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市宣傳文化單位財稅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89號通知印發的《關於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以下簡稱「優惠政策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第二條優惠政策規定所稱宣傳文化單位,系指各類紀念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檔案館、群藝館、圖書館、書畫院、文物保護機構、文藝演出團體、廣播電台、電視台、印刷廠、電影製片廠、報刊、圖書、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單位,以及在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范圍以內的其他宣傳文化單位。
優惠政策規定所稱宣傳文化企業,系指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發給工商營業執照的營業性宣傳文化單位。
宣傳文化單位執行先征後返的范圍指原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3)059號文第六條第1至6款的,1993年已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報紙和刊物。原則上掌握在一個單位一報一刊,對新華通訊社的報紙和刊物嚴格掌握在財稅字(95)41號文件中列舉的項目之內。第三條宣傳文化單位發生現行稅制征稅范圍內應稅事項,必須照章執行有關稅收政策。
宣傳文化企業從事經營業務實現的利潤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依33%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優惠政策規定第三條及補充規定第一項列舉范圍內的各種報紙和刊物增值稅先征後返的環節為出版環節,宣傳文化單位必須照章繳納增值稅後,方可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享受退還相應已納增值稅照顧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新華通訊社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其出版單位憑所屬主管部門開據的優惠報刊種類證明辦理有關增值稅先征後返手續。
各級人民政府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出版單位,憑所屬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開據的優惠刊物種類證明辦理有關增值稅先征後返手續。
軍事部門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出版單位,憑軍委三總部開據的優惠報刊種類證明辦理有關增值稅先征後返手續。
可以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照顧的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系指根據《中國標准書號》分類正式出版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及各種技術圖書,不包括文學、藝術類圖書(即I類、J類)。
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和專為少年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以及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出版單位,憑國家出版管理部門開據的優惠書刊種類證明辦理有關增值稅先征後返手續。第五條優惠政策規定第四條所稱電影製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系指電影製片廠根據其具有著作權的電影母片復制,含有該母片音像內容的產品。第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銷售業務,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依5%稅率徵收營業稅。第七條優惠規定第六條所稱免徵營業稅的門票收入,系指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在自己的場所內舉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范圍的文化活動所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第八條宣傳文化單位發生優惠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應依照國家現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有關稅收征管規定,及時辦理具體登記、申報、納稅手續。第九條自1994年起至1997年止,我市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基金」具體管理辦法按北京市財政局京財工(1995)1417號文件執行。第十條凡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優惠政策的宣傳文化單位,按以下程序辦理退稅手續。即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填制退付申請書,附增值稅繳款書復印件。分別報送北京市財政局稅政處和財政部駐京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由稅政處會同財政部駐京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共同審核後(再由企業填制收入退還書,附增值稅繳款書原件),直接返還給企業。第十一條「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宣傳文化事業發展的宏觀調控。要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的使用辦法執行。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② 企業購入藝術收藏品應計入哪個會計科目應如何處理
一、用於投資增值的藝術品的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用於投資並獲取升值收益的藝術品,往往價值重大,通常不對外展示而是收藏起來,對於此類藝術品,企業可以參考「投資性房地產」科目,增設「投資性藝術品」科目單獨核算,該科目屬於非流動資產類科目,資產負債表上,應在非流動資產項目下單獨設置「投資性藝術品」項目,或將其歸於的非流動資產項目下的「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
企業取得投資性藝術品時按成本計量,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手續費等直接費用;後續計量上,假定藝術品市場健全、價值可以准確評估,企業可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從而真實反映投資性藝術品的價值,但由於當前藝術品市場價格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價值難以准確評估,因此企業應採用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並按會計准則規定於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如有減值應計提減值准備;處置時,處置收入與取得成本的差異應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例1】某企業2008年1月以1,050萬元的價格(成交價1,000萬元、手續費50萬元)從拍賣會購入一幅名人字畫,用於投資獲取升值收益。2008年底由於書畫市場低迷,企業評估該字畫價值減至900萬元。 2009年書畫市場交易價格回升,當年10月企業以1,500萬元的價格轉讓該字畫,並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43.69萬元。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購入時的初始計量
借:投資性藝術品-成本1,05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1,050萬元
2、2008年底計提減值准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150萬元
貸:投資性藝術品--減值准備150萬元
3、2009年10月份轉讓時
借:銀行存款等1,500萬元
投資性藝術品—減值准備150萬元
貸:投資性藝術品—成本1,0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43.69萬元
投資收益556.31萬元
(二)稅務處理
由於此類藝術品用於投資增值,那麼企業持有期間其投資成本不可以稅前扣除,企業計提的減值准備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到企業處置藝術品時再扣除投資成本,同時對減值准備的影響進行納稅調減。
【例2】沿用例1,企業2008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2009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
二、用於提升企業形象的藝術品的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對於星級酒店、國際會議中心、旅遊企業等購入的用於提升企業品位與形象的藝術品,對顧客開放,能夠吸引客流並提升服務價款,故與企業經營相關,符合固定資產「為經營而持有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的特徵,應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但由於藝術品不隨時間推移而損耗,相反往往隨時間推移價值增長,有別於一般的固定資產,因此企業應在固定資產科目下單設「藝術品」二級科目單獨對藝術品進行明細核算,此科目不計提折舊。僅在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在發生減值的情況下計提減值准備。
【例3】某大型國際會議中心經營酒店、會議、高爾夫等業務,2008年6月采購了5,000萬元的藝術品用於裝飾經營場所,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藝術品5,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5,000萬元
在此後的持有期間,藝術品不計提折舊。
(二)稅務處理
由於此類藝術品能夠增加企業形象與檔次,對吸引客流及增加收入有重要影響,故在稅法上應認定為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同時此類藝術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固定資產「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的概念,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按照「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確定折舊年限,在不低於5年的期限內折舊。
【例4】沿用例3,假定企業選擇按5年折舊,預計殘值100萬元,則:
2008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100)÷5×(6/12)=490萬元
2009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100)÷5 = 980萬元
其餘年度以此類推,如涉及減值准備的,還要參照例2的方法對減值准備進行納稅調整。
三、用於展覽等目的藝術品的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在探討藝術品的會計處理前,需要先探討民辦博物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因為雖然《企業會計准則》無藝術品會計處理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卻規定執行該會計制度的組織應設立「文物文化資產」科目,專門核算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而民辦博物館不在工商局注冊登記,屬於非企業法人。《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該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且具備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以及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博物館不符合「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的特徵。故博物館既不適用《企業會計准則》也不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也不能從當前有效的會計制度找到其他合適的會計制度,具體如何適用還有待財政部明確。筆者認為從民辦博物館運營特點看應參照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因此,民辦博物館等單位購入藝術品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藝術品,應參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單獨設立「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該科目屬於固定資產類科目,資產負債表上,應在固定資產項目下單獨設置「文化文物資產」項目。
博物館等單位取得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藝術品時,按成本計量,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包裝費、運輸費、手續費等直接費用;後續計量上,不折舊不攤銷,但會計期末應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應計提減值准備;出售文物文化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毀損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文物文化資產時,應通過 「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處理。
【例5】某民辦博物館2008年1月購入價值5,000萬元的古陶瓷藝術品一批用於展覽,2010年1月由於館藏主題調整,將上述古陶瓷拍賣,成交價6,000萬元,繳納增值稅約175萬元,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1、2008年1月購入古陶瓷藝術品時:
借:文化文物資產5,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5,000萬元
2、2010年2月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等6,00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6,0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萬元
貸:文化文物資產5,0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175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175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825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825萬元
(二)稅務處理
此類藝術品屬於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且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源於固定資產的概念,故所得稅處理上,應作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在不低於5年的期限內折舊。
【例6】沿用例5,假定企業按照選擇30年進行折舊,預計殘值2000萬元,則企業2008、2009、2010年所得稅處理如下:
2008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11/12)=91.67萬元
2009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 = 100萬元
2010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1.67+100=191.67萬元
實際上,博物館等單位屬於非營利性質單位,其展覽收入往往無法彌補日常運營成本,計提折舊過大對企業並無好處。因此,企業在實際進行所得稅處理時,可以根據經營情況通過折舊年限或殘值率調整折舊額,如有需要可以將殘值率設為90%以上甚至100%。
四、用於銷售的藝術品的財稅處理
對於藝術品經銷單位用於銷售的藝術品,會計和稅務處理一致,取得時作為庫存商品處理,銷售時再結轉成本。
③ 藝術家賣畫納稅稅率是多少
拍賣字畫的涉稅處理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對於拍賣行或拍賣公司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畫家個人委託拍賣行拍賣其創造的字畫,由於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對拍賣行向委託方收取的手續費徵收營業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1、拍賣畫家字畫適用稅目及稅率
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拍賣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不同於拍賣其他財產,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拍賣字畫可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前扣除。
(3)藝術表演財稅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由於拍賣行特殊的經營性質,對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是徵收增值稅還是徵收營業稅,各地理解不一,執行中不盡一致。為了統一拍賣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
二、對拍賣行向委託方收取的手續費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