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籃球裁判可以帶袖套嘛
籃球裁判是可以帶袖套的。
籃球裁判服都是短袖的,並沒有長袖的,只要是在正規的比賽中,裁判都是需要穿短袖的衣服上場指揮,當然也有一些地方可能比賽並不是那麼正規。
或者說由於某些原因,比如說氣溫比較低,在室外比賽之類的,所以可能在短袖的衣服裡面會穿一個緊身,黑色的長袖之類的,這樣的情況只要裁判長沒有提出異議反對,一般也沒有什麼人注意,所以也沒什麼問題。
不過按照國際規定,籃球裁判服是需要穿短袖的,就像是運動員在場上打籃球都是穿短袖的,沒有穿長袖的運動服來打籃球是一個道理。
⑵ 為什麼籃球服大多是v領
V領更容易散汗吧
⑶ 籃球比賽中為什麼有一個隊員衣服不一樣
不一定要一樣啊
參考《籃球規則》第4條:
4.3服裝
4.3.1 每個球隊的隊員服裝應按下列要求構成: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所有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除非該隊員有明確的醫生書面同意。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和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和短褲的顏色相同。
4.3.2 每位隊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至少高20厘米。
•前胸的號碼至少高10厘米。
•號碼的寬度應不少於2厘米。
•球隊應使用4至15的號碼。國家聯合會為舉辦競賽,有權批准最多兩位數字的任何其它號碼。
•同隊隊員不應佩戴相同的號碼。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5厘米。
4.3.3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二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4.4其它裝備
4.4.1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4.4.2 隊員不應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裝備(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許: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指甲必須剪短)。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是允許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充分地包紮。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4.4.3 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被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批准。
⑷ 籃球裁判新舊規則
一、籃球裁判法- -
1、裁判員應是一名主裁判員和一名副裁判員。他們應得到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的協助。
此外,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或國家聯合會有權運用3人裁判制,即一名主裁判員,兩名副裁判員。
2、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計時員。
3、 可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他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
在比賽中他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必須充分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5、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要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同意改變這些規則。
6、裁判員的服裝應由灰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7、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一) 主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本人。
3、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
4、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每一節和決勝期的比賽。
5、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6、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以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有權判定該球隊棄權。
7、在第2節、第4節以及任一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以認可比分。
8、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作出最終的決定。
9、有權對這些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
(二)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球場,此時他們的權力應生效,當裁判員批准比賽結束時他們的權力結束。在比賽時間結束時,經主裁判員的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以及他們和比賽的聯系。
3、如果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運動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者提交詳細的報告。
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者報告該事件。
5、如果在第4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的大約同時或正好之前發生了犯規,作為執行罰球的結果需要有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應被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並相應地予以處罰。
6、 任一裁判員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三)裁判員:發生違犯時的職責
1、定義
由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造成的所有違例和犯規是違犯規則。
2、 程序
(1)當發生違例或犯規時,裁判員應鳴哨並同時給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見裁判員手冊,第7章手勢和程序)。
(2)罰球或投籃成功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3) 宣判每一起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應在球場上交換位置。
(4)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使用英語處理。
(四)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10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更換問題上,另一位裁判員在與技術代表商議後決定。
(五)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職責
1、 記錄員應使用正式的記錄表:
·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參加比賽的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當有關比賽開始時上場的5名隊員、替換或隊員的號碼違反本規則時,他在發現違犯後應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記錄累積分數以及投籃和罰球得分。
·記錄登記在每個隊員名下的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
當登記任一名隊員第5次犯規時記錄員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他應記錄登記在每一位教練員名下的技術犯規,當一位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必須離開比賽時,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
2、 記錄員還應:
·當某隊已提出暫停請求,在下次暫停機會時通知裁判員並登記暫停。如果教練員在該節中不再有剩餘暫停時,他應通過裁判員通知該教練員。
·舉牌指示每位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舉到雙方教練員看到的程度。標志牌上的數字要和該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相一致。
·在一節中,登記某隊任何隊員的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第4次全隊犯規後。一旦球成活球時將全隊犯規標志放置在記錄台上靠近該球隊的球隊席一端。
·實現替換。
·僅當球成死球,並在球再次成活球之前發出他的信號。記錄員的信號聲響不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使球成死球。
3、助理記錄員應操縱記錄板和協助記錄員。
如果記錄板和正式記錄表之間的任何差異不能被解決,正式記錄表應居先,記錄板應按正式記錄表修正。
4、在記錄表上登記累積分時可能造成下列重大失誤:
·一個3分中籃,可是僅累加了2分。
·一個2分中籃,可是累加了3分。
如果在比賽中發現了這樣的失誤,為停止比賽,記錄員必須等到第一次死球時才發出他的信號並引起裁判員們的注意。
如果在指示比賽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發出後,主裁判員正在核查記錄表,但在裁判員們簽字之前發現了這樣的失誤,主裁判員必須糾正該失誤;如果這同一個失誤影響了比賽的結果,則主裁判員必須合理地糾正比賽的最終結果。
如果裁判員們已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後發現了這樣的失誤,主裁判員不再可能糾正該失誤。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者提交報告陳述該事件。
(六)計時員:職責
1、 應給計時員提供一塊比賽計時鍾和一塊計秒錶,並應:
·掌握比賽時間和停止時間。
·在第1節和第3節開始前至少3分鍾時通知球隊和裁判員或使他們得到通知。
·啟動計秒錶並在一次要暫記的暫停已消耗了50秒鍾時發出信號。
·保證一節或決勝期比賽結束時的信號聲響自動發出,且非常大聲。如果他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他應立即使用任何可能的辦法通知裁判員。
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然而,當投籃或罰球的球在飛行時,他的信號不使球成死球。
2、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開始啟動比賽計時鍾:
·跳球時,球被跳球隊員合法拍擊。
·罰球未成功並且球繼續是活球,球觸及場上隊員。
·在擲球入界時,球觸及場上隊員。
3、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停止比賽計時鍾:
·在一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時時間終了。
·當球是活球時裁判員鳴哨。
·當球是活球時24秒鍾裝置信號響。
·某隊已請求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
·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投籃得分。
(七)24秒鍾計時員:職責
應給24秒鍾計時員提供一個24秒鍾裝置,並按下列要求操作該裝置:
1、一旦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啟動或再啟動。(規則修改:原"控球活球"現修改為"控制活球")
2、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就停止和復位到24秒鍾並不顯示影像:
·裁判員因犯規、跳球或違例而鳴哨,但因球出界判給先前控制球的球隊擲球入界時除外。
·投籃球進進球籃。
·投籃球觸及籃圈。
·因為涉及到控球隊的對方隊的行為使比賽停止。
3、一旦對方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復位到24秒鍾並再啟動。
如果對方隊員僅僅觸球,而同一個隊仍然控制球,則不開始一個新的24秒鍾周期。
4、當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個隊由於如下的結果被判給擲球人界時,停止但不復位到24秒鍾:
·球出界。
·一起雙方犯規。
·由控制球隊引起的任何原因而使比賽停止。
5、在任一節或決勝期中,當某隊獲得控制球時比賽計時鍾的剩餘時間少於24秒鍾,則停止並不再操作,即不顯示影像。
二、 球 隊
(一)、定義
1、"合格參賽"是指按競賽組織者的規程規定,經核准有權為某隊參賽。還要考慮年齡限制。
2、 當一名球員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並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達到5次犯規,即是"有資格參賽"。
3、在比賽時間內,每一位球員不是一名隊員就是一名替補隊員。
4、隨隊人員可以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只要他有一個專門的職責,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已發生了5次犯規的隊員變成隨隊人員。
(二)規定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隊長,應是有資格參賽的球員之一。
·最多5名有專門職責的隨隊人員。
三、 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 定義
當一名球員在賽場上並有資格參賽時為隊員。當一名球員不在場上參賽,或在賽場上但由於已被取消比賽資格或已發生了5次犯規沒有資格參賽時為隨隊人員。(規則修改:原"替補隊員"現修改為"隨隊人員")
(二)、 規定
1、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可被替換。
2、 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那名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3、每個球隊的隊員服裝應按下列要求配備: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在比賽期間,所有隊員(男性和女性)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除非該隊員有明確的醫生書面證明。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和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和短褲的顏色相同。
4、每位隊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至少高20厘米。
·前胸的號碼至少高10厘米。
·號碼的寬度應不少於2厘米。
·球隊應使用4至15的號碼。
·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允許上廣告的地方應遵守各自比賽的規程規定,並不得干擾背心前後號碼的可見性。
5、 主裁判員不應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許: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指甲應仔細剪好)。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是允許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使其他隊員受傷。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6、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7、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首先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批准。
8、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隊名列後的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9、對於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同隊的所有隊員應穿: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復合顏色的鞋。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復合顏色的襪子。
四、隊員:受傷
1、如果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鳴哨,直到比賽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受傷隊員的替換: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鍾內或盡可能快地被替換。
·然而,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鍾內恢復的受傷隊員可以留在比賽中,但他的隊要被登記一次暫停。
五、犯規
(一)、技術犯規
1、隊員的技術犯規
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同裁判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如果被判技術犯規,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並由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2、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並由隊長指定罰球隊員;如果教練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或者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或者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二)、侵人犯規
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正當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侵人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包括阻擋、撞人、背後防守、用手攔阻、拉人、推人、非法掩護等。如果被判侵人犯規,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如果投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一次罰球;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兩次罰球;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次罰球。如果控制球隊的隊員發生犯規,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三)、蓄意犯規
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入犯規為蓄意犯規。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六、犯規次數
在2x20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5次,必須自動退出比賽。在4x12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6次,必須自動退出比賽。全隊犯規 2x20分鍾的比賽每半時(20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已共達7次時,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 4x12分鍾的比賽每節(12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技術犯規已共達4 次,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七、違例
違例是違反規則,如果被判違例,對方隊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方除外。隊員出界和球出界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與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除隊員以外的任何物體接觸時,即是隊員出界。當球觸及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人物體、籃板的支柱或背面即為球出界。如果球出界或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出界,最後去觸球或被球觸到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被嚴密防守的隊員被嚴密防守(在正常的一步之內)的持球隊員要在5秒鍾內傳、投、滾或運球。球回後場位於前場的控制球隊的隊員不得使球回後場。干擾球在比賽時間內,在投籃的時候,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可以觸及球,直到球觸及籃圈或球明顯不會觸及籃圈。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當投籃的球接觸籃圈時,進攻或防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
如是攻方違例則不得分,並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如是守方違例,判給投籃隊員得2分,如在3分投籃區投籃則判得3分,在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走步違例 隊員持球走三步以上,即是走步違例。
兩次運球違例 運球結束後再次運球,或者雙手拍球,都算違例。
踢球違例 故意用腳碰球。 如果大力踢球會被判技術犯規。
30秒違例 攻方如果在30秒內沒有射球,就算違例。
10秒違例 攻方在10秒內沒有把球帶到前場,就算違例。
5秒違例 在5秒內沒有投出界外球,就算違例。
3秒違例 攻方的任意球員在守方禁區內停留超過3秒,就算違例。3秒鍾的限制不
違例:兩次運球、走步、回線球、干擾球、球出界或擲界外球違例、踢球或拳擊球、時間類的違例(3秒,5、10、24)
犯規:身體接觸的犯規(打手,推人等),侵人犯規,掩護犯規、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取消競賽資格犯規,雙方犯規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犯規(在死球後的期間內多起犯規,可能出現規則所未遇見到的情況)、打架等。
⑸ 本人愛好籃球裁判,很有興趣,想求一份籃球裁判規則詳細點,我郵箱[email protected]. 謝了
籃球競賽規則
比賽場地
定義: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尺寸和器材 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線條及其尺寸 線條及其尺寸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中線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
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
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
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信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志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志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志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鍾),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
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志;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
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錶,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鍾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計時鍾)。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一、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 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要醒目,並且: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隨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製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註解:
一、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P< p>
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求: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
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准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⑹ 籃球裁判員臨場吋允許穿長袖在套裁判服嗎
摘要 籃球裁判服都是短袖的,並沒有長袖的,只要是在正規的比賽中,裁判都是需要穿短袖的衣服上場指揮,當然也有一些地方可能比賽並不是那麼正規,或者說由於某些原因,比如說氣溫比較低,在室外比賽之類的,所以可能在短袖的衣服裡面會穿一個緊身,黑色的長袖之類的,這樣的情況只要裁判長沒有提出異議反對,一般也沒有什麼人注意,所以也沒什麼問題。不過按照國際規定,籃球裁判服是需要穿短袖的,就像是運動員在場上打籃球都是穿短袖的,沒有穿長袖的運動服來打籃球是一個道理。
⑺ 為啥打籃球賽要求隊員准備必須備深、淺兩套籃球服裝
深色一般代表「客隊」。包括:紅,綠,藍,黑,棕等等;
「淺色」一般代表「主隊」。包括:灰,白等等淡顏色。
整齊劃一的服裝、球衣的號碼能使隊員與球場上其他人區分開來,說明:
1、這是一場很正規、正式的比賽;2、這是配合裁判員、記錄台人員、球場工作人員、觀眾能夠認清是哪一隊的隊員的需要;3、你不再是小P孩,是正式籃球比賽的參賽隊員;4、區分主隊、客隊,因主隊有權占據記錄台左邊的球隊席,主隊的顏色為淺色(一般為白、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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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服裝
4.3.1 球隊成員的服裝應按下列要求構成: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所有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除非該隊員有醫生書面同意。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和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和短褲的顏色相同。
4.3.2 每一球隊成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至少高20厘米。
•前胸的號碼至少高10厘米。
•號碼應至少寬2厘米。
•球隊應使用4至15的號碼。國家聯合會為舉辦競賽,有權批准最多兩位數字的任何其他號碼。
•同隊隊員不應佩戴相同的號碼。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5厘米。
4.3.3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 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二隊(客隊) 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9.4 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擁有對著比賽場地的記錄台左側的球隊席和它的本方球籃。
然而,如果兩隊同意,他們可互換球隊席和/或球籃。
⑻ 籃球裁判員的服裝應由什麼組成
籃球裁判員的服裝應由灰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⑼ 籃球比賽中的全部的規則要全面的
比賽規則
關於尺寸和器材
第2條球場尺寸
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第3條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用相同顏色畫出;
寬度為0.05米(5厘米)
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球場示意圖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 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外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中圈
球場示意圖
區域示意圖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
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7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球場示意圖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75米半徑畫出。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球場示意圖
);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第4條器材
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
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橡膠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大於0.790米(79厘米),不得小於0.780米(7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
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第5條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24秒鍾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什麼事情,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 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鍾),裁判員要:
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 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錶,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
第11條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鍾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計時鍾)。
關於參賽隊員和教練員
第12條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 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0至99的號碼(NBA慣例);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2、下列裝備許可:
註解
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
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准備。
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鍾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系,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 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關於比賽時間
第16條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鍾;
四節,每節12分鍾(NBA和C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鍾)。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鍾;
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鍾或15分鍾: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鍾
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鍾: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鍾: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鍾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第18條 24秒鍾規則
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
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鍾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周期開始時,24秒鍾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鍾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周期: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註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24秒鍾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進球籃,則投中得分;
如果球被任一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如果球有機會進進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適用。
關於籃球比賽
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鍾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准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