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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籃球規則修改後會有什麼變化

發布時間:2022-10-21 15:19:26

❶ 籃球有什麼規則籃球最新規則都改進了哪些

關於籃球規則,你可以網路,我給你提供的這個是最新的國際籃聯新規則
1.擴大三分線{需要比以前的遠0.5米}
2.籃下設立合理沖撞區{以籃圈中心的投影為圓心半徑為1.25米畫一個半圓形區域,在這個區域內沒有進攻犯規}
3.三秒區變長方形[可以使運動員更加自動的移動,在進攻方面更多的展示能力,更多的減少運動員在進攻中被吹犯規的情況}
除了三個畫線的變化外國際籃聯公布了兩個與時間的變化
1.常規時間和加時時間的最後兩分鍾,暫停方發界外球的位置在在三分線弧頂的切線與邊線的交點,距離底線8.325米,而不是象現在這樣,在中線發球
2.對方犯規或者為例後擲界外球時,如果擲球點在後場,則時間恢復為24秒.如擲球點在前場,當剩餘時間在14秒以上,保留原進攻時間,若等於或少於13秒,則恢復為14秒,而在原來的規則中,上述情況一律恢復為24秒

國際籃聯一些細節
1.不得在球衣內穿T恤
2.持球球員摔倒並在地上滑行將不在視為走步
3.由後場進入前場時,只有運動員雙腳和球都接觸到前場的地板,才算進入前場
4.在前場起跳,在空中把球傳回給前場的隊友,自己落進後場,不再視為回線
5.如果球員的手從籃筐下面接觸到求,將被判干擾
6.如果防守球員在後面對進攻球員犯規,而此時快攻球員與籃筐之間沒有其他骯等候球員,將被判違體犯規
7.揮肘動作過大,即使沒有接觸到其他球員,也將被吹技術犯規

❷ 籃球運動產生至今,籃球規則經過了多少次修改

籃球規則演變的具體過程呈現出了螺旋式上升的特徵,籃球規則的進步過程能夠劃分成為五個時期,第一時期(19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20年代)、第二時期(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第三時期(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第四時期(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及第五時期(20世紀90年代起至現在)。上世紀60年代以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不多,而對比賽有影響的場地、設施、時間及空間等因素的改動則比較多,自上世紀 70年代起,隨著籃球運動的飛速進步,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明顯增多,對行為權利與處罰方式做了較大的修改。籃球規則演進的軌跡表明進攻和防守戰術將朝著靈活性、快速性與精準性方面進步,攻防技術會沿著立體化、多層次與全面化的軌跡進步,競賽場面會表現出速度快、攻守對抗程度激烈及爭奪范圍越來越大的特點。
1)規則在時間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速度。
由於籃球規則的限制,比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束,所以隊員都在努力發展速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較多次數的進攻,以速度爭取時間。規則中有關時間的各種規定,都是為了保持比賽的連續性,增加比賽回合,提高比賽速度。
第一,3s規則的增加,取消和恢復。1932年增加3s規則,20世紀30年代末被取消,至40年代又恢復,2000年3s違例計算推後,即:某隊在場上控制球,並且比賽計時鍾正在走動時,該隊員不得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3s,3s規則是為了限制隊員特別是高大隊員在籃下活動,促進進攻戰術發展。
第二,5s規則的增加和強化。5s規則是1932年增加的,規定在後場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56年改為持球隊員在他的前場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85年改為當一個持球隊員嚴密防守,在5s內沒有傳、投、滾或運球時,應宣判違例,改爭球為擲界外球。5s規則的出現和強化,是為了鼓勵積極防守,從而帶動進攻的快速發展。
第三,10s規則的增加、取消、恢復後演變為8s。1932年增加10s規則和球回後場的規定;1961年隨著中線的取消,10s規則也被取消;1968年規則規定在下半時的最後3min和所有決勝中,進攻隊必須在獲球後的10s內使球進入前場;1972年改為一個隊在後場獲得球,必須從獲得球後10s內使球進入前場。2000年5月將10s規則改為8s規則,即1名隊員在後場獲得控制活球時,該隊員必須在8s內使球進入前場。10s則是針對當時控制球打法使籃球比賽變得毫無生氣的情況下增訂的。而修改為8s規則為了增加比賽速度,提高比賽的激勵程度,提高比賽觀賞性。
第四,30s規則的增加,後演變為24s的規則。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30s規則的出現是進一步限制當時/控制球0打法。在此之前盡管10s規則對控制球打法起了限製作用。但當球推至前場後,有的隊在前場採取/控制球0戰術。阻礙了籃球運動的發展。例如:1953年歐洲男子籃球錦標賽中,蘇聯對匈牙利的比賽時,蘇聯領先,只做傳、運球,而不投籃,時間長達18min,而這種消極比賽現象在當時又是符合規則的,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使比賽節奏加快,為此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0。1984年又對該規則作了修改,採取30s連續計演算法。2000年又修改為24s規則。但這次修改,並不單純是使一個隊的一次進攻時間縮短了6s,球出手後在空中飛行的過程所耗時間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球必須觸及籃圈的規定,不僅使一次進攻時間減少,並且對投籃的准確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進攻時間的縮短,准確性要求的提高,必然帶來進攻速度和節奏的加快,速度和節奏加快意味著籃球運動中進攻與防守的轉換速度、比賽的節奏都要隨著發生相應變化,從而使籃球運動在整體結構上發生質的變化。
2)規則在空間方面的修改,提高比賽難度。
籃球場有長、寬的明確規定,而高度卻沒有什麼規定,這樣給發展高度留下了較大的餘地。因此,各國都在發展高度,表現在隊員身高不斷增加,彈跳力不斷提高,空中伸展能力強,爭取獲得制空許可權。高大隊員的出現和增加既給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也給發展事業帶來了消極的因素。如出現一味追求高度,而忽視了運動員身體素質和技術戰術的全面發展;使籃球比賽形成了只靠高大隊員在籃下死打、硬扛、擠靠的單調打法。為了改變這種現狀,促使高大隊員向靈活、快速、技術全面方向發展。防止戰術呆板、簡單化,規則做出了規定和變動。
第一,擴大球場面積。20世紀30年代球場的面積已確定為26m@10m,到1985年籃球場的面積擴大至28m@15m,場地面積擴大後,使高大隊員在足夠的空間發揮技術和施展才能。
第二,參賽人數的減少。1893年,規則規定參加游戲的人為9人3區制。1895年,規則確定了男子上場比賽人數為5人。1936年,規則正式規定男女比賽每隊上場人數為5人。這樣一來,場上隊員人均活動面積增大,更利於運動員的發揮,使對抗更加激烈。
第三,罰球區、限制區的出現和擴大。籃球運動開始時期,比賽場上沒有罰球區和限制區,到1997年增加了罰球區,1932年增訂了3s規則,當時罰球區域很小([email protected]),到了1954年又擴大為梯形區(上底3.60m下底[email protected])限制區的不斷擴大,限制了高大隊員在籃下的活動,使籃球比賽出現了新的競爭場面。促使高大隊員向速度、靈活性和技術全面型方向發展。
第四,增加3分投籃區。1984年規則增加了3分投籃區域。其目的是鼓勵外線隊員投籃,防止比賽活動過於密集籃下,以致使比賽單調、呆板、失去活力。在防守方面,3分投籃區促進了防守意識和技術的提高,要求運動員有良好的身體素質適應比賽,迫使防守者擴大防區,減少聯防戰術運用。從而促進了多變防守和混合防守戰術的發展。在進攻方面,3分投籃區豐富了半場大范圍、遠距離的進攻戰術配合,使進攻的范圍由點到面不斷擴大。增加3分投籃區,也是緩和亞洲、非洲等地區因隊員高度問題而引起的矛盾,保證籃球運動不失去更多更好的人群。
第五,干擾球規則的不斷嚴格。干擾球規則從奈史密斯制定的籃球規則中就有,它規定:球停留在球籃的邊緣上和對方隊員移動球籃,應投中一球(第8條)。後來又增加了假想圓柱體,籃圈水平面等規定。2000年使干擾球判罰更為明確,如果雙方球隊的隊員同時發生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不得分,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其目的是從立體上對高大隊員提出的限制。現行規則允許/空中灌籃0技術,則是規則提倡,鼓勵精湛技術和配合,促使籃球比賽更加激動人心。
3)規則在犯規罰則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強度。
為了減少比賽的中斷,提高比賽的連續性,加快比賽和增強比賽的合法對抗,規則採取降低和加重犯規罰則進行修改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是通過逐次降低犯規罰則來實現的。規則規定:投球中籃,得分有效,不再罰球;發生雙方犯規不罰球;隊員在本方前場侵入犯規,不判對方罰球;聚眾犯規,不論犯規人數多少,均由被侵犯的隊員罰球2次,對非投籃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時,不罰球;取消最後3min比賽的犯規罰則…這些規定,在當時的確對籃球運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由於罰則輕,出現了犯規次數的增加,有的隊甚至把侵人犯規當作致勝的手段,用以獲得球權或破壞對方的進攻,即所謂/犯規戰術0。採取逐步加重對有關犯規的處罰和提出足以完全抵消某隊利用犯規企圖獲得任何好處的相應罰則。規則先後修改規定:最後5min比賽的規定,最後3min比賽的規定;選擇權提出;隊員人數減少到10名追加的罰球,全隊10次犯規規定,全隊8次犯規規定,全隊7次犯規規定;全隊每節4次犯規規定,加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和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技術犯規的罰則等等。措施行之有效,犯規顯著減少。達到了促進防守,減少犯規,提高籃球戰術水平。
4)規則在攻守對抗方面的修改促進了攻守趨向平衡。
規則的修改就是遵循攻守對立統一的規律來促進攻守趨向平衡。規則修改在一個階段可能偏重於某一方面;如在有利於進攻時,就給防守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防守的提高;而在有利於防守時,就給進攻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進攻方面的發展。
規則中增訂了誰先到達某地,誰就有權通過和為了撈球即使偶然的觸手也不算犯規的規定有利於防守,擴大了防守區域。使防守變得更加積極、兇猛。這樣又給進攻增加了難度。為了取勝,必須加強進攻技戰術訓練,掌握好投籃時機,即使在對方嚴密防守或推、拉擠的情況下也能將球投中。於是進攻技術上出現了後仰投籃,後撤步投籃,空中換手投籃等高難度動作。規則從進攻或從防守入手反復進行修改的目的,在於利用攻守相互對抗、相互統一交替上升的矛盾,促使趨向平衡,使籃球比賽更加激烈、精彩、更加引人入勝。

❸ 現代籃球和以前的籃球都改變了哪些規則

兄弟,說的很對,24秒的規則就是一個非常大的改變。

巴克利

小前鋒巴克利大名鼎鼎 擁有當時最強壯的身體素質,身高不高的他,卻在大前鋒的位置上如魚得水。主要就是因為,他的腰臀腿的力量非常出眾。當巴克利持球背身單打,聯盟沒有人能抵擋住他的大屁股來回的頂,所以「背身單打5秒」就這樣產生了。

奧尼爾

「大鯊魚」92年橫空出世以後就有點無敵了,聯盟的現有規則有一些落後了所以就在增加比賽觀賞性的前提下進行了大量修改,在奧尼爾的影響下,聯盟先後 修改籃下合理沖撞區,改進了創立了聯防戰術、進去三秒違例。

艾佛森

「艾佛森」聯盟中突破速度極快,關於他的規則修改一直處於爭議 聯盟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可能就是為了增加趣味性和神秘感吧。

❹ 籃球有哪些新的規則

國際籃聯主席曼尼尼於2010年上任後,一直致力於推廣籃球運動,提升籃球運動的影響力。將男籃世錦賽變更為男籃世界盃,修改規則並意圖全世界使用同一套籃球規則。國際籃聯的規則也不是單方面向NBA靠攏。比如為了鼓勵進攻,2008年NBA將後場控球過半場的時間由原先的10秒改為國際通行的8秒。

今年2月,國際籃聯中央局在西班牙巴塞羅那舉行的中央局會議通過了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提交的2014年籃球規則。

籃球規則兩年一小改,四年一大改 。繼2010年國際籃聯修改限制區形狀、3分線距離、增設無撞人半圓區之後,2014年又是對籃球規則的重要改動。

4月25日,國際籃聯公布了2014年籃球規則最後一版草案,亦是將成為正式規則的草案版本。在本文中將進行修改部分的分析。請注意,這是對籃球規則草案的分析,最終以國際籃聯公布的正式規則為准。所有的中文翻譯,最終以中國籃球協會出版的中文籃球規則為准。2014年籃球規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執行2012年籃球規則。

1. 調整了犯規的條目順序為:侵人犯規、雙方犯規、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打架。(原先為侵人犯規、雙方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打架。)
將犯規按嚴重順序排列。

2. 調整了無撞人半圓區的大小
無撞人半圓區的圓弧線是無撞人半圓區的一部分(原先不是)。
防守隊員一腳或雙腳觸及無撞人半圓區就是在無撞人半圓區內(原先要求雙腳完全在無撞人半圓區內才是隊員在無撞人半圓區內)。
相當於擴大了無撞人半圓區。

3. 投籃計時鍾(原24秒計時鍾)
如果進攻隊在投籃觸及籃圈後搶到前場籃板,投籃計時鍾復位到14秒(原先復位到24秒)。
意味著壓縮進攻時間,比賽節奏將更快。

4. 允許使用0、00和1~99的號碼(原先只允許使用4~15號)。

5. 明確規定中籃的分值、對投籃動作犯規的罰球數量,按球出手位置決定(原先僅為國際籃聯的非成文解釋)。
A4在3分投籃區投籃球離手,球在上升過程中被2分投籃區的B4封蓋觸及球,球如中籃是3分。

6. 暫停的數量不變,但是下半時的最後2分鍾每隊最多允許使用2個暫停。
意味著加快比賽節奏。

7. 球回後場的要素之一變更為隊伍在前場控制球(原先為控制進入前場的球)。隊伍在前場控制球定義為:
l · 隊員雙腳觸及前場持球、接球、運球,或
l · 在前場的同隊隊員之間傳球
意味著A4在他的後場試圖傳球給在他的前場的A5。B4從他的前場跳起,在空中抓住球,並在他落回他的後場之前將球傳給位於後場的B5。這是一個好球(原先是球回後場違例)。

8. 技術犯規
一名隊員兩次技術犯規將被取消比賽資格(原先無此規定)。
罰則修改為一罰一擲(原先是兩罰一擲)。

9. 在第4節和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擲球入界的球位於場外,並且還在裁判手上或者已置於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時。如果此時一名場上防守隊員製造一起對場上進攻隊隊員的身體接觸被宣判犯規,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原先寫在規則解釋中,現在進入規則正文。)

10. 擴大了即時回放的用途,可以:
l · 每節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時刻:
Ø Ø - 決定最後一投是不是在比賽時間內;
Ø Ø - 決定球出界違例、24秒違例、8秒違例、犯規之後,比賽還有多少時間。
l · 第4節和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
Ø Ø - 決定最後一投是不是在比賽時間內;
Ø Ø - 宣判犯規時,決定投籃的球有沒有出手;
Ø Ø - 辨認哪名隊員使球出界了。
l · 任何時候:
Ø Ø - 決定中籃是2分還是3分;
Ø Ø - 比賽計時鍾或投籃計時鍾出錯時,決定如何修正時間;
Ø Ø - 辨認哪名隊員應該罰球;
Ø Ø - 辨認打架時候哪些球隊成員參與了。

11. 修改了球隊名次排列方法,同積分隊伍之間的排名順序依次為:
l · 同積分隊伍之間的比賽積分(原先沒有此項);
l · 同積分隊伍之間的凈勝分(原先是得失分率);
l · 同積分隊伍之間的總得分(原先直接考慮組內得失分率);
l · 同積分隊伍組內的凈勝分;
l · 同積分隊伍組內的總得分。
意味著鼓勵進攻,去獲得更多的得分

❺ 籃球規則的變化

[編輯本段]【奈史密斯制定的籃球規則】
①籃球運動是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圓的;
②手拿著球走或者跑都是不允許的;
③運動員可以到場上任何地方,只要不影響和妨礙對方運動員;
④運動員與運動員之間不允許發生身體接觸;
⑤籃圈應該是水平的。
根據這5條基本原則,奈史密斯先生制定出最原始的籃球競賽規則。最原始的籃球競賽規則一共有13條。這13條的基本內容是:
1.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扔球。
2.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搶、打球,但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
3.球員不能帶球走。
4.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用頭頂、腳踢球。
5.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另一方的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行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後才能重新上場參加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且不允許替補。
6.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3條和第4條規則。
7.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3次,就要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在一段時間里,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連發生犯規。
8.如果防守者沒有觸到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里就算中籃。如果球停在籃筐上,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籃筐,也算命中一球。
9.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扔進場內。若有爭論,裁判員將球扔進場內。擲界外球允許5秒鍾,如果超過5秒鍾,球判給對方。
10.主裁判員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3次犯規,他將通知副裁判員。他有權宣布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
11.副裁判員是球的裁判,他可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承擔通常裁判員應該承擔的責任。
12.比賽在兩個 15分鍾內進行,中間休息5分鍾。
13.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獲勝,如果平局,經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延至再命中一球為止。
這原始的13條籃球競賽規則,雖然不系統,不完整,有些條文還不夠明確,但對初期籃球運動的發展起著很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籃球運動發展到今天成為現代籃球運動,技、戰術水平越來越高,規則就顯得更加重要,它要求嚴格、科學、系統地管理籃球競賽。
規則從最初的13條發展到現在的58條,籃球技、戰術從原來的簡單、低級發展到現在的高級水平,都是它們許多年來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結果。如:運球技術從最初的以肘關節為軸發展到現在的以肩關節為軸,正是因為規則對發展中的技術不斷肯定的結果。現在,規則明確指出:運球結束的標志是雙手觸球的一瞬間或運球的手掌心向上,大拇指超過垂直面時即運球結束。如掌心始終
向下,大拇指未超過垂直面,球是不可能在手上有停留的。所以,以肩關節為軸的大臂運球與單手後拉、後轉身運球的現代技術就以法定的形式肯定下來了。再譬如:投籃技術的發展,從最初的原地雙手胸前投籃,發展到現在的高手自上而下的扣籃與單手或雙手的補籃等高超的技術,規則明確規定都算隊員在做投籃動作。因此,扣籃、補籃等現代技術就得到了迅速發展。而近年來,比賽中出現後仰跳投、後撤步跳投、勾手跳投等多種形式的技術,也是因為規則對攻守技術強調了垂直面的原則、騰空隊員原則等幾個處理身體接觸與犯規的基本原則所決定的。在犯規處理上,特別強調了攻守平衡的指導思想,迫使和促進了投籃隊員為擺脫防守、避免撞人犯規而採取的各種形式的跳投技術,以達到得分的目的,推動了防守戰術的不斷發展等。
國際籃聯在一般情況下,每隔4年對規則要進行一次修改與補充,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籃球技、戰術進一步的發展,並限制粗暴動作,使比賽向文明、於凈及緊張激烈和富有勉力的方向發展。

❻ 籃球規則演變的詳細過程

二)籃球初期規則的制定在創造和設計籃球游戲的最初階段,奈史密斯先生就提出了 5 條制定籃球比賽規則的原則,根據這五條原則, 1892 年,奈史密斯先生親自製定出了最早的籃球競賽規則,共有 13 條。1892年 1 月正式運用於比賽中。1. 5條原則是:(1)籃球運動是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原形的;(2)手裡拿著球走或跑是不允許的;(3)只要不影響對方隊員,運動員可以到場上的任何地方。(4)隊員之間不允許發生身體接觸;(5)籃筐安裝在高處,應是水平的。2. 13 條規則的內容是:(1) 隊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場上任何方向扔球。(2) 隊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擲、打球,但絕對不允許用拳頭擊球。(3) 隊員不能帶球走。(4) 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觸球的對方隊員擲球入場。若由爭議,由裁判在靠近出界的邊線外將球擲入場內雙方爭奪繼續比賽。擲界外球允許 5 秒鍾。如果超過 5 秒鍾,則由對方同一地點擲界外球。(5) 主裁判員是隊員的裁判,他有權判定犯規。當某隊連續犯規三次他將通知副裁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頭頂、腳踢球。(6) 不允許隊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對付另一方的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以後才能重新上場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隊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而且不允許替補。(7) 用拳擊球是違反第 3 條和第 4 條規則。(8) 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三次,就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是指在一段時間里,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連發生的犯規)。(9) 如果隊員沒有觸到球或干擾球,當球投進並停留在籃圈裡就算命中。如果球處於籃筐上方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球筐,算命中一球。(10) 判員。他有權宣布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11) 副裁判員是球的裁判,他可以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記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通常裁判員應該完成的責任。(12) 比賽在兩個 15 分鍾內進行,中間休息 5 分鍾。(13)命中多的一方為勝,萬一出現平局通過雙方隊長的統一,比賽可以延至再命中一個球為止。上述的 13 條規則,雖然不系統,也不十分完整,但它畢竟是籃球運動發展史上的第一部規則,它對日後籃球運動的發展方向,做出了一種宏觀上的筐定,對世界籃球運動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二.籃球規則演變的基本規律與效用綜觀籃球運動一百多年規則的演變與發展過程,可以對規則的整體變化,對於籃球運動發展中規則本身的地位和意義,以及規則的每一次變化在籃球運動發展進程中所產生的影響,形成一種較為完整的認識。規則的發展同其他任何事物的發展一樣,也是遵循了一種繼承、延續和變革、創新的規律。而且每一次、每一條規則的修改或增減並非都是正確地或合理的,也同樣經歷著一種曲折的發展歷程。所以在認識籃球運動規則的演變歷史時,必須要有一種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籃球規則總是隨著籃球運動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既本著籃球初創時期提出來的基本宗旨、目的和精神,又著眼於現代和未來發展的設想和需要,作出及時的合理修改,從而保持籃球運動的鍛煉價值,增加比賽的精彩性和提高籃球的吸引力。籃球規則的修改既多又快,平均每隔四年要修改一次,這反映了籃球運動發展的迅速和廣泛。以往,規則每作出一次修改,人們只能從一個階段一個局部了解它的變化,因此對規則的認識是零碎的和表面的。如果將一百年來規則演變的情況,特別是近五十年來規則變動的內容,進行縱的回顧、聯系和分析,就會發現不少有價值的規律東西。認識、掌握和利用這些規律,可以克服訓練和比賽工作中的盲目性,發展自己的風格,開創攀登高峰的新局面。籃球規則一百年來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變化: (一) 限定空間,提高比賽難度「空間」與「高度」有聯系。高大隊員的出現和增多,是近五十年來國際籃球運動發展的主要特徵之一。它既給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也給發展帶來了消極的因素。為了促使高大隊員向靈活、快速、技術全面方向發展,防止戰術呆板、簡單化,規則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和變動。1.罰球區、限制區的出現與擴大。籃球初創時期,比賽場上沒有罰球區和限制區。據文獻記載, 1897 年增加了罰球區, 1932 年增訂了 3 秒鍾規則。那時的區域很小 (5 . 8 米× 1 . 80 米) , 50 年代初區域擴大了一倍 (5.80 米× 3.60 米) , 1958 年又擴大成為高 5.80 米、底為 6 米的梯形區域。限制區,是對高大隊員活動范圍的限制。2.嚴格隊員干擾球規則。關於隊員干擾球,原始 13 條規則中就有規定:如果球停留在球籃的邊緣上和對方隊員移動球籃,應算投中一球。到了 20 世紀 50 年代,通過中鋒的打法盛行,球籃上空的干擾球增多,這時已有了以籃圈為底的假想圓柱體的規定。至1956年,規則中又出現了籃圈水平面的提法和規定,一直演變到現行規則的第 31 條干涉得分和干擾。有關干涉得分和干擾的規定,是從立體上對高大隊員的活動進行限制。3.擴大場地面積。20世紀 30 年代,球場面積已確定為 26 米× 14 米,這個尺寸一直保持到 1984 年。1985年,球場面積改為 28 米× 15 米。場地面積擴大後,使運動員有足夠的空間發揮技術和施展才能。4.中線的增加和取消。籃球從 9 人三區制轉到 5 人二區制以後,大部分時間內有中線,到了 20 世紀 60 年代初取消了中線,到 1968 年又恢復了中線。中線涉及 8 秒鍾規則和球回後場違例的規定,設置中線的目的在於提倡積極的進攻和防守,增加比賽回合,鼓勵勇往直前的精神,促進運動員的靈活性的發展 5.增加 3 分投籃區。1984年規則中增加了 3 分投籃區,顯然是鼓勵外線隊員投籃,防上比賽活動都密集在籃下致使比賽失去活力。增加了 3 分投籃區,也是緩和亞非地區同歐美地區因隊員高度問題引起的矛盾,保證籃球運動不失去更多的人群。 籃球從發明以來,籃圈距離地面的高度一直是 10 英尺 (3.05 米) 。籃球規則的修改遵循以下十個基本原則:(一) 公平:規則必須保證比賽公平地進行,不允許隊員和球隊使用不正當手段從對方獲得不公平的利益。公平公正比賽,這是一條最基本的和超越其他因素的標准 o(二) 均衡:規則必須使進攻和防守保持均衡,在比賽中很容易得分或得分很困難都會使比賽變得不精彩。如果進攻較之防守占優勢或相反,比賽就會變得沒有吸引力 o(三) 定義:嚴肅謹慎地規定規則的文字和措詞是必要的,定義能取消繁雜和冗長的說明用語。(四) 編纂:比賽規則必須經過整理,在標題下列出有關的規定並使彼此適當地聯系著,否則就會變得十分龐雜或者矛盾百出。(五) 簡短:規則的規定應力求簡單扼要,盡可能避免重復。(六) 例外:由於比賽存在著例外情況,規則也應有例外的規定,否則結果就會不公正。但例外太多也會給閱讀和執行規則帶來困難。(七) 安全:在所有比賽中,由於參加者進行身體活動,安全是最重要的,要規定適當的法則以確保安全 o(八) 能力:規則要確保裁判員有能力 ( 權力) 來實施規則。(九) 連續:運動員和觀眾都希望保持活動 ( 動作) 的連貫性,如果比賽經常被打斷,比賽就會變得失去魅力。保持連續流暢,是使球處於活球狀態。使球成死球是制止違紀,給予替換的機會,也是變換戰術的需要。(十) 無利:不允許從違反規則中獲得好處。為了制止犯規,罰則中應有合適的規定。除了以上指導規則修改的原則外,籃球比賽的娛樂性、觀賞性和商業性,也是規則修改中常常考慮到的因素。為了在比賽中加強對抗,增多懸念,提高精彩程度,以滿足市場的需求,增加財政收入,規則修改中也會增訂一些有關的內容。二) 限定時間,提高比賽速度「時間」與「速度」有聯系。運動物體在某一個方向上單位時間內所通過的距離是速度,有關時間的各種限定,都是為了保持比賽的連續性,增加比賽片段,提高比賽速度。1936年,男子籃球被正式列入第 11 屆奧運會的比賽項目,美國隊獲得冠軍,這是籃球運動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是,當時美國隊與第二名的加拿大隊比賽的成績是 18 : 8(15 :4) ,與第三名墨西哥隊比賽的成績是 25 :10(13 :2) ,一個隊在半場比賽內只得到 2 分或 4 分,是不會有精彩表演的。

❼ 2010年籃球規則的修改有什麼好處

國際籃聯通過的新規則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將三分線由現在的6.25米擴大到6.75米,;二是將現有的梯形三秒區改為長方形,並擴大面積;三是將NBA籃下的規則引進到國際籃聯來,在球場上增加一個進攻有利區。另外還有改變第四節前場球發球的地點等小的改動。
關於判罰方面的改動,其中之一,除了比賽開始之外的其他跳球,包括每節開始的球權改為了輪換球權。這樣,節約了時間,有利於比賽完整性。
之二,淡化了回場(球回後場)的嚴格要求:在中線附近的爭球不判罰球回後場,除非有明確的從中線區域回到後場的行為。

❽ 現行籃球規則有哪些特點

第一章 籃球規則的演變歷史及其修改原則

第一節 籃球規則的演變歷史

一.籃球運動的起源及初期規則的制定

(一)籃球運動的誕生過程

籃球運動起源於美國。它是1891年12月由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市(舊譯麻省春田)國際基督教青年會訓練學校的體育教師詹姆斯·奈史密斯博士( Dr·James Naismith,1861~1939 )發明的。

奈史密斯是加拿大人,先在麥克吉爾大學攻讀牧師學准備作牧師,但他的興趣是體育,因此畢業後他到了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國際基督教青年會訓練學校,謀得一個體育指導員的職位。

斯普林菲爾德市的冬天在十一月就開始下雪,室外運動不得不停止,但當時的室內運動只有體操與器械操,學員們覺的無聊而無精打采。奈史密斯曾設想把某種戶外運動項目搬進室內進行,並試用過橄欖球,但由於橄欖球猛烈的旋轉和變向,難於在體育館內堅硬的場地上進行;隨後他把足球搬進室內,但又有不少隊員受傷和許多窗戶玻璃被損壞;在室內進行長把曲棍球運動的嘗試也失敗了,因為場地限制,學生經常攪在一起用球棍互相打擊。最後,奈史密斯意識到,要把某一種成熟的運動項目照搬進室內,很難收到理想的效果,只有吸收各項目的一些特點,才會創造出一種受學生歡迎的新項目。他在分析當時的各項體育活動時發現,已有的項目大都使用球進行活動,而活動時,動作的難易程度與所用的球大小似乎成反比關系,即用小球的時候,需要用棒、杖、拍等器具間接地控制球;相反,使用較大的球,可以不需要棒、杖、拍之類的間接物來控制球;而要用腳、手控制支配球,才便於做出各種動作。奈史密斯認為,應該設計一種用手直接控制球的新型運動項目。於是他想到,早在公元 700 年,馬雅人就發明了一種名叫場地球的球類游戲,這種運動的特點是速度快而且激烈,在技術方面雖然與現代籃球的投籃不相同,但就目的而言,卻與現代籃球的投籃略相近似,因而使奈史密斯在選擇投射目標時受到了啟發。同時,他還回憶起自己過去親自參加和見過的游戲,使他印象最深的是,在家鄉加拿大的阿爾蒙特,他與小夥伴們玩過一種稱為「打小鴨」的游戲。在高出地面的岩石上,放上一塊梨子大小的石塊作為「小鴨」。小夥伴們站在相距大約 20 英尺的地方,拿同樣大小的石塊依次投向「鴨」,開始時打落的次數很少,後來由於將石塊呈拋物線擲過去,「小鴨」被打落的次數明顯多了起來。此外,當地兒童常玩一種摘桃扔入桃筐的游戲。受這些游戲的啟發,奈史密斯認為:只有把目標置於隊員頭上的水平位置而不是在地面上,只有將球呈拋物線狀投射出去,才可能使球進入與地面平行的目標。這是奈史密斯發明籃球運動時的一個重大突破,使球投射中目標的決定因素不是「力量」,而是「准確性」,這樣也符合最初的原則。隨後,奈史密斯借鑒美式足球、歐式足球與冰上曲棍球的規則擬定出了這個新設計的運動項目的最初規則 13 條,他叫秘書列印後張貼在體育館的公告欄上,隨後正式刊登在學校出版的《山角》雜志上。由於該校所在地是一個盛產蜜桃的地方,各家各戶都備有裝蜜桃的籃子,於是奈史密斯就地取材將一對盛桃子的籃子,分別安裝在體育館看台的欄桿上,桃籃上沿離地面正好 10 英尺( 3.05 米)。這項運動可以由許多人來進行,在奈史密斯原來的構想是每隊人數不拘,主要是能夠讓全部的學生參與活動即可,所以每隊上場球員最多允許四十名,最少三名,不過要求雙方上場人數相等。新的運動項目有規則而無名字,奈史密斯的一個學生建議叫它為奈史密斯球,但奈史密斯不贊同,因為是用「籃子」作為投擲目標,決定取名為「籃球」。第一次籃球比賽是在 1891 年 12 月 15 日,比賽雙方各上場 9 名隊員(因當時奈史密斯班上的學生共有 18 名),比賽用球是足球,投中籃得 1 分——這是沿用足球的記分方法,按得分多少來決定勝負。開創初期進行這種游戲,碰上最大的一件麻煩事,就是籃框有底,每投中一次,球便留在籃子里,必須有人拿梯子爬上去把球拿下來,才能繼續比賽。隨著籃球運動的開展,由室內轉向室外,最初在室外開展籃球運動,場地上立起一根柱子,掛上一個籃子,對球場地面也無具體要求,只要是球場空間無障礙物、地面平坦即可。以後,又逐步將室內室外的裝水果的籃子改為鐵制籃圈,籃網用繩子編制而成,並在網底連結一條繩子,通過球籃上沿或在上沿後方安裝的滑輪,將投入的球拉出,這樣就減少了爬梯子所耽誤的時間和造成的麻煩。室外的球籃改為鐵圈後,柱子也改為金屬管子,管子頭上放置籃圈,相似漏斗的形狀,鐵圈上也捆有繩子組成的網子。籃子後面增設了遮板。到了 1893 年,已形成現代籃板、籃圈、籃網的雛形。

(二)籃球初期規則的制定

在創造和設計籃球游戲的最初階段,奈史密斯先生就提出了 5 條制定籃球比賽規則的原則,根據這五條原則, 1892 年,奈史密斯先生親自製定出了最早的籃球競賽規則,共有 13 條。1892年 1 月正式運用於比賽中。

1. 5條原則是:

(1)籃球運動是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原形的;

(2)手裡拿著球走或跑是不允許的;

(3)只要不影響對方隊員,運動員可以到場上的任何地方。

(4)隊員之間不允許發生身體接觸;

(5)籃筐安裝在高處,應是水平的。

2. 13 條規則的內容是:

(1) 隊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場上任何方向扔球。

(2) 隊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擲、打球,但絕對不允許用拳頭擊球。

(3) 隊員不能帶球走。

(4) 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觸球的對方隊員擲球入場。若由爭議,由裁判在靠近出界的邊線外將球擲入場內雙方爭奪繼續比賽。擲界外球允許 5 秒鍾。如果超過 5 秒鍾,則由對方同一地點擲界外球。

(5) 主裁判員是隊員的裁判,他有權判定犯規。當某隊連續犯規三次他將通知副裁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頭頂、腳踢球。

(6) 不允許隊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對付另一方的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以後才能重新上場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隊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而且不允許替補。

(7) 用拳擊球是違反第 3 條和第 4 條規則。

(8) 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三次,就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是指在一段時間里,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連發生的犯規)。

(9) 如果隊員沒有觸到球或干擾球,當球投進並停留在籃圈裡就算命中。如果球處於籃筐上方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球筐,算命中一球。

(10) 判員。他有權宣布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

(11) 副裁判員是球的裁判,他可以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記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通常裁判員應該完成的責任。

(12) 比賽在兩個 15 分鍾內進行,中間休息 5 分鍾。

(13)命中多的一方為勝,萬一出現平局通過雙方隊長的統一,比賽可以延至再命中一個球為止。

上述的 13 條規則,雖然不系統,也不十分完整,但它畢竟是籃球運動發展史上的第一部規則,它對日後籃球運動的發展方向,做出了一種宏觀上的筐定,對世界籃球運動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

二.籃球規則演變的基本規律與效用

綜觀籃球運動一百多年規則的演變與發展過程,可以對規則的整體變化,對於籃球運動發展中規則本身的地位和意義,以及規則的每一次變化在籃球運動發展進程中所產生的影響,形成一種較為完整的認識。

規則的發展同其他任何事物的發展一樣,也是遵循了一種繼承、延續和變革、創新的規律。而且每一次、每一條規則的修改或增減並非都是正確地或合理的,也同樣經歷著一種曲折的發展歷程。所以在認識籃球運動規則的演變歷史時,必須要有一種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籃球規則總是隨著籃球運動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既本著籃球初創時期提出來的基本宗旨、目的和精神,又著眼於現代和未來發展的設想和需要,作出及時的合理修改,從而保持籃球運動的鍛煉價值,增加比賽的精彩性和提高籃球的吸引力。籃球規則的修改既多又快,平均每隔四年要修改一次,這反映了籃球運動發展的迅速和廣泛。以往,規則每作出一次修改,人們只能從一個階段一個局部了解它的變化,因此對規則的認識是零碎的和表面的。如果將一百年來規則演變的情況,特別是近五十年來規則變動的內容,進行縱的回顧、聯系和分析,就會發現不少有價值的規律東西。認識、掌握和利用這些規律,可以克服訓練和比賽工作中的盲目性,發展自己的風格,開創攀登高峰的新局面。

籃球規則一百年來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變化:

(一) 限定空間,提高比賽難度

「空間」與「高度」有聯系。高大隊員的出現和增多,是近五十年來國際籃球運動發展的主要特徵之一。它既給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也給發展帶來了消極的因素。為了促使高大隊員向靈活、快速、技術全面方向發展,防止戰術呆板、簡單化,規則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和變動。

1.罰球區、限制區的出現與擴大。籃球初創時期,比賽場上沒有罰球區和限制區。據文獻記載, 1897 年增加了罰球區, 1932 年增訂了 3 秒鍾規則。那時的區域很小 (5 . 8 米× 1 . 80 米) , 50 年代初區域擴大了一倍 (5.80 米× 3.60 米) , 1958 年又擴大成為高 5.80 米、底為 6 米的梯形區域。限制區,是對高大隊員活動范圍的限制。

2.嚴格隊員干擾球規則。關於隊員干擾球,原始 13 條規則中就有規定:如果球停留

在球籃的邊緣上和對方隊員移動球籃,應算投中一球。到了 20 世紀 50 年代,通過中鋒的

打法盛行,球籃上空的干擾球增多,這時已有了以籃圈為底的假想圓柱體的規定。至1956

年,規則中又出現了籃圈水平面的提法和規定,一直演變到現行規則的第 31 條干涉得分和干擾。有關干涉得分和干擾的規定,是從立體上對高大隊員的活動進行限制。

3.擴大場地面積。20世紀 30 年代,球場面積已確定為 26 米× 14 米,這個尺寸一直保持到 1984 年。1985年,球場面積改為 28 米× 15 米。場地面積擴大後,使運動員有足夠的空間發揮技術和施展才能。

4.中線的增加和取消。籃球從 9 人三區制轉到 5 人二區制以後,大部分時間內有中線,到了 20 世紀 60 年代初取消了中線,到 1968 年又恢復了中線。中線涉及 8 秒鍾規則和球回後場違例的規定,設置中線的目的在於提倡積極的進攻和防守,增加比賽回合,鼓勵勇往直前的精神,促進運動員的靈活性的發展。

5.增加 3 分投籃區。1984年規則中增加了 3 分投籃區,顯然是鼓勵外線隊員投籃,防上比賽活動都密集在籃下致使比賽失去活力。增加了 3 分投籃區,也是緩和亞非地區同歐

美地區因隊員高度問題引起的矛盾,保證籃球運動不失去更多的人群。

籃球從發明以來,籃圈距離地面的高度一直是 10 英尺 (3.05 米) 。籃球比賽的直接目的是將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多者獲勝。因此,很容易得分和得分很困難,都會使籃球比賽失去精彩。從規則上對「空間」作出一些限定,可以提高比賽的難度,促進運動員身體、技術和戰術的發展。

(二) 限定時間,提高比賽速度

「時間」與「速度」有聯系。運動物體在某一個方向上單位時間內所通過的距離是速度,有關時間的各種限定,都是為了保持比賽的連續性,增加比賽片段,提高比賽速度。

1936年,男子籃球被正式列入第 11 屆奧運會的比賽項目,美國隊獲得冠軍,這是籃球運動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是,當時美國隊與第二名的加拿大隊比賽的成績是 18 : 8(15 :4) ,與第三名墨西哥隊比賽的成績是 25 :10(13 :2) ,一個隊在半場比賽內只得到 2 分或 4 分,是不會有精彩表演的。

時隔 16 年,即 1952 年,在赫爾辛基舉行的第 15 屆奧運會籃球比賽中,美國隊仍獲得冠軍,美國隊與蘇聯隊比賽的成績是 36 :25(17 :15) ,不言而喻,比賽也精彩不了多少。

為了提高比賽節奏使比賽更加精彩,也為了防止籃球比賽因隊員高度的增長而降低了速度,尤其是為了扭轉因控制球打法使籃球比賽變得毫無生機的局面,規則先後對有關時間的規定中作出了一系列的限定。

1.3秒鍾規則的增加和恢復:為了限制隊員,特別是高大隊員在籃下的活動,推動進

攻戰術朝快速、靈活、多變方向發展, 1932 年增加了 3 秒鍾規則, 30 年代末雖曾被取消, 但到 40 年代末又恢復。

2.5秒鍾規則的增訂和加強: 1932 年增加了後場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 5 秒鍾判為爭

球的規定; 1956 年改為持球隊員在他的前場被對方嚴密防守 5 秒鍾判為爭球的規定; 1985 年改為當一個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在 5 秒鍾內沒有傳、投、滾或運動時,應宣判違例,改跳球為擲界外球。5秒鍾規則的出現,是為了鼓勵積極防守和攻勢防守,從而帶動進攻的快速發展。

3. 10(8) 秒鍾規則的增加、取消和恢復: 1932 年增加了 10 秒鍾規則和球回後場的規定; 60 年代初隨著中線的取消而取消; 1960 年,規則規定在下半時比賽的最後 3 分鍾和所有決勝期中,進攻隊必須在獲得球後的 10 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 1972 年,改為一個隊在後場獲得球,必須從獲球後 10 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2000年,有將10秒該為8秒;2004年,有將8秒鍾規則改為連續計算。8秒鍾規則和球回後場的規定,鼓勵勇往直前的精神和打法,從而加快了比賽的速度。

4.30(24) 秒鍾規則的增加: 1957 年,增加了 30 秒鍾規則。2000年,將30 秒鍾規則改為24秒。24秒鍾規則給籃球比賽帶來了嶄新的局面,使比賽呈現出高速度、快轉換、大比分。

(三) 限定數量,提高比賽強度

數量與成績有聯系,也與制約不正當的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加投籃次數和搶籃板球次數、減少各種失誤次數犯規次數等。這里所涉及的,主要是指犯規罰則的降低和加重。

籃球比賽的迷人之處,就在於它的對抗激烈、高潮迭起、快速多變、美不勝收。如果比賽總是被中斷,精彩的場面難以形成,比賽就會失去魅力和光彩。為了減少比賽的中斷,提高比賽的連續性,加快比賽的速度,增強比賽的合法對抗,若干年前,是通過逐次降低犯規罰則來實現的。如規則規定:隊員在本方的前場侵人犯規,不判給對方罰球;聚眾犯規,不論犯規人數多少,均由被侵犯的隊員罰球兩次;對非投籃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時,不罰球;

取消最後 3 分鍾比賽的犯規罰則,等等。這些規定,無疑地對當時的籃球運動的發展是具

有積極作用的。但是,隨著運動的發展,由於罰則輕,又引起了犯規次數的迅猛增加。事實

上犯規有時竟成了一種制勝的手段,用以獲得球權,或破壞對方的進攻,即所謂「犯規戰

術」。犯規的增加,不良行為的增多,是近些年來國際比賽中出現的一種不良傾向,它嚴重

地影響著籃球技術、戰術的提高,敗壞著公正競賽、文明競賽的氣氛。於是,近幾十年來,為了促使各隊減少犯規,減少由於犯規引起的比賽中斷,提高比賽的連續性,加快比賽的速

度,又要從相反的方面,即加重犯規罰則來達到所希望的目的——使籃球比賽在更干凈和

更具有良好的體育道德作風的條件 ( 環境) 下進行。這就是近年來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向導致犯規的非法身體接觸展開全面進攻的背景。其辦法是採用逐步加重對有關的犯規處罰,提出可以完全抵消某隊員或某隊利用犯規企圖獲得任何好處的相應規定和罰則。如: 1.最後 5 分鍾比賽的規定,最後 3 分鍾比賽的規定;最後 2 分鍾比賽的規定; 2.選擇權的提出;選擇權的取消; 3.追加的罰球; 4.全隊 10 次犯規規定,全隊 8 次犯規規定,全隊 7 次犯規,全隊每節 4 次犯規的規定; 5.加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和教練員、替補隊員、隨隊人員技術犯規的罰則,加重隊員技術犯規的罰則,等等。這樣一來,犯規就得不償失了。措施行之有效,犯規立刻顯著地減少了。

(四) 限定質量,提高比賽精度

質量與比賽的現代化、科學化有聯系,也與規則自身的系統化、規范化密切相關。

為了使籃球運動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籃球運動必須與日新月異的科學進步和社會進步保持同步發展。

在設備和器材方面,要充分採用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如規定使用倒計數型的電子鍾和

24秒鍾計時裝置、電子指示標志、良好的燈光照明、安全抗壓的籃圈等。在其他物質條件

方面也作了不斷的改進,如規定場館的座位容量、運動員的著裝、運動員的佩戴和不能佩

戴的裝備,以及改革記錄表等。

在規則方面,為了保證籃球運動在全球發展中達到統一、有序和無誤,必須對規則進行規范化的全新編纂和改造。為此,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經常對規則作一些章節調整、重新定義和文字修飾,以便使規則更加合理、更加集中和更加完整。

綜上所述,籃球比賽,從規則角度來闡述,是兩隊以相同數量的人員,在一定的時間

內、一定的空間里,按照統一的規則,進行思想作風、身體素質、技術、戰術和臨場指揮的全面對抗與競賽,其結果基本上是優勝劣敗。因此,在探討籃球運動的發展方向、形成自己獨特風格、制定訓練指導思想和比賽方案、總結比賽經驗教訓時,都不能離開籃球規則所

涉及的這些基本因素(空間—高度、時間—速度、數量—指標、質量—要求),以及對這些基本因素的分析和利用。

第二節 籃球規則的修改原則

籃球運動的進步,技術的迅速發展,國際間交往的普及,極大地豐富了籃球裁判的理論與實踐。現代籃球運動裁判法有助於闡明現行規則中不明確的地方,並能揭示出它們的實質。籃球規則不可能將所有的比賽現象統統包括在內,在比賽過程中會出現大量未曾預料到的情況。這就是為什麼對於一個裁判員來說,通曉每一條規則並善於在不同的情況下靈活地運用自己的知識,是格外重要的原因。裁判員必須掌握與規則有關的知識、觀點,能對規則作出正確的解釋,熟練地掌握裁判技巧。此外,應對歷年來制定和修改籃球規則的准則有一個大概的了解。

籃球規則的修改遵循以下十個基本原則:

(一) 公平:規則必須保證比賽公平地進行,不允許隊員和球隊使用不正當手段從對方

獲得不公平的利益。公平公正比賽,這是一條最基本的和超越其他因素的標准 o

(二) 均衡:規則必須使進攻和防守保持均衡,在比賽中很容易得分或得分很困難都會

使比賽變得不精彩。如果進攻較之防守占優勢或相反,比賽就會變得沒有吸引力 o

(三) 定義:嚴肅謹慎地規定規則的文字和措詞是必要的,定義能取消繁雜和冗長的說

明用語。

(四) 編纂:比賽規則必須經過整理,在標題下列出有關的規定並使彼此適當地聯系著,否則就會變得十分龐雜或者矛盾百出。

(五) 簡短:規則的規定應力求簡單扼要,盡可能避免重復。

(六) 例外:由於比賽存在著例外情況,規則也應有例外的規定,否則結果就會不公正。但例外太多也會給閱讀和執行規則帶來困難。

(七) 安全:在所有比賽中,由於參加者進行身體活動,安全是最重要的,要規定適當的法則以確保安全 o

(八) 能力:規則要確保裁判員有能力 ( 權力) 來實施規則。

(九) 連續:運動員和觀眾都希望保持活動 ( 動作) 的連貫性,如果比賽經常被打斷,比賽就會變得失去魅力。保持連續流暢,是使球處於活球狀態。使球成死球是制止違紀,給予替換的機會,也是變換戰術的需要。

(十) 無利:不允許從違反規則中獲得好處。為了制止犯規,罰則中應有合適的規定。

除了以上指導規則修改的原則外,籃球比賽的娛樂性、觀賞性和商業性,也是規則修改中常常考慮到的因素。為了在比賽中加強對抗,增多懸念,提高精彩程度,以滿足市場的需求,增加財政收入,規則修改中也會增訂一些有關的內容。

❾ 籃球有哪些新的規則

對於國際籃聯的規則,一直沿用的是「兩年一小改,四年一大改 」的策略。
國際籃聯主席曼尼尼於2010年上任後,一直致力於推廣籃球運動,提升籃球運動的影響力。將男籃世錦賽變更為男籃世界盃,修改規則並意圖全世界使用同一套籃球規則。國際籃聯的規則也不是單方面向NBA靠攏。比如為了鼓勵進攻,2008年NBA將後場控球過半場的時間由原先的10秒改為國際通行的8秒。
2014年2月,國際籃聯中央局在西班牙巴塞羅那舉行的中央局會議通過了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提交的2014年籃球規則。
繼2010年國際籃聯修改限制區形狀、3分線距離、增設無撞人半圓區之後,2014年又是對籃球規則的重要改動。
2014年4月25日,國際籃聯公布了2014年籃球規則最後一版草案,亦是將成為正式規則的草案版本。在本文中將進行修改部分的分析。請注意,這是對籃球規則草案的分析,最終以國際籃聯公布的正式規則為准。所有的中文翻譯,最終以中國籃球協會出版的中文籃球規則為准。2014年籃球規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執行2012年籃球規則。
1. 調整了犯規的條目順序為:侵人犯規、雙方犯規、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打架。(原先為侵人犯規、雙方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打架。)
將犯規按嚴重順序排列。
2. 調整了無撞人半圓區的大小
無撞人半圓區的圓弧線是無撞人半圓區的一部分(原先不是)。
防守隊員一腳或雙腳觸及無撞人半圓區就是在無撞人半圓區內(原先要求雙腳完全在無撞人半圓區內才是隊員在無撞人半圓區內)。
相當於擴大了無撞人半圓區。
3. 投籃計時鍾(原24秒計時鍾)
如果進攻隊在投籃觸及籃圈後搶到前場籃板,投籃計時鍾復位到14秒(原先復位到24秒)。
意味著壓縮進攻時間,比賽節奏將更快。
4. 允許使用0、00和1~99的號碼(原先只允許使用4~15號)。
5. 明確規定中籃的分值、對投籃動作犯規的罰球數量,按球出手位置決定(原先僅為國際籃聯的非成文解釋)。
A4在3分投籃區投籃球離手,球在上升過程中被2分投籃區的B4封蓋觸及球,球如中籃是3分。
6. 暫停的數量不變,但是下半時的最後2分鍾每隊最多允許使用2個暫停。
意味著加快比賽節奏。
7. 球回後場的要素之一變更為隊伍在前場控制球(原先為控制進入前場的球)。隊伍在前場控制球定義為:
l · 隊員雙腳觸及前場持球、接球、運球,或
l · 在前場的同隊隊員之間傳球
意味著A4在他的後場試圖傳球給在他的前場的A5。B4從他的前場跳起,在空中抓住球,並在他落回他的後場之前將球傳給位於後場的B5。這是一個好球(原先是球回後場違例)。
8. 技術犯規
一名隊員兩次技術犯規將被取消比賽資格(原先無此規定)。
罰則修改為一罰一擲(原先是兩罰一擲)。
9. 在第4節和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擲球入界的球位於場外,並且還在裁判手上或者已置於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時。如果此時一名場上防守隊員製造一起對場上進攻隊隊員的身體接觸被宣判犯規,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原先寫在規則解釋中,現在進入規則正文。)
10. 擴大了即時回放的用途,可以:
· 每節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時刻:
- 決定最後一投是不是在比賽時間內;
- 決定球出界違例、24秒違例、8秒違例、犯規之後,比賽還有多少時間。
· 第4節和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
- 決定最後一投是不是在比賽時間內;
- 宣判犯規時,決定投籃的球有沒有出手;
- 辨認哪名隊員使球出界了。
l · 任何時候:
- 決定中籃是2分還是3分;
- 比賽計時鍾或投籃計時鍾出錯時,決定如何修正時間;
- 辨認哪名隊員應該罰球;
- 辨認打架時候哪些球隊成員參與了。
11. 修改了球隊名次排列方法,同積分隊伍之間的排名順序依次為:
l · 同積分隊伍之間的比賽積分(原先沒有此項);
l · 同積分隊伍之間的凈勝分(原先是得失分率);
l · 同積分隊伍之間的總得分(原先直接考慮組內得失分率);
l · 同積分隊伍組內的凈勝分;
l · 同積分隊伍組內的總得分。
意味著鼓勵進攻,去獲得更多的得分。

❿ 籃球規則自1891年有耐史密斯發明至今都發生了哪些重大變化

籃球規則的進步過程能夠劃分成為五個時期,第一時期(19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20年代)、第二時期(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第三時期(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第四時期(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及第五時期(20世紀90年代起至現在)。上世紀60年代以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不多,而對比賽有影響的場地、設施、時間及空間等因素的改動則比較多,自上世紀 70年代起,隨著籃球運動的飛速進步,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明顯增多,對行為權利與處罰方式做了較大的修改。籃球規則演進的軌跡表明進攻和防守戰術將朝著靈活性、快速性與精準性方面進步,攻防技術會沿著立體化、多層次與全面化的軌跡進步,競賽場面會表現出速度快、攻守對抗程度激烈及爭奪范圍越來越大的特點。


1)規則在時間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速度。
由於籃球規則的限制,比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束,所以隊員都在努力發展速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較多次數的進攻,以速度爭取時間。規則中有關時間的各種規定,都是為了保持比賽的連續性,增加比賽回合,提高比賽速度。
第一,3s規則的增加,取消和恢復。1932年增加3s規則,20世紀30年代末被取消,至40年代又恢復,2000年3s違例計算推後,即:某隊在場上控制球,並且比賽計時鍾正在走動時,該隊員不得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3s,3s規則是為了限制隊員特別是高大隊員在籃下活動,促進進攻戰術發展。
第二,5s規則的增加和強化。5s規則是1932年增加的,規定在後場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56年改為持球隊員在他的前場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85年改為當一個持球隊員嚴密防守,在5s內沒有傳、投、滾或運球時,應宣判違例,改爭球為擲界外球。5s規則的出現和強化,是為了鼓勵積極防守,從而帶動進攻的快速發展。
第三,10s規則的增加、取消、恢復後演變為8s。1932年增加10s規則和球回後場的規定;1961年隨著中線的取消,10s規則也被取消;1968年規則規定在下半時的最後3min和所有決勝中,進攻隊必須在獲球後的10s內使球進入前場;1972年改為一個隊在後場獲得球,必須從獲得球後10s內使球進入前場。2000年5月將10s規則改為8s規則,即1名隊員在後場獲得控制活球時,該隊員必須在8s內使球進入前場。10s則是針對當時控制球打法使籃球比賽變得毫無生氣的情況下增訂的。而修改為8s規則為了增加比賽速度,提高比賽的激勵程度,提高比賽觀賞性。
第四,30s規則的增加,後演變為24s的規則。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30s規則的出現是進一步限制當時/控制球0打法。在此之前盡管10s規則對控制球打法起了限製作用。但當球推至前場後,有的隊在前場採取/控制球0戰術。阻礙了籃球運動的發展。例如:1953年歐洲男子籃球錦標賽中,蘇聯對匈牙利的比賽時,蘇聯領先,只做傳、運球,而不投籃,時間長達18min,而這種消極比賽現象在當時又是符合規則的,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使比賽節奏加快,為此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0。1984年又對該規則作了修改,採取30s連續計演算法。2000年又修改為24s規則。但這次修改,並不單純是使一個隊的一次進攻時間縮短了6s,球出手後在空中飛行的過程所耗時間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球必須觸及籃圈的規定,不僅使一次進攻時間減少,並且對投籃的准確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進攻時間的縮短,准確性要求的提高,必然帶來進攻速度和節奏的加快,速度和節奏加快意味著籃球運動中進攻與防守的轉換速度、比賽的節奏都要隨著發生相應變化,從而使籃球運動在整體結構上發生質的變化。


2)規則在空間方面的修改,提高比賽難度。
籃球場有長、寬的明確規定,而高度卻沒有什麼規定,這樣給發展高度留下了較大的餘地。因此,各國都在發展高度,表現在隊員身高不斷增加,彈跳力不斷提高,空中伸展能力強,爭取獲得制空許可權。高大隊員的出現和增加既給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也給發展事業帶來了消極的因素。如出現一味追求高度,而忽視了運動員身體素質和技術戰術的全面發展;使籃球比賽形成了只靠高大隊員在籃下死打、硬扛、擠靠的單調打法。為了改變這種現狀,促使高大隊員向靈活、快速、技術全面方向發展。防止戰術呆板、簡單化,規則做出了規定和變動。
第一,擴大球場面積。20世紀30年代球場的面積已確定為26m@10m,到1985年籃球場的面積擴大至28m@15m,場地面積擴大後,使高大隊員在足夠的空間發揮技術和施展才能。
第二,參賽人數的減少。1893年,規則規定參加游戲的人為9人3區制。1895年,規則確定了男子上場比賽人數為5人。1936年,規則正式規定男女比賽每隊上場人數為5人。這樣一來,場上隊員人均活動面積增大,更利於運動員的發揮,使對抗更加激烈。
第三,罰球區、限制區的出現和擴大。籃球運動開始時期,比賽場上沒有罰球區和限制區,到1997年增加了罰球區,1932年增訂了3s規則,當時罰球區域很小([email protected]),到了1954年又擴大為梯形區(上底3.60m下底[email protected])限制區的不斷擴大,限制了高大隊員在籃下的活動,使籃球比賽出現了新的競爭場面。促使高大隊員向速度、靈活性和技術全面型方向發展。
第四,增加3分投籃區。1984年規則增加了3分投籃區域。其目的是鼓勵外線隊員投籃,防止比賽活動過於密集籃下,以致使比賽單調、呆板、失去活力。在防守方面,3分投籃區促進了防守意識和技術的提高,要求運動員有良好的身體素質適應比賽,迫使防守者擴大防區,減少聯防戰術運用。從而促進了多變防守和混合防守戰術的發展。在進攻方面,3分投籃區豐富了半場大范圍、遠距離的進攻戰術配合,使進攻的范圍由點到面不斷擴大。增加3分投籃區,也是緩和亞洲、非洲等地區因隊員高度問題而引起的矛盾,保證籃球運動不失去更多更好的人群。
第五,干擾球規則的不斷嚴格。干擾球規則從奈史密斯制定的籃球規則中就有,它規定:球停留在球籃的邊緣上和對方隊員移動球籃,應投中一球(第8條)。後來又增加了假想圓柱體,籃圈水平面等規定。2000年使干擾球判罰更為明確,如果雙方球隊的隊員同時發生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不得分,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其目的是從立體上對高大隊員提出的限制。現行規則允許/空中灌籃0技術,則是規則提倡,鼓勵精湛技術和配合,促使籃球比賽更加激動人心。


3)規則在犯規罰則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強度。
為了減少比賽的中斷,提高比賽的連續性,加快比賽和增強比賽的合法對抗,規則採取降低和加重犯規罰則進行修改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是通過逐次降低犯規罰則來實現的。規則規定:投球中籃,得分有效,不再罰球;發生雙方犯規不罰球;隊員在本方前場侵入犯規,不判對方罰球;聚眾犯規,不論犯規人數多少,均由被侵犯的隊員罰球2次,對非投籃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時,不罰球;取消最後3min比賽的犯規罰則…這些規定,在當時的確對籃球運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由於罰則輕,出現了犯規次數的增加,有的隊甚至把侵人犯規當作致勝的手段,用以獲得球權或破壞對方的進攻,即所謂/犯規戰術0。採取逐步加重對有關犯規的處罰和提出足以完全抵消某隊利用犯規企圖獲得任何好處的相應罰則。規則先後修改規定:最後5min比賽的規定,最後3min比賽的規定;選擇權提出;隊員人數減少到10名追加的罰球,全隊10次犯規規定,全隊8次犯規規定,全隊7次犯規規定;全隊每節4次犯規規定,加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和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技術犯規的罰則等等。措施行之有效,犯規顯著減少。達到了促進防守,減少犯規,提高籃球戰術水平。


4)規則在攻守對抗方面的修改促進了攻守趨向平衡。
規則的修改就是遵循攻守對立統一的規律來促進攻守趨向平衡。規則修改在一個階段可能偏重於某一方面;如在有利於進攻時,就給防守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防守的提高;而在有利於防守時,就給進攻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進攻方面的發展。
規則中增訂了誰先到達某地,誰就有權通過和為了撈球即使偶然的觸手也不算犯規的規定有利於防守,擴大了防守區域。使防守變得更加積極、兇猛。這樣又給進攻增加了難度。為了取勝,必須加強進攻技戰術訓練,掌握好投籃時機,即使在對方嚴密防守或推、拉擠的情況下也能將球投中。於是進攻技術上出現了後仰投籃,後撤步投籃,空中換手投籃等高難度動作。規則從進攻或從防守入手反復進行修改的目的,在於利用攻守相互對抗、相互統一交替上升的矛盾,促使趨向平衡,使籃球比賽更加激烈、精彩、更加引人入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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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行籃球規則修改後會有什麼變化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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