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籃球違例有什麼後果裁判怎麼判
你好!
1. 4次犯規後要罰球,罰球幾個?
回答:球隊滿4次犯規以後,每次罰球2個.這里說明一下,不是指某個球員滿4次就開始罰球.是球隊滿4次才開始罰
2. 一個隊員犯規後是不是一定罰下?
回答:不是的.球隊滿4次犯規開始罰球,不影響某個球員.除非比賽設置4次犯規的隊員必須被罰下,那剛好又有球員滿4次犯規,那他就要被罰下.一般我們學校里組織的籃球賽是不設置犯規次數的,可以隨便犯規.
3. 在投籃過程中已經把球扔出(三分),突然有一個人跳起把球攔住,球掉下。算違例還是犯規?
回答:在我們平時打籃球中,是不算違例,也不算犯規的(除非他又打到人家的手).標準是:當球在上升的過程中,將球截下,算是蓋帽,是允許的;當球已經在上升後開始下降的過程中,再將球截下,那就是違例了,是要把分判給投籃一方的. 不過我們平常打籃球,大家身高有限,幾乎不可能在籃球下降的時候把球截下.所以說,在我們平常打籃球的時候,只要可以蓋帽,都是規則允許的,不算違例.
籃球犯規後會被罰下什麼的。那違例的有什麼後果?
回答:違例不算犯規,不會被罰下.只是會把球權讓給對方,比如走步為違例.罰球踩線也是違例,有沒有罰進都得重新罰一次.
Ⅱ 身為籃球裁判員卻判斷失誤應該怎麼處理
籃球場上的裁判組成一般是主裁判加兩個副裁判,當然也有一些是兩人執裁,但現在中國的正規籃球比賽都是三人執裁。現場除了有裁判之外,還有可能會有到場的技術代表,但也有技術代表不到場的情況。技術代表的權力是監督比賽的公平公正和裁判的公平公正,一般情況下他是不能去干預裁判們的判罰。除非是發生了明顯的錯誤。一般來說,主裁判的權力是比較全面,但是這不代表著主裁判可以去更改副裁判的判罰,除非這個判罰是明顯的錯誤。三人裁判是一個團隊,不管是誰都不能去輕易的更改其他裁判的判罰,一般情況下都是互相支持協助。如果出現一個讓裁判們看法不一致的犯規行為,那裁判們需要做的是互相商量協助,只不過是主裁判有著相對較大的建議權,甚至是最後的決定權。但是一般情況下,在商量之後基本都是由最先做出判罰的那個裁判再去做一次改過之後的判罰。
裁判誤判後 你可以在比賽後提出申訴 正規比賽結束後一般是要由隊長簽字的 不服判決可以上訴 但是改變不了比賽結果的
裁判誤判 情節不嚴重的後果也不要緊 頂多背個處分...黑哨另說
總之就是誤判之後 如果事關勝負的話 最好當時和裁判交流 因為賽後是不能改判的裁判的判罰一般情況之下是無法更改的,除非是這個錯誤的判罰是屬於可糾正的判罰。可糾正的判罰就是,只有在判罰後接下來的罰則沒有執行之前。比如說,前導裁判錯誤的判罰了一個出界球,本來球權是屬於a隊,但是判罰給了b隊。這個時候,中央裁判發現了錯誤,中央裁判可以及時的去糾正這個錯誤,但只限於a隊沒有執行擲球入界之前。如果a已經執行了擲球入界,球已經發入了場內,那這個錯誤就無法被糾正了。其他的錯誤罰球也是如此。
Ⅲ 籃球比賽裁判宣判違例的程序
裁判員宣判的手勢和程序
由於越來越多的觀眾對籃球比賽增加了興趣及傳播范圍的擴大,裁判員很明確和准確地宣判比賽是十分重要的。
1.違例的宣判程序。每當發生違例時,負責此處比賽的裁判員應:
(l)立即鳴一次哨並同時舉手在空中,伸開手掌和並攏手指,以停止比賽計時鍾;
(2)清楚地指出違例的類型,例如做出帶球走的手勢;
(3)接著,用同一手臂更加清楚地指出比賽的方向;
(4)在所有情況下,裁判員都要遞交球。
2.犯規的宣判程序。每當發生一起犯規時,負責此比賽的裁判員應:
(l)鳴一次哨和同時舉直手臂並握拳,以停止比賽計時鍾;
(2)用一直臂、手掌朝向地面手指指向隊員的腰部,確實使隊員知道他已被登記了犯規。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指出在何處罰球、罰幾次;
(3)移向記錄台,占據一個使記錄員能看清楚和對裁判員無障礙的位置。大約6-8米;
(4)用很清楚和慢手勢報告犯規隊員的號碼,讓手勢保持幾秒鍾是可取的,這對記錄員登記正確的號碼是不可缺少的;
(5)接著,指出犯規的類型;
(6)用指出罰球次數和隨後的比賽方向來完成聯絡的程序;
(7)完成手勢後,兩位裁判員交換位置。
注:任何得分有效和取消的手勢,都必須先做出手勢。裁判員的宣判方式、語言的表達、罰則的交待,都必須使用正式的手勢。做手勢時,要明快和簡潔,還必須在與眼睛同一高度處做出並離開身體,手勢的質量將提高裁判員的形象、並將告知人們裁判員精通業務和做得很好。
籃球規則的起源
籃球運動始於1891年12月,由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市(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幹部訓練學校體育教師詹姆斯·奈史密斯發明。
籃球規則與籃球比賽同時產生,相輔相成,互相促進。起初,規則和技術都比較簡單,只是將桃籃掛在離地10英尺的牆上,向籃內投球。1892年1月,奈史密斯制定了13條籃球規則,先是張貼在體育館的布告欄里,隨後正式刊登在學校出版的《三角》雜志上,此即為著名的原始籃球規則13條。主要內容有:
隊員可用一手或兩手向任何方向擲球。
隊員可用一手或兩手向任何方向打球(不得用拳)。
隊員不得帶球跑,隊員必須在接球地點將球擲出,隊員在高速奔跑中接球,如果他試圖停止但又停不住時例外。
球必須持在兩手之間,不得用胳臂或身體持球。
不準以任何方式抗、拉、推、絆或打對方隊員,任何隊員第一次違犯規則算一次犯規,第二次犯規時,應取消其比賽資格,直到下一次投籃命中時為止,如果明顯地傷人,則取消其參加整場比賽的資格,並不得替補,等等。
到1893年增加到21條。1896年美國成立了規則委員會,專門對規則進行修改和補充。1932國際業余籃球聯合會成立,決定每四年對籃球規則修改一次。
籃球規則從1891年的原始13條,發展到1998年的10章60條,反映了籃球規則和籃球比賽從簡單到復雜、從初級到高級、從原始到現代的發展過程。
Ⅳ 籃球發生違例時裁判應如何處理
一方球員違例後,裁判鳴哨,用手勢表示對方違例的原因,然後將球權給另一方。
違例有很多種,如走步、兩運、三秒等,裁判的手勢也相應地有很多種,以走步違例,裁判需要抬起雙手,在胸前做滾動動作,以表示球員走步,然後將手指向對方球員需要進攻的方向,表示換發球權。
Ⅳ 在藍球比賽中斷球一方把球碰到裁判身體上出界了,球權判給那一方方
在籃球比賽中,但求一方把球碰到裁判身上,出界了,球權肯定是判給另一方。
Ⅵ 籃球犯規或違例後怎麼處理,有什麼處罰或措施
1.投籃犯規,對方罰球,如果 對方投兩分時犯規就罰兩次,如果投三分時犯規就罰三次
2.一般犯規,如果單節集體犯規不到4次,對方發邊線球,如果到4次,對方由被犯規球員罰球兩次
3.個人犯規滿6次罰下,對方由被侵犯隊員罰球兩次或三次
4.技術犯規或違體犯規,一般都是兩罰一擲對方球權
5.個人技術犯規兩次罰下,個人違體兩次罰下,如果嚴重違體一次也可能被罰下,由裁判掌握
6.違例一般是對方發邊線球,干擾球除外,干擾球的話,球算進,對方得分
超時違例:
1.3秒鍾規則:某隊控制球時,同隊隊員在對方禁區內停留不得超過3秒鍾。在比賽過程中或控球後在界外擲界外球的情況下,只要同方隊員在對方禁區內停留超過3秒鍾,裁判員會立即鳴哨,判罰3秒違例。
2.5秒鍾規則:當一個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在5秒鍾內沒有傳球、投球、滾球或運球時,也將宣判違例。過去5秒違例判爭球,現在則由對方隊員就近擲界外球。
3.8秒鍾規則:一個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8秒鍾內將球推進到前場,否則判8秒鍾違例,由對方擲界外球。
4.24秒鍾規則:一個隊在場上控制球後,必須在24秒鍾內出手投籃,否則判24秒違例。過去如在24秒鍾內球被對方擊出界外後將重新計算24秒,現在則從邊線擲界外球後不再重新計算24秒,而是在24秒鍾中的剩餘時間內必須出手投籃,否則仍被判為24秒違例,判由對方擲界外球。
Ⅶ 籃球賽場上對違例的判罰
指隊員在比賽中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包括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兩類。對犯規的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在2×20分鍾的比賽中,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五次;在4×12分鍾的比賽中,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六次,得到通知後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違例
比賽中,隊員有違反規則的行為但未造成犯規,叫做「違例」。包括帶球跑、非法運球、拳擊球、腳踢球、球回後場、攻防中的干擾球、三秒鍾、五秒鍾、十秒鍾、三十秒鍾以及使球出界和擲界外球、罰球、跳球時違反規則等。對各種情況的違例均有不同的處理和罰則。
侵入犯規
指球進入比賽狀態,活球或死球時與對方隊員非法接觸的隊員犯規。
依據是:
⑴每個隊員都有責任盡可能避免發生身體接觸;
⑵任一隊員只要在佔位時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占據沒有被對方隊員占據的位置;
⑶如果發生了身體接觸的犯規,應由造成身體接觸的隊員負責。比賽中,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或過分彎曲身體成不正常的防守姿勢或占據不合法的防守位置,以阻擋、阻撓、推人、撞人、絆人來阻礙對方行進。除了搶球附帶地接觸了對方持球人的手以外,不準用手觸及對方。裁判員根據規則對不同情況下發生的犯規進行相應的判罰。動作粗暴或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予以警告或立即取消其比賽資格。
雙方犯規
指比賽雙方2名隊員同時互相犯規。在登記犯規隊員一次犯規後,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同時發生時,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
技術犯規
指隊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漠視裁判員勸告,同裁判員談話、接觸沒有禮貌,或使用不尊敬的語言和舉動戲弄對方及故意延誤比賽等,均判作「技術犯規」。場上隊員技術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犯規性質嚴重或堅持不改者,則取消比賽資格。場外教練員、替補隊員技術犯規時,由對方罰球兩次。無論罰中與否,都由罰球隊在邊線中點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教練員在一場比賽中有兩次技術犯規或由於其本人、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任何與球隊有關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累計被判三次技術犯規,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並責令其離開球場,由助理教練員或隊長代理其職務。
全隊七次犯規
在2×20分鍾賽制的每半時(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一個隊的隊員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累計達七次後,再發生犯規,均判給對方兩罰球。若是控制球隊的隊員犯規時,則登記該隊員一次犯規後,由對方在就近邊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84年在慕尼黑會議上修定並開始執行。在此之前執行「全隊七次犯規」執行一加一罰球規則。
五次犯規
在2×20分鍾賽制比賽中,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五次者,必須自動退出比賽,由同隊隊員替補繼續比賽。
球回後場
也稱「回場球違例」。當控制球的隊球已進入前場後,不得使球回後場;否則判違例。這一限制適用於前場擲界外球、搶籃板球和搶斷球時。宣判球已回後場,有三種情況:⑴球進入後場前最後觸球;⑵球已觸及後場;⑶該隊隊員首先觸及球,球已觸及後場。由防守隊在中線界外延長線處騎跨站立擲界外球。
三秒鍾規則
比賽中,控制球一方的隊員(徒手、持球或運球)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三秒鍾,即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端線擲界外球。限制區的各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條線都算位於限制區內。三秒鍾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的情況下均有效。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搶籃板球或死球時,不受三秒鍾規則限制。
五秒鍾規則
以下三種情況均判五秒鍾違例:
⑴比賽中,持球隊員在五秒鍾內未傳球、投球、滾球或運球時;
⑵擲界外球時,隊員從他可處理球起,五秒鍾內未將球傳給場內隊員時。以上兩種判給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
⑶罰球隊員得球後在五秒鍾內未進行投籃,判取消該次罰球權。
十秒鍾規則
比賽中,進攻隊從後場控制活球開始,必須在十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否則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48年在倫敦會議上制定並開始執行。1961年後一度取消。1973年重新恢復。從2000年起,又將十秒鍾改為七秒鍾。
三十秒鍾規則
比賽中,一個隊在場上控制活球時,必須在三十秒鍾內投籃,否則被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邊線擲界外球。如在三十秒鍾內球被對方打出界外,不應重新計算三十秒鍾,該隊擲界外球入場後,必須在三十秒鍾的剩餘時間內完成投籃;裁判員為了保護受傷隊員而中止比賽,並由原控制球隊擲界外球,三十秒鍾要連續計算。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56年在墨爾本會議上討論通過,並於1957年開始執行。從2000年起,又將三十秒鍾改為二十四秒鍾。
帶球跑
也稱「持球移動」。比賽中,持球隊員合法停步後,已確定了中樞腳,可在投籃、傳球時提起,但必須在落地前將球出手;開始運球時,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準離地。否則兩者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
干擾球
比賽中,隊員對球籃上空的球進行干擾,即判違例。
包括:
⑴在投籃時,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可以觸及球;
⑵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
⑶當投籃的球接觸籃圈時,進攻或防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其罰則是:如攻方違例,不得分,並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的延長邊線外擲界外球。守方違例,判給投籃隊員得2分。如在3分投籃區投籃,則判得3分。由守方在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中樞腳
指獲球隊員與地面保持接觸作軸的腳。規則規定,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可以按下列情況停步並確定中樞腳:如果一腳正接觸地面,另一腳一接觸地面時,原先那隻腳就是中樞腳;如果雙腳分先後著地,先著地的腳為中樞腳;如果雙腳離地且雙腳同時著地,則任一腳都可以做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一腳著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著地,則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在比賽中,如持球突破、運球轉身、原地投籃、急停跳投、轉身投籃以及傳球等技術的應用,都必須確定中樞腳。
進入比賽狀態
比賽中,下列情況表明進入比賽狀態:
⑴裁判員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或進入罰球區執罰;
⑵在擲界外球的情況下,當隊員站在擲界外球地點可處理球時。
球成活球
比賽中,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⑴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⑵裁判員將球遞交給罰球隊員,該隊員可處理時;
⑶擲界外球,球接觸場內隊員時。
球成死球
比賽中,場上發生任何違例、犯規、爭球等情況而裁判員鳴哨時,即為「死球」,計時員立即撥停計時鍾。當球中籃時也為死球,但只在比賽最後2分鍾和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停止計時鍾。
阻擋
侵人犯規的一種。指在比賽中因阻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而造成的犯規。如防守隊員雙腳同時著地,也面對對手,但兩腳距離過寬,如持球隊員撞及防守隊員的腿部,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持球隊員突破騰空時,防守隊員未占據通道,待持球隊員騰空後才移至通道,如發生沖撞,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
垂直性原則
比賽時,隊員有權擁有他在場內的地面位置以及其上空(圓柱體)活動。系保護隊員在其所佔之地面和垂直上空的空間。是判斷是否侵人犯規的依據之一。當隊員違反這一原則而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即有可能被判為犯規。如防守隊員超出他的圓柱體將胳臂放在進攻隊員上方,以阻止其垂直起跳或投籃而發生身體接觸時,判防守隊員侵人犯規;進攻隊員倚在位於背後進行合法防守的隊員身上做投籃動作,從而失去垂直位置並造成身體接觸,判進攻隊員撞人犯規。
罰球
比賽中對隊員犯規的一種判罰。隊員在罰球線後不受阻礙的情況下投籃,是籃球比賽得分的組成部分。罰中得1分。以下情況取消罰球隊員的該次罰球權:⑴罰球時腳踩罰球線;⑵在球未觸及籃圈前過早地進入罰球區;⑶在五秒鍾規定時間內球未出手;⑷投出的球沒有觸及籃圈。比賽中,罰球命中率的高低對比賽勝負影響很大,故已為籃球運動技術訓練內容之一。
爭球
比賽時,當雙方各一名或多名隊員各用手緊握住球(不是採用粗野動作),任何一方無法單獨搶到球時,判為爭球。由雙方爭球隊員在就近的圓圈內跳球,繼續比賽。遇特殊情況的爭球,如雙方隊員同時使球出界,或裁判無法判定是誰使球出界,應由兩個有關隊員在就近圓圈內跳球。當比賽中球停在籃圈的支頸上時,就在罰球線上由雙方任一隊員跳球。
跳球
用於比賽開始或在比賽中發生爭球時。雙方各一名隊員站在圓圈內,由裁判員將球垂直拋起,在球到達最高點後由跳球隊員進行拍擊。每一跳球隊員只能拍球兩次。非跳球隊員在球被跳球隊員拍擊前站在圓圈外,待跳球隊員拍擊到球後方能搶球。如雙方跳球隊員均未拍到球而球已觸及地面,應重新跳球。
決勝期
比賽時間終了雙方相等時,延長5分鍾繼續比賽,稱為「決勝期」。必要時可延長幾個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應重新選擇球籃。以後每增加一次都應互換一次球籃。每個決勝期前休息2分鍾,開始時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比賽中每隊可請求暫停一次。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故全隊七次犯規規則繼續適用。
暫停
是教練員在比賽中直接向隊員布置新的作戰計劃,解決臨場關鍵性問題的機會。規則規定,對於2×20分鍾的比賽,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對於4×12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允許請求三次暫停,上、下半時不得挪用。每一決勝期也允許一次暫停。每次暫停的時間為1分鍾。教練員請求暫停時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提出暫停要求。如比賽場有電動裝置,則不必離開席位,可使用電動裝置請求暫停。記錄員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表時,利用信號立即通知裁判員。
換人
也稱「替換」。指替換場上隊員。替換隊員時,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被替換隊員的號碼,坐在替補隊員席上做好替換的准備;待替換信號發出後,經裁判員允許方能入場參加比賽。無論一次替換幾名隊員都應盡快進行,如無故延誤時間,宣判該隊一次暫停。替換五次犯規隊員,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隊員和因受傷不能參加比賽的隊員,要在1分鍾內完成。
擲界外球
指比賽中某隊獲得控球權重新開始比賽的方法。有端線、邊線和中場線延長線外擲界外球三種。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在可處理球時,不得從裁判員的指定地點橫向移動超過大約1米;在球未接觸另一隊員前在場內與球接觸;在球離手前時間超過5秒鍾;球離手時腳踏場地;球離手後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隊員;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進球籃;同隊隊員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3秒鍾等。違反上述規定,將球判給對方在原擲界外球地點擲界外球。
控制球
指隊員拿著或運著活球、或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為隊員控制球;該隊的隊員控制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為球隊控制球。只有當對方控制球、或球成死球後,該隊才失去對球的控制。籃球比賽對控制球的爭奪很激烈,某一隊員、隊獲得控制球,表明這個隊由防守轉為進攻。每次控制球時間為三十秒鍾,都有投籃得分或獲得兩次和三次罰球的機會。
Ⅷ 甲1在籃球比賽中將球誤傳給位於界內的裁判員身上,然後,球又反彈到界內,如何處理
球打到了裁判員身上,就如同打到了地面一樣,繼續比賽就可以了,這個球並沒有出界,裁判員也不會鳴哨,雙方隊員都可以去搶這個球,哪一方搶到了球,球權就是哪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