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表演藝術家和演員享有電視作品署名權嗎
表演者不享有署名權。根據相關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許可他人表演、復制、發行、出租並並獲得報酬,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相關權利。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B. 藝術家是什麼什麼樣的人才能稱之為藝術家
很多搞藝術,做文化的人,都慣自己個頭銜,「家」,其實,大多人不過是「匠」。 我曾經評判自己的藝術感知,是「情感大於技術」,即便在人生自認為最為悲滄的時刻,我骨子裡也覺得自己無限希望,是的,我骨子有先天的無法抑制無法磨滅涌動的一種東西,或許虛無縹緲,可是我知道它存在,它是我的小宇宙。我不是從小主修藝術,而是半路出家,機緣巧合鬼使神差的愛上了它,而後一發不可收拾。這也許就是命吧。真正屬於我的東西,應該都不會錯過。 與友人討論靈魂,人性。這是太形而上的話題,可是放到當下,每個人的身上,其實就是氣門,擊中每個渺小蒼生的氣門。每個人來到這個世界上都有一副皮囊,佛家說是肉身,有的人很幸運,得到了一副精美耀眼的肉身,有些人是一副乞丐的臭皮囊,但卻擁有一等一的高貴靈魂,所以肉身的質量和靈魂是否高貴沒有一點關系。因為被稱為高貴的靈魂日趨稀少,所以才格外珍貴。 當下藝術家們評判自己在這個時代究竟價值是怎麼樣的?很多人沒有顧得上想,很多人沒有想,很多人想不通,我一度疑惑,也曾與藝術家友人探討,我們如果換個行業是不是會更好?會有另外的一層機緣?歷史沒有假設,有人說,藝術家與神相交,傾聽天地之音,為蒼生服務;有人說,用藝術對接社會,立言立德立功,傳遞自己的價值觀和世界觀;也有人說,自己寧可做一個三等藝術家也要有三等的價值,一等的快樂。 藝術家是肩負使命的,究竟肩負什麼樣的使命,實際上還是得到自己最本質的認可。尊重自己的肉身,尊重自己的生命和靈魂,為自己所從事的事業自豪,自己的付出和努力給很多其他的人帶來機遇,帶來成長,這都是價值。 日前,失去一個業務單子,但是心悅誠服。做藝術的再怎麼沉淪於世俗,可還是要堅守自己的道,內心的強大,行為的接地氣,做事情最本真的執著,決定著你對外界所有的印象。人是有潛在氣場的,尤其在很敏感的藝術家面前,大家坐而論道,二小時的精彩所有人都會HOLD住,但是二小時之外的內涵,底氣和真正的狀態,才是最真實的。 我曾經提到現代人很缺乏的「感恩」二字,尤其在藝術領域,更多的人是做不到這兩個字,我也很糾結,甚至埋怨過某些所謂忘恩負義之輩。但是與友相聊,還是獲益頗多。這個世界就是有這樣一種人,他們是帶著使命而來,或者說就是帶著天賦而來,老天爺厚愛,就給了他(她)與眾不同的精彩稟賦,那麼如果這個人懂感恩固然好,如果一眼看到家這個人不懂感恩,你會幫他(她)嗎? 我的女友回答我說,她會。 誰說只有男兒有胸懷,我仰慕之! 還有很多藝術家,或者有藝術天賦的人,並不是天生的不知感恩,而是他(她)行走的太快,已經來不及對後面的人說感恩,而且,我還要由衷的說一句,這個世界就是不公平,如果對這個世界做出貢獻的藝術家,或者其他的行業人士,他(她)有權利不感恩,有權利拒絕,有權利自私自覺的往前走,其他芸芸眾生無權評判或者指指點點,因為評判也是需要資格的。 所以,當你還是一個工作者,一個「匠」的時候,如果你自己有蓬發的自覺覺醒,確實骨子裡血液里涌動藝術的天賦,那麼就別再等待,別再彷徨,發自肺腑的認真做一件事情,對自己狠一些,不去跟任何人比較較勁,只是專心做自己,你就會勝利! 不進步,吾寧死!同勉。
C. 請問畫家對已售出的作品是否還享有權利
依照《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由此可見,畫店只得到作品原件(物)的所有權,沒有獲得由作品原件所產生的除展覽權以外的著作權。
版權是一種既帶有經濟性質又帶有精神性質的權利,從經濟層面來說,作者享有許可他人以復制等方式使用其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從精神層面來說,作者享有署名、發表、修改、保護作品完整等權利。未經作者同意即復制出售其作品,這種行為構成對作者版權的侵犯。
雖然在一件美術作品上版權與物權緊密相連,但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區分性質,不能混淆。
D. 藝人怎麼升級為藝術家
藝人如何評定為藝術家,為人民、 社會 、傳承、做出突出貢獻者、並真正的得到 社會 和人民真正的喜歡和愛戴者,稱呼為藝術家,而不是利用關系和平台的個人權利,偷雞摸狗的手法來認定藝術家和一級演員,為什麼老百姓現如今一提什麼藝術家和國家一級演員就反感和惡心,就是這個行業沒有什麼公正、公平之說,都是藝術家、什麼人都可以當國家一級演員,可悲、可恨。
藝人是指某種技藝的掌握者。例如茶館唱大鼓,說相聲,戲園子唱戲,酒吧改歌手和樂手等。他們都有一技之長,甚至技術很高。但是,他們大多人,文化素養,藝術素養低,只停留在「技藝」上,夠不上「藝術」。而有少數藝人的表演,體現了非常高的文化,藝術素養,這當然是藝術家了。成為藝術家必須有文化水平(不是文憑),專業技術的理論水平。成為藝術家,最重要的是對藝術的敏銳感覺,這是天生的,後天的學習和訓練只是開發出了這個「感覺」。比如成千上萬的京劇演員只有梅蘭芳等少數人是表演藝術家。相聲表演藝術家,近期的也就是侯寶林,馬三立,郭榮啟了。再下一代還有夠上「家」的嗎?
把人刪了,改成術家。
哈哈,必須擁有崇高的品德與 社會 價值觀,一言一行並不代表自己,而是能夠引領或弘揚 社會 價值,緊密圍繞核心價值觀創作出一批具有時代意義的作品。
E. 藝術家對他創作的藝術作品享有什麼權利
中國在藝術版權方面做得工作還很少,藝術侵權現在有的是,拿別人的作品稍稍改了一點,就是自己的了,在國外好像有相應的機構,去維護藝術家對於自己作品的版權,再具體的我就不清楚了
F. 什麼是版權,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哪些影響
所謂版權,也就是著作權,文學家,藝術家和科學家享有依法處分自己作品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比如作品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等十七種權利,我國有專門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什麼樣的作品是具有版權的。
版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從小里說,對個人來講非常重要,往大里說,對國家,對行業的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什麼是版權
前面已經為大家簡單地講了版權就是著作權,是指作者或者其他人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所享有的某一個著作的權利,在《著作法》中詳細,明確地規定了什麼樣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作者享受什麼樣的權利,如果被人使用這些作品的時候,要事先徵得作者或者作品所有者的同意才可以使用這個作品,否則就會被視為侵犯了版權,有可能會被追究責任的。
G. 傳統知識產權范疇有哪些
法律分析: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版權)、貨源標記、制止不正當競爭、廠商名稱、其它智慧成果、原產地名稱、植物新品種。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知識產權」包括: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於人們努力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關於工業品式樣的權利;關於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法律依據: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第二條定義
本公約中:
(8)「知識產權」包括:
--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
--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
--關於人們努力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
--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
--關於工業品式樣的權利;
--關於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
--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H. 怎麼合理看待藝術家的私生活和政治觀念,要和他們的藝術劃清界限嗎
藝術的成就是劃時代的,更多的是精神層面的東西。藝術的創造一般是個體行為。政治觀念是時代的產物,指政府、政黨等治理國家的行為。是由國家經濟發展決定的。一般來說藝術成就不應該和政治觀念扯上關系。但你舉秦檜蔡京的例子,因為他門的行為超出了一般政治觀,而是以權謀私殘害忠良。是封建時代民主政治觀沒有形成下的產物。在極端的情況下,藝術成就會被大眾道德觀所抹殺。一般情況下特別是民主社會我們應該區別對待藝術家的藝術成就和政治觀。私生活是個人基本生存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我們沒有權利干涉。當然好的楷模必定能讓普通受眾更好接受其藝術理念。
I. 名譽權和榮譽權屬於什麼權利
法律分析:名譽權與榮譽權的區別,兩者權利的主體不同,名譽權是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權利,榮譽權是公民是否取得榮譽,具有專屬性,兩者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出生就享有名譽權,而榮譽權是必須做出貢獻才能獲得,名譽權跟隨你一生。名譽權和榮譽權都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護的人身權的重要內容。也是藝術家和文藝工作者被屢屢侵犯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類名譽權官司,更頻繁見諸報端。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可見,名譽權和榮譽權是一對既相區別又密切聯系的法律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J. 藝術肖像權是怎麼回事
1.公眾人物的肖像
公眾人物是社會生活中為公眾廣為熟悉的人物,比如政治人物、影視歌星、體育明星、科學家、商界名流等。公眾人物是一個特殊的主體,由於其職業的特殊性,他們工作、生活倍受公眾的關注。在公眾人物肖像的使用問題上,我國很多學者主張,在新聞媒體上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地方各級領導人、著名社會活動家影視明星、運動員等知名人士的肖像,不為侵權。這里,有一點必須注意,那就是新聞媒體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須不以營利為目的。2004年10月《精品購物指南》(以下簡稱《精品》)在其封面以「影響2004」為題使用了劉翔在雅典奧運會上跨欄比賽的照片,並對照片的背景以及跨欄的橫欄做了一些改動,同時北京中友百貨有限責任公司在封面的下方做了廣告,劉翔以《精品》報社侵害其肖像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侵犯劉翔肖像權的侵權行為成立。《精品》的敗訴其實給新聞媒體提了一個醒:一、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一定要將新聞信息與廣告信息區分開來,避免與商業利益的糾葛。公眾人物背後往往蘊藏著的巨大商機,很有可能因此成為引發侵權訴訟的導火索。二、為新聞報道而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要注意保持新聞圖片的原創性,不可擅自對圖片進行改動,破壞其客觀性和真實性。
2.集體照片中的個體肖像
肖像權人對其肖像享有支配權和使用權,一旦有侵權事實發生,肖像權人即可根據法律向侵權者主張其權利。但是如果是集體照片,那麼媒體使用集體照片是否構成對集體肖像成員肖像權的侵害,肖像權人能否主張所謂的集體肖像權呢?1887年,法國巴黎高等法院曾作出了這一方面的一個判例。一位著名的演員向法國巴黎法院起訴,認為某照相館公開陳列包括他自己在內的合影照,侵犯了他個人的肖像權。經過審理,巴黎高等法院認為,在集體照片中,一人關於其肖像所具有的利益,已為全體利益所掩蓋。一人之個性已為全體所掩蔽,其獨立的肖像權已失去了存在之基礎,駁回了該演員的訴訟請求。該判例為以後諸多立法所採納。這一判決明確了這樣一個規則:個人肖像中,肖像權人可以依法主張肖像權,但是集體照片中各獨立的肖像權人不得主張其肖像權。
在我國,使用集體照片中的個人肖像而連帶使用到其他公民的肖像是否構成侵權,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大家普遍認為,肖像權就是個人人格權,集體不能成為人格權的主體。集體照片的個人肖像權益為全體肖像權人權益所涵蓋,個人特徵難以在集體照相中體現,因而喪失了人格權存在的基礎。有這樣一個案例:溫某出訪美國,與華某等四人同美國國家貿易局長Carol.Crawford女士合影留念。後溫某出任上海辦事處首席代表,將該合影印在辦事處的資料上對外廣為散發。華某以溫某擅自使用其肖像用於商業用途為由,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中院最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①
使用集體照片時有幾點要注意:一、集體照片的成員在處分照片時不得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必須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二、集體照片外的任何人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三、集體照片中的成員均享有集體照片肖像利益的權利。四、阻卻違法事由除外。
3.影視作品中的藝術形象
演員對自己飾演的角色到底有沒有肖像權?法學界主要有三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藝術形象是藝術家通過表演或其他演繹行為形成的藝術人物形象,藝術家對其塑造的藝術形象享有肖像權。第二種觀點認為,藝術形象是按照導演和劇本的要求所塑造出來的人物,經過了一定的藝術加工和處理,並非個人形象在客觀上的再現。演員作為表演者對其塑造的藝術形象可以主張著作權,但不享有肖像權。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應關注肖像的可識別性,對於大家根本看不出原型的藝術形象,不能主張原型的肖像權;對於具有可識別性的藝術形象,就存在原型的肖像權問題。②
目前這些觀點還僅限於理論探討,並未在立法上予以確認。近年來,從來自司法實踐第一線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不同法院對此類案件認識不同判決也不同。例如,1994年內蒙古伊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電影《馬可.波羅》中部落酋長貝克托在草原上歡慶飲酒的劇照製作廣告,並冠以「伊利奶茶粉」字樣的廣告詞。其時,貝克托的扮演者思和森已去世,其女兒卓瑪以父親肖像權受到侵害為由起訴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影視人物形象是演員根據劇情的需要和導演的意圖飾演的一個角色,盡管該藝術形象與本人的生活形象差別不大,但不能認為是飾演者個人形象的客觀再現,伊利公司不構成侵犯演員的肖像權。③2001年,在藝術家藍天野訴北京天倫王朝飯店、北京電影製片廠一案中,北京東城區法院就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在電影《茶館》中的劇照製作成廣告展示架陳列一事,做出以下判決:反映表演者面部形象特徵的電影劇照不僅承載了電影的某個鏡頭,同時也承載了表演者的面部形象,具有雙重的識別性,相互不能替代,原告對涉案劇照享有肖像權。
迄今為止,影視作品中的藝術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權,仍然處於見仁見智的階段,法院的判決主要依靠法官的知識背景和經驗以及對語焉不詳的法條的解讀。對於新聞媒體來說,怎樣使用這些藝術形象而不構成侵權呢?我認為媒體在宣傳電影作品時對劇照的使用為合理使用,無需徵得表演者的同意;在相關的新聞報道中的使用亦屬正常使用,並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未經許可將劇照用於商業用途獲取利益,則構成侵權。
4.死者的肖像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隨著公民的出生而產生,公民死亡而消亡。那麼公民死亡以後是否還具有肖像權?法學界普遍認為,公民死亡後,其生前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也隨之消失。其生前所享有的權利不再體現為一種權利,而轉化為一種物質利益,由其他主體所繼承,而其精神利益仍屬於死者自己,不能轉讓他人。肖像權是一種人格權,它主要體現肖像權人的精神利益,同時其精神利益也可派生出經濟利益。其中的經濟利益,由死者的近親屬繼承,精神利益仍歸死者自己。
死者肖像的保護與死者名譽的保護相同,使用死者的肖像,必須經死者的近親屬的同意,且使用人必須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超出該范圍,則為侵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一案應否受理的答復意見》的司法解釋中指出:「公民死亡後,其肖像應依法保護。任何污損、醜化或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構成侵權的,死者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定:「死者……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死者的近親屬有請求保護死者肖像的訴訟權利,其他人在一般情況下無權起訴。如果死者沒有近親屬,則在死者的名譽受侵害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由人民檢察院作為訴訟主體提起訴訟,維護死者的利益。
對於死者肖像的保護,一些域外的立法經驗也非常值得我們借鑒:早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一些國家就將肖像權分為肖像精神權和商品化權,規定商品化權可由繼承人繼承,像德國就在其《美術作品著作權法》中規定:公布或者公然展覽他人肖像,須肖像人同意,肖像人死亡未超過十年,須徵得死者親屬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