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動物在哪幾種情況下需要檢疫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中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動物需要檢疫。
第八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九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十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2. 動物檢疫站檢疫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動物檢疫分為產品檢疫和產地檢疫產品檢疫一般是在動物產品上市前由進駐在屠宰場的檢疫員來完成並加蓋驗訖出具產品證明,產地檢疫是有畜主在動物離開飼養地前七天到當地的動檢站申請報檢檢疫合格後開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3. 牲豬屠宰檢疫規程
.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進入屠宰場(廠、點)(以下簡稱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屠宰檢疫。
2.檢疫對象(14種)
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豬丹毒、豬肺疫、豬副傷寒、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絲蟲病、豬囊尾蚴病、旋毛蟲病。
3.檢疫合格標准
3.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3.2 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3 按照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或者快速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 履行本規程規定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4.入場(廠、點)監督查驗
4.1 查證驗物。查驗入場(廠、點)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4.2 詢問。了解生豬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4.3 臨床檢查。檢查生豬群體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等情況。
4.4 結果處理
4.4.1 合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並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場(廠、點)方須按產地分類將生豬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5 消毒。監督貨主在卸載後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
5.檢疫申報
5.1 申報受理。場(廠、點)方應在屠宰前 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後,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現場申報。
6.宰前檢查
6.1 屠宰前 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6.2 結果處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6.2.2.1 發現有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狀的,限制移動,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農醫發〔2018〕 22 號)和《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2 發現有豬丹毒、豬肺疫、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豬副傷寒等疫病症狀的,患病豬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同群豬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准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 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符合條件的實驗室承擔。非洲豬瘟快速檢測須使用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檢測方法或試劑盒。
4.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檢疫活動。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部制定、調整並公布。第五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第六條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檢疫申報第七條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向社會公布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范圍和檢疫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第八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九條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十條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第十一條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申報檢疫採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採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第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後,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三章產地檢疫第十三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第十四條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臨床檢查健康;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准。第十五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一)來自非封鎖區;
(二)臨床檢查健康;
(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第十六條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種用動物飼養場;
(二)供體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三)供體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准;
(四)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五)供體動物的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5. 活畜產地檢疫證明的有效期一般在多少天以內為宜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6. 河北省動物產地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動物產地檢疫工作,促進本省養殖業發展,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產地檢疫,是指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銷售、運輸(包括趕運)和屠宰的動物離開生產、飼養地前實施的檢疫。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產地檢疫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產地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產地檢疫及其監督工作。第五條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律的規定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產地檢疫工作。並可根據當地動物產地檢疫工作的需要,在村莊和集鎮設動物檢疫協助員,協助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產地檢疫工作。
動物檢疫員必須經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動物檢疫員證書。動物檢疫協助員必須經設區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動物檢疫協助員證書。第六條實施動物產地檢疫時,供飼養、屠宰的動物,應當實施臨床健康檢查;供種用、乳用、醫用、實驗用、役用的動物和寵用動物,除作臨床健康檢查外,還應當進行實驗室檢疫。第七條動物出欄前,從事動物飼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三日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申請進行動物檢疫。第八條寵用動物必須每半年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檢疫一次。經檢疫合格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向畜主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和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檢疫標志。未取得動物檢疫證明和檢疫標志的,不得飼養。第九條收購動物時,收購者向動物生產、飼養地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請進行動物檢疫。第十條從國內異地引進動物時,畜主必須自動物到達之日起三日內,向調入地動物的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從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時,畜主必須提前向調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由調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待用的隔離、飼養場地進行消毒。畜主必須對調入的種用動物隔離飼養三個月,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用於種用。第十一條禁止買賣、運輸、屠宰、饋贈未經檢疫的動物。
將動物用於展覽、演出和比賽,畜主必須持有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第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設立動物產地檢疫報檢處(點)。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接到動物檢疫的申請後,應當在三十六小時內派出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第十三條動物檢疫員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產地檢疫:
(一)調查疫情;
(二)查驗免疫證明;
(三)實施檢疫;
(四)經檢疫合格的,收繳動物免疫證明,出具動物產地檢疫證明;經檢疫不合格的,作出處理決定並監督執行。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實施產地檢疫,應當依照國務院財政、物價部門和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費用。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如何進行動物產地報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根據規定的要求,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要提前3天報檢;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要提前15天報檢;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可隨報隨檢。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8. 屠宰畜生為什麼要進行宰前檢疫,宰前檢疫如何開展,檢疫包括哪些
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農業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屠宰牲畜前進行宰前檢疫,主要是為了及時發現病畜,實行病畜、健康畜隔離,防止疫病散播,發現許多宰後難以發現的疫病和有些惡性傳染病(局部炭疽、馬鼻疽、馬流行性淋巴管炎、氣腫疽、惡性水腫等)生前有特定的臨床表現,在宰前檢驗中多能發現,如能在進入屠宰
加工車間之前及早發現,及時剔除,及時處理,則對於防止污染環境,防止病原菌擴散,減少損失,都是大有好處的(發現特定傳染病),同時防止宰殺國家禁宰的牲畜。
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按照《農業部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 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工作銜接機制,細化部門職責,明確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各環節工作分工,避免出現監管職責不 清、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地方各級動物衛 生監督機構負責對屠宰畜禽實施檢疫,依法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對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監督貨主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要依法監督生豬屠宰 企業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屠宰的生豬及其產品實施肉品品質檢驗,督促屠宰企業按照規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管部 門負責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肉及肉製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豬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嚴禁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銷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 產品。
宰前檢疫項目與方法:
查證驗物:(1)縣境內的動物:查看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經運輸的還應查看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是否完備和有效,證物是否相符等。(2)縣境外的動物:查看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是否完備和有效,證物是否相符等。
臨床檢查:
1.群體檢查:臨床群體檢查就是對待檢動物群體進行的現場臨診觀察。
2.個體檢查:指對群體檢查中發現的異常個體或抽樣檢查的個體進行的系統的臨診檢查。
群體劃分方法:
群體劃分:同一來源、同一批次、或同一圈舍的動物化為一群。禽、兔、犬還可以按籠、舍劃分。運輸檢驗是可以按車、船、倉等批次進行。
群體檢查方法:
1、靜態檢查:深入圈舍檢查動物自然靜態下的表現,精神、外貌、營養、卧姿、呼吸、反芻狀態、髻、羽等情況,注意有無昏睡、咳嗽氣喘、呻吟流涎等反常現象。
2、動態檢查:檢查運動時的頭、頸、腰、背和四肢狀態。注意有無跛行,麻痹、弓背彎腰、步態蹣跚和離隊掉隊等現象。
3、食態檢查:檢查進食、吞咽和反芻時的反應狀態。注意有無少食、吞咽困難等情況。
個體檢查方法:
1.看:觀測外部表現,精神、行為、姿態、被毛;皮膚、口蹄、趾間有無腫脹、水皰、膿泡及潰瘍等;可視粘膜是否蒼白、潮紅、黃染,有無分泌物或炎性分泌物等。
2.聽:直接聽動物的叫、咳;聽診器聽心、肺、和胃腸蠕動聲音。 3.摸:脈搏,耳、皮溫度,淋巴結大小、形狀、硬度和有無腫脹,皮膚有無結節和出血點。
4.檢:就是體溫、呼吸數和實驗室檢疫。體溫要在充分休息和靜態下檢查。
9. 你好,辦動物檢疫證需要多長時間,有效期是多久
新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該證長期有效,屬於終身制。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單位和個人開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的生產經營活動;經獸醫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等條件批准後,發給的動物防疫條件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長期有效,但變更場址或者經營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時交回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可能引起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變更單位名稱或者其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持有效證明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10. 動物殺前如何檢疫
屠宰檢疫:
1收購、運輸、屠宰的動物必須具備《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2動物檢疫員負責對待宰的動物查驗收繳《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本縣境內的動物:查看《動物免疫證》、《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是否完備和有效,證物是否相符。
本縣境外的動物:查看《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非疫區證明》。
3動物屠宰檢疫實行全流程同步檢疫,對頭、蹄、酮體、內臟進行統一編號,對照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