含和追求的目的為根據闡釋法律疑義的解釋方法。
目的解釋往往是在運用了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的方法仍不奏效的情形下適用,其解釋難度與解釋風險均大於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的前提是司法者須理解立法和法律規范追求的一般價值,如公平、正義、安全、效益等,同時理解具體規范所對應的價值追求。例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但未規定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院和仲裁機構能否變更,若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撤銷,未請求變更,法院經審理未支持撤銷的請求,但認為確屬顯失公平而予以變更,是否妥當?從立法目的解釋,第54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系基於安全與效益的價值取向,不輕易否定已經形成的交易和權利義務關系,以此目的推論,應解釋為法院和仲裁機構可以予以變更。
目的解釋在學理上可以分為主觀目的解釋和客觀目的解釋,前者強調法律解釋應當以闡釋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的真實意圖為邊界,不能逾越此邊界,否則解釋法律就有可能嬗變為制定法律;客觀目的解釋強調法律解釋不僅需要探尋立法者的真實意圖,更需要探尋法律自身的合理目的和社會功能,當二者有所矛盾時應優先考慮法律規范自身的合理目的和社會功能。客觀目的解釋的實質是法律規范的合憲性問題,即以憲法原則作為解釋法律規范效力的最高位階准則, [12]解釋的結果與憲法相沖突,則不能采此釋義。顯然,客觀目的解釋賦予司法者過大的自由釋法權,使法律解釋具有太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而主觀目的解釋又對司法者有過多的桎梏,容易陷入「惡法亦法」的泥沼。故將二者妥為折衷才是理想之境界。例如,《合同法》第74條規定合同保全撤銷權的適用對象之一是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處之「無償轉讓財產」是否包括所有的轉讓財產的行為,特別是是否包括債務人向公益事業的捐贈行為,設若某債務人拖欠債權人巨額合同價款,卻向一慈善組織捐款,債務人能否請求撤銷?從客觀目的解釋的角度捐助行為屬於樂善好施的公益行為,符合公序良俗,應予保護,但從主觀目的解釋角度,該條的立法意圖乃防止債務人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捐助行為同樣屬於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債務人在拒絕履行其法定義務的前提下實施的施善行為有悖於公序良俗,此種行為不能得到法律的鼓勵,故該條所稱「無償轉讓財產」應當解釋為所有的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而不問其動機與目的。
(2)目的解釋之擴張與限縮
在運用目的解釋方法時,對法律規范之目的常需作出擴張立法目的或限縮立法目的的選擇與判斷,前者稱之為目的性擴張或擴張解釋,後者稱之為目的性限縮或限縮解釋。擴張解釋是指當法律條文所使用的詞句的意義過於狹窄或規定的事項過於狹窄而不足以表達立法真意時,擴張其文義,以實現法律之真意。例如,《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如合夥、個人獨資企業、非法人團體等能否通過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則未予規定,此時即應作出擴張解釋,解釋為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非法人組織也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限縮解釋是指條文所使用的詞句的意義過於寬泛或規定的事項過於籠統而有違立法真意時,縮小其文義,以實現法律之真意。例如,《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非強制性規定類型多樣,數目繁復,包括很多純粹屬於政府管理手段的強制性規定,此時必須對「強制性規定」作出限縮解釋,將其限縮在極少數基於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否則有違立法之本意。
由此可見,擴張解釋和限縮解釋不是獨立的解釋方法或解釋規則,而只是目的解釋方法中的不同路徑以及由此得出的不同結論而已,正如學者指出的:「實際上,被擴張或縮小的是言詞,所依據的恰恰是被發現的精神,因為的法律的意志在於的精神而不是在於言詞。」 [13]在法律漏洞填補中的目的性擴張與目的性限縮的填補方法與此種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有所不同,盡管二者有異曲同工之理。
4.歷史解釋方法的運用
歷史解釋是指根據制定法律當時的具體歷史條件、背景等,和記載與反映這種歷史條件、背景的立法素材如法律正式公布前的草案、立法理由書等立法文件,對法律規范中的疑義進行解釋。亦稱為法意解釋或沿革解釋。歷史解釋方法的運用須注意以下諸方面:
(1)此處的「歷史」是狹義上的歷史概念,僅指存有疑義的法律規范和法律條文制定時的歷史。換言之,它既非一國的歷史,亦非一國法律的歷史,甚至不是一國某一法律部門的歷史,而是制定具體法律的當時的歷史,屬於靜態的歷史而非動態的歷史。歷史解釋不是要從浩如煙海的歷史長河中去細研法律之全部,而只是截取歷史的某一橫斷面,其切入點僅是存有疑義的法律規范的制定時間。
(2)歷史解釋方法所需考察歷史的載體既包括以文字形式記載的制定法律當時的法律草案、立法理由書等,也包括抽象意義上的制定法律當時的歷史條件和背景。在我國,改革開放後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缺少法律草案、立法理由書等,故考察抽象意義上的「歷史」更為必要。例如,《民法通則》在第二章第四節規定了「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但條文很少,且非常概括和籠統,「兩戶」到底享有哪些民事權利、對外債務如何承擔、如何確定以個人財產經營抑或以家庭財產經營等,實務中常生疑義,此須考究《民法通則》制定當時的歷史背景即我國改革開放剛剛開始、農村中剛剛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城市中剛剛允許居民自謀職業等基本情況,方能對疑義問題作出合理的解釋。
(3)歷史解釋方法的運用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盡可能採取民主立法程序,並規范立法手段,完善立法技術,闡釋立法理由,保存立法資料,以便於司法實務中出現法律條文的疑義時司法者採用歷史解釋方法得出合理的結論。說到底,歷史解釋方法就其本質仍屬目的解釋的范疇,解釋法律時考究法律制定當時的各種立法資料與背景信息是為了更好地實現立法目的。
5.比較解釋方法的運用
比較解釋方法是指在解釋存有疑義的法律條文時借鑒學理、判例以及國外相關立法或判例,進行比較,以尋求法條之真意。此處之「比較」乃廣義之比較,即參酌諸種法律知識范圍內的資料與信息,包括學理、判例、慣例、域外立法例等,茲分述如下:
(1)關於參酌學理與學說進行解釋。若采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等仍存疑義時,或無法采上述諸種解釋方法時,或不需采上述諸種解釋方法時,可以參酌、借鑒關於爭議條文的學理、學說作出解釋。學理本為立法發展與完善之土壤,學理通說本應函括在法律條文中,但一則法律條文相對凝固而學理時在變新之中,二者立法時由於立法者的疏漏或其他原因而未采學理通說,此時採納學理通說常有利於疑義之精析。正如學者指出:「法律制定後,在適用上遇有疑義時,多借學說理論加以闡釋。學說雖非屬法源,不具法律上拘束力,但對於法律的發展及法院審判,甚屬重要,其主要理由系為成文法傳統,法律解釋適用有待學說的闡釋;法官多在大學受法律教育,長期受到學者見解的影響。」 [14]如,《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若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是否亦須負返還義務,法律未予明確,但關於此,學理通說皆認標的物為動產時應當適用第三人善意取得。
(2)關於參酌判例進行解釋。我國非判例法國家,判例的先例效力未得到立法的肯認,但此種情形並不妨礙在法律條文發生疑義難以適用而已有妥適之判例時借鑒該判例進行解釋。當然,理論上言,若不承認判例法,則第一個判例便無從產生,又談何適用判例進行解釋,但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根據立法精神、學理、域外立法例等對某些有爭議的法律條文的適用通過案例予以了解釋(如關於公司人格否認方面的案例、關於商標信託方面的案例等),此種由高人民法院正式通過並以一定方式公布的案例應當賦予其先例的效力,至於將其參酌為法律解釋的淵源則更不應有疑義。
(3)關於參酌域外立法例進行解釋。這主要是我國的民事立法本身都存在借鑒國外立法例或進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於此情形,當某些從域外借鑒而來的法律條文出現疑義時,參酌相關國家的立法例和判例進行解釋順理成章。如《合同法》中的預期違約規范、締約過錯責任規范、不安抗辯權規范、債的保全代位權規范等。當然,參酌域外立法例和判例無疑應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不可削足適履或生搬硬套。
上述民法解釋的諸種方法或規則盡管理論上而言應有適用之先後順序,但司法實務中法官和仲裁員當依發生疑義的法律條文和法律規范之具體情形,選擇最為貼切、最為妥當、最相匹配之任何一種方法或同時適用數種方法,皆屬正常,均無不可。
Ⅲ 誰解釋一下「動物」的含義。
動物是相對於植物的生物。動物不能以光合作用來生存,只能靠捕食植物或其他動物。一般口語中指的動物是所有不是人的動物,其實人類也是動物界的一個種。
一般以為最早的動物是在4.5億-5億年前出現的。海綿動物門出現比較早,和別種大不一樣。海綿有不同種類的細胞,但是細胞不分組為不同功能。
截止到2005年,人類已知世界上的120萬種動物,其中有超過90萬種是昆蟲,甲殼類動物和蜘蛛類動物。
Ⅳ 動物名詞解釋
環節動物在動物進化上發展到一個較高的階段,是高等無脊椎動物的開始。約有9,000種。體外有由表皮細胞分泌的角質膜,體壁有一外環肌層和一內縱肌層。通常有幾丁質的剛毛,按節排列。有頭或口前葉,附肢有或無。閉管式循環系統,血液通常有呼吸色素。體腔按節由隔膜分成小室,裂體腔起源。世界性分布,見於各類生境,尤其在海洋、淡水或濕土中。恆溫動物(溫血動物)在動物學中指的是那些能夠調節自身體溫的動物,它們的活動性並不像冷血動物(變溫動物)那樣依賴外界溫度。在鳥和哺乳動物會通過新陳代謝產生穩定的體溫。這體現在基礎代謝率上。溫血動物(恆溫動物)的基礎代謝率遠高於冷血動物(變溫動物)。身體的體溫調節系統保證體溫的恆定,並且能在外界環境升高的狀態下排出熱量。這通常通過液體的蒸發實現,如人類的汗和狗的喘息,還有貓的舔舐體溫隨著外界溫度改變而改變的動物,叫做變溫動物。如魚、蛙、蛇等。變溫動物又稱冷血動物,地球上的動物大部分都是變溫動物.變溫動物並不是需要寒冷,而是其體溫與其所生活的環境類似,例如蚯蚓的體溫等於所住的土壤的溫度;魚的體溫等於其四周的水溫.這一類動物的體溫是隨著環境溫度的改變而改變,所以,以變溫動物的專有名詞來形容其可變的體溫,最能敘述其真義兩棲動物 (Amphibian) 第一種呼吸空氣的陸生脊椎動物,由化石可以推斷,它們出現在三億六千萬年前的泥盆紀後期。直接由魚類演化而來,這些動物的出現代表了從水生到陸生的過渡期。兩棲動物生命的初期有鰓,當成長為成蟲時逐漸演變為肺。兩棲動物「amphibian」的字源來自希臘文的「兩種amphi」和「生命bios」。這是因為兩棲類可以同時生活在陸上和水中。望採納,謝謝
Ⅳ 我們該怎麼理解動物
多多觀察,和了解動物的秉性...
Ⅵ 如何解釋「動物有靈性」這樣的現象
動物是有靈性的。大象,猴類,狗等等。當它們與人類接觸時間長了,也能領悟人類向它們傳遞的信息,或善意,或敵意。農家飼養的土狗,還特別的善解人意,它會隨著主人的喜而喜,隨看主人的悲而悲。過去有的耕牛,見到屠夫會有眼淚湧出。大象能感知自己的生命即將結束而選擇跳入不為人知的山坑。這些跡象,不是它們之靈性嗎?
Ⅶ 怎麼解釋動物
動物行為(animal behavior),生物進行的從外部可察覺到的有適應意義的活動。動物所進行的一系列有利於他們存活和繁殖後代的活動,都是動物行為。不僅包括身體的運動,還包括靜止的姿勢、體色的改變或身體標志的顯示、發聲,以及氣味的釋放等。動物為了生存,就要取食、御敵……;為了繁衍後代,就要生殖,這一切都是通過行為來完成的。動物行為的研究一直受到重視。在理論上,通過行為方式的生物交互作用是進化的重要動力。在實用上,對動物學習的研究可以為人類教育提供有益的啟示。
Ⅷ 如何解釋動物殺嬰的行為
從幾十年野外工作取得的資料表明,野生動物中殺嬰現象經常發生,從靈長類、食肉類、嚙齒類,一直到鳥類、魚類都有發生。動物殺嬰的死亡率甚至比人類中的謀殺和戰爭造成的死亡率還高。因此,當近十年來有關殺嬰的報告開始頻繁地出現時,許多科學家都感到困惑,圍繞殺嬰的原因,動物學家、人類學家、社會生物學家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以美國伯克利大學的人類學家多希諾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殺嬰是由環境擁擠造成的一種壓迫效應。證據是在種群密度特別高的猴子中的確有殺嬰現象,實驗室空間狹窄的鼠籠里飼養的小鼠也常咬死剛生下的幼鼠。野外條件下,一些較高等的社群動物如猩猩、狒狒和猴子中,在發生種內沖突時,也常殺戮幼體。當種群密度升高,食物供應不足時,淘汰幼體是為了減少對食物的競爭,如黑猩猩會咬死並吃掉非親生的幼體;姬鼠會咬死企圖吃奶的病弱幼體;黑鷹會啄死第二隻孵出的雛鳥。有些學者將這種殺嬰比作一種殘忍而不經濟的節育措施,因為在動物社會內,不可能有完善而有效的避孕方法,就是在人類社會的早期,殺嬰也是比流產安全的一種措施,而且選擇性的殺嬰還有優生意義。多希諾還指出,動物在受到驚擾威脅或嗅到特殊氣味時,也會殺嬰,如母兔在剛產下幼兔時,如受到外界驚擾就會吃掉幼兔。但紐約動物學會的湯姆·斯特魯薩克等卻提出與此相反的觀點,因為他們曾在烏干達的基倍勒森林中親眼觀察到三種猴子在種群未受驚擾並且並不擁擠的情況下發生殺嬰。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殺嬰是一種結偶生殖的需要。持這種觀點的有日本京都大學的動物學家杉山,美國生物人類學家聯合會的一些科學家、卡里索克研究中心的迪安·福西等,他們提出了一種生殖優性假說。杉山曾長期研究長尾葉猴的野外生活。長尾葉猴歷來被認為是一種溫和的社群動物,種內成員會很好地集群合作,很少發生爭斗。杉山發現,在一個由1~3隻成年雄猴為頭領、帶領25~30隻個體猴群中,年輕雄猴在登上首領寶座,接管一個種群時會殺死幾乎所有未斷奶的幼猴。
擁擠效應無法解釋這種殺嬰現象,因為整個猴群都有足夠的活動空間和豐富的食物,外界環境也未對它們構成威脅。他們認為,接管種群的新雄體殺死未斷奶的幼猴,是為了更快地得到自己的子孫。因為一般哺乳動物在授乳期不發情,殺死幼猴可促使母猴早發情,從而早生育新頭領的後代。因此,這種表面看來有害的破壞行為,除了使新頭領得到利益外,對整個種群可能仍是一種生殖上的進步。就是被殺嬰的母獸也往往能從自己後代的死亡中受益,當被屠殺幼仔的場面驚擾後不久,通常它就與殺嬰兇手結偶。這些在老社群中地位較低的雌體,會通過與新頭領結偶而獲得較高的地位,得到較好的食物和較多的保護。它以後生下的幼猴是新頭領的後代,會受到保護而不致被殺。通常這類殺嬰僅在短時間內進行,如殺嬰雄鼠在交配後大約十五天即停止暴行,據估計這是為了防止誤傷自己的子代。一旦自己的幼鼠出世後,雄鼠一反以前的殘暴,對幼鼠愛護備至。
但生殖優性假說也證據不足。因為有些動物如兔、絨鼠、袋鼠、黃麂等產後即會發情,而上述基倍勒森林的三種猴子在新頭領接管種群後殺嬰也仍不停止;對於雌體殺嬰以及鳥類、魚類中的殺嬰,生殖優性原則更無法解釋。因此生殖優性假說也有明顯的局限性,動物殺嬰的原因究竟何在,還是個待揭之謎。希望科學的進步能早日解開這個謎。
Ⅸ 動物的解釋
動物是多細胞真核生命體中的一大類群,稱之為動物界。一般不能將無機物合成有機物,只能以有機物(植物、動物或微生物)為食料,因此具有與植物不同的形態結構和生理功能,以進行攝食、消化、吸收、呼吸、循環、排泄、感覺、運動和繁殖等生命活動。動物的分類動物學根據自然界動物的形態、身體內部構造、胚胎發育的特點、生理習性、生活的地理環境等特徵,將特徵相同或相似的動物歸為同一類. 成為脊索動物和無脊索動物兩大類。
動物根據水生還是陸生,可將它們分為水生動物和陸生動物;根據有沒有羽毛,可將它們分為有羽毛的動物和沒有羽毛的動物。除以上兩種特徵外,我們還可以用其他的特徵將它們進行分類。
動物也有多種分類方法。通過對不同動物的解剖,可以發現有的動物體內有脊柱,有的動物體內沒有脊柱,根據體內有無脊柱,我們可以將所有的動物分為脊椎動物和無脊椎動物兩大類。
Ⅹ 誰解釋一下「動物」的含義.包不包括「昆蟲」
動物是相對於植物的生物.動物不能以光合作用來生存,只能靠捕食植物或其他動物.一般口語中指的動物是所有不是人的動物,其實人類也是動物界的一個種.
一般以為最早的動物是在4.5億-5億年前出現的.海綿動物門出現比較早,和別種大不一樣.海綿有不同種類的細胞,但是細胞不分組為不同功能.
截止到2005年,人類已知世界上的120萬種動物,其中有超過90萬種是昆蟲,甲殼類動物和蜘蛛類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