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籃球裁判標準是什麼和NBA有那些不同
NBA和FIBA(國際籃聯)規則的主要區別是:
(1)NBA每場比賽為48分鍾,分4節進行,每節12分鍾;FIBA為40分鍾,分上下半時,每半時為20分鍾。
(2)NBA的3分線為6.70米;FIBA為6.25米;
(3)NBA球場面積為90英尺×50英尺(27.43米×15.24米);FIBA為28米×15米。(4)NBA限制區面積為16英尺×19英尺(4.88米×5.8米)的長方形;FIBA為3.6米×6米×5.8米的梯形。
(5)NBA每場比賽暫停次數為7次;FIBA為4次。決勝期暫停數NBA為3次;FIBA為1次。
(6)NBA為場上隊員請求暫停,FIBA則為教練。
(7)NBA暫停時間每次為1分40秒;FIBA為1分鍾。
(8)NBA在上半場(前兩節)和下半場(後兩節)各有一次20秒的電視暫停(廣告);FIBA無。
(9)NBA每次進攻時間為24秒;FIBA為30秒。
(10)NBA個人限犯規次數為6次;FIBA為5次。
(11)NBA罰球時間為5秒;FIBA為5秒。
(12)NBA臨場裁判人數為3人;FIBA為2人。
(13)NBA無緊逼防守下的5秒違例,FIBA有。
(14)每場比賽超過犯規次數的罰球,NBA為球隊第5次犯規或每半場最後兩分鍾犯規;FIBA為每半場球隊第8次犯規。
⑵ 籃球裁判基本規則
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雙帶)、腳踢球(腳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人不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24秒鍾規則: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24秒鍾內投籃出手(NBA、CBA、CUBA、WNBA等比賽均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8秒鍾規則: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8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則: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
3秒鍾規則:分為進攻3秒和防守3秒。進攻3秒:進攻方球員不得滯留於3秒區3秒以上;防守3秒:當某防守方球員對應的進攻方球員不在3秒區或者3秒區邊緣、且徹底擺脫防守球員時,防守方球員不得滯留禁區3秒以上。(FIBA無防守3秒)
侵人犯規: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用腳踢球。
隊員出界: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界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球碰板後對方不得碰球,直到球下落。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⑶ 成為籃球裁判有什麼要求
一思想品質好;二執法公正;三有裁判證書,精通藍球比賽規則。四,積累豐富的臨場裁判經驗。
⑷ 籃球裁判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裁判員 每一場足球比賽必須有一名裁判員執法。
哨聲一響,裁判員就要綳緊全身的每一根神經,用銳利的目光觀察運動員的每一個、哪怕是微小隱蔽的動作和企圖,對任何一個違反規則的現象都要及時而果斷地處理。這就要求裁判員不僅要熟悉規則,對每章每款每條心領神會,而且需理解其精神實質。要嚴格區分合理與犯規的動作,勇猛與粗野的界線;還要根據有利無利、有意無意的原則准確判罰,尤其對有利無利原則的掌握更能看出裁判員的水平。
裁判員自進入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權力。所以,裁判員要注意抓好比賽的開始,每一個判罰都要力爭准確無誤。因為正是由於准確而沒有爭議的判罰,才會贏得球員的尊敬與信任。這正是裁判員樹立威信與權威的時候。
裁判員在整個比賽過程中,包括暫停和死球時,均有判罰權。其根據事實情況和比賽結果所作的判決為最後的判決。既然在球場上裁判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那麼他的判斷應該是嚴肅而認真、嚴格而准確的。當然,由於各方面的因素,即使是高級裁判員也難免有一時之錯。以裁判員的判罰為最終判罰,運動員須絕對服從,不得有任何異議。
正因為裁判員責任重大,執掌「生殺大權」,所以,為使一場比賽順利進行,裁判員一定要積極跑動。只有跑到最有利的位置,視野才能擴大,吹出最准確的哨聲。積極跑動,合理選位,距離球近的原則,已成為裁判員的座右銘。
裁判員還要負起教育者的責任,對故意犯規的不道德行為決不能姑息,而對勇敢頑強的精確要予以鼓勵。及時處罰粗野蠻橫的行為,不使其發展和惡化,對於比賽正常而順利地進行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保護運動員的身體健康,發揚良好的體育道德,增進友誼,為提高足球運動水平服務,是整個裁判工作的宗旨和歸宿。
裁判員不要做有利於犯規隊員的判罰。也就是說要掌握好有利或無利的原則,不能使有意犯規的隊員得到利益。抵制不道德行為,維護犯規者對方的利益,有利於足球運動健康地發展。
例如,守方一隊員在罰球區外故意用手觸球犯規,如未影響攻方進攻,可不判罰。因為處罰,反給犯規隊有回防布陣的機會,所以不判罰是對的。這樣處理的結果如攻方隊員傳球失誤或射門出界,已不是裁判員的責任,因而不再補判。
運用有利條款並不表示對犯規隊員免除處罰,如犯規隊員符合警告或罰出場的條款,裁判員在死球時應給該隊員警告或罰其出場。
每場比賽的時間是由裁判員掌握的,不能將記時的職權交給巡邊員或場外人員。裁判員掌握時間要精確,因為上半場或下半場比賽的最後一剎那,也會有進球的可能。球場的形勢是瞬息萬變的,如不能准確地掌握時間,將給球賽帶來不良的影響和後果。為避免出現不愉快的事情,要盡量把時間掌握得精確到以秒計算。所以,裁判員最好用秒錶或足球記時專用表(45分鍾)計時。這兩種表可以隨時暫停。如比賽中決定扣除時間時,把專用表按停;重新開始比賽時再按動。任何一塊表壞了都可以另一塊表頂替,必要時還可以利用死球的機會與巡邊員核對時間。如用普通表記時,最好用秒計算。在開始比賽時可把分針撥在12數字上,這樣容易計算,也不易忘掉。
比賽開始的時間,巡邊員也應該協助裁判員記時,以便在比賽結束前1分鍾或5分鍾時提示裁判員。提示時,一般是在身體前下方揮旗或用一手放在持旗的上臂上作信號。但補足在比賽中因故扣除的時間,還是由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巡邊員記時只能供裁判員參考。
場地如果沒有大記時表,負責記時人員應與裁判員密切配合,隨時核對時間,特別注意最後5分鍾,應以裁判員所記時間為准。因為連續比賽所用的時間由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為了使規定的比賽時間得到充分的利用,裁判員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除必要時,不要隨便停止比賽。
2.比賽的間斷時間要盡量縮短,如受傷、換人等應該迅速處理。
3.因故損失的時間應予補足。也就是說全場比賽的時間(90分鍾)基本上應該都在比賽中,而不應該在這90分鍾里有處理受傷運動員、爭執、換人等因故暫停的時間。
裁判員臨場應帶下列用具:
表2塊、哨子2個、筆2支、記事小本、記分卡、挑邊硬幣、紅、黃牌和比賽用球。
正式比賽時,裁判員應該將每勝一球的時間、隊員號碼記錄下來,並將被罰出場隊員的情況(被罰的原因)或臨場發生的其他事故簡要地記錄下來,以便向比賽主辦機構匯報。
如果裁判員看錯時間,提前結束休息時,在隊員尚未離場前,應該補足時間繼續比賽。如果在中間休息時,發現了上半場比賽時間不足,可以在下半場開始前,在原來的場區先行補足。然後不休息,立即交換場地,開始下半場比賽。不允許將上半場欠缺的時間在下半場補足。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員要保證足球比賽的順利進行,不能延誤比賽或停止比賽。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裁判員有權停止比賽:
1.開始比賽時,一隊不足7人。
2.遇規則以外的任何事情發生,如觀眾中出現問題或其它原因(觀眾席上發生了嚴重騷亂,或觀眾沖入場地),裁判員雖有權停止比賽,但無權取消任何一隊的比賽資格或決定比賽的勝負。對於種種意外事故的發生,規則中雖無明文規定,但只要嚴重干擾和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裁判員可暫時終止比賽。
3.某隊棄權或在比賽中一隊不足7人時。比賽中不足7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場上隊員受傷而無人替補,二是被罰下場的隊員較多。
4.遇球門柱損壞時,如在30分鍾以內不能將門柱修好,可終止比賽。
5.因場地條件或天氣不適宜比賽時。遇到這樣情況,必須與主辦比賽單位協商解決。例如:①球場大部分都是水或雪,而且泥濘浸過踝關節;或平肩高的球落地不能反彈起來。②因為有霧或天黑,甲方看不見乙方球門時(如果有燈光設備,可繼續比賽)。③遇有狂風暴雨無法進行比賽時,或大雪天因球上粘雪妨礙傳遞或使球失去彈性時。
在比賽以前應設法修整場地,如排水、填沙、掃雪、平整等。在比賽中途因場地或天氣及其它事故暫停比賽,如在30分鍾內具備恢復比賽條件時,應該繼續比賽。
比賽因故停止不能賽完90分鍾時,無論誰勝誰負,已賽的記錄無效。裁判員應將已賽的情況向比賽主辦機構匯報。如果改期重新比賽時,盡可能在原場地舉行;並由原裁判員擔任裁判;比賽以0比0開始,比賽時間應為90分鍾。
在比賽之前,主辦比賽機構可以在規程中明確制定停止比賽的規定。即先把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估計在內,再根據意外情況的程度來制定一個標准,提供給裁判員掌握。
裁判員服裝裁判員的服裝,一般為帶白領的黑色上衣、黑色短褲(西裝褲)、帶白邊的黑色球襪及黑色足球鞋。如果在不影響跑動的情況下,如土地球場而且地面不滑時,也可穿著普通軟底的膠鞋。
裁判員的服裝必須與兩隊隊員的有顯著區別。巡邊員的服裝應該與裁判員相同,但也可考慮看台背景及多數觀眾服裝的顏色,穿與裁判員相類似或不同的服裝。但是,兩個巡邊員的服裝應相同。
如果比賽隊其中一方穿黑色服裝時,裁判員要考慮改換穿明顯區別比賽隊員的服裝。不過,這種情況一般在正式的比賽中是遇不到的。
場下裁判員在一場足球比賽中,我們一般只注意場上的裁判員明察秋毫,鐵面無私,往往忽視另一位判官,一位無名英雄也在進行著裁判工作。他是誰呢?他就是場下裁判員。
他的具體任務是:
1.負責雙方隊員的替補。
2.負責比賽的記錄。
3.阻止教練員和其他人員沿邊線跑動進行場外指導或沿邊線走動並大聲叫喊。
4.場上裁判員、巡邊員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隨時准備上場替換。
在比賽開始以前,場下裁判員要令雙方填寫上場隊員登記表,並發給雙方替補隊員登記表。比賽進行中,如果某隊要求換人,該隊教練員須將填好的替補隊員登記表交給記錄台。然後場下裁判員高舉將被換下隊員的號碼牌,並帶領准備上場的隊員到中線旗旁等候。裁判員在死球鳴哨後跑向中線,根據替補隊員號碼牌所示的號碼,令被替補出場的隊員先從中線離場,再令上場替補隊員入場參賽。
替補隊員號碼牌一般是用三合板、纖維板、塑料或金屬板做的,長45厘米,寬30厘米。號碼牌一般需備25塊,兩面印有號碼,號碼從0排至24號,顏色要醒目,以便觀眾及運動員都能看清。現在許多比賽已採用電子顯示牌。
巡邊員在一場比賽中,除了場上的黑衣法官在場上執法外,在邊線的外面還各有一人手持小旗,時而上舉、時而下擺,凝神注目,來回跑動。他們便是巡邊員。
每場比賽規定有2名巡邊員。他們各負責一個半場,跑動的路線是端線至中線,位置應始終與半場所在隊的最後一名隊員處於同一平行於端線的直線,這樣有利於觀察對方越位。其職責主要是向裁判員示意球在何時成死球及應由何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並協助裁判員使比賽按照規則進行。
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干擾比賽時,裁判員可以停止其職務,指派他人代替,事後,裁判員還要根據情況之始末報告給主辦機構。
在協助裁判員工作時,巡邊員應對裁判員未發現的犯規行為提示信號,引起裁判員的注意。至於判罰與否,則由裁判員定奪。尤其在裁判員自己觀察清楚時,要根據自己的意見處理,這時巡邊員就不要堅持自己的意見了。
巡邊員也是場上執行裁判的成員,他必須嚴密注意場上一一切發生的情況及運動員的犯規行為,隨時協助裁判員處理場上的一切問題。為了更好地完成一場比賽的裁判任務,裁判員、巡邊員必須互相協助,密切配合。
巡邊員的職權,主要是指示球出界,確定由某隊擲界外球、踢角球或球門球。由於所處的角度,其重點是觀察和判斷越位以及臨近一側的隊員犯規動作。
裁判員在判斷球是否進門的問題上,如有疑問,可以征詢巡邊員的意見。因為巡邊員的位置容易看清楚球的整體是否越過球門線。
當裁判員被球擊傷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裁判任務時,正好一方隊員射門,這時,應根據巡邊員的意見判定球是否進門。
一場球賽由2名巡邊員執行任務,我們在看電視或聽電台廣播時,經常能聽到這樣的解說:「『第一巡邊員已舉旗示意越位。」那麼誰是第一巡邊員?第一巡邊員是靠近球場記錄台一邊的那位,球場另一邊的巡邊員為第二巡邊員。
如果當裁判員受傷或意外情況不能繼續執法時,第一巡邊員應立即進場頂替主裁判執法,由第二巡邊員擔任第一巡邊員,場外替補巡邊員擔任第二巡邊員。因此,第一巡邊員應帶著哨子及紅、黃牌等物,以備急需。
巡邊員發現裁判員有錯判或漏判的情況,應按旗示規定示意裁判員,不要呼喊或跑到裁判員面前提意見,要講究「風度」,不要忘了自己的身份,要持重、嚴肅。巡邊員應始終沿邊線和端線外執行任務,非必要時不宜進入場內。
巡邊員有事需與裁判聯系時,如不直接關繫到當時比賽情況,可待成死球時再作處理。
巡邊員所用的旗子顏色應鮮明易見,要與看台背景的顏色和隊員上衣的顏色有顯著區別。過去一般用粉、白、黃、綠色,也有用紅白相間或黃黑相間的小方格旗。
現在國際比賽中多用鮮紅和黃色的手旗,執紅旗的為第一巡邊員,執黃旗的為第二巡邊員。旗子的大小可與角旗一樣。
裁判的尺度 在比賽中,隊員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犯規行為時,裁判員應對較重的犯規進行判罰。
裁判員如發現隊員犯規是出於偶然的或是踢球的方式方法有傷害對方的危險時,如抬腳過高、危險性的沖撞等,要給予提示、勸告,提醒其注意,並判罰間接任意球。
在比賽開始以後,除了雙方參加比賽的隊員或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包括教練員和隨隊醫生)不得進入場內,以免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
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到處跑動進行臨場指導,更不能沿邊線走動大聲喊叫(盡管不在場內,這樣做也是不行的)。對這類影響比賽的現象,裁判員有權制止,並給予警告或驅逐出場。
在足球比賽場上,裁判員就像執法如山、鐵面無私的法官,不僅對運動員、對巡邊員、教練員、隊醫以及觀眾,都是具有絕對權威的人。
如果裁判員認為某隊員受傷嚴重,不能再進行比賽時,無論球在任何地點,應立即停止比賽。及時用手勢招呼場外工作人員(不得多於2名)進入場地,盡快將受傷隊員抬出場外進行護理(非醫務人員不可觸動受傷隊員的傷處,以免加重病傷),並及時恢復比賽。如果當時對方隊員並無犯規行動,則用拋球方式恢復比賽。
倘若隊員受了輕傷,不必停止比賽,可以等死球時進行處理,或自行出場護理,然後經裁判員允許仍可隨時入場參加比賽。
如果發現隊員有嚴重的犯規或惡劣的行為時,裁判員可以不經過警告,立即出示紅牌罰犯規隊員出場。對犯規的隊員態度要堅決果斷,絲毫姑息不得。為保護隊員的身體健康,執行法則,維護足球比賽的嚴肅性,必須對嚴重犯規的隊員採取這樣的措施。否則,嚴重犯規及惡劣行為有可能繼續發生,不斷升級,甚至導致一場足球比賽的失敗。這樣也就失去了足球比賽的意義。
在禁區附近罰直接任意球,是進攻隊直接得分的好機會。因球在禁區附近,現代的任意球「專家」是不會錯過這個機會的。守隊也必然層層設防,增哨加崗。這時,裁判員一定要迅速跑到罰球地點,指示守方隊員的位置,以避免延誤時間。
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阻擋而不退出9.15米范圍以外,又不聽裁判員的勸告,屬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給予警告。
如果主罰隊認為對方並不影響進攻時,裁判員也可以不必等待對方退出合法距離後才令主罰隊員執行。
裁判員對這樣的情況要靈活掌握,如果機械地執行規則,對犯規隊反而有利。如果主罰隊將球踢出後,被故意站在非法距離內的守方隊員阻擋時,可以判攻方隊員重罰任意球。
在比賽以前選擇用球時,裁判員可以徵求雙方隊長的意見,如果雙方隊長對選用比賽用球的意見不統一時,由裁判員來決定。
在比賽中,如果雙方對球都提出了意見,認為球己不合規格時,裁判員應當考慮更換。在什麼時間和什麼情況下更換,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裁判員決定。
如對越位、手球、點球等判罰發生爭執,比賽雙方均可在比賽後向裁判員提出意見。但是,還是要以裁判的判決為准,除裁判員外,任何人不能改變比賽結果。
鳴哨與手勢 在比賽中,裁判員什麼時候必須鳴哨,什麼時候可以不鳴哨,以及哨聲的長短輕重,都是有講究的。
在比賽開始、停止比賽、勝一球及罰「點球」時,裁判員必須鳴哨。
但是,遇到其它一些情況裁判員也可以不鳴哨。如指示重新開球比賽時,裁判員則不一定要鳴哨。擲界外球、開球門球時,為了不延誤比賽時間,或避免對犯規隊有利,裁判員可以不鳴哨。
總之,鳴哨與否主要是考慮到盡可能少地干擾比賽。比如,經常對請節輕微的犯規和僅屬嫌疑犯規鳴哨判罰,往往會引起隊員反感、失常,並影響觀眾情緒。所以,鳴哨要適可而止,既不能不吹,也不可過頻,這就要看裁判的水平和掌握比賽的尺度了。
鳴哨一定要及時、果斷、響亮。裁判員對於哨子的使用,就便掌握一種樂器一樣,節奏要分明,高低要適度。使人通過哨聲的長短,聲音的輕重緩急和高低,能辨別出不同性質的犯規和違例等情況。
下面介紹一般的鳴哨方法:
1.比賽開始——長音比較響;
2.嚴重犯規或危險動作——有力洪亮;
3.一般犯規——短促響亮;
4.進球——長音響亮;
5.有爭執——短音響亮;
6.上下半時結束——先短後長。
裁判員鳴哨後,一般立即做出手勢,人們看到手勢,便知裁判員對犯規或違例的隊員是怎樣判罰的。是罰點球、任意球,還是角球或擲界外球等。手勢應果斷、清楚、明確。對明顯的犯規動作或違例動作,隊員和觀眾能清晰分辨時,就不要做模仿動作了,因為這樣做只能引起混亂、疑問以及延誤比賽。裁判員的手勢是指明下一個進程,而不是指當時發生的情況,沒有必要向隊員或觀眾解釋他的判決。其目的還是避免干擾比賽進行,使比賽能夠盡快地進行下去。
下面介紹幾種手勢:
1.直接任意球——前臂前平舉(或側平舉),並指向罰球方向。
2.間接任意球(包括越位)——單臂上舉伸掌,球踢出並被另一隊員踢或觸及,或成死球時為止。
3.角球——臂斜下舉,指向角球區。
4.球門球——臂前平舉指向球門區。
5.進球——臂前平舉指中圈。
6.巡邊員舉旗,裁判員認為不應判罰時,可示意旗放下——單臂斜下舉左右搖動。
7.隊員犯規在考慮對方有利而不判時,可示意隊員繼續比賽——兩臂側平舉向前揮動(不鳴哨)。
8.警告隊員時——面向隊員出示黃牌,然後轉向記錄台;罰令隊員出場時——面向隊員出示紅牌,然後轉向記錄台。
9.判罰點球——單臂明確地指向罰球點標記,也可以不跑向該處。
10.比賽時間終了——單臂上舉握拳。
黃牌警告 警告比勸告「升」了一級,被警告的對象主要是故意犯規的隊員。
警告是對犯規隊員的一種處罰。比賽中,凡發生以下情況時,裁判員均可亮出黃牌向其提出警告:
1.比賽開始後,場上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離場或進場者。
2.經裁判員提請注意或教育後,也就是經過勸告後,仍故意違犯規則者。
3.用語言、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異議、不滿者。
4.採取粗野動作以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者。如故意踢人、絆人、拉人、手球等。
裁判員在處罰時,主要根據有利無利的原則進行處罰。換言之,那就是要看當時哪方控制球。如犯規者對方控制球時,則無須停止比賽,可以等死球時給予犯規者警告處分。如犯規者本方控制球時,應立即暫停比賽,給予警告,然後由對方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罰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如犯規隊員同時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應按嚴重犯規的有關規定判罰。
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後,或球出界成死球時,場上隊員應自覺停止比賽。如有的隊員充耳不聞仍去踢球或大腳將球開出去,都是不正當行為。按照規則規定,不正當行為均屬被警告之列。
還有隊員屢次違反規則和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也要被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間接任意球。
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內犯規,可在發生犯規時球所在球門區的半邊內任何地點執行。
當一個隊員在一場比賽中受第二次黃牌警告時,即被罰出場。
紅牌罰下場 所謂紅牌罰下場是被取消比賽資格。
哪些犯規行為要被驅逐出場呢?有下列幾條:
1.故事犯規,其行為惡劣或嚴重犯規者。
2.用惡劣的語言對裁判員或對方隊員進行辱罵、毆打者。
3.經警告後,仍堅持其不正當行為者(或裁判員將要警告某一隊員而未執行前,該隊員再犯有其它應被警告的行為時)。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後,如有隊員因辱罵性語言或粗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任何隊員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惡劣行為,或用侮辱性語言,污言穢語辱罵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為,應按其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被罰出場的隊員,不但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而且不準替補隊員上場替補,並自然停止參加下一輪(場)比賽資格。按規定:裁判員在賽後48小時內,應如實將罰出場隊員的姓名和犯規情節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一經投郵即為合法手續。主辦機構根據犯規的嚴重程度,可追加處罰。如停止參加下2輪(場)比賽資格或停止更多場次、更長時間的比賽資格等。
紅、黃牌的來歷 在足球上使用紅、黃牌,首先是從美洲一些國家中傳開來的。1970年,在舉行第9屆世界足球錦標賽之前,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正式確定了這一制度,並且一直沿用至今。
這個制度執行以來,尤其是在國際比賽時,充分顯示了它的權威性和優越性,受到運動員和球迷們的歡迎。因國際比賽的裁判員都是由第三國的裁判員來擔任,各國的語言不同,裁判員不可能都能聽懂;同樣,裁判員的語言,運動員也不可能都聽懂。這就要找一個共同能接受的標志,以對裁判的判決統一認識和尺度,使雙方運動員都能明白,不致產生誤會和懷疑。紅、黃牌能起到這樣的作用,所以它應運而生了。
旗示 只搖旗、不吶喊的巡邊員舉旗的動作不同,各是什麼意思呢?為了更好地看比賽,有必要了解一下巡邊員旗示的「奧秘」。
在此之前,先說說「旗示」的風度。旗示者,用旗示意也,是巡邊員給裁判員的信號。要求舉旗動作利落、准確,落旗要穩健,指出的方向要明確,不可以懶洋洋地舉旗。
旗示的動作和含義:
1.界外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隨著側平舉或轉體前平舉,指出發球方向。
2.越位——持旗上舉,表示越位,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後,再將旗指向越位地點:①臂斜上舉表示在遠端隊員越位;②臂前平舉表示在中間隊員越位;③臂斜下舉表示在近端隊員越位。
3.犯規——持旗上舉,左右搖擺,表示隊員犯規。如裁判員同意,鳴哨停止比賽後,再將旗指向罰球方向。如果裁判員示意不予判罰,應立即將旗放下。
4.球門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然後臂平舉指向球門區,表示踢球門球。
5.角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然後指向近端的角球區,表示由攻方踢角球。
6.進球——臂平舉直接將旗指向中圈,示意球進門。中圈開球。
⑸ 籃球裁判的規則是什麼
籃球裁判—最新籃球裁判規則
88104
一、籃球裁判法- -
1、裁判員應是一名主裁判員和一名副裁判員。他們應得到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的協助。
此外,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或國家聯合會有權運用3人裁判制,即一名主裁判員,兩名副裁判員。
2、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計時員。
3、 可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他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
在比賽中他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必須充分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5、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要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同意改變這些規則。
6、裁判員的服裝應由灰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7、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一) 主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本人。
3、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
4、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每一節和決勝期的比賽。
5、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6、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以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有權判定該球隊棄權。
7、在第2節、第4節以及任一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以認可比分。
8、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作出最終的決定。
9、有權對這些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
(二)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球場,此時他們的權力應生效,當裁判員批准比賽結束時他們的權力結束。在比賽時間結束時,經主裁判員的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以及他們和比賽的聯系。
3、如果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運動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者提交詳細的報告。
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者報告該事件。
5、如果在第4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的大約同時或正好之前發生了犯規,作為執行罰球的結果需要有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應被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並相應地予以處罰。
6、 任一裁判員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三)裁判員:發生違犯時的職責
1、定義
由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造成的所有違例和犯規是違犯規則。
2、 程序
(1)當發生違例或犯規時,裁判員應鳴哨並同時給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見裁判員手冊,第7章手勢和程序)。
(2)罰球或投籃成功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3) 宣判每一起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應在球場上交換位置。
(4)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使用英語處理。
(四)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10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更換問題上,另一位裁判員在與技術代表商議後決定。
(五)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職責
1、 記錄員應使用正式的記錄表:
·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參加比賽的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當有關比賽開始時上場的5名隊員、替換或隊員的號碼違反本規則時,他在發現違犯後應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記錄累積分數以及投籃和罰球得分。
·記錄登記在每個隊員名下的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
當登記任一名隊員第5次犯規時記錄員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他應記錄登記在每一位教練員名下的技術犯規,當一位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必須離開比賽時,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
2、 記錄員還應:
·當某隊已提出暫停請求,在下次暫停機會時通知裁判員並登記暫停。如果教練員在該節中不再有剩餘暫停時,他應通過裁判員通知該教練員。
·舉牌指示每位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舉到雙方教練員看到的程度。標志牌上的數字要和該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相一致。
·在一節中,登記某隊任何隊員的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第4次全隊犯規後。一旦球成活球時將全隊犯規標志放置在記錄台上靠近該球隊的球隊席一端。
·實現替換。
·僅當球成死球,並在球再次成活球之前發出他的信號。記錄員的信號聲響不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使球成死球。
3、助理記錄員應操縱記錄板和協助記錄員。
如果記錄板和正式記錄表之間的任何差異不能被解決,正式記錄表應居先,記錄板應按正式記錄表修正。
4、在記錄表上登記累積分時可能造成下列重大失誤:
·一個3分中籃,可是僅累加了2分。
·一個2分中籃,可是累加了3分。
如果在比賽中發現了這樣的失誤,為停止比賽,記錄員必須等到第一次死球時才發出他的信號並引起裁判員們的注意。
如果在指示比賽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發出後,主裁判員正在核查記錄表,但在裁判員們簽字之前發現了這樣的失誤,主裁判員必須糾正該失誤;如果這同一個失誤影響了比賽的結果,則主裁判員必須合理地糾正比賽的最終結果。
如果裁判員們已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後發現了這樣的失誤,主裁判員不再可能糾正該失誤。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者提交報告陳述該事件。
(六)計時員:職責
1、 應給計時員提供一塊比賽計時鍾和一塊計秒錶,並應:
·掌握比賽時間和停止時間。
·在第1節和第3節開始前至少3分鍾時通知球隊和裁判員或使他們得到通知。
·啟動計秒錶並在一次要暫記的暫停已消耗了50秒鍾時發出信號。
·保證一節或決勝期比賽結束時的信號聲響自動發出,且非常大聲。如果他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他應立即使用任何可能的辦法通知裁判員。
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然而,當投籃或罰球的球在飛行時,他的信號不使球成死球。
2、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開始啟動比賽計時鍾:
·跳球時,球被跳球隊員合法拍擊。
·罰球未成功並且球繼續是活球,球觸及場上隊員。
·在擲球入界時,球觸及場上隊員。
3、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停止比賽計時鍾:
·在一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時時間終了。
·當球是活球時裁判員鳴哨。
·當球是活球時24秒鍾裝置信號響。
·某隊已請求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
·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投籃得分。
(七)24秒鍾計時員:職責
應給24秒鍾計時員提供一個24秒鍾裝置,並按下列要求操作該裝置:
1、一旦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啟動或再啟動。(規則修改:原"控球活球"現修改為"控制活球")
2、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就停止和復位到24秒鍾並不顯示影像:
·裁判員因犯規、跳球或違例而鳴哨,但因球出界判給先前控制球的球隊擲球入界時除外。
·投籃球進進球籃。
·投籃球觸及籃圈。
·因為涉及到控球隊的對方隊的行為使比賽停止。
3、一旦對方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復位到24秒鍾並再啟動。
如果對方隊員僅僅觸球,而同一個隊仍然控制球,則不開始一個新的24秒鍾周期。
4、當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個隊由於如下的結果被判給擲球人界時,停止但不復位到24秒鍾:
·球出界。
·一起雙方犯規。
·由控制球隊引起的任何原因而使比賽停止。
5、在任一節或決勝期中,當某隊獲得控制球時比賽計時鍾的剩餘時間少於24秒鍾,則停止並不再操作,即不顯示影像。
二、 球 隊
(一)、定義
1、"合格參賽"是指按競賽組織者的規程規定,經核准有權為某隊參賽。還要考慮年齡限制。
2、 當一名球員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並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達到5次犯規,即是"有資格參賽"。
3、在比賽時間內,每一位球員不是一名隊員就是一名替補隊員。
4、隨隊人員可以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只要他有一個專門的職責,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已發生了5次犯規的隊員變成隨隊人員。
(二)規定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隊長,應是有資格參賽的球員之一。
·最多5名有專門職責的隨隊人員。
三、 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 定義
當一名球員在賽場上並有資格參賽時為隊員。當一名球員不在場上參賽,或在賽場上但由於已被取消比賽資格或已發生了5次犯規沒有資格參賽時為隨隊人員。(規則修改:原"替補隊員"現修改為"隨隊人員")
(二)、 規定
1、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可被替換。
2、 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那名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3、每個球隊的隊員服裝應按下列要求配備: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在比賽期間,所有隊員(男性和女性)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除非該隊員有明確的醫生書面證明。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和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和短褲的顏色相同。
4、每位隊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至少高20厘米。
·前胸的號碼至少高10厘米。
·號碼的寬度應不少於2厘米。
·球隊應使用4至15的號碼。
·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允許上廣告的地方應遵守各自比賽的規程規定,並不得干擾背心前後號碼的可見性。
5、 主裁判員不應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許: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指甲應仔細剪好)。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是允許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使其他隊員受傷。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6、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7、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首先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批准。
8、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隊名列後的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9、對於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同隊的所有隊員應穿: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復合顏色的鞋。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復合顏色的襪子。
四、隊員:受傷
1、如果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 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鳴哨,直到比賽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受傷隊員的替換: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鍾內或盡可能快地被替換。
·然而,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鍾內恢復的受傷隊員可以留在比賽中,但他的隊要被登記一次暫停。
五、犯規
(一)、技術犯規
1、隊員的技術犯規
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同裁判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如果被判技術犯規,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並由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2、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並由隊長指定罰球隊員;如果教練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或者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或者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二)、侵人犯規
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正當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侵人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包括阻擋、撞人、背後防守、用手攔阻、拉人、推人、非法掩護等。如果被判侵人犯規,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如果投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一次罰球;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兩次罰球;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次罰球。如果控制球隊的隊員發生犯規,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三)、蓄意犯規
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入犯規為蓄意犯規。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六、犯規次數
在2x20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5次,必須自動退出比賽。在4x12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6次,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全隊犯規 2x20分鍾的比賽每半時(20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已共達7次時,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 4x12分鍾的比賽每節(12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技術犯規已共達4 次,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七、違例
違例是違反規則,如果被判違例,對方隊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方除外。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與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除隊員以外的任何物體接觸時,即是隊員出界。當球觸及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人物體、籃板的支柱或背面即為球出界。如果球出界或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出界,最後去觸球或被球觸到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被嚴密防守(在正常的一步之內)的持球隊員要在5秒鍾內傳、投、滾或運球。球回後場位於前場的控制球隊的隊員不得使球回後場。干擾球在比賽時間內,在投籃的時候,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可以觸及球,直到球觸及籃圈或球明顯不會觸及籃圈。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當投籃的球接觸籃圈時,進攻或防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
如是攻方違例則不得分,並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如是守方違例,判給投籃隊員得2分,如在3分投籃區投籃則判得3分,在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走步違例 隊員持球走三步以上,即是走步違例。
兩次運球違例 運球結束後再次運球,或者雙手拍球,都算違例。
踢球違例 故意用腳碰球。 如果大力踢球會被判技術犯規。
30秒違例 攻方如果在30秒內沒有射球,就算違例。
10秒違例 攻方在10秒內沒有把球帶到前場,就算違例。
5秒違例 在5秒內沒有投出界外球,就算違例。
3秒違例 攻方的任意球員在守方禁區內停留超過3秒,就算違例。3秒鍾的限制不
違例:兩次運球、走步、回線球、干擾球、球出界或擲界外球違例、踢球或拳擊球、時間類的違例(3秒,5、10、24)
犯規:身體接觸的犯規(打手,推人等),侵人犯規,掩護犯規、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取消競賽資格犯規,雙方犯規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犯規(在死球後的期間內多起犯規,可能出現規則所未遇見到的情況)、打架等。
⑹ 籃球比賽中裁判員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基本規則一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四節,每節各10分鍾,每節之間休息5分鍾,中場休息
10
分鍾。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鍾,若
5
分鍾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鍾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3分線內側投入可得2分;3分線外側投入可得3分,罰球投進得1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NBA中為6次)。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10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雙帶)、腳踢球(腳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人不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基本規則二
24秒鍾規則: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24秒鍾內投籃出手(NBA、CBA、CUBA、WNBA等比賽均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8秒鍾規則: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8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則: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
3秒鍾規則:分為進攻3秒和防守3秒。進攻3秒:進攻方球員不得滯留於3秒區3秒以上;防守3秒:當某防守方球員對應的進攻方球員不在3秒區或者3秒區邊緣、且徹底擺脫防守球員時,防守方球員不得滯留禁區3秒以上。
侵人犯規: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用腳踢球。
隊員出界: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球碰板後對方不得碰球,直到球下落。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⑺ 籃球裁判應具備哪五大原則
原則一、要作為一個優秀的裁判,必須做到公正廉明,這是無論在任何體育項目中,首要強調的一點,也是最為基本的一點!尤其是籃球,一個小小的判罰,往往會左右勝利女神的天平的傾向。以往不說,先就論一下今年NBA西部的季後賽【西部較為激烈些】,以雷霆為例,半決賽相遇馬刺,G2的13s若是判罰幾個,比賽真的不好說,【不是馬刺球迷】。西決遇到勇士,3-1,勇士真的那麼逆天嗎??我看不至於,啥都不說,格林屢次襲襠,不禁賽真的說不過去.....【不是雷霆球迷,客觀評價】可見裁判和聯盟的判罰很關鍵。
原則二、權威性。這點不是那麼容易做到的。籃球場上,個個都是猛漢,身材相對嬌小也有殺傷力,而且很多都是暴脾氣,還有的是多人擁戴的大明星!我國的CBA聯賽中,這點做的相當不好,我也不看。有些時候,不太合理就不太合理,不要因為威逼而改變自己的判罰,這樣使得你的判罰不值錢。光頭克勞福德能無厘頭的把板凳席的鄧肯驅逐出場,是難以理解,反之,卻成就了他名譽。
原裝三、別帶感情哨。不得不說裁判可能對某些球隊、球員有著個人的喜愛因素和個人情感。當你執法某場比賽有你喜愛的球員時,更加要端正自己的態度,如果說你一直偏向某一方,而且過於明顯的話,輕則使比賽難以進行,重則會引起打架斗毆事件【曾經的我也灰常沖動】。判罰,還是取決於你的態度。
原則四、端正自己的品行。一個有道德的裁判,一個有品行的裁判,即使你可能漏判、錯判、誤判了一些,甚至導致了比賽失利,可能你也會收到球員的原諒的,哪有人不會犯錯,像武俠小說里的得道高人,即使做錯了點什麼,也不會有損什麼聲望,因為他之前就累積很多了。話題轉過來,如果你很隨性,態度不夠嚴謹,還常常收取賄賂,若某場判罰存在爭議,即使神都沒做,你鐵定背鍋。就像火箭輸球,不找原因,一直認為哈登去夜店happy一樣。
原則五、熟知任何手勢和和規則。想想最基本的這點你都做不到,恐怕難以服眾吧!!籃球場上,有的時候,可能會出現兩種或以上的犯規,此時,所有球員都會看你所給的手勢,甚至一個球權的判罰,所以,這點都做不到,還是想想就算了。溫馨提示:做好一個裁判,還要有良好的體質,為什麼??你懂得....
【以上是個人看法,純手打,無摘抄,不管好不好,僅供解答】
⑻ 籃球判罰規則是什麼
NBA籃球比賽規則
1.比賽時間
每場比賽分兩個半時共4節,每節12分鍾。加時賽為5分鍾。
在第一節和第二節、第三節和第四節之間休息130秒。兩半時之間休息15分鍾。在第4節和加時賽之間和任何加時賽之間休息100秒。
在第一節、第二節和第三節的最後一分鍾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在第四節和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鍾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
2.球隊
比賽時,每隊由5名隊員組成,場上隊員不得少於5名。
如果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而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該隊員應留在場上,並應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和全隊犯規;還要判罰該隊一次技術犯規。所有後來發生的侵人犯規(包括進攻犯規),應照此處理。
如果只有5名合格的隊員,其中一名隊員受傷必須離場或被驅逐,他應由最後一名因6次侵人犯規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來替換。每一次需要替換受傷或被驅逐的隊員時,均應照此倒轉的順序處理。任一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再進入比賽,應判罰一次技術犯規.
3.比賽開始
第一節比賽和加時賽應以在中自跳球開始。
第二節和第三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失掉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第四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獲得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4.死球、活球、壓力球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球成死球:
爭球;
球停留在球籃上或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任一節時間終了;技術犯規的罰球;
侵人犯規(拳擊犯規、非賽犯規);
多次罰球中的第一次罰球;
場上違例(帶球走,3秒,10秒,24秒等);
打架犯規;
疏漏的鳴哨;
投籃或罰球成功後;
在隊員佔有界外之前。
下列情況球成活球:在任何跳球中,裁判員拋球時;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下列情況球成活力球: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球離開擲界外球隊員的手時;球離開罰球隊員的手時。
5.替換
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他和被替換隊員的姓名和號碼,並置身於記錄台前的替換區內。如不向記錄員報告,則罰款25美元。記錄員應在球成死球時就鳴哨宣告替換(投籃成功後除外),替補隊員需經裁判員招手才能進人比賽。替換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的時間為30秒鍾。
在多次罰球的第一次罰球後,不論罰中與否,允許替補隊員進入比賽。
替補隊員不得替換罰球人員或跳球隊員,除非受傷隊員要求替換,這時應由對方教練員在罰(跳)球一方的球隊席上挑選替補隊員。受傷隊員不能再上場比賽。替補隊員一旦進入比賽就得留在場上,直到下一個死球時才允許替換。
如果是以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造成隊員受傷,而且不能執行罰球,他的教練員可指定該隊任一合格的隊員來執行罰球。受傷隊員也可再上場比賽。
6.暫停
(l)20秒暫停
每隊每半時有權請求一次20秒暫停。每場比賽(包括加時賽)共可請求兩次20秒暫停。
隊員請求20秒暫停,只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制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20秒暫停」。
在20秒暫停期間,球隊只可替換一名隊員。如果請求暫停的隊替換一名隊員,對方隊也可替換一名隊員。
如果在半時(包括加時賽)中請求第二次20秒暫停,應予允許,但要登記一次常規暫停。
如果20秒結束時比賽不能繼續進行,也應登記一次常規暫停。
(2)常規暫停(100秒)
每隊有權請求7次要登記的常規暫停。限定每隊在第四節中不得超過4次暫停;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鍾內不得超過3次暫停。在加時賽內,允許每隊3次暫停。
隊員請求100秒暫停,只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制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暫停」。
每節比賽必須有兩次暫停。如果每節比賽剩下6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採取強制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主隊名下。在每節比賽剩下2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第二次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採取強制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該節先前沒有登記的隊的名下。
允許有追加的暫停,但要判罰一次技術犯規。主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止時,請求20秒或100秒暫停.
7.24秒鍾規則
當某隊在比賽中獲得新的球權時,或在擲球入界中當球在場上被隊員合法觸及時,24秒鍾計時器將開動。擁有球權的隊必須在獲得球後的24秒鍾內投籃。完成投籃的條件是:
(1)在24秒鍾結束之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
(2)球離開隊員的手後,球必須與籃自接觸。
如果在24秒鍾內球未接觸籃圈,為24秒鍾違例。
籃球中分為犯規和違例.當對一個隊員的犯規滿六次後,將被罰下,如果在六犯只前該名隊員被吹了兩次技術犯規也將被罰下.當每一節全隊累計犯規到四次後,第五次犯規將會造成對手的兩次罰球.違例則沒有罰下的吹罰,只是將球權交給對方
8.犯規
(1)進攻犯規
在球成活球後,進攻隊員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就是防守隊員已經站在合理沖撞區之外,兩只腳沒有移動,進攻隊員將其撞倒後就是進攻犯規.與其對應,如果防守隊員的腳步移動的話,就是防守犯規.)是進攻犯規。
進攻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肘部犯規、拳擊犯規,也不是惡意犯規,應按如下罰則處理:不判給進攻隊得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不登記該隊全隊犯規(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並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除外)。
(2)移動擋拆犯規
當執行擋拆戰術是,擋拆的隊員應當站定,腳步不能移動,同時應離防守隊員一個身位的距離,否則被吹移動擋拆犯規
(3)無球權犯規
在球成活力球後,在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時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是無球犯規。
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拳擊犯規、惡意犯規、也不是肘部犯規,而且發生犯規時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應按如下罰則處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登記犯規隊一次全隊犯規;如果全隊犯規罰則未出現,判給對方隊在靠近犯規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判給被侵犯的隊員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
如果判了防守隊一次無球權犯規,接著投籃(罰球)成功,應判給被侵犯的隊一次罰球,使有可能得3分或4分。這條規定適用於:不管是對哪個進攻隊員犯規;不管全隊犯規罰則是否出現。
如果判了進攻隊一次無球權犯規,接著進攻隊員投籃成功,不計得分。
(4)全隊犯規
每節比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4次,加時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3次,要判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
如果每節前10分鍾全隊犯規未滿4次,或加時賽前3分鍾全隊犯規未滿3次,允許該隊在最後兩分鍾內有一次全隊犯規不用加罰。
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判給兩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如投籃成功,判給一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也就是說,在成功的兩分投籃中最多可得3分,在成功的3分投籃中最多可得4分
9.違例
(1)走步:持球走三步以上為走不
(2)干擾球:當對手投出的球到達最高點後開始下降時,防守方碰到球則被吹為干擾球,吹罰進攻方直接得分,球權交給防守方.
(3)三秒違例:
防守三秒:指防守隊員站在三秒區內在起附近1米處左右沒有進攻隊員,其又在三秒區內停留的時間超過三秒的話就被視為防守三秒如果兩次三秒違例的話還要進行一罰一執的處罰。
進攻三秒:指進攻隊員在無球或有進攻動作或意圖的情況下在三秒區停留時間超過三秒的話被視為進攻三秒,並進行交換球權的處罰!
(4)發球五秒違例:
發界外球時,應當在五秒內發出,否則被吹罰違例,將球權交給對方
(5)八秒半場違例:
即當一次進攻開始的時候,從後場拿球後,要在8秒鍾之內將球運過半場到達前場,不然就發生帶球8秒
(6)兩次運球違例:即第一次運球後,持球,然後再一次開始運球則被吹違例,將球權叫給對方.
(7)翻腕:現在NBA吹得很緊的一條違例,運球時不準將手心與地面的垂直角度超過90度統稱為翻腕,其實就和兩次運球的吹罰差不多,運球時,單手托住球,在一次運球.
NBA官方裁判手勢
圖解:NBA官方裁判手勢 20-second Time-out,20秒暫停
24-second violation : 24秒違例
NBA規則變化史
1946-47年(1947年1月11日)
取締區域防守 ——NBA聯賽開始時使用大學規則,允許區域防守,但規定在賽季開始後的3個月內禁止使用區域防守。
1950-51
增加籃板球統計類別。 1951-52 罰球區從6英尺增加到12英尺 ——改變緣於喬治·米坎具有絕對優勢。
1953-54
每節比賽,球員犯規次數限制在2次,如果超出,則將該球員罰出該節比賽。——此規則由於不能阻止比賽後期的犯規,現已廢除。
1954-55
引進24秒投籃鍾。 任何一節比賽,只要球隊犯規5次,則將被處以罰球。
1964-65
罰球區從12英尺增加到16英尺 ——變化緣於威爾特·張伯倫具有絕對優勢。
1973-74
增加搶斷和蓋帽統計類別
1974-75
處罰採取不當技術性犯規後被逐出的球員,罰金從50美元增加到100美元。
每節比賽暫停次數滿後,到該節比賽結束,不得再要求暫停。
1975-76
球場上發生任何違例情況後,都在邊線發球。
1976-77
肘部擺幅過大和/或過於有力,即使身體沒有碰觸,仍視為違例行為。
如果防守一方將球打出邊界,獲得邊線發球權的進攻一方在投籃時將不再受到投籃時間或5秒(不是10秒)規則的限制。
1977-78
如果教練想在節比賽開始前討論或解釋比賽規則,當執官員可以強制其他教練出席討論。以前規則只允許在賽前討論。所有被比賽官員認為是故意違例的投籃得分均屬無效。
24秒投籃鍾在所有違例情況發生時和區域防守警告後須重置為24秒。
球從下方進籃的情況屬違例。
處罰在比賽期間遠離球隊替補區的球場外休息隊員,罰金從100美元增加到150美元。
處罰賽前熱身期間吊住籃圈的任何球員,罰金25美元。
1978-79
當值裁判從2人增加到3人。
允許界外地滾球;取消控球權損失罰球。
修改防守犯規規則,允許技術性犯規,不再對防守犯規進行一次、二次或多次警告。
半場比賽之後,球員和教練可直接進入更衣室,但不得停留和延誤。以前規則只適用於比賽結束之後。
允許防守一方只要不阻止對手前進,可以保持身體接觸,但在實施這一規則時,嚴禁用手攔擋對方球員。
1979-80
3分線從22英尺增加到23英尺9英寸。
當值裁判從3人減到2人。
如果進攻一方在10秒內帶球過中線,但為防守方球員將球打回後場,這種情況下,進攻一方不再有另外10秒時間帶球過中線。
1980-81
取消22秒受傷暫停時間。無論受傷與否,兩球隊現在每半場均有一次20秒暫停時間,全場則有兩次40秒暫停時間,包括加時賽。
籃板後面添置紅燈,在每節比賽結束哨聲鳴響之際同步點亮。
當執官員應杜絕球員佩戴手、臂、臉、鼻、耳、頭和頸部珠寶飾打球。安全規則規定所有的臉罩及眼或鼻防護物必須與臉型吻合,不能有尖或突出的邊緣。同時,球員使用的所有設備必須適於籃球運動,所有非自然的和旨在增加球員高度或獲取優勢的設備一概不準使用。
任何時候,進攻一方如果被判技術性犯規,24秒鍾將不予重置。以前的規則是不管哪一方被判技術性犯規,24秒鍾都給予重置。
24秒鍾在區域防守警告後應予重置。 新增罰球規定:罰球未抵達籃板時,球員不得轉向或沖出搶球。
1981-82
使用新的「防守犯規准則」進一步闡明區域防守規則。
罰球區投籃成攻後,如果有球員犯規被判單罰球,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一次罰球不中,則不允許有另外的罰球。
採用壓力釋放型「可移動」籃圈。
三罰球變為兩罰球;兩罰球變為一罰球。
球員在被裁判召入比賽前,必須到記分榜前8英尺的區域報到。他們以前被要求向「記分員」報到。
後場犯規屬普通犯規,進攻一方超出限制時,將被處以兩次罰球。
1982-83
球出界後,由球隊而不是裁判指定發球人選。
對界內無人碰到的出界球,此球應回到原發球點再發,而不是球出界的地點。
1983-1984
如果20秒暫停被許可,但在同時同一支球隊要求強制暫停,只有強制暫停有效。
某些跳投球的位置需要改變,如雙罰球違例或當球被卡在籃上時。
罰球隊員主罰球時不得假作姿態。
如果投籃動作與犯規哨聲同時發生,且投籃得分,這種情況下,得分有效,不另外罰球。
1984-85
允許加時賽中球隊的暫停次數由兩次增加到3次,不計正常比賽中或以前的加時賽期間暫停的次數多少。
如果進攻一方在前場投籃時遭受犯規失分,則將獲得二次罰球機會,或獲發界外球的權利。
處罰在半場休息及每場比賽結束時不立即離開球場直接回更衣室的教練和球員,罰金由原來的100美元增加到500美元。
處罰比賽期間離開替補區較遠的沒有參加比賽的球員,罰金由100美元增加到500美元。 1988-89 比賽裁判從兩人增加到3人。
1990-91
加重惡意犯規處罰,犯規者除被處以兩次罰球及將界外球的控制權交給對方外,如果搶球意識不明顯或在裁判眼裡碰撞過猛導致被犯規者受傷,還將被逐出場外。被逐出的球員將自動被處以250美元的罰金。
1993年季後賽
任何在場上打人的球員立即逐出場外,至少停賽一場並處以適量罰金。任何打人波及另外一名球員的球員立即逐出場外,停賽1到5場並處以適量罰金,該球員所在球隊也被處以與該球員相同的罰金。任何在比賽期間離開替補區的球員將被處以2500美元的罰金,500美元起底,除此外,所在球隊也將為每一個離開替補區的球員陪罰5000美元的罰金。
1993-94
實施「5分」犯規制。如果球員賽季總犯規分超過5分,那在犯規分超過5分的那場比賽後就自動停賽一場,以後,每多一次犯規,就停賽一場。
1994-95
3分線統一縮短為22英尺。
球員投3分球時被犯規,將獲得三次罰球機會。
比賽期間,擅自離開替補區的球員停賽至少一場,並處以20000美元罰金,而且每被停賽一場,薪金就會減少1/8。
一場比賽連續兩次犯規的球員將被逐出場外。 取消自後場底線到前場罰球線用手攔檔對方球員的處罰。
技術犯規罰金增加到500美元每次。以前,首次技術犯規罰金100美元,第二次150美元。
更改「無阻」制,包括後場接觸。如果球員在清路上籃被對方後衛拉住,則將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球不在界內時,第二次或多次連續暫停的時間限制在45秒。
1996-97
任何要求暫停但已沒有暫停機會的球隊都將被視為技術性犯規,同時失去控球權。
1997-98
距籃板22英尺的3分線長度恢復到23英尺9英寸,但至兩端線的長度仍保持22英尺不變。
後衛不能用前臂阻止在前場欲投籃球員的沖近。在球員雙腳凌空,身體的任何部分沖出邊線或底線豎面時,不允許叫暫停。
「無沖擊區」,以前大小為 2 x 6 英尺,在這個區域,如果二級後衛與對方發生碰撞,不會被判攻擊性犯規。現在,該區域擴大為一個半圓,從球籃中點算起,半徑為4英尺。
⑼ 國家一級籃球裁判評判標準是什麼
我們國家籃球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分為: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其中,國家每年從國家級裁判員中評定出國家A級裁判員。
一級籃球裁判員:
1、熟練地掌握和運用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基本具有籃球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2、在省級或相當省級籃球競賽中能用途正、副裁判長職務。
3、具有訓練二級以下籃球裁判員的能力。
4、熟悉籃球技術、戰術及英語籃球裁判術語。
申請一級籃球裁判員辦法與要求:
具備申請一級籃球裁判員,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的程序是:
1、在現有級別基礎上申請上一級別,逐步向高一級別申請。
2、個人申請後,由基層單位,根據本人申請,考核其裁判實際情況。向有關批准部門進行推薦,申報國家級裁判員必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籃球處及籃球運動協會,組織的統一考試,一級裁判員必須參加省、市場信息、自治區體委及籃球協會組織的考試。
⑽ 籃球裁判規則最新
最新籃球規則(縮略版)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
24
秒鍾內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
24
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
24
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1
、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
1
次。時
間為一分鍾,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
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
三、如果下半時要延長
5
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
5
分鍾,直到
分出勝負為止。
四、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五、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
2
分鍾的休息時間。
六、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
線的中心。
七、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
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
法地拍擊。
八、籃球是用手來打球的運動項目。帶球跑、踢球或用拳擊球是違例。
九、踢球就是用膝、膝以下腿的任何部位或腳去擊球或攔阻球。只有故意地做這種動作時才
是違例。
十、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個被確認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犯規,必須是發生在該隊員
投籃手臂的連續動作已經開始之後。
如果投球中籃,
即使是在鳴哨後球才離開投籃隊員的手,
要計得分。在響哨後,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嘗試
(
動作
)
、則中籃無效。
十一、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
、球離手時踏場地;
2
、在球離手前消耗的時間超過
5
秒鍾;
3
、擲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
隊員;
4
、擲界外球球離手後,在球接觸場上隊員前,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
進球籃。
十二、在球擲過界線前,任何其他隊員都不可以使身體的任何部分越過界線。
十三、當持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數次,另一腳
(
稱為中樞腳
)
不離開與
地面的接觸點。
十四、某隊控制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的限制區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
3
秒鍾。當一名隊員
在後場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
7
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
觸前場的隊員時,球即進入前場。
十五、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
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
、阻擋:是阻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
、撞: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
、
從背後防守:
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
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
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
、
用手攔阻:
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
或是阻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
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
、擋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發生的身體接觸。能用身體的任何部位來造成這個
(
拉
人
)
接觸。
6
、
非法用手:
發生在隊員試圖用手搶球接觸了對方隊員時,
如果僅僅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
手,則被認為是附帶的接觸。
7
、
推人:
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
體接觸。
8
、非法掩護:是試圖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十六、合法防守位置
1
、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2
、他正面對對手,並且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
3
、
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
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
它們
必須放下。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十七、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
、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
、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
、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
、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
、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
、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
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場外同學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
時不得無禮。
十八、在
2
X
20
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
5
次,在得到通知時
他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每半時
(20
分鍾
)
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已共達
7
次時:
1
、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2
、如果涉及到更為嚴重的罰則,則規則中的適當條款將適用。
十九、投籃可用任何方式投籃,但他必須將球在被別的隊員觸及前從籃圓豐方投進球籃或投
籃觸及籃圈。發球時在裁判員將球置於他可處理時,要在
5
秒鍾內投球離手;不得做假動作
罰球;最多
5
名隊員可以占據被看作是
1
米深的位置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