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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延誤發球怎麼判罰

發布時間:2022-08-16 01:52:42

㈠ 打籃球都有哪些規則,怎樣是犯規,犯規後裁判應怎樣判罰

籃球比賽規則很長的,這里給出「犯規」相關的兩章,更具體內容參見參考資料里給出的鏈接:

第八章 侵人犯規
第45條 犯規
一、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二、對犯規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46條 接觸
一、從理認上講,籃球運動是一項「沒有接觸」的競賽活動。然而10名隊員在有限的場地上高速度地移動,顯然不可能完全避免身體接觸。
二、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
三、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政黨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
註解 在身體接觸的問題上作出決斷時必須遵照下列基本原則:
一、用任何可能的方法去避免接觸是每一個隊員的責任。
二、任何隊員在佔位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在規則的限定范圍內到達沒有被對方隊員占據的正常地面位置。
三、如果發生了接觸犯規,則由造成接觸的隊員負責。
第47條 侵入犯規
一、侵入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陰擋:是陰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入: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陰: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陰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接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發生的身體接觸。能用身體的任何部位來造成這個(拉人)接觸。
6、非法用手:發生在隊員試圖用手搶球接觸了對方隊員時,如果僅僅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手,則被認為是附帶的接觸。
7、推人: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8、非法掩護:是試圖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罰則 在所有情況下都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此外:
一、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如果處以犯規隊罰則,則規則第五十八條將生效。
二、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如果投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一次罰球。
2、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兩次罰球。
3、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次罰球。
三、如果控制球隊的隊員發生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例外: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
註解
一、垂直原則
1、在籃球場上,每一位隊員都有權擁有他所在的地面位置以及在他上面的空間(圓柱體)。
2、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位置和他上面的空間。
3、一旦隊員離開了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確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則離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要對此接觸負責。
(1)對於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不超出他的圓柱體)或在圓柱體內全面伸展他的雙手和雙臂,則不必判罰。 (
(2)進攻隊員無論是在地面還是騰起在空中,都不得與防守隊員發生接觸,或用他的手臂來擴展他自己的額外空間 (清除)。
二、合法防守位置
1、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1)他正面對對手,並且
(2)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兩腳之間的距離一般與其身高成正比。
2、合法防守位置垂直伸展到他的上空9圓柱體0。他可以將雙臂舉過頭,但雙臂必須是在這假想的圓柱體內並保持垂直姿勢。
三、防守控制的球隊員
1、在防守控制球的隊員(他正持球或運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2、每當對手在持球隊員前面占據了(甚至是在一瞬間占據了)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都必須預料到對方的防守,並必須准備停步或改變方向。
3、防守隊員在占據他的位置之前,必須不造成身體接觸來建立合法防守位置。
4、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他必須保持這個姿勢(見下述第5項),即不得伸展他的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5、當裁判員對「阻擋或持球隊員撞入」的情況作出裁決時他要運用下列原則:
(1)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且雙腳著地來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2)防守隊員為了保持這個防守位置,他可以保持靜止或側移或後撤。 只要該側移或後撤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移動,在保持這個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面。
(3)防守隊員必須是先到位,並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部位。 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部位,則應該認為防守隊員已經先到位。 如果答上述三條,則是持球隊員造成犯規。
四、騰空的隊員
1、從場上某處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落回原地點。
2、他有權落在場上另外地點,只要:
(1)在起跳時該地點尚未被對手占據;
(2)起跳點和落地點之間的直線通道尚未被對手占據。
3、如果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其動量使他碰撞在他落地附近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接觸負責。
4、當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至該跳起隊員的路徑上。
5、移至一個騰空的隊員身下並發生接觸總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五、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1、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場上自由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外隊員已佔據的位置。
2、時間和距離的因素要適用。這意味著防守隊員不能占據一個如下這樣的位置:
(1)如此靠近正在移動中的對方隊員,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2)如此快地插入正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比例,不得小於1步,不得多於2步。 如果隊員在佔位時不顧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接觸負有責任。
3、一旦防守隊員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伸展臂、肩臀或腿來阻止從他身旁路徑通過的對手前進。然而他可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和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4、一旦防守隊員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
(1)他可以轉移或側移或後撤,以使自己保持在對手的路徑上。
(2)他可以迎著對手前移,然而如果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此負責。
(3)他必須注意空間的因素,也就是按上述第2項(2)所示,他和對手間的距離。
六、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1、掩護發生在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時。
2、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合法掩護:
(1)當發生接觸時靜立不動(靜立在他的圓柱體內)。
(2)發生接觸時已經兩腳著地。
3、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非法掩護:
(1)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2)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建立掩護,沒有給出適當的距離。
(3)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方隊員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4、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內(前面或側面),則該隊員可以按自己的願望,只要在不發生接觸的情況下盡量靠近對手。
5、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6、如果對方隊員在移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就要適用,掩護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者能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開掩護。 要求的距離不得小於正常的1步,但不必超過2步。
7、對與已建立了合法掩護的隊員發生任何的接觸,由被掩護的隊員負責。
七、阻擋
1、如果試圖去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立的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構成了阻擋犯規。
2、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該隊員應對隨後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3、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它們必須放下(在圓柱體內 )。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八、用手觸及對方隊員
1、用單手或雙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然而,當對手位於某隊員的視野之內就沒有理由用手去辨別,並且這種動作可被視為非法的身體接觸。不管是否獲得利益,裁判員必須宣判。
2、如果任何一種方式的接觸限制了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3、運球隊員不可使用前臂或手來阻止對方隊員獲得球。此類舉動能獲得規則未提及的利益和導致雙方隊員增加身體接觸。
九、居中策應
1、垂直原則也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隊員都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2、策應隊員不得用肩或臀將對方隊員擠出他所佔的位置,也不得用伸展肘或臂來干擾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
3、防守隊員不得非法地使用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干擾策應隊員活動的自由。
第48條 雙方犯規
一、雙方犯規是指兩名對抗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犯規的情況。 罰則
1、登記每位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
2、不判給罰球;
3、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4、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要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二、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大約同時發生時,在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就好像沒有發生雙方犯規一樣。
第49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一、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入犯規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在比賽開始以及在比賽接近終了,也就是貫穿整場的比賽中都必須用相同的尺度去判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三、裁判員必須只能判斷動作。
四、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如果隊員通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時構成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2、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發生過分地接觸(嚴重犯規),該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3、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的隊員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50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中,任何十分惡劣的不道德的犯規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二、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三、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四、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不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五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六、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七、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九章 技術犯規
第51條 行為規則:定義
一、比賽的正當行為需要雙方球隊的成員(包括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的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二、比賽雙方均有權做出最大的努力來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賽作風。
三、任何故意或一再違反上述的合作或規則精神,要視為技術犯規並按相應的條款處罰。
註解
一、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坐在球隊席的隨隊人員之中出現粗暴行為,裁判員要採取必要的行動加以制止。
二、以十分惡劣的行為攻擊對方的上述任一人員,要立即取消其比賽的資格。而且裁判員還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負責競賽的部門。
三、只要裁判員提出要求,保安警察可以進入場地。 然而,如果觀眾進入場地並顯然蓄意採取粗暴行動,保安警察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隊員和裁判員。
四、所有其它區域包括人口、出口、過道和更衣室等地、由主辦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員管轄。
五、裁判員的宣判是最後決定,不能漠視和爭辨。
第52條 隊員的技術犯規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鍾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如果技術犯規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後才被發現,則如同在發現時發生的犯規一樣要執行罰則。從發生犯規到發現犯規的時間內的一切情況均有效。
三、當隊員在一些小問題上即將構成違犯時(如未向記錄員報告的問題),裁判員可提出警告以阻止技術犯規的發生。 裁判員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況下對那些顯然是無意的、不影響比賽的小的技術性違犯不予追究是明智的。
第53條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1、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3、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台請求替換;
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 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6、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幹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台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 秒鍾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只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一、
1、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政治協商會議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二、
1、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2)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 註: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2、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他們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第54條 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一、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二、比賽休息時間是指:
1、比賽開始前的階段(大約20分鍾);
2、任意兩節間的時間間隔,兩半時間的時間間隔和所有決勝期前的時間間隔;
3、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於裁判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即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
罰則
一、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1、合格參賽的球員:則對該球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要計入全隊犯規之中。
2、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則對教練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不墳入全隊犯規之中 。
二、罰球過程中,除罰球隊員外的所有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線的後面,直到所有的罰球完畢。
三、罰球完畢後,比賽要在中國圈跳球開始或重新開始。
四、如果宣判了多起技術犯規,見第五十九條。
註解
一、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例如抓籃圈和猛烈扣籃)。
二、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要立即警告該隊的教練員。
三、若再重復這種行為要立即宣判該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第55條 打架
一、在打架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任何坐席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二、然而,在打架中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有教練員可以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
三、如果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又不去幫助維持或恢復秩序,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對於任何這類事件:
一、判教練員或教練員們一次技術犯規並按適當的條款處理此技術犯規。
二、
1、每一起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要按「正式比賽程序」中記錄表部分第六條第3款(8)所描述的進行登記。
2、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為全隊犯規記錄。
3、對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處理,即: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導致的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任一隊都不罰球。

㈡ 籃球中耽誤對方發球算不算犯規

耽誤?是指防守以達到干擾對方發球的意思嗎?如果是,就不算

㈢ 籃球判罰規則是什麼

NBA籃球比賽規則
1.比賽時間
每場比賽分兩個半時共4節,每節12分鍾。加時賽為5分鍾。
在第一節和第二節、第三節和第四節之間休息130秒。兩半時之間休息15分鍾。在第4節和加時賽之間和任何加時賽之間休息100秒。
在第一節、第二節和第三節的最後一分鍾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在第四節和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鍾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
2.球隊
比賽時,每隊由5名隊員組成,場上隊員不得少於5名。
如果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而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該隊員應留在場上,並應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和全隊犯規;還要判罰該隊一次技術犯規。所有後來發生的侵人犯規(包括進攻犯規),應照此處理。
如果只有5名合格的隊員,其中一名隊員受傷必須離場或被驅逐,他應由最後一名因6次侵人犯規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來替換。每一次需要替換受傷或被驅逐的隊員時,均應照此倒轉的順序處理。任一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再進入比賽,應判罰一次技術犯規.
3.比賽開始
第一節比賽和加時賽應以在中自跳球開始。
第二節和第三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失掉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第四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獲得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4.死球、活球、壓力球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球成死球:
爭球;
球停留在球籃上或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任一節時間終了;技術犯規的罰球;
侵人犯規(拳擊犯規、非賽犯規);
多次罰球中的第一次罰球;
場上違例(帶球走,3秒,10秒,24秒等);
打架犯規;
疏漏的鳴哨;
投籃或罰球成功後;
在隊員佔有界外之前。
下列情況球成活球:在任何跳球中,裁判員拋球時;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下列情況球成活力球: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球離開擲界外球隊員的手時;球離開罰球隊員的手時。
5.替換
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他和被替換隊員的姓名和號碼,並置身於記錄台前的替換區內。如不向記錄員報告,則罰款25美元。記錄員應在球成死球時就鳴哨宣告替換(投籃成功後除外),替補隊員需經裁判員招手才能進人比賽。替換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的時間為30秒鍾。
在多次罰球的第一次罰球後,不論罰中與否,允許替補隊員進入比賽。
替補隊員不得替換罰球人員或跳球隊員,除非受傷隊員要求替換,這時應由對方教練員在罰(跳)球一方的球隊席上挑選替補隊員。受傷隊員不能再上場比賽。替補隊員一旦進入比賽就得留在場上,直到下一個死球時才允許替換。
如果是以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造成隊員受傷,而且不能執行罰球,他的教練員可指定該隊任一合格的隊員來執行罰球。受傷隊員也可再上場比賽。
6.暫停
(l)20秒暫停
每隊每半時有權請求一次20秒暫停。每場比賽(包括加時賽)共可請求兩次20秒暫停。
隊員請求20秒暫停,只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制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20秒暫停」。
在20秒暫停期間,球隊只可替換一名隊員。如果請求暫停的隊替換一名隊員,對方隊也可替換一名隊員。
如果在半時(包括加時賽)中請求第二次20秒暫停,應予允許,但要登記一次常規暫停。
如果20秒結束時比賽不能繼續進行,也應登記一次常規暫停。
(2)常規暫停(100秒)
每隊有權請求7次要登記的常規暫停。限定每隊在第四節中不得超過4次暫停;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鍾內不得超過3次暫停。在加時賽內,允許每隊3次暫停。
隊員請求100秒暫停,只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制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暫停」。
每節比賽必須有兩次暫停。如果每節比賽剩下6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採取強制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主隊名下。在每節比賽剩下2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第二次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採取強制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該節先前沒有登記的隊的名下。
允許有追加的暫停,但要判罰一次技術犯規。主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止時,請求20秒或100秒暫停.
7.24秒鍾規則
當某隊在比賽中獲得新的球權時,或在擲球入界中當球在場上被隊員合法觸及時,24秒鍾計時器將開動。擁有球權的隊必須在獲得球後的24秒鍾內投籃。完成投籃的條件是:
(1)在24秒鍾結束之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
(2)球離開隊員的手後,球必須與籃自接觸。
如果在24秒鍾內球未接觸籃圈,為24秒鍾違例。
籃球中分為犯規和違例.當對一個隊員的犯規滿六次後,將被罰下,如果在六犯只前該名隊員被吹了兩次技術犯規也將被罰下.當每一節全隊累計犯規到四次後,第五次犯規將會造成對手的兩次罰球.違例則沒有罰下的吹罰,只是將球權交給對方
8.犯規
(1)進攻犯規
在球成活球後,進攻隊員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就是防守隊員已經站在合理沖撞區之外,兩只腳沒有移動,進攻隊員將其撞倒後就是進攻犯規.與其對應,如果防守隊員的腳步移動的話,就是防守犯規.)是進攻犯規。
進攻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肘部犯規、拳擊犯規,也不是惡意犯規,應按如下罰則處理:不判給進攻隊得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不登記該隊全隊犯規(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並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除外)。
(2)移動擋拆犯規
當執行擋拆戰術是,擋拆的隊員應當站定,腳步不能移動,同時應離防守隊員一個身位的距離,否則被吹移動擋拆犯規
(3)無球權犯規
在球成活力球後,在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時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是無球犯規。
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拳擊犯規、惡意犯規、也不是肘部犯規,而且發生犯規時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應按如下罰則處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登記犯規隊一次全隊犯規;如果全隊犯規罰則未出現,判給對方隊在靠近犯規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判給被侵犯的隊員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
如果判了防守隊一次無球權犯規,接著投籃(罰球)成功,應判給被侵犯的隊一次罰球,使有可能得3分或4分。這條規定適用於:不管是對哪個進攻隊員犯規;不管全隊犯規罰則是否出現。
如果判了進攻隊一次無球權犯規,接著進攻隊員投籃成功,不計得分。
(4)全隊犯規
每節比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4次,加時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3次,要判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
如果每節前10分鍾全隊犯規未滿4次,或加時賽前3分鍾全隊犯規未滿3次,允許該隊在最後兩分鍾內有一次全隊犯規不用加罰。
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判給兩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如投籃成功,判給一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也就是說,在成功的兩分投籃中最多可得3分,在成功的3分投籃中最多可得4分
9.違例
(1)走步:持球走三步以上為走不
(2)干擾球:當對手投出的球到達最高點後開始下降時,防守方碰到球則被吹為干擾球,吹罰進攻方直接得分,球權交給防守方.
(3)三秒違例:
防守三秒:指防守隊員站在三秒區內在起附近1米處左右沒有進攻隊員,其又在三秒區內停留的時間超過三秒的話就被視為防守三秒如果兩次三秒違例的話還要進行一罰一執的處罰。
進攻三秒:指進攻隊員在無球或有進攻動作或意圖的情況下在三秒區停留時間超過三秒的話被視為進攻三秒,並進行交換球權的處罰!
(4)發球五秒違例:
發界外球時,應當在五秒內發出,否則被吹罰違例,將球權交給對方
(5)八秒半場違例:
即當一次進攻開始的時候,從後場拿球後,要在8秒鍾之內將球運過半場到達前場,不然就發生帶球8秒
(6)兩次運球違例:即第一次運球後,持球,然後再一次開始運球則被吹違例,將球權叫給對方.
(7)翻腕:現在NBA吹得很緊的一條違例,運球時不準將手心與地面的垂直角度超過90度統稱為翻腕,其實就和兩次運球的吹罰差不多,運球時,單手托住球,在一次運球.
NBA官方裁判手勢
圖解:NBA官方裁判手勢 20-second Time-out,20秒暫停

24-second violation : 24秒違例



NBA規則變化史
1946-47年(1947年1月11日)
取締區域防守 ——NBA聯賽開始時使用大學規則,允許區域防守,但規定在賽季開始後的3個月內禁止使用區域防守。
1950-51
增加籃板球統計類別。 1951-52 罰球區從6英尺增加到12英尺 ——改變緣於喬治·米坎具有絕對優勢。
1953-54
每節比賽,球員犯規次數限制在2次,如果超出,則將該球員罰出該節比賽。——此規則由於不能阻止比賽後期的犯規,現已廢除。
1954-55
引進24秒投籃鍾。 任何一節比賽,只要球隊犯規5次,則將被處以罰球。
1964-65
罰球區從12英尺增加到16英尺 ——變化緣於威爾特·張伯倫具有絕對優勢。
1973-74
增加搶斷和蓋帽統計類別
1974-75
處罰採取不當技術性犯規後被逐出的球員,罰金從50美元增加到100美元。
每節比賽暫停次數滿後,到該節比賽結束,不得再要求暫停。
1975-76
球場上發生任何違例情況後,都在邊線發球。
1976-77
肘部擺幅過大和/或過於有力,即使身體沒有碰觸,仍視為違例行為。
如果防守一方將球打出邊界,獲得邊線發球權的進攻一方在投籃時將不再受到投籃時間或5秒(不是10秒)規則的限制。
1977-78
如果教練想在節比賽開始前討論或解釋比賽規則,當執官員可以強制其他教練出席討論。以前規則只允許在賽前討論。所有被比賽官員認為是故意違例的投籃得分均屬無效。
24秒投籃鍾在所有違例情況發生時和區域防守警告後須重置為24秒。
球從下方進籃的情況屬違例。
處罰在比賽期間遠離球隊替補區的球場外休息隊員,罰金從100美元增加到150美元。
處罰賽前熱身期間吊住籃圈的任何球員,罰金25美元。
1978-79
當值裁判從2人增加到3人。
允許界外地滾球;取消控球權損失罰球。
修改防守犯規規則,允許技術性犯規,不再對防守犯規進行一次、二次或多次警告。
半場比賽之後,球員和教練可直接進入更衣室,但不得停留和延誤。以前規則只適用於比賽結束之後。
允許防守一方只要不阻止對手前進,可以保持身體接觸,但在實施這一規則時,嚴禁用手攔擋對方球員。
1979-80
3分線從22英尺增加到23英尺9英寸。
當值裁判從3人減到2人。
如果進攻一方在10秒內帶球過中線,但為防守方球員將球打回後場,這種情況下,進攻一方不再有另外10秒時間帶球過中線。
1980-81
取消22秒受傷暫停時間。無論受傷與否,兩球隊現在每半場均有一次20秒暫停時間,全場則有兩次40秒暫停時間,包括加時賽。
籃板後面添置紅燈,在每節比賽結束哨聲鳴響之際同步點亮。
當執官員應杜絕球員佩戴手、臂、臉、鼻、耳、頭和頸部珠寶飾打球。安全規則規定所有的臉罩及眼或鼻防護物必須與臉型吻合,不能有尖或突出的邊緣。同時,球員使用的所有設備必須適於籃球運動,所有非自然的和旨在增加球員高度或獲取優勢的設備一概不準使用。
任何時候,進攻一方如果被判技術性犯規,24秒鍾將不予重置。以前的規則是不管哪一方被判技術性犯規,24秒鍾都給予重置。
24秒鍾在區域防守警告後應予重置。 新增罰球規定:罰球未抵達籃板時,球員不得轉向或沖出搶球。
1981-82
使用新的「防守犯規准則」進一步闡明區域防守規則。
罰球區投籃成攻後,如果有球員犯規被判單罰球,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一次罰球不中,則不允許有另外的罰球。
採用壓力釋放型「可移動」籃圈。
三罰球變為兩罰球;兩罰球變為一罰球。
球員在被裁判召入比賽前,必須到記分榜前8英尺的區域報到。他們以前被要求向「記分員」報到。
後場犯規屬普通犯規,進攻一方超出限制時,將被處以兩次罰球。
1982-83
球出界後,由球隊而不是裁判指定發球人選。
對界內無人碰到的出界球,此球應回到原發球點再發,而不是球出界的地點。
1983-1984
如果20秒暫停被許可,但在同時同一支球隊要求強制暫停,只有強制暫停有效。
某些跳投球的位置需要改變,如雙罰球違例或當球被卡在籃上時。
罰球隊員主罰球時不得假作姿態。
如果投籃動作與犯規哨聲同時發生,且投籃得分,這種情況下,得分有效,不另外罰球。
1984-85
允許加時賽中球隊的暫停次數由兩次增加到3次,不計正常比賽中或以前的加時賽期間暫停的次數多少。
如果進攻一方在前場投籃時遭受犯規失分,則將獲得二次罰球機會,或獲發界外球的權利。
處罰在半場休息及每場比賽結束時不立即離開球場直接回更衣室的教練和球員,罰金由原來的100美元增加到500美元。
處罰比賽期間離開替補區較遠的沒有參加比賽的球員,罰金由100美元增加到500美元。 1988-89 比賽裁判從兩人增加到3人。
1990-91
加重惡意犯規處罰,犯規者除被處以兩次罰球及將界外球的控制權交給對方外,如果搶球意識不明顯或在裁判眼裡碰撞過猛導致被犯規者受傷,還將被逐出場外。被逐出的球員將自動被處以250美元的罰金。
1993年季後賽
任何在場上打人的球員立即逐出場外,至少停賽一場並處以適量罰金。任何打人波及另外一名球員的球員立即逐出場外,停賽1到5場並處以適量罰金,該球員所在球隊也被處以與該球員相同的罰金。任何在比賽期間離開替補區的球員將被處以2500美元的罰金,500美元起底,除此外,所在球隊也將為每一個離開替補區的球員陪罰5000美元的罰金。
1993-94
實施「5分」犯規制。如果球員賽季總犯規分超過5分,那在犯規分超過5分的那場比賽後就自動停賽一場,以後,每多一次犯規,就停賽一場。
1994-95
3分線統一縮短為22英尺。
球員投3分球時被犯規,將獲得三次罰球機會。
比賽期間,擅自離開替補區的球員停賽至少一場,並處以20000美元罰金,而且每被停賽一場,薪金就會減少1/8。
一場比賽連續兩次犯規的球員將被逐出場外。 取消自後場底線到前場罰球線用手攔檔對方球員的處罰。
技術犯規罰金增加到500美元每次。以前,首次技術犯規罰金100美元,第二次150美元。
更改「無阻」制,包括後場接觸。如果球員在清路上籃被對方後衛拉住,則將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球不在界內時,第二次或多次連續暫停的時間限制在45秒。
1996-97
任何要求暫停但已沒有暫停機會的球隊都將被視為技術性犯規,同時失去控球權。
1997-98
距籃板22英尺的3分線長度恢復到23英尺9英寸,但至兩端線的長度仍保持22英尺不變。
後衛不能用前臂阻止在前場欲投籃球員的沖近。在球員雙腳凌空,身體的任何部分沖出邊線或底線豎面時,不允許叫暫停。
「無沖擊區」,以前大小為 2 x 6 英尺,在這個區域,如果二級後衛與對方發生碰撞,不會被判攻擊性犯規。現在,該區域擴大為一個半圓,從球籃中點算起,半徑為4英尺。

㈣ 籃球四種超時犯規是什麼3秒,8秒.24秒

NBA規則:3秒禁區違例,8秒進攻過半場,24秒進攻時間,5秒發球
國際籃聯現行的時間規則中只有3秒、5秒、8秒、24秒四種,10秒、30秒是原來老規則中使用的,國際籃聯為了與NBA減少規則差異,用8秒、24秒替代了它們。

在對方3秒區內,進攻方在該區持球3秒內,未完成進攻,便為進攻3秒違例(防守方持續停留3秒則為防守3秒違例);發界外球,從裁判遞球給發球隊員起,5秒內未完成發球,或被嚴密防守的隊員5秒內未處理球,便為進攻5秒違例;在後場發球,場上進攻隊員,自接球起,7秒以上(通常是估計到第8秒就判罰),球未推進到前場,便為進攻7秒違例;24秒違例,即進攻一方,在24秒內未完成一次接觸球筐的進攻,便為進攻24秒違例。

㈤ 打籃球的全部犯規規則有哪些

1、打手犯規

一、最常見、也是最明顯的出手投籃、上籃的打手犯規;在對手跳起投籃最後一刻,防守球員輕輕的在投籃球員的手腕、小臂等器官上點一下,破壞他的投籃節奏與感覺,干擾投籃者的動作等,這也算打手犯規。

二、在進攻方「准備收球」攻擊籃框,亦即已經明顯有攻籃企圖的時候,被防守方拉手或打手,都稱之「投籃犯規」,要執行罰球;此時,依出手動作位置執行球進加罰一次、罰球二次、罰球三次等。所謂「攻籃企圖」是指,准備收球、裁判響哨,持球者還繼續要「完成攻籃動作」;

三、在抄球時,裁判需要看清楚的是,防守者下手抄球的那一瞬間,不是一碰手就吹犯規。因為依規則上來說,持球時,手指跟手掌都算球的一部分;只要不是故意去打手、不嚴重的話就不需要吹判,以保證比賽應有節奏、順暢性。

四、很多球員都會用背後抄球,就是等運球者過人後再從背後去撈、撥球;此處,只要碰到手肘、手臂等,甚至身體和運球者接觸通常都算犯規。

五、防守者被進攻者過人後,來不及反應、跟隨,而作出拉人動作、扯衣服等也算犯規;包括籃底下爭搶籃板,某一方會作些「拉住」對手手肘、腰部、壓肩膀小動作等都是犯規。

六、防守者伸長手臂抵住持球者身體;然後,當持球者持球由下往上擺,持球者持球之手投籃或揮舞動作,這也是犯規(圓柱體侵犯)。此時,依該動作是傳導球或投籃,而進行相關判罰。

2、推人犯規

一、較常見的就是出手去「推、擠、拱」對方的推人犯規;例如籃底下爭搶籃板,多數會先「推人」再去搶球,這是犯規。

二、爭搶籃板球時,被卡在後面的球員試圖跳起去搶球,而越過已卡好位子球員的圓柱體也算推人。

三、防守球員手舉高,但試圖「用身體下肢腿部」去推、頂對手。

四、進攻球員為了卡到好位置要球「推擠」防守球員。

五、防守球員為了不讓進攻者卡到好位子,或者,阻撓空手進攻球員占據有利的位子等,進而伸出手去推擠進攻者,這些都是「推人」犯規。

六、防守人沒有站好位或第一步已被進攻球員先佔據,但是防守者還堅持想去阻擋進攻者的行進方向;盡管防守者雙腳雖已站定位,但身體「上半部、側身」又試圖去阻止進攻球員皆是阻擋犯規。

七、非法阻擋:進攻隊員沒站好位,然後試圖去幫隊友擋人而「造成沖撞、身體接觸」等,算進攻犯規。

八、當進攻球員跳起接球時,防守者不得在進攻球員跳起後侵佔其起落路線、位置;否則造成推人犯規。

九、進攻攻擊籃框者,不論上籃、跳投或扣籃等動作,在該球員跳起瞬間對該球員的身體侵犯,屬於「投籃犯規」。

十、有些球員會以假摔來騙取裁判吹撞人犯規;第一次要先給予警告,如有再犯,可判技術犯規。

3、進攻侵人犯規

一、防守球員先站好位置,並保有垂直圓柱體,而進攻者仍試圖沖撞;這一種的身體接觸,稱「進攻犯規」。

二、進攻者在投籃或上籃時,故意用非持球的手「架開防守者」稱進攻犯規。

三、在禁區籃底下,進攻球員用屁股或肩膀去頂開已佔好位置的防守者,甚至,用非持球手「推開防守者」,以上皆稱進攻犯規。

四、進攻球員持球切入時,先用手肘、手臂「推開防守球員」,這也算進攻犯規的一種。

五、雖是進攻方,但是在爭搶球時,為了保護球或爭搶到球,進而「揮肘頂開」對手,也稱進攻犯規。

4、技術犯規

一、當裁判的人,假如遇到有球員不服判決,你要好好跟他溝通,讓他知道你為什麼會這么判,是依照哪一條規則來判;你要了解,球場上不是裁判最大,裁判只是維持比賽的節奏跟公平性,替參與比賽的雙方球員服務,裁判是「行政服務」人員。假如有球員不理會裁判的警告,馬上執行「技術犯規」宣判。

二、假如有某一方球員,用語言或動作挑逗對手、包括恐嚇、威脅對手皆是「技術犯規」。

三、甲方得分後,故意去觸球迫使乙方沒辦法馬上發球進行攻擊,此延誤比賽行為「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可以判技術犯規。

四、假如有球員對裁判的判罰不服氣,並且馬上做出「誇張挑釁動作」,應該馬上吹罰「技術犯規」;包括,對裁判的宣判做出不服氣同時,明顯的對場外物如籃架、椅子等做出發泄性的敲打等動作,都應該立即吹罰技術犯規。

5、違反體育道德犯規

一、比賽中的犯規,是針對人而不是針對球,甚至進而造成球員受傷等,皆可判罰「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二、甲方即將快攻瞬間,乙方球員眼見「來不及」,只好伸手向甲方球員拉扯衣物、或輕推甲方球員一下,以上皆稱「故意犯規」。

三、甲方球員進攻時,疑似被打手犯規,在裁判沒有響哨宣判情況,甲方球員在退防瞬間,氣極敗壞、不服氣的馬上對剛才對他打手的球員「推了一把」;此則屬「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四、甲方球員進攻,乙方球員在防守時,不針對球而刻意以身體製造甲方球員可能摔傷動作;例如,在甲球員跳起上籃時,從其跳起的底下穿過;再例如甲方球員上籃時,刻意大力拉手的動作,或者,在甲方球員上籃瞬間的推人,刻意大力推人的動作,以上犯規雖是侵人,但是,都可能變成傷害性的情況,裁判需即時吹判「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五、甲方球員持球,刻意以「揮肘」動作恐嚇乙方防守球員;此揮肘盡管沒有侵犯乙方球員,即「揮空肘」,但是,裁判還是要宣判「違反體育道德犯規」。

六、假如甲方球員持球,刻意以「揮肘」動作恐嚇乙方防守球員;此揮肘結果侵犯乙方球員,此時要宣判「奪權犯規」。假如乙方球員流血,裁判需要主動「申請暫停」;要求乙方球員下場止血,並告知乙方教練,需換人上場。假如乙方球員只是「輕微流血」,可以馬上處理並止血情況;裁判不必強迫乙方教練換人,只要給予乙方防護員一些時間處理傷口即可。然後,將甲方球員驅逐出場,乙方球員所受傷害,甲方要付醫療經費;甲方球員還要負「刑事責任」。

㈥ 籃球技術犯規該怎麼判罰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鍾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㈦ 籃球的 惡意犯規 違體犯規 技術犯規 如何區別

惡意犯規就是違體犯規。

違體犯規(惡意犯規)與技術犯規區別如下:

1、犯規性質不同:

違體犯規指的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就是以前的「故意犯規」),必須是帶有身體接觸的犯規,如惡意推人、拉人、用球擊打對方甚至攻擊對方等。是不必要,或者過度的犯規。

拓展資料:

犯規是一種指違犯各種規矩章程的行為。

在籃球比賽中,對場上或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的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或違例的處罰,是技術犯規,這種犯規很惡劣,若累積兩次,則將被直接罰出場。

一個隊員由於受到犯規次數的約束而帶來的麻煩,比如說這個隊員的法規次數已接近6次,再犯一次或兩次規就將被罰下場。

資料來源:網路-籃球比賽犯規

㈧ 籃球比賽中犯規與罰球的規則有哪些(要詳細些)

罰球:每名球員各有4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作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5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筐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犯規:

(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

(2)跳球違例。

(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8)籃球延誤發球怎麼判罰擴展閱讀: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球投進籃筐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三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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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籃球延誤發球怎麼判罰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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